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眶壁骨折损伤程度鉴定分歧现状及探讨

更新时间:2016-07-05

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14年1月 1日起实施,《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去除了相对不合理的条款,使得损伤程度分级更为细化,充分体现了标准的法律性和适用性,并增加了可操作性。为了配合《标准》的顺利实施,2013年10月,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1](以下简称《释义》)发行,2013年11月,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主编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2](以下简称《指南》)发行。业内对眶壁骨折的理解存在明显分歧,导致对相同损伤的鉴定意见出现较大偏差,甚至截然相反。为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的问题进行了专门性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171号,以下简称《答复》)。然而,针对眶壁骨折的鉴定标准不但没有统一,反而导致相关条款的理解争议更为突出。

1 《标准》中涉及眶壁骨折的条款

《标准》中涉及眶壁骨折的条款共有4条5项,包括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共三个级别四个级差,详见表1。

表1 《标准》中涉及眶壁骨折的条款及内容

损伤程度级别 条款内容重伤二级 5.2.2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轻伤一级 5.2.3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轻伤二级 5.2.4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轻微伤 5.2.5 d)眶内壁骨折

2 相关条款的解释

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对“单纯眶内壁骨折”和“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的理解有分歧,导致相同损伤可以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公安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就相关条款作出了解释,详见表2。

表2 不同机构对眶壁骨折相关条款的解释及对应等级

材料 条款解释 双侧眶内壁骨折 双侧眶下壁骨折《释义》 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是指两眼上、下、内、外共8个眶壁中2个以上任意眶壁的骨折,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轻伤二级 轻伤一级《指南》 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是指两眼上、下、内、外共8个眶壁中任意两处以上眶壁的骨折,包括两侧单纯眶内侧壁骨折轻伤一级 轻伤一级《答复》 单侧或双侧眶内壁骨折不论损伤类型(线性、粉碎)和数量,均应当认定为轻微伤的范畴。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为轻伤二级,是指单侧或双侧除眶内壁外的其余三壁只要有同一壁的骨折,应当认定为轻伤二级,如单侧或双侧眶下壁骨折轻微伤 轻伤二级

3 涉及眶壁骨折歧义条款案件裁判文书情况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以“眶壁骨折”为关键词,对刑事案件进行检索,截至2016年9月30日共有312起涉及此类损伤的文书案件,其中涉及上述争议条款的生效裁判文书有75起。双侧眶内壁骨折损伤的鉴定共有65例,分别为轻伤一级(23 例)、轻伤二级(36 例)和轻微伤(6 例),其他情形的双侧对称性眶壁骨折损伤的鉴定,也出现了不同的鉴定意见,分别为轻伤一级(9例)和轻伤二级(1例)。同一省市对同一损伤在鉴定意见的把握上存在一定差异,例如:双侧眶内壁骨折的损伤,在辽宁省内有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三种鉴定意见;河北、安徽和福建等省市有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两种鉴定意见;而天津、山东和湖北等省市的鉴定意见则分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两种情况。上述情形的鉴定意见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均有发生,详见表3。

表3 中国裁判文书网“眶壁骨折”歧义条款鉴定检索结果

损伤类型 轻伤一级 轻伤二级 轻微伤双侧均为眶内壁骨折 共23例。判决时间分布:2014年6例,2015年8例,2016年9例。判决地域分布:辽宁7例,河北1例,安徽8例,浙江2例,上海1例,福建2例,广东1例,云南1例共36例。判决时间分布:2014年10例,2015年16例,2016年10例。判决地域分布:吉林3例,辽宁3例,内蒙古2例,甘肃1例,青海1例,宁夏1例,山西1例,北京2例,天津2例,河北3例,山东8例,江苏2例,安徽3例,湖北1例,四川1例,福建2例共6例。判决时间分布:2014年2例,2015年3例,2016年1例。判决地域分布:辽宁1例,天津1例,河南 1例,山东2例,湖北1例双侧均为眶下壁、眶上壁或眶外壁骨折共9例。判决时间分布:2014年1例,2015年5例,2016年3例。判决地域分布:黑龙江2例,辽宁2例,吉林1例,北京1例,山东1例,河南1例,广东1例共1例。判决时间:2015年。判决地域:甘肃0例

4 讨 论

4.1 眶壁的解剖特点及骨折发生

眼眶是位于颅顶骨与颅面骨之间的两个独立的骨腔,左右各一,两侧对称,为四边锥形的骨窝。其开口向前,内口朝后略偏内侧方向,由额骨、蝶骨、筛骨、泪骨、腭骨、上颌骨及颧骨构成,可分为上壁(眶顶)、下壁(眶底、上颌窦上壁)、内侧壁(筛骨纸板)和外侧壁。直接和间接暴力均可形成眼眶骨折,当眼部受钝性外力打击时,因压力传导可使眶内压骤增,导致眼眶薄弱处骨折,称击出性骨折或爆裂性骨折[3]。眼眶除外侧壁外,其余三壁尤其是眶内壁筛骨纸板骨质较薄,易受外力作用而发生骨折,最容易发生骨折的是眶内壁,其次为眶下壁[4-5]。眶壁骨折的致伤物多为徒手伤,受伤个体多为青壮年男性[5]

