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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持”信贷中的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更新时间:2009-03-28

近期,大学生“裸条贷”成为热点事件。事件中,为从校园贷平台贷款,多名女大学生“裸持”(裸体手持身份证照片作为担保)贷款,其裸照信息被打包出售并以各种方式传播,引发一系列刑事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基于此,从刑法方面分析研究“裸持”信贷的规制,具有重大意义。

一、网络“裸持”信贷案件概述

(一)网络“裸持”信贷释义

校园网络“裸持”信贷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依托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中介,采用匿名借贷的模式,由借款方(女大学生)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作为借条并提供自己及学校家人相关信息,贷款方收取大量高利贷为盈利的借贷方式。违约时,涉及女大学生隐私的借条经常会被不法之徒利用进行犯罪行为。2016年网上曝光的“裸条贷”是专门针对女大学生的网络校园贷操作方式,发端于采取单向匿名借贷模式(即借款人实名、出借人匿名)的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

(二)网络“裸持”信贷案件特征

校园裸贷案件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受害人多为女大学生。以2016年11月30日的10G女性裸照、视频文件曝光为例,160多名女性受害人中,80%以上受害人是女大学生。第二,受害人消费观、价值观不成熟。第三,缺乏借款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利率、复利概念不清。第四,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经济风险承受能力弱。第五,身份固定且社会关系简单。社会关系资料易被放贷方掌握。第六,受害范围从女大学生波及到学校、父母、亲朋好友。当借款人利用网络平台特别是 APP进行借贷时,其手机通讯录会被直接关联到 APP,学信资料也会被收集。根据提供的信息,学生、学校、学生父母、学生同学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骚扰。第七,刑事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裸条贷是违法的产物,受害人的增多以及裸条作为滋生的淫秽物品在网络之间传播,影响了社会风气,对民众社会道德观形成了冲击。其衍生的隐私泄露、大学生自杀等诸多不良后果,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我国网络“裸持”信贷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已颁布一些政策文件对网络校园贷款进行初步规制。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2017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从事校园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一律暂停新发校园网贷业务标的,并根据自身存量业务情况,制定明确的退出整改计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个人电子信息范围,规定了恶意泄露、非法获取、非法交易,以及提供交易平台等方式侵犯他人电子信息行为的定罪量刑。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网络领域保护公民电子信息的实现。

二、网络“裸持”信贷案件分析

现阶段“裸持”信贷引发的刑事案件呈现以借贷人为中心的各种具体犯罪形态。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拟通过几个典型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窥得案件的规律并为规制裸贷行为提供法律路径。

(一)“裸持”信贷案件实证分析

案例一:大三女生W因被诈骗4万元,选择裸贷还债。放贷人杨某威胁并被要求其卖淫还债。2016年1月19日,杨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在甘肃定西火车站落网。

刑法在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也是公权力的重要实现途径。通过刑事法律规制非法裸贷行为、打击裸贷链条中的犯罪行为是迅速遏制裸贷衍生犯罪的高效途径。

通过以上对黑粉组成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黑粉主要以FeCO3为主,同时含有少量的Fe3 S4、FeS、Fe2 O 3、SiO2 和 S等。其中,FeCO 3、Fe3 S4、FeS显然是由天然气输送过程中管道的H 2 S和CO2腐蚀造成的,属再生型黑粉。FeCO3通过以下反应生成[7]:

2.“裸持”信贷合同行为的民事违法性分析

通过对上述几个“裸持”案件的分析和案件规律性总结,可以得出我国当前网络“裸条贷”事态严峻,“裸条贷”问题亟待法律解决。在裸贷衍生犯罪的打击方面,我国刑事立法存在空白,现有的立法动作尚处于探索初创阶段。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其一,立法方面的滞后性。“裸条贷”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缺乏对其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和制裁措施。我国目前只有规范性文件对违法校园贷进行管控,缺乏民法和刑法两个层面的规范约束。其二,司法方面缺乏统一性。“裸条贷”及衍生行为中的犯罪行为有同质的特点和规律性,但司法实践中针对具体表现形式进行法律应对时因缺乏统一标准,司法结果并不统一。其三,配套社会政策缺位。从社会层面对私人乱贷裸贷进行防控和规制具有迫切性。因此,如何对“裸持”信贷及衍生行为进行准确的刑事法律评价,以及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是解决大学生网络裸贷问题的关键所在。

试验加载初期,节点试件无明显变化,处于弹性阶段。在加载到层间位移角2%rad(梁端位移25.46 mm)循环时,节点发出轻微响声,经判断此处应是安装间隙的调整与平衡。

1.明确对裸贷及衍生非法索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其他:实践中,索债人的非法索债手段花样百出,如拨打骚扰电话干扰高校正常教学秩序、雇佣社会人员言语威胁和肢体暴力、非法闯入宿舍生活区索债、写大字报泼红漆、跟踪围堵欠债人……这些行为都对社会秩序和治安构成了威胁,轻则侵犯个人权利,重则扰乱单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触犯刑法规定。

