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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奥特苏卡与帕菲特之间的三个争论

更新时间:2009-03-28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优先论(The Priority View)作为一种反平等主义理论,一经提出便引起很多政治哲学家的关注,其中既有支持优先论者,也有反对优先论者。在反对优先论者之中,奥特苏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从如何进行理性决策和利益权衡的角度出发,对优先论提出三个方面的质疑与挑战,试图表明优先论在根本上是错误的。面对奥特苏卡的挑战,帕菲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击,从而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平等主义者与优先论者之间的激励争论。经过研究发现,他们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一是关于理性偏好的争论;二是关于谨慎理由的争论;三是关于竞争性要求的争论。接下来本文就主要围绕上述三个争论展开。

一、关于理性偏好的争论

优先论主张:“给予那些处境较差者以利益更加重要”,[1](19)并且,根据效用的边际道德价值递减的特性,利益接受者获得利益时的最初状况越差,该利益所产生的道德价值越大,把这些利益优先分配给他们的理由越强。克里斯普(Roger Crisp)将之称为绝对优先论:“当给予他人利益时,较差的个体(或者群体)应该比较好者处于绝对优先”。[2](752) 优先论似乎意味着在利益分配时将不必考虑利益接受者的理性偏好是什么,而是径直把利益优先分配给处境更差者,这在奥特苏卡看来是错误的,原因在于优先论在决定采取何种分配方案时忽略了一个人的理性偏好的价值。理性偏好的价值适用于只有一个人的利益需要考虑的情况,在一个人的例子和多人的例子中,我们合理选择的分配方案可能是不同的,但优先论将作出相同的方案选择,在这个意义上优先论是错误的。奥特苏卡假设了两个例子:

例1:一个人的例子。

综上所述,一次性根管充填技术治疗慢性牙髓炎和慢性根尖周炎的临床疗效与传统多次法根管充填术的应用效果相当,但具有疗程短的临床特点。

假设一个年轻人,目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但是她将很快发展成下面两种状况中的一种,并且各有50%的机率:

克里斯普也在某种程度上持有与帕菲特类似的观点。克里斯普假设的例子是:一个母亲有一个50%的几率成为残疾的孩子,这位母亲必须决定迁往城市还是迁往郊区。他认为母亲应该迁往城市,迁往郊区是对这个孩子残疾的可能性的漠视。因为,如果母亲迁往郊区而这个孩子最终变成了残疾,我们可以合理地设想,这个孩子长大后会产生一定的抱怨:当母亲决定迁往郊区还是城市时,她应该问问她自己,“人们应该把优先给予具有哪一种可能的人?答案将是清楚的:处境较差的那一个。” [7](107)因此,在克里斯普看来,奥特苏卡所谓的谨慎的证明的质疑是难以得到辩护的。但奥特苏卡坚持认为,在这个例子中,一个人能够为他不迁往城市的决定提供一种证明,即考虑到这个孩子的利益,如果这个孩子最终成为健康者,“他的决定就能够得到正当性证明”。 [8](111)

轻微的损害:一个人行走超过2公里困难的状况。

非常严重的损害:一个人卧床不起的状况,仅能够坐在椅子上,在别人的帮助下偶尔可以坐着轮椅活动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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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于遗产保护的研究主要开始于20世纪中后期,研究内容也相对集中在建筑遗产和历史城镇(地区)的保护政策、保护方法、保护规划及遗产评价研究等方面。还有的学者从保护与复兴的角度对历史城镇的自然环境、人工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进行分析评价 (Naciye Doratil,2004)。Freeman(1999)、Mazzanti(2002,2003)、Bedate(2004)分别从经济、文化价值、居民态度不同尺度探讨了遗产评价的方法[4-7]。

假设每一种状况都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疗,但是必须在她知道她将遭受哪种损害之前采取,况且,对轻微损害的治疗将使她恢复到健康的状况,然而,这种治疗方式对非常严重的损害则完全无效。相反,对非常严重的损害的治疗将对轻微的损害完全无效,但是可以使她从非常严重的损害状况提升到如下的状况:

严重的损害:一个人不再卧床不起,能够自己站起来,在其他人的帮助下能够活动的状况。

写作是语文教师的专业特长,教学生写作是语文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不能置身事外,只做高高在上的评判者,抑或漠不关心的旁观者,而是要融入写作教学的全过程。教师只有在参与实际写作中,才能体味学生写作的甘苦,发现学生写作的症结;才能了解文题的优劣,应对预想不到的问题;才能了解学生心理,拉近师生之间的距离;才能更好地激发学生写作兴趣。可见教师写作(即下水文),对作文教学起到示范作用,是一件事半功倍的事。

假设从轻微的损害到完全健康的变化所产生的效用增长等同于从非常严重的损害到严重的损害的变化所产生的效用增长。假设你是一个有道德感的陌生人,能够通过提供给她非此即彼的治疗,你知道她在两种治疗之间是中立的,并且你认为她的偏好正确地反映了她的效用增长预期。根据这些假设,对你来说唯一合理的做法或许是承认她在两种治疗之间的中立是合理的。如果她更偏好对轻微损害的治疗,对你来说为她提供这种治疗就是合理的;假如她更偏好对非常严重损害的治疗,对你来说为她提供这种治疗是合理的。这一结论至少在一个人的例子中是合理的。

例2:多个人的例子。

假设有一群人,现在都很健康,但是一半人已经知道他们很快将发展成一种非常严重的损害,而另一半人也已经知道他们很快将发展成轻微的损害。现在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即为那些将发展成非常严重损害的人提供治疗和为那些将发展成轻微损害的人提供治疗,如果你必须在两种方案之间做出选择,或许此时你唯一合理的选择是为那些将发展成非常严重损害的人提供治疗。因为在这种包含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权衡的例子中,即使把两种治疗看作将产生同样大小的效用增长,但人们倾向于选择为受到非常严重损害的人提供治疗。

优先论主张,在利益分配时,我们不能不考虑利益接受者状况的好坏而赋予利益相同的权重,相同的利益给予处境不同的人所具有的道德分量是不同的,给予处境较差者的利益应该被赋予更大权重。在帕菲特看来,优先论实现了对功利主义的超越,因为功利主义“不关心效用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5](21) “不认真地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 [5](22),而优先论者不仅关心效用的总量,还关心效用在不同个体之间的道德差异:“获得特定利益的人的生活越差,我们把这些利益提供给他的道德理由就越强。” [6](366)

按照优先论的观点,上述例1和例2毫无区别,我们唯一合理的做法就是为将发展成非常严重损害的人提供治疗。因为效用具有递减的边际道德价值, “一个在绝对意义上的较好者的效用的同等提升价值较小”, [3](176)由于将发展成非常严重损害的人处于绝对的较差处境,她的效用的最初状况处于一个较低的对水平,因此,对她的治疗将产生一个更高的预期道德价值,我们有更强的理由为她提供治疗。

如前所述,当我们孤立地考虑例1中的单个人时,提供给她一种能够最大化她的预期效用的治疗是合理的,因为,在对同一个人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衡时,由于这些(预期的)利益和负担都由同一个人承受,其享有的利益越大,所承担的负担也越大,利益和负担能够相互弥补、相互平衡,从而保证了一个人的付出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但是,当利益和负担由不同的人承受时,这种利益和负担的相互弥补和相互平衡就被打破了。比如,当甲享有某种利益时,由甲本人承担相应的负担是合理的,但如果由乙来承担负担,对乙而言则是不公平的,因为正义要求一个人在享有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负担。因此,“适用于一个人的平衡利益和负担的一些形式并不当然地适用于不同的人的情况。” [3](179)

例3:假设,我们或者采取X方案,这将有益于状况非常差的汤姆,或者,采取Y方案,这将为状况非常好的另一个人泰德带来稍微更大的利益。

在帕菲特看来,奥特苏卡的上述质疑是错误的。根据奥特苏卡的假设,在一个人的例子中,一个人基于理性偏好必定选择能够产生更大的预期利益的方案,只有这样的选择才是合理的。帕菲特指出,奥特苏卡的错误在于“它仅仅诉诸于自利的理由,忽略了我们可以具有的公平理由,例如缩小不平等的理由,或者有利于更差者的理由”。[4](411)根据帕菲特的主张,如果诉诸于理性的选择,一个人选择预期利益较小的方案也是合理的。帕菲特举例论证:

奥特苏卡指出,正是因为优先论没有在一个人的例子(例1)和包含人际权衡的多个人的例子(例2)之间进行区别,没有看到在一个人的例子中我们基于个人偏好对她进行轻微损害的治疗是合理的,因而,对个人理性偏好的忽视导致优先论在只有一个人的利益需要权衡时(如例1)将作出错误的指令。

布莱希特:在苏维埃曳引机的旁边,古代诗人的声音依旧动人。把不同的酒掺杂在一起,也许是错误;但是新旧的智慧,却能融会得很好。

优先主义者相信我们应该采取X,我们有益于人们的理由的力量既取决于这些可能的利益的大小也取决于这些人的状况如何。虽然给汤姆的利益小于给泰德的利益,但汤姆比泰德的状况差,因此我们有更强的理由给汤姆这些利益。优先论主张我们有更强的理由把一个更小的利益给予处境非常差的那个人,这一主张并不令人吃惊,在一些例子中,我们应当做对每个人预期更差的事情。例如,我们假设:

例4,同样可能的情况是要么汤姆和泰德都非常差,要么他们都非常好。我们或者采取X,这将有益于汤姆和泰德,如果他们非常差的话,或者采取Y,这将给他们一个稍微更大的利益,如果他们非常好的话。

按照优先论的观点,尽管X将给汤姆和泰德稍微更小的预期利益,但由于他们非常差的处境,汤姆和泰德将收到这些利益的事实在道德上超过预期利益更小的事实。优先主义者相信,当某些处于较低的绝对水平的较差者将获得这些利益时,我们有更强的理由把这些更少的预期利益给予这些较差者。结合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假设,在无知之幕背后,每个人都是理性的,都为了自利的理由进行选择,但他们不知道任何关于他们自己或他们的处境的特殊事实,在这种状况下,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几率或者处境非常好,或者处境非常差。帕菲特指出,我们能够合理地拒绝在无知之幕下选择最大化每个人预期功利的行为,因为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几率成为处境较差者,理性的自利要求我们在作出选择时必须充分考虑处境较差者的利益,选择最能给处境较差者带来利益的行为,哪怕这些利益更小也应如此。

综上所述,二者关于理性偏好的争论关键在于:在奥特苏卡看来,当孤立地考虑一个人的利益时,基于自理和理性偏好的理由,最大化这个人的利益和预期利益将是合理的,而优先论恰恰忽略了理性偏好的作用,因此,在一个人的例子中将作出错误的选择。在帕菲特看来,基于较差者所处的绝对较低的水平,把利益给予较差者更加重要,优先论赋予较差者在利益分配时绝对优先的位置。况且,在无知之幕背后,任何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成为较差者,因此,任何自利的理性人都必然会站在较差者的立场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将支持优先论的主张。二者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理论假设的差异,在奥特苏卡作出选择时,他假设每个人都是理性的、自利的,并且在充分知晓关于个人的特定处境、优势、前景等信息的基础上,将会作出能够给自己带来最大化利益的选择,而帕菲特在作出选择时,假设人们处于无知之幕背后,每个人虽然也是理性自利的,但他们不知晓关于自己的阶级出身、家庭背景、自身优势等任何特定信息,不知道在无知之幕揭开后自己处于较好者还是较差者的位置,在这种假设的情况下,每个人必将根据最大最小化原则,选择对较差者最为有利的方案,从而确保如果自己成为不幸的较差者,自己也能够接受这种分配方案。

二、关于谨慎理由的争论

城南污水厂工程建设过程中,按中石化QHSE进行管理,工程项目部要求参建各方的各级管理人员更加注重群体因素和个体因素在安全生产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将这种认识传达到每一个具体行为人,落实到具体组织管理中,力争全员主动做好制度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平衡与控制,真正增强全员主动安全意识。