考虑到眶内壁的易损性以及对人体的危害性因素,《标准》制定时将单纯眶内壁骨折界定为轻微伤、非单纯眶内壁骨折的眶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出现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或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时评定为轻伤一级、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时评定为重伤二级。这一分级原则一改既往“眶壁骨折均属轻伤”的理念,使得损伤程度划分更为清晰明了[3]。然而,由于对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相同损伤的鉴定意见发生了较大分歧。其中,以5.2.3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和 5.2.4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最为明显。分别根据《释义》《指南》和《答复》,“双侧眶内壁骨折”可以得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和轻微伤的不同鉴定意见。而根据“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双侧眶下壁骨折的鉴定也可以得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不同鉴定意见。

4.2 眶壁骨折的鉴定

由于《标准》的宣贯由各系统分别进行,公安系统的参考教材多以《释义》为主,而社会鉴定机构多以《指南》为主,导致了同类损伤不同鉴定意见的现象普遍发生。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眶壁骨折”为关键词,对刑事案件进行了检索,截至2016年9月30日就有312起涉及此类损伤的文书案件,其中涉及上述争议条款的生效裁判文书就有75起:双侧单纯眶内壁骨折的鉴定中,23例为轻伤一级,36例为轻伤二级,6例为轻微伤;双侧单纯眶下、上、外壁骨折9例鉴定为轻伤一级,1例鉴定为轻伤二级。鉴于相关条款理解差异导致鉴定意见分歧的现状,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进行了专门性答复,遗憾的是,对上述两种损伤情况形成了第三种意见,使得分歧更为严重。由表3可以看出,不同省市之间对同一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即使同一省市对同一条款涉及的损伤也存在差异,且在《答复》下发后这一分歧现状仍旧没有改善。鉴于此,对眶壁骨折相关条款的理解与把握,相关部门需要进行统一培训和进一步规范。

4.3 眶壁骨折鉴定分歧现状

能展示日常工作情况。竞赛是岗位练兵活动中又一大内容,通过竞赛的形式,模拟住宅火灾救援、林地火情控制等等,在竞赛时“滥竽充数”、“混水摸鱼”是行不通的,日常的工作情况将真实的反映在考官的面前,或优或劣的工作情况得到了有效展示,通过竞赛形式,促使了员工立足岗位,苦练过硬本领、学技术,练绝活,干一流,争第一,争当岗位能手的自觉性。

眶壁骨折发生后,CT检查可直接显示筛骨纸板骨质塌陷或连续性中断。其间接征象[5]主要表现为骨折周围软组织的改变:(1)眼睑青紫肿胀,眶周及眶内皮下组织积气;(2)眶内脂肪组织疝入;(3)眶内出现积血、积气;(4)内直肌的增粗、移位;(4)筛窦塌陷、腔隙变小,筛窦内出现积血或积液等。绝大部分眶内壁骨折无功能影响,随着出血吸收和水肿消退,眼球运动功能障碍可缓解,预后较好。通常情况下水平位、冠状位CT扫描可以诊断,必要时增加矢状位CT扫描和MRI检查可帮助进一步确诊[6-8]。个别案件对骨折难以作出判断时,可对眶壁骨折进行连续观察,以了解骨折局部的动态变化情况,为诊断提供更多依据。

《水利工程混凝土耐久性技术规范》提出的水利工程混凝土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阶段的耐久性技术要求,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提高水利工程兴利减灾效果,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水利工程设计使用年限目标,适应水利现代化的需要。

4.4 对相关鉴定工作的建议

眶壁骨折是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常遇到的损伤之一[5,7-8],鉴定人对相关条款的理解和把握非常重要。考虑到眶内壁薄弱,发生骨折概率较大,在不合并其他损伤时预后较好,故《标准》的相关条款将单纯眶内壁骨折界定为轻微伤。然而,双侧眶内壁中间有凸起的鼻根部阻隔,单次打击难以形成双侧眶内壁骨折,结合现有条款中有“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的表述及规定,笔者认为此类损伤应定为轻伤,考虑到眶内壁的易损性,且对人体的危害程度稍低,故建议双侧眶内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根据前文所述E-Navigation战略对GMDSS现代化的需求,GMDSS现代化发展可分为以下3个阶段。

根据上述鉴定情况可见,《标准》相关条款的解释矛盾,相同的损伤亦可导致鉴定意见截然不同,轻伤与轻微伤的差异影响是否定罪,轻伤级别的差异则会影响量刑。从现有案例及相关裁判文书统计情况来看,各地对相关条款的执行情况也迥然不同,这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使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受到不必要的质疑。因此,为了避免鉴定标准理解的分歧,对新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解释和发布应联合进行,做到协调一致,并通过通知或继续教育的方式宣贯到每一名鉴定人,以确保鉴定标准的有效统一。

参考文献:

[1]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2]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王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视力视器损伤”条款解读与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4(2):33-38.

[4]王印冬,刘焕君.118例眶壁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28(S1):109-110.

[5]黄巍,朱承仁,黄洪,等.单纯性眶壁骨折法医学鉴定130 例分析[J].法医学杂志,2014,30(5):357-359.

[6]刘莹,张鑫,高晓东,等.CT片观察指标分析在新旧眶内壁骨折鉴别中的应用[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5,30(5):485-487.

[7]万雷,应充亮,夏文涛,等.眶底壁骨折2例[J].法医学杂志,2009,25(3):231-233.

[8]刘瑞珏,夏文涛,王萌,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眼附属器损伤[J].法医学杂志,2014,30(4):292-295.

李学博,丁春丽
《法医学杂志》 2018年第02期
《法医学杂志》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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