本案中放款人行为超出了民法的正当债权实现方式,以裸照威胁小林与之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又多次强迫发生性关系,具备违背妇女意志和暴力胁迫的特征,威胁手段与强奸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多次强奸属于加重情节。

(二)网络“裸持”信贷案件的学理分析

1.网络“裸持”信贷案件的刑事规律分析

通过上述在裸持案件的犯罪行为分析,发现其犯罪形态较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第一,单一行为模式和罪名的多样性。行为模式表现为:一旦采取“裸条贷”方式的女大学生无法还款,行为人极易采取各类不当手段催款,会触犯多个罪名。第二,犯罪形式的有组织化和产业化。行为人组织从事放贷及催款活动,多表现为共同犯罪的形式,组织分工明确。这种组织犯罪形式趋向于利用借贷平台形成分工负责关系,以放高利贷和后期的索债手段非法而触犯刑法。第三,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性。此类事件除了危害直接受害人以外,还波及到特定的家庭关系、学校关系,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第四,刑法的犯罪行为规制机能缺失。从裸贷文件流出开始,至今全国仅有一起案件以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一则由于网贷平台复杂,电子证据取证难;二则由于裸贷涉及隐私,受害人态度一般隐忍不作声;三则由于一般情节的侮辱属于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无法主动干预问责。刑法对此类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是案件未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原因。

第一种树是“白松”。说是此树挺拔高大,树干笔直,高海拔山地上高标云霄,令人仰慕。此树最奇特之处在于它有个“香环”,大约有个百十米半径环树而香,使闻者受益。此树材质亦佳,可资多用。亚兰阿姨说“白松式人物”她交往接触过多位,其优点确是堪比白松,但缺点是“一旦进入那个‘香环’,近距离深交就难相处、不可爱了”。想想也是,在书里、影视里见过的传奇天才,似乎贴身交往没几个好相与的,像艺术家罗丹、猫王等,还有好莱坞大导演卡梅隆、法国大作家萨特、商界大奇才乔布斯等,不胜枚举。

本案中杨某以实现高利贷利息和债务为目的,采取电话、短信等方式,以公布裸照作为要挟,使其产生害怕恐惧的心理,迫使受害人 W采取卖淫的还债手段,实现其不法性利益。杨某客观手段之一是威胁其卖淫,主观目的是逼迫被害人采取非法的债务偿还方式,手段和目的间具有牵连关系,故不应认定为强迫卖淫罪,符合敲诈勒索罪。

“裸持”信贷衍生出多种犯罪形态,危害严重。究其恶源,主要是“裸持”信贷合同行为的大量存在。因此,从裸持信贷合同本身性质分析其合法与否,是根治此类犯罪的必要前提。从民法角度分析上述案件中“裸条”的本质、担保的性质以及合同内容等,不难得出“裸持”信贷行为违法的结论。第一,担保物不合法。裸照作为担保物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超出了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的范围,不属于合法担保物。第二,合同内容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裸贷签订的格式合同内容中,债权人、债务人权利义务状态失衡,损害了债务人的人身权利。裸贷合同中权利义务设置是无效的。第三,利率设定不合法。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即24%—36%的年利率可以被法院支持,36%以上年利率不予支持。大部分裸贷合同要求的利息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额度,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认可。第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强迫提供裸贷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借款人的隐私权,在网上将借款人的信息打包公布、出售行为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

(三)问题的提出

案例二:女大学生小林(化名)因在某平台裸贷而最终欠款10万余元,迫不得已答应了与放款人见面,放款人以肉偿为名强迫小林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①治疗后复查血液流变学各指标,评价脑循环改善情况,内容包括全血高切黏度、全血低切黏度、血浆黏度、纤维蛋白原、血细胞比容;血液黏度采用毛细管粘度测量法,纤维蛋白原采用ELISA法测定,血细胞比容采用离心法测定。②分别评估治疗前后神经功能及生活能力,采用NIHSS评分评价神经功能缺损程度,采用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评价生活能力改善情况;③记录各项细胞因子变化,包括TNF-α、IL-1、SOD、MDA、NT-proBNP,TNF-α、IL-1评价全身炎症状况,采用ELISA法测定;SOD、MDA评价体内自由基水平,采用比色法测定;NT-proBNP评价病情严重程度,采用荧光免疫分析法测定。

三、网络“裸持”信贷的法律规制与防控

针对法律在应对网络“裸持”信贷衍生犯罪方面存在的滞后与不足,需要设计刑事法律完善的路径,通过立法完善、司法举措和网络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建立打击网络裸持信贷衍生犯罪的立体制度网络,从犯罪根源和犯罪环境两个方面遏制其犯罪的形成。

