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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若干争议及其解决

更新时间:2016-07-05

一、引言

法务会计作为一项新兴职业,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一种由专门人员运用财务、会计、法律、防舞弊等知识和技能,为法庭及相关人提供专业帮助,以及调查收集犯罪行为证据的服务。[1]法务会计的诞生地是美国,其原因在于上世纪70年代末,该国出现了大量的与股票证券以及储蓄信贷有关的丑闻,在调查上述丑闻的过程中,产生了对一批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务会计专业人员的需求,因而导致法务会计职业的产生。尽管迄今为止,法务会计职业的发展仅有30多年的历史,但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对美国20种热门职业进行了跟踪调查,结果显示,法务会计行业名列榜首,成为21世纪最热门的行业之一。目前,一方面法务会计这一职业已经在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得到广泛接受与采纳,另一方面这些国家的学者就法务会计也展开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并将该研究成果用于指导实践。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由于法务会计的概念引进较晚且未能得到足够重视,所以,不论在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实践运用方面,都相对落后于西方国家。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及法制的不断完善,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另外,随着近几年我国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增加,更需要大量既精通会计知识又熟知法律知识,并掌握专门调查与审计技术方法的法务会计人才。所以有专家预测在未来10年,法务会计必将成为中国最热门的职业之一。 [2]

就我国的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而言,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一些高校开始试办法务会计专业。2000年,云南财经大学在会计学专业下试办了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这可以看作是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开始。[3]目前可以说我国的法务会计教育只是刚刚起步。但纵观各高校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其在专业归属、人才培养模式与层次以及课程设置方面五花八门且存在不少争议,上述争议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规格,长此以往,必将制约法务会计专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上述争议进行探讨并厘清这些争议,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显得十分必要。

二、有关法务会计专业归属的争议及其解决

根据我国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高等院校各层次学历教育的专业设置必须由国家教育部认可后才可列入专业目录。就法务会计专业而言,从学科的角度看,尽管其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融会计学与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些年来也有一些高校陆续申请将法务会计设置为独立的专业,却一直未得到教育部批准而未被正式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

(1)急性肠系膜上静脉血栓(AMVT)是一种少见的肠系膜血管阻塞性疾病,发病率占住院病人的0.02%~0.07%。急性肠系膜上静脉血栓形成是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一种罕见的并发症,此患者肠系膜上静脉血栓的发病机理可能由于:1)继发获得性凝血功能障碍,严重的腹膜炎和腹腔感染都可造成肠系膜上静脉血流减少,回流缓慢;2)细菌释放凝血因子和毒素造成局部高凝状态;3)阑尾切除术后,组织细胞损害,发生炎症反应,导致肠系膜上静脉处于高凝状态。

就当前各高校法务会计专业设置而言,各高校均将法务会计作为一个专业方向设在某一专业目录下。就该具体的专业目录名称,也就是法务会计的专业归属而言,除了极个别学校,如渤海大学在财务管理专业下设了法务会计方向外,其它高校一般或者将法务会计专业方向设在会计专业目录下,或者将该专业方向设在法学专业目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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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以为,法务会计是一门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事项,运用会计学基础知识,将证据规则与调查结果相结合的边缘学科。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知识的有机融合,它全面吸收了会计的基本原理以及法学的基本理论,可以说法务会计是一门会计与法律的交叉学科。[7]与会计学与法学相比,法务会计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不是简单的会计学与法学的相加。从当前各高校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来看,法学下设法务会计以法学教育为主,会计学以会计基础知识教育为主,不能体现复合型专业的特色,也影响了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素质,因而从长远看,应当将法务会计设置为独立的专业,才最有利于法务会计学科的发展与人才的培养。在其未被设置为独立的专业之前,有关其应当设在法学专业还是会计学专业目录之下的争议是不必要的,与其争论不休不如在尝试中得出结论,让实践来检验在哪个专业方向下更为合理一些,更受市场的欢迎,当前可以选择二者通行的道路,即会计学院和法学院均可以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发挥各自的优势,而二者在生源市场和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竞争结果就是判断两种道路孰优孰劣的根本标准。

