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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矫正效能评价的若干思考

更新时间:2016-07-05

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上,党中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部署。紧接着,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相继推开。今年以来,司法部党组正式将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纳入司法行政改革任务,明确要求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要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上加大监管机制改革的工作力度。为积极践行全会精神,努力促进行刑司法领域的改革与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着眼监狱教育矫正效能建设长期不足的现实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与研究,无疑显得重要与紧迫。本文欲就监狱教育矫正效能评价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

一、对开展效能评价重大价值的思考

“效能评估”,指对某种事物或系统执行某一项任务结果或者进程的质量好坏、作用大小、自身状态等效率指标的量化计算或结论性评价。[1]效能评估研究源自于人们对项目实施有效性的追问。立足我国监狱实践,努力开展教育矫正效能评价实是当下我国监狱获得健康发展的应然命题。

一是适应国际行刑发展理念的时代需要。刑罚自产生以来,作为打击犯罪,惩罚罪犯的一种报应性暴力手段,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它的适用常常是不择手段,不计代价,其血腥残酷程度令人发指。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公平、正义与文明理念不断得以启蒙、转播与成熟,另一方面,社会犯罪现象越发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导致社会治理犯罪成本成倍增加,在此背景下,尤其是进入现代社会后,对刑罚效能的拷问已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包括犯罪学家、刑罚学家的紧迫性课题。1966年,美国社会学家马丁森(Robert Martinson)接受纽约州犯罪防治特别委员会的委托,开始对纽约市每年度各项犯罪预防与矫治计划到底有没有产生效果进行评价。他和同事对1945年1月到1967年12月之间完成的1000多项有关监狱矫正的研究重新加以检验。于1974年,他发表了题为《是否有效?关于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的研究报告,而后出版了被称为“马丁森炸弹”的《矫正治疗的实效》一书。他的结论是:除了个别的、孤立的例外,迄今为止所报告的矫正成果对减少重新犯罪,没有明显效果,即“矫正无效”的结论,成为震撼矫正界的著名的“马丁森炸弹”。[2]20世纪90年代,应美国国会的要求,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资助以马里兰大学教授谢尔曼 (L-W Sherman)为首的研究小组,采用一套统一的、合理的、客观的科学评估体系,对全美500多个犯罪预防项目的成效进行了评估,并于1998年出版了题为《预防犯罪: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哪些还在进行中?》的研究报告。[3]随着这些结论或报告的出台,各国政府对刑罚效能的关注程度愈来愈高。21世纪初,我国开始探索如何科学构建并运行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下,监狱系统实应立足实践自信,在“重新犯罪率长期低于西方社会”伟大成功中,积极构建当代矫正效能学科体系,力促我国的学科建设在世界矫正理论中,无论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还是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等方面,都能充分彰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二是深化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内在需要。正如前述,我国于21世纪初,就开始组织力量积极探索如何科学构建运行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江苏、湖南、新疆等省份率先进行了试点,其他省份也进行了有效探索,并取得了大量成果。但从介绍的成果来看,各省份创制和研发的各种测试量表,其侧重点普遍聚焦罪犯个体的转变,包括认知、危险程度、习惯等等测试因子的转变上,但对“到底是哪些矫正措施引起了这些转变、哪种矫正措施更为有效、哪种矫正措施更能促使某一因子发生显著变化”等等则关注不够,而这恰恰是“矫正措施效能评价”考量重点。从这个角度讲,现行的评估成果不能不说存有遗憾。因此,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努力加强教育矫正效能评价工作十分重要。

三是有效提升教育矫正应有效能的现实需要。众所周知,建国以来,我国监狱在改造罪犯上客观取得了很大成绩,在促进政权稳定,维护经济发展上的历史贡献不可磨灭。尤其是改造国民党战犯、日本战犯的特色经验为世人瞩目参见毛泽东同志1964年7月9日在接见出席第二次亚洲经济讨论会的各国代表时的讲话。。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的急剧转型,社会体制机制完善滞后,一方面导致监狱发展遇到很大困难,“改造人”职能遭遇严重偏离,另一方面,社会犯罪现象急剧恶化,尤其是二进宫以上罪犯大量增加。正如专家所言: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重新犯罪率也逐年走高,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已与世界上主要国家的重新犯罪率越来越接近。[4]面对这种严峻形势,监狱面临的外界压力前所未有。在已实行“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监狱体制改革、自身环境客观上发生了巨大变化的今天,监狱努力促进职能回归,切实加强矫正效能建设研究显得非常重要与紧迫。

