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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制度相关问题分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产物,对完善我国法律援助体系、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制度的推进起了巨大作用。从速裁程序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诉讼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被追诉人权利的减少,值班律师制度作用明显。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着流于形式、定位不明确、发展滞后等问题。笔者在文中提出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给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部分权利,加强公检法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以期值班律师制度能发挥出本身应有的作用。

根据三维实体模型提供的玻璃骨架三维定位数据进行骨架的安装(见图3),安装过程中采用全站仪全程跟踪测量。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沿革和功能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当事人权利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较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开始得较晚。自2006年9月河南修武县试点开始,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2014年,中央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正式将“在法院、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1]列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5年《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首次对值班律师制度作出了明确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2]2014年8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公地点派驻值班律师。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被追诉人)有法律帮助的需求且提出申请的,应为其指派值班律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亦强调要建立值班律师制度。2016年出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也涵盖了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即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以上法律文件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定位为服务功能和保障功能。

应逐步建立基于3S技术的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信息系统进行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资源综合信息管理。

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有两个功能。一是法律服务功能,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和变更强制措施等;二是保障功能,保障程序公正。刑事案件中,被追诉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和帮助有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衡,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法律援助体系的重要环节,不仅可以保障审前程序公正,而且能够推动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发展。

值班律师制度相关概念探讨

(一)“值班律师”与“律师值班”之间的关系

“值班律师”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警察询问、法庭审判等诉讼阶段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咨询、指导,或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帮助被指控人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3] “律师值班”是指援助中心聘请社会律师在法援中心窗口或工作站值班,负责为来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一项制度。[4]二者目的是一样的,即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但是二者还有一些不同的地方。第一,二者的范围不一样。值班律师制度的范围仅限于刑事案件,而律师值班制度的范围要比值班律师制度广得多,不仅包括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咨询和服务,还包括一些群众上访等服务。第二,服务对象和内容也不同。值班律师是为被追诉人提供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指导、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而律师值班是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坐班为来访群众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帮助。

(二)法律援助机构与值班律师的关系

强台风“菲特”来袭时,正值国庆长假,很多干部外出休假,给防台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因素。为此,5日晚上市领导连夜专题研究部署,果断作出 “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 (街道办事处)全体干部职工,立即停止休假、立即进岗到位”的决策部署,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立即跟进,对干部到位情况进行专项督察。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从6日上午开始,各级领导干部取消国庆休假,立即进岗到位,在整个防台抗台期间没有发现干部擅离职守的情况。正是由于各级党员干部以最快的速度进入防台阵地,确保了各项防台责任落实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了整个防台抢险救灾工作有序有力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执行机关,值班律师归各地律师协会管理,二者并无隶属关系,然而在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值班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被追诉人在侦查、诉讼等环节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属于行政单位,而值班律师属于市场主体的一部分,二者的关系应该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案件,值班律师向法律援助机构汇报,并受其监督和制约。

(三)值班律师与辩护人之间的关系

首先,值班律师与辩护人的委托主体不同。值班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属于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辩护人的委托主体则是被追诉人及其近亲属。其次,资格要求不同。值班律师必须是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辩护人的资格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要求: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资格只能是执业律师,其他阶段则无此要求。再次,权利不同。值班律师没有辩护人的身份和地位,无法全程参与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给当事人带来实际的法律帮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值班律师的工作是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帮助。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很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使得被追诉人的未决羁押期间无法减少。[1]在被追诉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没有阅卷权、调查权,更无法与检察机关及时沟通,对被追诉人的帮助有限。因此,有学者提出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1],这或许是援助值班律师以后发展的方向。

明确援助值班律师与律师值班、法律援助机构、辩护人的关系,不仅能更加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和价值所在,而且能发现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值班律师现阶段发挥作用的案件大多是在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设计值班律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证诉讼程序公正。值班律师充当的是“急诊医生”的角色。很多刑事案件发生突然,被追诉人及其近亲属对刑事诉讼流程不熟悉,来不及委托专业的律师,且对公检法机关存在不信任感,又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值班律师的加入对被追诉人及其近亲属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值班律师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值班律师服务质量的问题、值班律师值班的积极性问题。分析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不仅为值班律师制度下一步的发展提供了具体的对策,还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值班律师工作的地点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无偿提供的场所,工作的任务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如上文所述,值班律师在值班期间应对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亦意味着需要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这显然会给值班律师的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工作地点在看守所或者人民法院,但是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令,一旦公检法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无法有效沟通和衔接,将会大大地影响值班律师的工作效率,甚至影响被追诉人的权利。

