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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本体论视角下的隐私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大数据凭借其巨大魅力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谈起大数据及其隐私治理的话题,很多学者认为两者关系密切。张恩典(2016)认为,大数据时代数据永久存储的特点让人们遗失了忘的本能和美德,人的“被遗忘权”遭到侵害[1]。方环非(2016)提出了针对个体数据使用的认识论伦理,认为在收集和挖掘数据时应考虑这种数据行为对个体及社会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指出需要采取伦理措施加以规范[2]。在大数据条件下对数据主体隐私问题的相关讨论,均是从实践角度对伦理问题的集中回应,但是对隐私问题的根源剖析还存在一定不足。本文试图从本体论视角出发,对数据本体进行分析,以呈现大数据伦理问题的真相,并揭示大数据条件下潜在的伦理危机,从而有针对性地构建伦理规范体系。

单词拼写错误问题是最为常见的公示语英译错误,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错误。由于译者或制作人员的粗心大意,经常导致单词的漏写、错写以及字母的大小写不分等。例如标识语“禁止吸烟”译为“No moking”;正确译法应为“No Smoking”,很明显这是由于译者的粗心大意所引起的。再如:“小心站台间隙”译为“Please Mind The Gap”,由于制作者的不严谨,冠词首字母本不需大写,结果大写了。

大数据视域下的本体审视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机遇与挑战并存。大数据派生的伦理问题与数据本体有着根本联系,从数据本体入手,是破解大数据隐私问题的关键,更是敞开怀抱迎接大数据的必要步骤。

(一)数据本体的发源

大数据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工作与思维方式,具有重要的本体意义。从经验出发,数据本体可以实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这也是进行伦理规制的必要前提。

古希腊时期,数学家毕达哥拉斯提出“万物皆数,数是世界的本原”的观点,这是人们第一次将“数”作为自然世界存在与发展的根基,在哲学的反思中将“数”与万物相连,渗透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同时代的德谟克利特是原子论学说的集大成者,认为原子是万物的本原,原子具有多样性、不灭性等特点,而这些特点与数据的混杂性、永久性等极为相似,把数据比作组成世界万物的原子,在运动变化中生成周围事物,无疑与原子论意义上的本原特征一脉相承。在中国,道家代表人物老子也有关于数据的表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利用阴阳五行八卦建构起表象世界,认为道是世界的发端,是整个自然世界和人类世界得以繁衍生息的母体,道在其中是数的代名词,数表征了世界这个千变万化的复杂系统,同时也是我们认识世界和发展世界的依据,数既是本原又充当了改造世界的必要工具。

十五世纪以来,自然科学迅速发展,科学知识成为科学界和哲学界的共同追求,数学成为科学发现的必备工具和科学精神的内在体现,数成为衡量世界的标准。如莱布尼茨发现的微积分将人类认识推向精密思维,其创立的数理逻辑可以更好地认识与表征世界。在此阶段,数作为发现世界的理性工具,在认识论转向中十分重要,是本体意义在认识中的彰显。

2.加强“善”的发展意识,培养数据自律。大数据发展时间不长,相应的社会管理、政府监管和行业规范还不够完善,因此需要把发展伦理理念和道德观念融入到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中,培养从业者的数据道德素养,用“善”为隐私筑起一道屏障。从业者也应以良好的自律保护数据不外泄,抵制任何数据偷窃买卖行为。

信息挖掘是数据处理人员获取目标信息的重要手段,获得数据集后,数据处理人员应用先进算法将不同类型不同格式的数据进行计算,对所有相关数据进行通约,从中发现并提取有用信息,为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人们的行为数据被收集利用,隐私赤裸裸地受到侵犯。数据挖掘过程具有即时性,数据处理技术能够实现对非结构化或半结构化的数据进行同步处理,时效性显著,可以对挖掘结果进行即时反馈与更正,快速的数据处理是对隐私性更加彻底的窥探,隐私变成即时的公开信息,对隐私的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二)数据本体映射现实的形式解构