二、对监狱教育矫正科学内涵的思考

评价“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效果,从目前看,可以从监狱与社会两个层面进行。从监狱自身来评价,主要是评价 “罪犯错误观点转变的程度多深、违纪事件减少频率、不良习惯转化程度、好人好事发生次数、生产效益提升幅度、劳动技能掌握多少”等等指标;从社会角度进行评价,主要是考评罪犯重新犯罪率这一指标。由于重新犯罪数据库至今没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构建与运行,因此,无论是监狱还是社会,利用这一指标来评价监狱矫正效能仍然还是奢望。随着数据技术的高速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们深信,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与运行重新犯罪数据库已为期不远。当然,即使将来利用重新犯罪率这一指标来评价监狱矫正效能时,也不能将其作为考评的硬性指标,而只能作为重要性参考指标加以运用。因为,罪犯个体重新犯罪,既离不开监狱的矫正“痕迹”,主要是“错误认知的转变多少、不良习惯矫正程度、待人接物能力是否提高与谋生技能掌握多少”,更少不了社会纷繁复杂的诱因使然。

仔细分析,尤其是结合监狱实务来讲,人们完全可以从三个不同层面(范围)来理解和把握“教育矫正”的具体内涵。对此不同认识,会导致迥然有别的工作范围、形态及其边界。

首先从最大范围来理解,即从 “矫正刑 (教育刑)”维度来理解。也就是把“教育矫正”的内涵解读为“对罪犯执行‘矫正刑(教育刑)’”。众所周知,“矫正”是当今各国刑事司法系统的刑罚执行活动的一个集合概念。根据美国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的观点,矫正是指 “法定有权对被判有罪者进行监禁或监控机构及其所实施的各种处遇措施”[5]。这些措施包括监禁隔离、教育感化、心理治疗和行为规训等。从这个定义来看,矫正实际上指现代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学者认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加以矫正 (在监控的条件下矫治或改善),并促进或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6]。从这个维度讲,“教育矫正”就是指监狱事涉罪犯的所有工作,既包括“惩罚罪犯”的工作,又包括“改造罪犯”的工作。即我们常说的内含“狱政管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大教育改造观”。它既强调了监狱的刑罚执行属性,又强调了监狱改造罪犯宗旨依归。

“监狱实现安全稳定”,包括控制罪犯不发生脱逃、自杀、重大狱内案件、非正常死亡等。实现安全稳定,这是监狱的底线目标。从目前看,仍然是大多数监狱苦苦追求的目标。在少数监狱,甚至以牺牲“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标来力保监狱安全稳定。在这些监狱,因为监狱所有资源与精力似乎全用在“保安全”上,这无疑是种“唯安全而安全”的做法。它严重忽视了“保安全稳定”与“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二者的辩证关系,没有充分考虑到只要在后者上多做文章、多下功夫,是可以极大促进前者目标实现的。正因为如此,这些监狱在“保安全”上,往往是事与愿违,付出了巨大代价,而监狱却经常发生安全事故。相反,从监狱实践看,那些注重“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监狱,往往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没有发生严重的安全事件。对那些死保安全稳定的监狱言,“教育矫正”的效能评价难免过多注重“安全稳定”。

以公开选聘为突破口,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是树立“没有人才一切归零”的理念,在全公司范围公开招聘文秘岗位,传递了选人用人的强烈信号。二是出台后备干部选拔实施方案,选出了一批符合条件的后备干部赴胜利油田进行党性和领导力培训,并从中提拔了8名年轻同志充实地市公司领导班子,由此,“75后”中层干部比率达到41.9%,为下一步干部接续奠定基础。

再次是从更狭隘视角来理解“教育矫正”,及简单地把“教育矫正”等同为“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如此,其工作范围、形态及其边界更为狭窄。

显然,对“教育矫正”范畴内涵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其工作范围、形态及其边界呈现本质区别,相应的,其矫正效能及其评价的指标、模型与方法势必大相径庭。

