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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流失文物追索的法律难题及解决对策

更新时间:2009-03-28

文物是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特定历史时期的见证和民族精神传承的重要载体。它集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考古价值等于一身,具有很强的收藏性和无可复制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是我国新时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文物资源丰厚,然而在近代以来却因各种原因屡遭劫难,致使大批珍贵文物流失海外。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升,社会各界愈发关注海外流失文物的命运,并将对其的追索工作视为重塑民族尊严和文化主权的主要举措。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流失在世界各国的各种中国文物有超过1000万件之多。因此,国际文物保护机构将我国与埃及、希腊和秘鲁并称为文物流失问题最为严重的四个国家。近代以来,我国文物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流失海外。第一种途径是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列强在我国殖民扩张和侵略战争期间所进行的掠夺。其中,尤以 1860年英法联军劫掠三山五园、1900年前后八国联军侵华和1931年至1945年的抗日战争三个时期最为严重。至今在大英博物馆、枫丹白露宫和东京国立博物馆等国际知名博物馆中随处可见的中国文物大多源于这种方式。第二种途径是近代开埠通商以来,有大量外国人以商人、传教士等身份为掩护,在中国秘密发掘并窃取了大量珍贵文物。仅在敦煌莫高窟一地,1903年前后英国人斯坦因和法国人伯希和先后将万余件藏经洞文书盗运出国。其中包含大量唐宋以前的经卷抄本、佛教绢画等,被国学大师陈寅恪称为“吾国学术伤心史也”。第三种途径是通过国际跨境走私的方式。近几十年来在巨额利润的刺激下,文物走私案件屡禁不止且愈发严重。近年来,文物走私案件还出现了国际化、专业化、技术化等发展趋势,对我国边检机关和文物保护有关单位的工作带来了愈发严峻的挑战。

一、我国追索流失文物的法律难题

(一)我国刑法层面的难题

在刑事法律角度,对于走私文物罪在客观方面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为流失文物性质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根据我国《刑法》,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禁止出口的文物带出国边境的行为。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于这一罪名采取了空白罪状的表达方式,在实际认定中应当辅以边检机关的规定予以认定。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的漏洞主要有两个。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罪案过程中只是违反了我国海关关于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但并未回避海关的监管措施,在审查起诉时就很难以走私文物罪起诉,更无法根据本罪进行定罪量刑。其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绕关走私”方式将文物偷运出境,即犯罪嫌疑人在未设置边检哨卡的地区将文物贩运至国外,由于无法称之为“逃避海关监管”,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也很难以文物走私罪来定罪量刑。在这一过程中被贩卖出国边境的文物的性质亦很难被认定为是通过走私而非法出境的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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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公法层面的难题

上世纪中叶以来,为了促进流失文物的返还工作,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以《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为主的条约体系。尽管这些国际公约的制定使得我国在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相应的障碍。首先根据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些条约无法对其制定前所流失的文物产生效力。其次,大多数收藏有中国文物的西方国家并非这些条约的缔约国,也便不承认这些条约的约束力。最后,以上条约在制定过程中并未吸纳主要当事国家的广泛参与,难免会有操作性差、法条不严谨的问题。这些短板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

(三)国际私法层面的难题

[5]霍欣欣.追索海外博物馆非法收藏的中国文物:困难与对策[J].中国博物馆,2016(1):41-51.

(四)外交层面的难题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流失文物追索往往需要有适格的主体提出诉讼。基于我国目前采取的不主张由国家直接出面参与诉讼的立场,除了前文提及的政府可以授予有关个人及团体行使对文物的所有权外。我国还应当设立流失文物追索的专门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代行我国政府所享有的流失文物追诉的各项权利。为了促使这一机构能够得到更好地运转,还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进行辅助。如通过组建一支专业的律师队伍,以便在国际诉讼中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还应当设立打击跨境文物犯罪的多部门联动机制,整合公安、外交、边防等多个系统协同作战。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的两大特征。在我国追索流失文物的工作中,不少国家借口相关文物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原属于我国而拒绝归还。为了增强对于流失文物所有权的证据能力,我国亟需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数字化文物信息登记系统,并同世界各国实现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一旦有文物失窃的情况发生,有关部门可以迅速启动同有关国家间的沟通机制。同时,建立数字化的文物信息采集系统还有助于提供采信度较高的证据,增强相关主张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二、完善追索流失文物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国家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制度,实现有法可依