主体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活动轨迹都在“第三只眼”全天候无死角的监控之下,并以数据的形式记录下来。尤其在智能设备和自动技术的普遍使用条件下,每个人的数据痕迹都不会是“漏网之鱼”,我们的世界变成一个透明世界。这些都建立在庞大的数据集之上,从千兆字节(GBs,109bytes)开始,到太字节(TB,1012bytes)甚至拍字节(PB,1015bytes)和E字节(EB,1018bytes),巨量的原始资料来源包括传感装置、应用软件、仪器设备、社会传媒和新闻,来自这些信息源的信息被应用于决策[5]。而且,这包含了大数据表征信息的双重无限性,一是不可计数的正在生长着的信息,二是这些数据对格式毫无限制、囊括一切种类的数据。正是这样包含不同层面的巨量数据让世界褪去了长久以来的神秘色彩,世界的真相尽显无疑。虽然美好,却也把人们的隐私这块个人领域攻陷,使得个人领域的范围不断缩小,隐私暴露在公共视野中,公共和个人的边界不再清晰,公共领域正日益渗透到私人领域,导致对隐私的保护难以有效进行,自由受到严重威胁。

1.在直观表象的观念层面。大数据的数据量非常大,英国学者维克托·舍恩伯格(2013)指出,大数据所收集的数据量与小数据时代所搜集的数据量相比要大得多,必须依赖足以承担数据处理与存储任务的先进技术,此外还需要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才能加以利用[4]。随着互联网和传输带宽的优化与升级,以及智能采集终端种类的丰富和效率的提升,数以ZB级计量的爆炸式数据得到不断搜集,这充分表明大数据技术在搜集数据方面明显强于小数据时期。传统样本数据采集方式受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局限,只能采集与特定调查对象直接相关的有限数据,导致效率极其低下,大数据和小数据搜集的数据量相差悬殊。海量数据真实全面地记录世界,蕴藏着不竭的价值。对于数据利益相关者,它就像一座价值连城的金矿,诱惑不可谓不大。面对海量数据带来的宝贵价值,数据利益相关者可能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失去职业操守,侵害数据生产者的隐私,通过对数据金矿进行无序滥用和无度分析攫取巨大利益。数据生产者与数据从业者的利益纠纷很可能发生冲突,引起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

3.在方法论层面。大数据与传统路径不同,它深刻地改变了人们挖掘数据的固有观念,同时也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法和实践方式。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延续数世纪的传统统计方法开始淡出人们的视野,取而代之的是全数据模式。它拥有样本调查所不具备的巨大优势,能利用智能化的数据采集模式自动采集一切数据,以全数据的形式获得不同于小数据样本的独特地位。在即时性数据处理技术的支持下,它比抽样能更好地实现对全局的掌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对新出状况作出快速反应。在样本即总体的全数据基础上,客体的任何细节都会呈现出来,而小数据模式的抽样调查容易忽视对细节的考察。全数据把所有的行为轨迹都记录下来并探索其中隐含的“秘密”,隐私也就被数据化、透明化,致使个体再无隐私可言,一举一动都受到 “第三只眼”的监视,造成自由的缺失。另外,大数据还具有很大的数据延展性,能不断得到扩展和更新,加上数据的混杂性使人们除了样本之外还能利用其他更为重要的数据,人们对其繁杂性的热情超过了对精确性的要求。正因为可以直接从非结构化的数据中提取需要的信息,这种认识方式加剧了隐私保护的不利处境。也就是说,人们的隐私权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时遭到侵害。不仅如此,大数据预测不依赖归纳方法的因果关系,转而依赖相关关系预测目标,这使隐私更难被保护。大数据方法上的变革对实践效果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人与世界的沟通更加有效,但与此同时处于世界之中的个体隐私也随之暴露出来,隐私保护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班级管理的过程是一种爱的表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管理中,一味姑息学生,没有原则地溺爱学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班级管理中也是如此。因此,教师要在给予关爱的同时,也要严格要求学生,让学生在严格地管理环境中提升自我。

从ZY到QZ中,则是由360°0′0″依次减去每一个桩号计算得到的偏角值;从YZ到QZ则依次使用0°0′0″进行累加每个桩号计算得到的偏角值。

第一,教材内容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内容结构设计上要将教材文字、电子课件、视频教材、音声等进行统一起来,从而建立起立体化的实训教材,帮助学生更直观、更准确地把握商务日语的使用方法;第二,编制校本教材。商务日语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复合型课程,各个高校可以结合本地区产业布局及开发状况,编写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校本教材,并在使用过程中进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第三,采取模块化、互动式、多案例的编写方法,逐步推进商务日语的跨文化交际技能,将实训教材设计与高校专业特色实训室建设相结合,为学生模拟一个与实际工作岗位相似的环境,帮助学生尽快融入到实训课程当中,并提高他们在商务场景中日语语言的应用能力。