对监狱教育矫正实际效能进行评判,显然,不仅要对效能进行总结性描述,更要以数据说话,在定量评价上做足文章。因为只有“数据”才更有利于比较优劣与高低。下面分别分析如何对总体性效能与各类具体矫正措施(如管理矫正措施、教育矫治措施、劳动矫正措施等)效能进行计量。

三、对监狱教育矫正应然效能的思考

如若从总体上考量“教育矫正”的效能评价,自然要重点关注“最低成本”、“安全稳定”与“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三个评判要素。

前面,我们具体分析了该对监狱什么工作进行效能评价,接下来,我们自然应对这些工作所追求的目的与效果及其实现程度与质量好坏有所分析。

可以看出,该值是一无穷大的值,实际应用中,无论采取数字电路还是模拟电路,都不可能实现无限大的增益,而且过大的增益会导致系统可能出现震荡导致安全隐患[8];另一方面,理想的比例谐振控制器只在基波频率处才有很大的增益,对于基波频率附近的输入信号增益几乎为零,然而现实中,电网频率难免有所波动,这就导致了理想比例谐振控制器难以现实[9]。

江阴市规划形成“两轴一区”的农业发展格局。两轴即东西向的沿芙蓉大道特色高效农业发展轴、南北向的沿徐霞客大道现代观光农业发展轴;一区即南部的生态农业发展区,以生态水网为主体。同时,市域内其他地区也可结合当地特色发展小规模的生态农业产业园、高效农业生产基地。青阳、徐霞客、长泾等镇为稻麦生产基地。对比周边同级城市,张家港市农业整体规划粗中有细,特别是稻麦生产基地都是以村为单位进行规划,立体性相对而言比较明确。

今年以来,国内游戏行业的管控趋严。近日游戏行业终于等来一则“好消息”,12月21日中宣部领导透露正在抓紧核发版号,被业内视为游戏版号恢复审核的信号。消息公布当日,游戏板块逆市上涨,其中三七互娱上涨3.13%。不过,随后的两个交易日,三七互娱分别下跌5.98%和6.93%。这一背景下,李卫伟提议大手笔回购或有稳定股价之意。

若按我们对“教育矫正”范畴的理解,其实还应进一步明确“管理矫正措施、教育矫治揞施、劳动矫正措施”等效能的评判要求。众所周知,这三类矫正措施仍可进一步细分。如管理矫正措施包括军事化管理、严格规范管理、日常监控、罪犯互监小组、奖惩处遇如禁闭处分、计分考核、内务管理等方面。教育矫治措施主要包括罪犯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即通常所说的“三课”教育;其中思想教育又包括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教育等内容;还包括上述其他辅助教育措施等等。显然,我们仍有必要明确这些更为具体措施应有效能的评判要求。只有措施的效能评判要求(标准)更具体、更明确、更精准,它越有利于促进措施的落实更有力、更到位、更有成效。受篇幅限制,下面,着重探讨“综合性”应有效能与“管理矫正措施、教育矫治措施、劳动矫正措施”三大类措施各自应有的效能。

8.描述绿色植物的呼吸作用(了解)。2013年到2018年每年都会出现呼吸作用的题目,考点主要是:呼吸作用的场所,呼吸作用的原理,呼吸作用的原料、产物,呼吸作用中的能量转化,呼吸作用的原理在农业生产上的应用。

当我们探讨监狱教育矫正效能及其评价时,显然,不仅要明确对监狱什么样的工作进行评价,而且要对这些工作所追求的目的与效果有着清晰的认知,否则,靶向不明,标准不清,评价就无从展开。

何为“最低成本”,对监狱言,它应该包括最少的民警数量、最少的民警精力投入(以工作日算)、最少的物质(经费)投入等。从目前现有数据看,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个理想化的“最低成本”数据标准。在评价效能时,监狱既可以纵向对比,也可以进行横向比较。

调查、现场查看后,构建卒中后吞咽障碍患者营养管理模式的要素逐渐浮出水面。整合医院多学科团队、制定营养管理制度、形成营养餐配制、规范患者进食种类、加强医护人员相关知识培训,成为重点攻坚点。

其次是从单纯的教育改造角度来理解 “教育矫正”。从我国监狱语境看,即根据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79号部长令)看,它包括“入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心理矫治;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出监教育”等。若从这一角度来理解“教育矫正”,显然,其工作范围、形态及其边界与上述理解存有显著差别。