目前在法学专业下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学校包括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京审计大学等。学者们认为在法学专业下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理由在于: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基础理论,分析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它应是一门应用科学,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科,也被认为是法学,特别是法庭科学的分支。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最大的区别就是会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服务的。[5]法务会计专业的教育目的是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既精通法律、又熟悉会计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从法务会计的定义而言,“法务”不是“会计”的定语,从人才培养规格来说,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与会计知识、会计理论、会计技能等的有机融合,才能造就法务会计合格人才。但从人才培养的目的看,法务会计人才更应该是熟悉会计业务的法律人才。[6]

三、有关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层次的争议及其解决

有关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层次的争议,主要包括:法务会计本科教育层次是否能满足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需求?法务会计的双学位、硕士以及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是否有必要等等。目前,就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层次而言,大多学校停留在本科教育层次,对那些在会计学专业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高校而言,它们依托其会计学学科优势,进行法务会计学历教育,学生在修满规定的学分后,符合毕业要求以及有关学位授予要求后,发给毕业证书并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对那些在法学专业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的高校而言,依托法学学科优势进行法务会计学历教育,对其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的是法学学士学位。目前仅有少数学校有法务会计的研究生教育。2003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开始招收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在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硕士学历教育,这也是我国法务会计研究生教育的开始。2005年复旦大学在其招收的首批MPAcc(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学员中,首次开设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专业,后来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也在会计学专业中相继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方向。[8]

在会计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学校有云南财贸学院、云南财经大学、河北职业技术学院等。学者们认为之所以将法务会计专业方向设置在会计学专业下的理由在于: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既全面吸收了会计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特别是证据学的基本理论,也吸收了审计技术方法和统计学的某些统计比较分析方法,是会计学一个新的成长点;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以会计资料为凭据,运用会计、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涉及的会计资料,依法进行审核、鉴定,为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据或专业服务的一种职业活动,从其实际应用领域来看,法务会计在企业日常财务管理中的应用亦当属其活动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有关调查数据看,根据美国对世界500强企业的首席财务官的调查数据显示,77%以上的被调查者都认为法务会计课程应当列为会计专业的课程,55%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会计专业的学生应当学习法务会计并被建议将来有机会应当从事这一领域工作。[4]

当前之所以大多数学校的法务会计教育停留在本科层次,其中一个原因在于不少人认为法务会计是一门应用性学科,本科的教育模式足以应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需要。而就当前法务会计专业的本科教育模式而言,以在法学专业下设置法务会计方向的教育模式而言,因为法务会计不是一个独立的专业,在该专业方向下学习的学生将来拿的是法学学士学位,必须修满符合法学学士申请要求的法学课程学分,在各高校对学生所修的总学分又有总量限制的情况下,会导致法学专业下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学生的课程设置是以法学基础知识课程为主,会计类以及法务会计类课程为辅,这样就会导致他们有关会计学以及法务会计的基础知识学习时间不够,这样也不符合培养高素质法务会计人才的需要。而在会计学专业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本科教育模式也存在为申请管理学学士学位的需要,在课程设置上以会计学基础知识为主,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务会计专业知识学习不充分的问题。所以当前在继续完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本科教育的同时,还应当设立多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教育,特别是当前应积极探讨有关法务会计的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的建立问题。

就法务会计的双学位培养模式而言。可以选择具有会计学或法学硕士点的高等院校采用这一人才培养模式。一种方式是允许会计学专业三年级的学生,选择转为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从本科第四年起,他们用两年的时间,主要学习有关法律课程和法务会计专业课程;另一种方式是允许法学专业三年级学生,选择转成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本科第四年起,他们也用两年的时间,主要学习有关会计学课程及法务会计课程。在上述学生修完规定的课程并拿到相应学分后,可授予管理学和法学学士学位 (双学位)。该种人才培养模式要求学生掌握会计学、法学、法务会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并开展有关的实践,其侧重点在于培养满足当前市场需要的实用型人才,其采用的是“3+2”的双学位培养模式,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五年,该种双学位模式可解决当前本科教育模式下,法学专业下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学生会计学与法务会计学知识学习不足、掌握不牢靠的情况,以及会计学专业下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学生法学与法务会计学知识学习不足、掌握不牢靠的情况,真正培养胜任市场需要的素质过硬的法务会计专业应用型人才。