多年前,参加过一次民间协会的换届选举。当主持人读出某会长的名单之后,先是说:“同意的请举手!”会场上齐刷刷地举起了手。主持人又说:“不同意的请举手!”就在他刚要说“没有”时,一人却将手高高举起,一时引来众多目光。我那时的第一反应,是想到了《皇帝的新衣》中说实话的小孩。他的这一票,尽管丝毫不影响最后的结果,但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从众,不随大流,坚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亮明自己的态度,这是令人敬佩的精神。真是“前进一小步,文明一大步”。

大数据条件下的隐私危机

技术的发展具有两面性,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一方面为人类生活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对隐私造成威胁。数据处理使世界透明化,数据脱离数据主体成为一种异化存在。在这一过程中,“数权”发生变化,数据生产者处在隐私暴露的风险中。同时,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使得“数权”处于灰色地带,数据生产者对隐私危机认识不到位,数据主体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正确认识数据泄露带来的隐私威胁十分必要。

(一)全数据使世界透明化

数据本体的提出不仅在形而上层面追问世界到底是什么,以及说明大数据本身的普遍必然性和顺应发展的普适性,更在于数据本体与其对现实世界的真实观照而带来的隐私危机息息相关。为了规避大数据带来的技术风险,有必要充分了解数据本体对现实的反映方式。

(二)即时处理追踪隐私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重新认识世界成为可能。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数据观的改变,万物皆数据,数据是世界的本体。数据可以量化一切,世界之大,社会之微,数据都可触及,数据成为信息的普适表征方式,同时,数据与信息具有事实上的等价关系[3],“信息构成世界的本质”[4]。 因此可以说,数据是世界的本质,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哲学含义。数据不仅在形而上学中获得存在,在客观世界也具有实在性。例如,实证主义坚持科学划界的标准是能否证实,而数据能够真实地反映世界,为科学判断提供依据,担当实证主义者的有力助手,推动科学向前迈进。

(三)预测限制自由

十九世纪英国自由主义代表人物蜜尔认为,在社会中的个人如果只是在涉己范围内,则只需对自己负责,而且在这样的领域内,每个人都拥有对自己身和心的绝对主导权,享有超越其他任何个体的独立性[6]。尊重个体的自由是尊重其隐私权的重要前提,而大数据技术不仅能获得个体的行为记录,而且数据挖掘者还能根据已有的个体行为数据预测其接下来可能实施的行为。这种大数据式的预测基于相关关系,而不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在数据挖掘的过程中具有很强的目的性,人们在因果关系的探索进程之始就注入了特定的观察目的,因此很容易失去一些更有价值的信息。而建立在全数据基础上的相关关系则能在最不为人察知的角落挖掘出重要信息,这些超出人们预期的信息往往更能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在这种利益驱动下,数据利益相关者很可能不择手段地收集个体数据并从中提取有用信息,然后对个体的未来行为进行预测,根据个体行为作出决策以获取利益。数据挖掘的整个过程可以说是对个体隐私抽丝剥茧般的破坏,因为全数据模式下的预测可以穷尽所有可能的未来行为。在这样的预测前提下,不管是选择继续实施与预测结果一致的行为还是反其道而行之,实际上都构成了对自由的巨大束缚,前者固然已经被预测所左右,而后者在作出相异的决定时就已踏进不自由的陷阱。

(四)二次利用暴露隐私

存储技术的极大提升使数据的二次利用或多次利用变成现实,隐私受到更加严峻的挑战。云存储、云计算、云传输等新技术的应用使搜集到的数据不仅网罗一切,而且实现了永久存储,这给数据的二次利用甚至多次利用创造了有利条件。不管何时何地,需要数据就可以通过云传输获取。数据潜藏的巨大价值因而可以通过多层次、多视角得到不断挖掘。加上巨量信息的即时更新,新旧数据的重新组合使新的价值继续产生。在无限制发掘利用数据的情况下,隐私极易被置于众人面前,秘密成为牟取利益的工具。