(一)值班律师的定位不清晰,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

值班律师应该提供公益性质的法律服务,但实践中定位并不清晰。值班律师在参加司法实践活动中,既不是被追诉人委托的辩护人,也不是司法机关为当事人指派的援助律师。对于接受法律援助的被追诉人来说,因为值班律师的定位不清晰,就很难信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无辩护人或援助律师的资格和地位,发挥的作用也就不明显。例如,在移送起诉阶段,值班律师无法及时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在法庭审理阶段,由于对案件具体情况不了解,也无法给被告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帮助。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导致值班律师无法对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进行审查,只能简单地给出法律咨询意见。这样一来,无法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也无法发挥。

祖母为他提筐,拉着他。那几个大一些的孩子卫队似的跑在前面。到家,祖母点灯看时,满筐蒿草,蒿草从筐沿要流出来,而没有麦穗,祖母打着孩子的头笑了:

(二)值班律师制度流于形式,无法为被追诉人提供实际、有效的法律服务

就制度设计来看,值班律师的定位应该是介于辩护人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之间,充当“急诊医生”的角色。然而,从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被追诉人很少主动向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并没有达到立法者预想的制度效果。[5]一方面,被追诉人为了争取最低的刑罚急于承认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或者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另一方面,如上文所述,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也就没有辩护人应有的阅卷权、调查权,无法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很难获取被追诉人的信任,进而无法提供实质的帮助。值班律师制度流于形式的原因还在于值班律师数量少,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都难以保证。我国刑事案件每年呈递增趋势[6],但是律师的数量增加有限,无法满足需要,值班律师的情况更是如此。

(三)值班律师相关保障不足,收入低,工作积极性低

[1]陈文聪.值班律师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律师,2016(10):72-74.

(四)公检法及法律援助机构之间衔接不畅、沟通不足,影响值班律师的工作效率

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大补充,不仅使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更加立体、有层次,而且推动了我国刑事辩护的发展。但是,受我国目前司法环境和资源的限制,值班律师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具有局限性。

文中针对低功耗可穿戴设备[21],提出了一种低复杂度、高效率的血压测量算法。此方法通过滑动均匀滤波、周期分割、基线校准、归一化等处理,识别出特征点并计算出特征值,进而回归分析建立SBP、DBP各自与特征值的关系表达式,实现无创连续的血压测量。本文的血压测量算法与实际的电子血压计具有较好的一致性,SBP与DBP一致性占比均达到95%以上,且SBP与DBP的精确度分别为0.45±6.57 mmHg和 0.09±4.75 mmHg,满足血压标准差不大于8 mmHg的要求。

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对值班律师制度现阶段的问题,能否向西方国家学习然后直接拿来就用呢?西方国家的值班律师制度或许有借鉴作用,但是应与我国现阶段法律制度相适应,而不是生搬硬套,否则可能会落得一个东施效颦的结局。笔者认为,应当先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自身出现的问题出发,找到解决方案。

(一)加强对值班律师值班工作的保障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Auto Financing Lease Business System……………SONG Xingyun, FU Guobao(3·67)

(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做好值班律师制度的宣传工作

2.3 初产妇、经产妇妊娠期不同类型的UI构成比情况 经卡方检验,初产妇、经产妇妊娠期不同类型UI构成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其中,初产妇与经产妇妊娠期SUI的患病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1),经产妇和初产妇UUI、MUI、OUI患病率,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三)值班律师逐步“辩护人化”