奥特苏卡指出,优先论虽然以某种方式认识到个体的重要性以及一个人的负担能够通过有益于这个人得到补偿,但它仍然没能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以上述例1和例2为例,在一个人的例子(例1)中,允许我们为这个人提供轻微损害的治疗,因为我们能够向这个人提供一种谨慎的证明,证明即使他最终遭受非常严重的损害,向他提供轻微损害的治疗也是正确的。因为,即使他最终只是遭受轻微损害,但根据利益分配当时的不确定情况,考虑到为了实现他的利益最大化,“我们的冒险是正当的,理由是这种冒险能够最大化他的利益。” [6](368)但是,在存在不同个体的多人的例子中(例2),如果我们提供对轻微损害的治疗,那么对将发展成非常严重损害的人而言,我们不能提供这种谨慎的证明,因为将要遭受轻微损害的人和将要遭受非常严重损害的人是不同的个体,一个人的利益不能以另一个人的牺牲来补偿。然而,优先论在这两个例子中将作出相同的选择,即优先为受到非常严重损害的人提供治疗,这样一来,优先论就没有做到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差别。

帕菲特显然并不同意奥特苏卡的观点。在帕菲特看来,优先论已经做到了对不同个体的差别对待,优先论能够为其选择提供一个谨慎的理由。例如:

例5:假设,我们或者采取X方案,这将有益于状况非常差的汤姆,或者,采取Y方案,这将为状况非常好的另一个人泰德带来稍微更大的利益。

当优先主义者宣称我们应该采取X时,他们考虑到汤姆处境更差的事实,我们能够给泰德一个我们采取X的谨慎的利益。如果我们采取Y,汤姆能够合理地反对,因为我们不能通过给汤姆任何这样的谨慎理由证明我们对汤姆的行为是正当的。优先论明确地宣称,我们有益于某人的理由依赖于这个人的状况如何差,或者可能变得如何差,不依赖于是否存在其他更好或更差的人。

通过不同培养基对真菌YX-25、放线菌YX-32小量培养以及对其共培养筛选,发现在PDB和ISP4培养基条件下单独培养,2株菌株的次级代谢产物都不丰富,见图2~4。但是共培养对菌株的次级代谢产物影响较大,促进微生物的次级代谢产物途径的表达,菌株次级代谢产物较丰富,见图5。

正如帕菲特指出的,当我们不得不为了其他人的利益作出决定时,我们不知道这个人倾向于我们如何做,我们相信我们应该谨慎,或者避免风险。按照这种合理的和广泛接受的观点,为了这个人的利益,如果他作出选择是为了纯粹自利的理由,他选择采取冒险行为将是错误的。因此,优先论者宣称,我们应该把更多的权重给予避免可能的使这个人更差的结果。

优先选取连接乡、镇、大村庄之间的道路,通往高等级道路、车站、码头、矿山的道路,作为行政界线的道路,穿越国境线的道路以及连接水源的道路。一般应使乡镇级居民地有道路通往、居民地与主要地物之间均有道路连接。两居民地之间有数条道路相连接时,应优先选取等级较高、距离较短的道路[2]。

综上所述,二者关于谨慎理由的争论关键在于:在奥特苏卡看来,把利益优先分配给谁,本质上需要考虑谁对利益的要求更为合理,当我们把利益分配给处境较差者时,我们能够证明这种分配是正当的,处境较好者不会产生合理的抱怨,当我们把利益分配处境较好者时,在同等情况下,处境较差者可能会产生抱怨,因为处境较好者已经处于优越的地位,除非我们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明,否则处境较差者将对我们把利益优先分配给处境较好者产生合理的抱怨。在帕菲特看来,当我们为了其他人的利益作出决定时,我们应该谨慎或者尽量避免风险,即使我们为了处境较差者的利益而替他们做出预期利益较小的选择,我们也能够为我们的选择提供谨慎的理由,因为当这些处境较差者处于不幸地位时,他们自己也将理性地做出这种选择,我们的决定就能够证明是正确的。由此可见,二者提供的谨慎理由虽然不同,但都倾向于选择把利益优先给予处境较差者,在确保处境较差者优先获益这一点上并无实质性差异。