大数据语境下的伦理体系建构

大数据触及信息世界的各个角落,其影响不仅广泛,而且渗透性极强,隐私极易暴露。个人隐私的保护因而刻不容缓,它需要抵御来自窥探的任何威胁[7]。但是,大数据仿佛就是一种可怕的“技术酶”,能够轻松破解其防御系统的神秘密码。因此,构建有效的伦理体系对隐私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展伦理维度

发展伦理学认为,发展尤其值得关注的就是价值论问题。人们在实践过程中要以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终极价值追求,尊重人的多元价值取向,最终实现全面发展。大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科技实践,亦应以价值作为实践导向。当这种价值追求涉及大众隐私时,需要从发展伦理维度进行伦理规制,改善人的生活与社会分配[8],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

幼苗出土20天左右也就是到了3月中下旬,马铃薯开始现蕾,地上部茎叶生长迅速,地下部块茎大量形成,进入马铃薯的结薯与块茎膨大期。

1.公平和功利要平衡。数据的巨大利益诱惑容易使人忽视隐私甚至无底线侵犯隐私,因而必须实现公平这一基本要求。数据利益相关者要遵循公平原则,对破坏公平或损害数据生产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立即叫停,并给予受害者相应补偿。

二十世纪上半叶,数据的本体地位开始凸显出来,这得益于计算机的发明,以及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等先进科学技术的支持,而信息论为其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信息论的创始人香农把信息定义为认识主体接收的确定性知识,这是在认识论意义上对信息的把握。将其与本体论结合起来,即信息是认识客体及其特征的要素,是对事物存在方式和运动规律的表达。其实,信息就是数据,信息把客体表达为数据,以便认识主体获取信息。

3.实现整体发展。在大数据的价值实现过程中,应处理好人与数据之间的关系,必须尊重数据主体的个人意愿。未得到许可不能擅自利用隐私数据,以免对个体造成伤害,必须在挖掘价值和尊重隐私之间寻求平衡。人与人的关系同样重要,数据得到使用许可后,也必须协调数据生产者、数据挖掘者和数据使用者等相关各方的利益分配,避免人际关系异化。

(二)生命伦理维度

科技进步给生活带来巨大改变,大数据变革了人们看世界的视角和生产生活的实践方式。数据主体是现实世界中的人,人既是大数据技术的开拓者,又是隐私泄露的受害者。从生命伦理维度保护隐私,应坚持数据服务于人的基本原则,从而维护人与数据之间的正常秩序。

紫花鹤顶兰发现于贵州罗甸县董当乡天坑,生境海拔510 m,生长于稀疏小乔木林下石灰岩上,伴生种有化香树、银带虾脊兰、单叶石仙桃、曲边线蕨、光亮瘤蕨等。居群有成熟植株20余株,幼苗约10株,带果荚植株8株,长势良好,但有雨水冲毁,山石掩埋威胁。2017年11月10日采集,凭证标本:HXQ17111002HT,引种保存于贵阳药用植物园。

2.在认识论层面。从大数据获取的信息形式来看,它可以获得一切现存数据形式的信息,包括地理位置、运动轨迹、收藏痕迹、感应器等,大数据所拥有的前所未有的数据采集手段能够获取种类繁多且格式不同的数据。此外,大数据能够实现对不同格式数据的量化通约,把杂乱的信息进行0和1的转换,凡是被记录下来的数据在分析平台上都能进行无限地分析与挖掘,实现不同格式之间的信息交互。更有甚者,它可以打破人们处理信息的固化思维,以信息交互的方式对数据进行重复利用,从而挖掘出需要的信息,而这很可能侵犯隐私。数据以清晰准确丰富的形式展现世界的本真,并在多样性之间透视人们的隐私。它的不同维度的多样性使对客体的深入认识成为现实,认识对象的表象与本质都一览无余,秘密无处藏身。不同格式的观测数据所代表的信息从不同侧面匹配了同一对象的认识结构,大大增加了认识可靠性。然而,真实的隐私信息如果被公布出来或者被非法利用,个人隐私及国家秘密就会遭到严重威胁,必然危及个人的正常生活和公共秩序。