当前,纵观各高校有关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设置,由于其所属的专业不同,课程名称也各异,但其开设的法务会计课程的共同点在于:首先,从各高校的课程设置而言,其涉及的学科领域基本包括会计学、审计学与法学三大学科,且多以法学与会计学课程为主;其次,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设置,相对于纯法学专业、会计学专业学生的课程设置而言,其课程门数繁多。上述课程设置存在的共同问题在于:一方面,学生的学业任务非常繁重,学生很难通过本科段或短期培训予以领会和掌握,所以对每一门课都不能掌握透彻;另一方面,各高校法务会计课程几乎都是法学与会计学课程的简单叠加,是会计学、法学知识课程的大集合,这种课程设置的安排不是交叉学科知识间的整合,更不是交叉学科间知识的融合,这种课程设置的结果可能会导致学生在花费了大量精力学习法务会计的情况下,却既不能成为合格的会计专业人才,也不能成为合格的法律人才,更不可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务会计人才。[10]

当前各高校法务会计课程设置存在的差异在于:首先,有关课程的侧重点不一样,目前,如上所述,各高校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基本或者隶属于法学专业,或者隶属于会计学专业。以法学专业为例,除大学通修课外,出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的需求,必须开设十六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否则学生拿不到法学学位,基于总学分的限制,有关会计类的的课程以及法务会计课程能开设的门数不多,大多是一些入门类课程。[11]而会计学专业下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设置,基于获得管理学学士学位的需要,也会采取基本上以会计类课程为重点,法学类以及法务会计类课程为辅的做法。这种课程设置导致的结果是打着培养复合型人才目标设置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其培养出的学生仍然是“单一型”的,他们只是掌握了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对其他方面的知识却涉猎不深。法学专业中未能涉及到会计相关知识教育而在会计专业又对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了解较少,这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要求相距甚远。其次,各高校在法务会计专业课程的设置上存在差异,纵观各高校法务会计专业课程的设置,可以说在门类上是五花八门。但总的来说,各高校开设的法务会计专业课程门数较少,课程名称的设置也缺乏科学性。这样的课程设置安排,会导致法务会计方向只是名义上的法务会计方向,这不仅影响学生对法学课程、会计学课程的学习,也无法对法务会计知识有系统的了解。

当前就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设置而言,法务会计课程设置必须考虑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应是培养能够掌握会计知识和法学知识,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能独立进行诉讼和专家证人服务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作为复合型专业人才,其必须具备复合性的专业知识。鉴于当前法务会计在各高校或者属于会计学专业或者属于法学专业的事实情况,以法学专业下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本科教育为例,为了满足学生申请有关法学学士学位的需要,在课程设置上还是应当以法学为主线,兼顾法学与会计学两学科,因为法学、会计学两学科齐头并进,不仅管理上有难度,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同时还扰乱学生的学习思路,而过分偏重法律或会计,知识结构容易畸形,不能满足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同样会计学专业下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应以会计学为主线,兼顾会计学与法学。

四、有关法务会计课程设置的争议及其解决

就法务会计的研究生学历教育,包括硕士与博士生教育而言,以硕士生教育为例,当前,可以在现有会计学专业、法学专业硕士点上设置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对于报考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的学生要有资格限制,其应具备会计学专业或法学专业学士学位,或者规定具备律师资格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其他专业人员也可以报考。这些研究生在读期间除了学习有关法务会计专业研究型的理论课程外,还要学会从事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使学生不仅对法务会计的某个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理论研究,而且初步具备专门从事法务会计实务的实际操作能力。这样通过硕士生的教育,可以培养一批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务会计人才,充实到法务会计教学、研究和实务工作第一线,以推动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在法务会计硕士生教育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开展法务会计博士生的培养工作,适当建立法务会计的博士生培养基地,这些博士生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他们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以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法务会计教育输送师资力量。从根本上解决法务会计教师教而不专的问题。[9]