三、关于竞争性要求的争论

奥特苏卡指出,优先论的第三个错误体现在它未能正确对待不同个体的竞争

性要求。因为,在利益考量时,优先论赋予较差者的利益更大的道德权重和价值,但优先论“未指明什么构成一个人的效用更大、更小或平等提升”。[9](1) 在奥特苏卡看来,优先论把利益优先给予处境较差者的做法是正确的,但它的优先理由是错误的。因为,人们之所以赞同把同等大小的利益优先给予处境较差者,不是因为处境较差者的利益在道德重要性方面超过处境较好者,而是当我们在把同样的效用增长给予较好者还是较差者进行道德权重的权衡时,“我们需要诉求本质上合理的人际考虑,例如不平等的内在的坏或不同个体的要求的比较优势”。[3](185)在存在多个人对给定利益具有竞争性要求的情况下(如例2),如果一个人想要获得该利益,他必须证明他对该利益的要求与其他人相比较更具合理性或理由更强。事实是,“那些相对较差者对特定的利益具有更强的理由”, [7](371)因为,在同等情况下,改善处境更好的某人的状况更加难以证明是正当的。当我们能够把利益给予处境较差的某人,并且即使她(较差者)获得该利益她仍然达不到较好者未改善之前的水平时,我们不能够证明仅仅为了使较好者继续保持较好的状态而把该利益给予他是正当的。但是在一个人的例子中,由于利益和负担都由同一个人承担,因此不会产生这种类似的抱怨,也就不需要这种竞争性要求的正当性证明。因此,竞争性要求的抱怨仅仅在多个人的情况下才会产生。

奥特苏卡指出,优先论的错误就在于它排除本质上比较性的考虑,忽略了人的分离的道德意义。当我们决定如何在不同的人之间分配不同的资源时,我们需要诉诸于本质上相关的人际考虑,例如不平等的内在的坏或者不同个体的要求的比较性的力量,而优先论不考虑这些本质上比较性的关系,忽视人的分离和不同个体对利益的竞争性要求,因此,也将作出错误的分配决定。

在帕菲特看来,奥特苏卡的这一反驳也不成功。优先论者并不需要诉诸本质上比较性的人际关系,优先论者主张,如果一些人是较差者,他们对获得一些利益就有更强的要求。按照这一观点,任何人获得一些利益的要求的力量仅仅依赖于这个人的福利水平,与这个人是否比其他人更好或更差无关。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人中的一个是较差的,这一事实给这个人更强的获得利益的要求”。[4](437)

帕菲特指出,奥特苏卡似乎假设优先论排除这些本质上比较性的考虑,这一假设是对优先论的误解。按照优先论的观点,有益于较差者更加重要,但是这仅仅是因为这些人处在一个较低的绝对水平,与这些人比其他人更差无关,即使没有其他更好者有益于他们同样重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姚大志教授指出,“优先论不是关系性的,它关注的是‘弱势群体成员的福利之较低的绝对水平’”。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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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二者关于竞争性要求的争论关键在于:奥特苏卡主张,我们把利益给谁本质上是一种比较性的人际考虑,一个人对利益的要求的力量取决于这个人与其他人相比较而言处境是更好还是更差,平等主义要求把利益分配给与其他人相比较而言的处境较差者。帕菲特主张,我们把利益分配给谁本质上是一种非比较性的人际考虑,一个人对利益的要求的力量仅仅取决于这个人的绝对较差的处境,与是否存在其他更好或更差的人无关,优先论主张把利益优先分配给那些绝对的处境较差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奥特苏卡和帕菲特在优先把利益分配给处境较差者这一行动路线方面没有分歧,其分歧在于优先的理由不同。在本文看来,奥特苏卡的优先理由更为合理,理由是,处境的好或差本质上就是一种比较性的关系,只有以其他人的福利状况为参照物,在确定一个人是较好者还是较差者之前,我们必须选定一个参考目标,比如所有人福利的平均水平,或者中等收入者的水平,或者最好者的水平,然后把这个人的福利水平与这些人的福利水平进行比较,才能客观准确地判断这个人是不是较差者。帕菲特以绝对水平来判断处境较差者,缺乏客观的参照对象和参照标准,过于主观和理想化,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和客观准确性。因此,奥特苏卡对帕菲特的这一批评是有力量的。