(一)刑事法律层面——规制犯罪路径

①传本原文作“刻丈六于越东山上”,据清·钱培名《越绝书札记》改,《札记》云“栋,镇也”,会稽山在周代被列为“扬州之镇山”,故栋山就是镇山,在这里也就是指会稽山,可参考张仲清,越绝书校注〔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234。

汉江进洪闸(杜家台分洪闸)位于仙桃市下游约6km处,为开敞式钢筋混凝土结构,设钢质弧形闸门。闸室全长411.93 m,共30孔,单孔净宽12.1 m,净高4.0 m,堰顶高程29.0 m,底板高程27.0m。该闸设计运用水位35.12 m,设计进洪流量4 000 m3/s;校核运用水位35.45 m,校核进洪流量5 300m3/s。1964年10月,该闸超标准运用,实测最大进洪流量为5600m3/s。目前,该闸经鉴定属于三类病险涵闸,存在着闸室自身抗滑稳定不满足规范要求、混凝土严重碳化及闸墩、胸墙等裂缝严重和闸门锈蚀等问题。

其一,理念上明确否定性评价。民间非法借贷衍生的非法索债行为泛滥,是当今我国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形成了法律和社会自治的中间灰色地带。通过立法明确对将裸贷和非法索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通过刑法予以严厉的管控和打击,改变非法借贷和非法索债行为无序无度的情况,是必要之举。其二,分则罪名体系调整。设立非法索债型犯罪,将未采取合法手段的各种非法索债行为一律纳入其中进行刑法评价和刑罚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其他法条的行为,通过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等方法进行技术处理。

2.对网络“裸条贷”中犯罪行为的规制

其一,对犯罪链各个环节采取针对性的刑事规制措施。裸条是“裸持”的具体标的物。第一从源头上规范网络校园贷,制裁网贷平台及微信群、QQ群仿制网贷平台进行裸条贷款行为,取缔裸持贷款。第二,数据信息传递过程中监管。将裸贷、裸照数据包等列入敏感词进行监控,通过网络监控,屏蔽网络贷款中出现裸贷及相关信息行为。第三,衍生犯罪监控。对于违法索债行为,按照其所触犯的罪名打击,对于多次非法索债和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坚决实行数罪并罚。

2×Utaq PCR Mix (北京庄盟国际生物基因科技有限公司),PrimeSTAR HS DNA Polymerase、dNTP、T4 DNA连接酶 (大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琼脂糖凝胶回收试剂盒、质粒小提试剂盒 (北京天根生物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NdeI、XhoI (Thermo公司),DNA 纯化试剂盒 (美国Omega公司)。Western blot 用DAB显色剂 (武汉博士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其二,规范“裸持”信贷案件中犯罪认定标准。(1)明确不同途径传播、下载、出售裸贷照片的行为性质。区分通过QQ群、微信群发,以社交工具,微博、朋友圈等为媒介发布的行为与电邮等私人网络交流行为的界限。(2)电子数据的计算。结合司法解释,对犯罪中的数据计算标准进行明确,如淫秽信息下载次数、点击次数、转发次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计算、贷款利息的计算。(3)明确非法索债行为的判定标准及司法制裁。

3.建立适应网络活动特质的刑事程序和措施

相关刑事案件的侦办应当针对网络活动的特殊性而采取相应措施:其一,犯罪过程的虚拟性。裸条以虚拟化信息方式传播,要从信息传播方面入手整治网络环境。利用网警、绿色程序等,传播环节严密监控,及时查禁、自动屏蔽网络淫秽信息传播。其二,网络犯罪的地域管辖权确定。我国犯罪地域管辖权较为灵活,凡是与犯罪行为基本上有牵连的当地法院都可以管辖,在网络犯罪管辖上要注意网络活动的虚拟性和无地域性的特点,突破地域界限来确定管辖机关,合理运用刑事管辖权。其三,裸条电子证据的取证和采信。对于包含裸持隐私的电子证据,应在保护被害人身份信息前提下采证并发挥其证明力,建立特定的取证采信规则。

(二)社会制度层面——遏制犯罪环境

网络活动具有辐射性的特点,应当从根源上来杜绝案件爆发的可能。除了从刑法层面规制“裸持”行为,从社会制度层面消除犯罪环境也是另一必要的补缺路径。其一,严格规范网贷平台流程、运行。由明确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管。其二,健全大学生校园信贷体系,规范贷款流程。健全信贷监测预警与处置体系。建立资源丰富的合法校园贷款体系。其三,提高学生人格修养,培养健康适度的消费观。

参考文献

[1]邓建鹏,孙朋磊,李晔.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争议及监管路径[J].金融监管研究,2016(9):71.

[2]贾丽平,邵利敏.P2P网络借贷的监管边界:理论探讨与中国的检验[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3):177-182.

[3]王建静.P2P网络借贷风险的法律控制——以“拍拍贷”为例[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4.

 
庞云霞,王超群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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