采用陈从瑾[12]等人的方法,向3.9 mL DPPH溶液(25.6 mg·L-1)中分别加入0.1mL稀释后的荷叶发酵上清液,抗坏血酸作为阳性对照,反应总体积为4.0 mL。在常温、避光条件下反应30 min后,测定其在517 nm处的吸光值A1。每个浓度重复3次,其中抗坏血酸作为阳性对照,蒸馏水做空白对照。DPPH清除率按下式计算。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层次,可以试行以法务会计本科、双学位培养为主,硕士生培养为补充、博士生培养为试点的立体培养模式。当然每个教育层次的培养重点和目的是有差异的。本科、双学位阶段侧重于培养实用型的人才满足市场的需要,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研究生教育阶段培养侧重于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型的人才。

就具体课程设置而言,本科教育模式下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开设的课程应由大学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教学课程组成。不管是会计专业方向还是法学专业方向下的法务会计专业,其大学通识课程的设置应当是一致的。就专业课程而言,不管是会计专业方向还是法学专业下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其都应当开设的专业主干课程,即法务会计专业课程包括法务会计学、司法会计鉴定、财务舞弊甄别、经济犯罪调查和证据法学等。在其他专业课程设置上,法学专业下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除了开设申请法学学士学位需要的法学核心课程之外,其应当开设会计学基础、财务会计(中级)、审计学原理、财务管理、舞弊审计、会计信息系统、资产评估学等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高级财务会计、财务报表分析、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会计案例等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程。会计学专业下开设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应学习的法律课程包括:刑法及刑诉法、民法及民诉法、商法、金融法、税法以及犯罪心理学等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合同法、经济法、票据法、国际经济法、保险法等作为专业选修课程。就实践教学课程而言,法学专业下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除了有关法学的实践课程外,需要完成的会计类实践课程包括会计核算模拟、公司财务建模等实践环节,会计专业下的法务会计方向需要完成的实践课程包括法庭旁听、模拟审判、司法机关实习等。

(1)CMC添加量越大,成型后产品强度越大,但成型后秸秆炭的脱臭性能下降幅度亦越大,一定的成型温度有利于打通秸秆炭中被CMC堵塞的孔隙。综合两者因素,认为当CMC添加量为20%,成型压力为20 MPa,成型温度为250 ℃时,CMC粘合秸秆炭的脱臭性能最好,H2S吸附时间可达50 min,成型强度可达29 N·cm-2。

神父:你是否愿意这个男子成为你的丈夫?陪他吃三聚氰胺奶、明胶老酸奶、瘦肉精香肠、地沟油菜……直至生命尽头?

就“3+2”的双学位培养模式以及法务会计硕士培养模式下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设置而言,在上述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其应当进一步开设有关法务会计的专业课程,这些课程包括司法证据学、高级法务会计、破产法与破产管理人制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税务管理与策划、电子商务安全、刑事法务会计、非刑事案件法务会计、舞弊甄别法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法务会计、税收法务会计、网络与电子商务欺诈调查等法务会计专业课程。[12]在双学位阶段与研究生阶段开设的法务会计实践课程包括法务会计专业课程诉讼实务分析、合同的风险及陷阱防范、法务会计案例、电子商务欺诈和计算机犯罪案例分析等课程。

结语

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问题是一个较新的研究课题,各高校有关该类人才的培养仍然处于摸索阶段,目前除了上述争议外,在其它方面,如该专业的毕业实习内容、该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去向问题、该专业学生的归口管理问题、该专业的教材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尚有许多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

【参 考 文 献】

[1]李明辉.亟待发展的法务会计[J].法学,2004(4):87-95.

[2]唐金雪.探析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J].商业经济,2012(10):96-98.

[3]赵如兰.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思考[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8(5):114-116.

[4]康剑南.法务会计与会计教学改革初论[J].商场现代化,2009(9):89.

[5]李传宪.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7(9):16-17.

[6]程乃胜.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规格与课程体系建构探析[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0(1):40-44.

[7]周友梅,阚京华.法务会计本质及职业教育的剖析与思索[J].会计之友,2014(15):34-37.

[8][10]王玉兰.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及方案研究》[J].会计之友,2009(1):86-88.

[9]杨春凤,朱建峰.对我国高等教育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探讨[J].井冈山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102-105.

[11]罗欢平,王艳丽.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中的问题及对策[J].河南科技,2010(10):56-58.

[12]史煜娟.中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差异分析[J].财会研究,2012(8):29-31.

丁宇峰,王艳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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