四、结语

本文简述并讨论了奥特苏卡和帕菲特之间关于三个问题的争论。争论首先由奥特苏卡对优先论的批判引起。在奥特苏卡看来,优先论至少在三个方面值得质疑:一是优先论未能充分尊重个人的理性偏好,二是优先论对谨慎的理由不敏感,三是优先论对不同个体的竞争性要求反映迟钝。在本文看来,奥特苏卡对优先论的上述质疑是成立的。优先论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问题:其一,优先论忽视个人自主和自愿选择的作用,这是错误的。帕菲特赋予处境较差者利益分配时的绝对优先地位,这表达了优先论对处境较差者的特别关注,这是优先论的一个优势,但其缺陷恰恰在于它未能充分尊重和考虑利益接受者的个人自主和自愿,仅仅站在利益分配者的角度,武断地推定处境较差者一定会接受优先论者的分配安排,完全没有顾及处境较差者的主观感受,这在理性多元的现代社会似乎是行不通的。比如,西方发达国家一些人宁愿选择沿街乞讨做乞丐也不愿主动申领国家救济就是一个证明。其二,优先论未能充分全面地考量利益相关方的合理诉求,因此,并未真正体现人的分离的重要性。当我们决定把利益优先分配给谁时,我们要为我们的行为提供充分的和正当的理由,才不至于引起其他人的抱怨和反对。理由是否充分要看是否满足谨慎证明的要求,理由是否正当要看理由是否满足竞争性要求。帕菲特赋予处境较差者更大的道德权重和绝对优先的位置,可能造成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利益诉求的漠视。

帕菲特虽然对奥特苏卡的质疑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应,从而为其优先论主张进行再辩护,但在本文看来,帕菲特的回应和辩护并不具有充分的力量,原因在于,帕菲特基于无知之幕的契约主义,假设人们在对自己的家庭背景、社会环境、自身禀赋等理性决策所需要的关键因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这种假设本身就是值得质疑的,因为,人类社会的现实和人们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合理的决策只有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我们也只有要求个人为其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承担责任。优先论基于值得怀疑的假设作出的选择肯定也是值得怀疑的。帕菲特的回应和辩护并没有彻底抛开这一理论预设,在这个意义上,其回应和辩护的力量明显不足。奥特苏卡属于平等主义者,帕菲特属于优先论者,二者之间的争论某种意义上也是平等主义与优先论之间的争论。通过对奥特苏卡和帕菲特上述三个方面争论的梳理和分析,本文试图表明,就当代西方分配正义理论而言,优先论虽然在直接表达对弱势群体的道德关切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缺陷,它并不能取代平等主义而成为分配正义的唯一指导原则。

“用曲的话来说,这难道不是老公的义务吗?但这打死也不能说。Y反复强调,S跟她说过的,跟曲的婚姻没有爱情,也几乎没有性生活,曲对S没有热情,而S也不渴念她的身体——就是因为这句话,Y才决定跟他好的,否则,她还搞什么呢,绝不会让S碰她。”

参考文献:

[1] Derek Parfit,Equality or Priority? [M]. Lindley Lecture,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Kansas, 1991.

[2] Roger Crisp,Equality , Priority,and compassi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2003.

[3] Michael Otsuka and Alex Voorhoeve,Why It Matters That Some Are Worse Off Than Others:An Argument against the Priority View , 2009 Wiley Periodicals,Inc.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37, No. 2.

[4] Derek Parfit:Another Defence of the Priority View, Utilitas Vol.24,No.3,November 2012.

[5]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6] Michael Otsuka,Prioritarianism and the Separateness of Persons.Utilitas Vol.24,No.3,September 2012.

[7] Roger Crisp,In Defence of the Priority View:A Response to Otsuka and Voorhoeve. Utilitas Vol.23,No.1,March 2011.

[8] Michael Otsuka and Alex Voorhoeve,,Reply to Crisp. Utilitas Vol.23,No.1,March 2011.

[9] Michael Otsuka, Prioritarianism and the Measure of Utility,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Volume 23,Number 1,2015.

[10] 姚大志.三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4).

 
李文
《科学经济社会》 2018年第01期
《科学经济社会》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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