健全国家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是追索流失文物工作的基础工程。在《刑法》方面,我国分则中关于走私文物罪在客观表现方面的表述具体化,明确界定何种行为得以称之为“逃避海关监管”,严打“绕关走私”等文物犯罪行为。还应当将各类文物犯罪的量刑标准予以细化,使侦查和起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彻底打消犯罪分子的投机心态。在专门法方面,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对于追索文物方面的规定尚有缺失。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我国在明确政府对于全国文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应当允许政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授予有关个人和团体代行政府的这一权力,以便更好地参与追索文物的国际民事诉讼。特别地,我国还应当在文物保护立法中注意同国际接轨,与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公约相适应,从而能够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在打击非法跨境文物流动方面的努力。

(二)完善流失文物追索的专门机构设置,做到主体适格

在《联合国宪章》及有关国际公约框架下使用外交途径也是追索流失文物常用的方法之一。虽然目前已有很多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追索流失文物获得成功的先例,但这一渠道并不适合被我国加以广泛应用。一方面,我国流失海外的文物数量巨大,如果采用以外交谈判为主的方法进行追索将为我国的外交系统带来巨大的额外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正处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变革的前沿,国家主权和安全处于我国大国外交的优先层面,对于流失文物的追索在当前并非主攻方向。况且以外交途径向有关当事国进行文物追索势必会产生一系列暂不必要纠纷,影响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工作的整体部署。因此,这一途径只适合于某些具有特殊象征意义或极其珍贵的流失文物,而不适合被加以广泛全面地采用。

(三) 加快实现全国文物的数字化登记,增强证据意识

受动载影响,左帮片冒严重,因此左帮锚杆在安装后,1、3号受力逐渐减小,甚至趋于0,基本失效(图10)。2号未失效,受力约15 kN。这与数值分析中左帮锚杆受力较小相吻合。

(四)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4]张子荣,靳平川,胡耀民.应对跨境文物犯罪中的警务合作探讨—以内地与香港间的文物走私犯罪为对象[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12-18.

[2]王开玺.流失海外的圆明园文物怎样才能回归祖国—论流失文物回归的方法和途径与国际法理[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44-57.

[1]何美丝.论文物走私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163-164.

参考文献:

[3]许桂敏.走私文物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6):108-113.

流失文物的追索很难通过一个国家单独进行,往往需要多个国家通力合作方能实现。作为文物流失大国,我国更应当积极融入全球打击非法文物流通的合作。积极倡导文物民族主义,坚持历史文物应当由本国持有的原则。2016年,我国在湖北武汉召开了由世界主要大河文明国家博物馆负责人参与的“大河对话”国际峰会。在会议所发表的《武汉宣言》中,明确提及了打击非法文物流通、促使流失文物返还原属国家的精神,是我国近年来在促进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国际合作方面的有益尝试。显示了我国坚定捍卫文化主权、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

国际民事诉讼也是当前追索流失文物的重要渠道。在国际私法角度,对于流失文物的追索主要存在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管辖权的认定和流失文物诉讼标的物性质的认定三个主要问题。首先在追诉主体资格方面,我国《文物法》规定一切文物的所有权均属于国家。因此,只有国家或政府方可作为主体在追索流失文物过程中提起诉讼。而目前我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持不以国家身份主动参加诉讼、但不反对民间机构和个人参与的立场。因此,近年来民间发起的海外流失文物追索诉讼屡次因主体适格问题不了了之。其次对于管辖权的争议,在这一问题上大多数国家均持文物所在地管辖的原则。但近年来一些国家对于此类案件也开始采取专属管辖等措施,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第三是关于流失文物诉讼标的物性质的认定问题。在文物追索诉讼中,不仅对同一案件的性质会有不同的认定,对案件标的物性质的界定有时也无法达成一致,成为了相关国际民事诉讼的又一难题。

2012年12月提出了制定“八项规定”其“指导思想就是从严要求”。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全面从严治党,多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的高标准、严要求,坚决不能以形式主义的形式来反“四风”。而且强调坚持从严治党,不能有初见成效见好就收的想法,必须持之以恒、善做善成。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出台更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进行了明确规定,党员干部怎么做如何做,保持自身的廉洁,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为人民服务。

公路施工安全事故具有社会影响大、事故引发后果严重的特点,并且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容易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造成负面影响。为了能够有效规避安全事故,一个工作重点为建设预警管理机制,但是在这之前需要对几种主要施工安全事故的形成原因进行深度分析,在预警管理体系的建设中对引发安全事故的因素进行全面规避。

[6]霍欣欣.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国际私法问题[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2):105-114.

5.1 体位 术后患者平卧位。使用头手臂支架固定,应用时头侧向手术侧或保持中立位,以减少神经吻合口的张力,有利于神经的生长,一般固定4~6周,保证患肢肩关节定位,屈肘90°制动,严格限制患者早期颈部和患肢的活动,避免头部后倾、上肢外展,注意给予适当垫衬,以免引起压疮。

[7]齐湘泉,董真真.海外流失文物追诉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5(4):50-60.

 
黄丽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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