1.尊重。人是有理性和自我意识的有尊严的一种存在[9],必须尊重和保护好他们的隐私权。搜集个体信息要通知目标数据的拥有者,说明利害关系,尊重其被告知的权利。大数据是一种新兴技术,数据采集者必须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让目标数据主体真正理解数据采集活动。在数据主体对此认知不到位时,不能强迫其同意数据采集行为。另外,在征得数据生产主体的同意时,不能用任何不正当的手段变相强迫其提供数据,更不能在其丧失选择能力时任意作出损害其数据权的决定。

2.有利。数据隐私泄露很可能使个体陷入困境,对待隐私问题必须慎重。在有利原则的指导下,是否提供私人信息必须在权衡利弊后作出与个体价值取向一致的抉择。对于无独立行为能力的数据主体,有利原则绝对不能缺位,必须作出符合其真正利益的决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历经了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供给模式、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时期的个体供给模式和后税费改革时期尤其是农村社区建设以来的多元供给模式三个阶段。[1]梳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演变过程,有助于全局性、历史性地审视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创新的重要性。

3.允许。涉及他人的数据必须取得对方的允许才可使用。数据从业人员在搜集和挖掘数据时要得到数据生产主体的同意。遵循相同的伦理道德规范进行沟通以达成一致,若双方价值立场相左,数据利用者必须尊重数据生产者的选择,决不能有伤害任何一方的行为。否则,就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作进一步的维权,以诉诸法律的方式保障权利不受损害。

4.商谈。秉承不同伦理体系的人们之间可能存在道德冲突,商谈就显得尤其重要。价值取向因人而异,个体之间可能难以达成一致认识。数据利用者和数据生产者在确定共同规范时,需遵从商谈原则。参与商谈的双方都应以自由意志为前提,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双方的认识趋同。

(三)科技伦理维度

大数据是科技进步的体现,要从科技伦理维度反思大数据,立足现实环境尊重个体,恰当处理科技与人文的矛盾关系,实现两者在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上的统一。

1.大数据与人的自由的统一。基于海量数据的预测能给人提供最优选择,能与人的需求或意图高度契合。人们可以跨越决策过程,从繁杂的选项中解脱出来从事其他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很大的自由。可是在得到时间自由的同时,另一种自由却在流失。实际上,恰恰是预测限制了人本身多样的可能性,与预测带来的自由相比,这种可能性是更加基础的自由。大数据的利用和发展必须尊重从人自身出发的主体选择,维护这种符合人性发展的更为根本的伦理依据,实现大数据与自由的真正意义上的统一。

2.大数据与终极价值的统一。大数据作为一种与人关系密切的实践活动,在实践过程中融入了数据采集者的需求和数据处理者的利益诉求,存在一定的价值偏向。然而,数据的价值与数据生产者密切相关,可能存在的价值偏向甚至与数据生产者自身的价值倾向构成对立。另外,大数据挖掘与预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增加不可控性。在创造价值和应对风险时,必须协调好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价值关系,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伤害最小化。应尊重各方的价值选择,以人类世界的持续发展为终极价值关怀,制定具体的数据操作规范,使大数据在人的伦理道德规范约束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大数据与责任的统一。大数据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存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实践过程中正确处理必然和应然的关系成为一种实际需要。数据搜集者和数据处理者作为数据伦理责任的主要主体,对数据利用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促进主体内部的专业对话,以专业的角度规范大数据的具体操作。同时,政府、企业等数据应用方要展开平等对话,协调多方利益避免不良后果。此外,要广泛听取数据生产者的伦理诉求,确保数据的使用得到公众监督,以免损害个体的正当隐私权利。值得重视的是,数据使用者的良知能够弥补任何可能的理性缺失,在关键时刻良知更能担负起数据使用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张恩典.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之争[J].学习与探索,2016,(4).

[2]方环非.大数据:历史、范式与认识论伦理[J].浙江社会科学,2016,(9).

[3]黄欣荣.大数据的本体假设及其客观本质[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6,(4).

[4]维克托·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5]Gary King,James Honaker.Automating open science for big data[J].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2015,(5).

[6]蜜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7]Daniel Greene,Katie Shilton. Platform privacies:Governance, collaboration,and the different meanings of “privacy” in iOS and Android development[J]. new media & society,2017,(4).

[8]德尼·古莱.发展伦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9]章海山等.伦理学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刘柯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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