何谓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就是使值班律师获得辩护人在刑事活动中的部分权利和地位。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正在成为趋势,这项制度不仅能极大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效率,而且能从实质上维护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从我国刑事诉讼的职能上讲,值班律师与辩护人的职能都是防御职能,即辩护职能,具有一致性。值班律师“辩护人化”能够改变当前值班律师流于形式的负面效应,使值班律师发挥出真正价值。弄清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提高值班律师工作的效率,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法律援助组织与公检法各个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第一,建立健全的日常工作机制和职能分配,为值班律师工作提供服务。例如,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而法律援助组织负责值班律师的人员选定、任务指派、给付报酬等具体工作。第二,加强公检法部门的告知义务。值班律师制度若想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健全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告知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公检法部门的告知义务,以维护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但是并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公检法部门有告知被追诉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义务。第三,善于利用互联网,做好值班律师制度的宣传。值班律师宣传工作不能用传统的宣传方式仅仅在各个机构内部宣传,而是应利用互联网宣传,可以考虑与公益组织合作,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扩大值班律师制度的影响力和大众的认识度。第四,建立统一的值班电话。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还没有统一的值班电话,可以建立“365+24”模式,即全年全天免费电话咨询模式。

第一,值班律师享有辩护人哪些权利?具体而言,应当给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和出庭的权利。值班律师应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在值班律师是否有权出庭方面,目前存在争论。根据目前出台的《关于开展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中的规定,值班律师具有辩护的职能,但是并没有出庭辩护的权利。*《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值班律师五项职责,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有学者认为,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值班律师有必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当事人认罪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7]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值班律师出庭权。对于值班律师而言,出庭能够详细了解案件事实,不仅对当事人具有促进作用,对法庭也有监督作用。但是,值班律师的出庭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和阶段。比如,在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中,值班律师可以不予出庭,仅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旦被告人当庭翻供,不予认罪,在法院值班的值班律师可以就认罪认罚问题协助被告人与公诉机关协商,直至达成一致。第二,值班律师能否转化为指定或者委托律师?从域外法角度考察,在澳大利亚, 如果案件紧急且当事人有可能被判刑,则该值班律师可以为其提供及时的出庭服务。[8]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值班律师在案件紧急的时候可以转化为指定或委托律师。但是为防止值班律师非法或以不正当手段逼迫被告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当事人有可能被判处刑罚;其次,被告人自愿、合法,不存在被逼迫的情形;再次,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值班律师转为指定或者委托律师具有极大的意义,不仅可以保证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而且可以激发值班律师的热情,真正实现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

[参 考 文 献]

第一,要提高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就必须保障值班律师的工作环境和经费补贴,同时还要做好律师的培训工作。首先,应当加大对值班律师的经费补贴,使值班律师能够更加用心地投入法律服务中。其次,还应当给予值班律师相应的尊重。这个尊重既包括对值班律师工作环境的重视,也包括对值班律师本人的尊重。再次,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还要做好值班律师的培训工作,使值班工作更具有职业性和效率性。第二,要保障值班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中,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服务,往往会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不理解而被攻击,值班律师的人身安全可能会受到威胁。因此,有必要保障值班律师的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使其工作无后顾之忧。

第一,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补贴的金额低。杭州市2015年12月值班律师的补贴从每人每天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天260元,但由于区、县(市)财政独立,还不能全部达到补贴标准。[2]有些地区还存在没有经费保障的问题。扣除值班律师的餐补、交通补贴,有些律师不仅没有收入,还会倒贴。第二,值班律师补贴低,导致部分值班律师工作不积极。从市场经济方面考虑,值班律师本职是律师,属于市场主体的一部分。而援助值班律师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到公安机关、法院值班,报酬与其作为律师相比差距大,造成部分值班律师的工作态度不积极。第三,部分律师工作态度不积极,甚至敷衍了事,致使工作质量下降。现阶段的值班律师多以年轻新晋律师为主,在面对被追诉人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多律师事务所为了应付法律援助组织的任务,指派年轻的律师值班,一方面完成了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任务,另一方面锻炼了新人,期望达到“一石二鸟”的效果。

[2]董红民,麻伟静.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证探析[J].中国司法,2016(10):39-43.

[3]郑自文,郭婕.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J].中国司法,2006(12):76-79.

[4]甘权仕.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调研报告——以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蓝本[J].中国司法,2015(11):53-57.

[5]付金,于妍.检视与构建: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C]//贺荣.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1074-1084.

[6]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6(2):48-64.

[7]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7(9):75.

[8]吴小军.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及其展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7(11):108-114.

 
尹亚子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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