为科学探讨监狱教育矫正效能及其评价,显然,有必要首先搞清楚 “教育矫正”这一范畴的应有内涵。因为不同内涵对应不同工作范围与任务,也就对应不同的效能彰显及其评价。在监狱行刑语境中,有关教育矫正的类似提法与理解众多,如“改造、教育矫治、教育改造、矫正刑、教育刑、矫正教育”等等。“教育矫正”这一范畴与这些概念的内涵是否一致,从现有的权威词典及主流观点来看,都找不到令人满意的答案。从大量监狱理论文章看,学者们并没有对这些概念作严格区别。可以说,这也是监狱基础理论不够扎实的学术体现。这也是笔者提出来首先要对其进行思考的原因所在。

至于“管理矫正措施、教育矫治措施、劳动矫正措施”三大类措施各自应有的效能,结合监狱实践看,它们的应有效能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干预实施1学年后,儿童吃水果的频率明显增加。选择“每天都吃水果”的比例从干预前的18.6%提高到50.0%,而选择“基本不吃”的比例从干预前的5.7%下降至0。差异具有显著性(P=0.003)。

如果将“教育矫正”的内涵解读为“对罪犯执行‘矫正刑(教育刑)’”,不难明白,其追求的目的与效果应该界定为“用最低成本(代价)实现监狱安全稳定和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种效能追求,无论是对监狱还是社会而言,都应是最理想的目标效果。这显然是种综合性、概括性、总体性的评判要求(标准)。

教育矫治措施应有效能:一是传授知识。它主要通过“入监教育、三课教育、心理咨询、出监教育”等项工作的开展来体现。如通过民警系统讲授各种法律知识、文化知识、开展形势政策、道德伦理、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进行心理卫生、防护与治疗的系列心理常识的传授;讲授怎样妥善处理各种复杂人际关系等等,帮助罪犯获取法律、社会、心理、文化、政策等等方面的知识。二是明辩事理。这主要依靠民警个别教育工作,针对罪犯个体或群体的某种不当认识或倾向,通过说理、批驳、引导,来转变罪犯认知,提高思想水平。三是培养技能。这主要通过监狱开展的技术教育工作来完成。

4.要善于处理自己的负面情绪,比如急躁,慌乱,胆怯等。可以通过与他人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在沟通过程中如果出现类似的情绪时,可以深吸一口气缓一缓,让自己冷静下来。或者找借口先离开现场,等情绪平复了再重新进行沟通,切记贪功冒进。

劳动矫正措施应有效能:一是启发思维。监狱通过强制罪犯进行劳动生产,并且要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这势必促使他们对劳动的辛劳、技巧、合作与收获等等滋生相应的认知与想法,加上经常及时地引导与教育,久而久之,他们是有可能对劳动、对劳动者以及劳动致富形成新的认识与态度的,这样,劳动的改造价值就体现出来了。二是锤炼意志。劳动是个辛苦过程。这对习惯于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罪犯个体来讲,无疑是种意志考验与锤炼过程。三是强化技能。这主要体现在监狱根据发展生产和培养技能的需要,利用自身的技术资源,对罪犯生产环节的技术要领进行培训,或对技术岗位上罪犯进行重点培养等。

管理矫正措施应有效能:一是维持秩序。罪犯投入监狱后,如不对罪犯实施有效管理,罪犯间持强凌弱、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逃避刑罚的行为势必频频发生。通过加强狱政管理,营造安宁有序的环境,这对刑罚执行与转化罪犯而言显得何等重要。二是磨炼意志。罪犯判刑入狱后,这就注定罪犯要过一种“时间有规定,内容有限制,行为有规范,日常有考核”的特殊生活,并且单调枯燥,天天如此。这对大多数生性粗野、放荡不羁的罪犯而言,无疑是个磨炼意志、培养自律的改造过程。三是培养品质。众所周知,狱政管理强调细节管理。如起床要叠被,吃饭讲秩序,公物应爱惜,劳动定岗位,穿衣有规定等等。坚持不懈地加强对管理必要性与重要性的宣传与阐释,久而久之,罪犯从思想到行为就会接受管理,服从管理,逐渐形成各种正确的认知与习惯,如“讲程序、重节约、善合作、守秩序”等等。

综上所述,在评价监狱教育矫正应有效能时,既要从总体上评价,也要从各类措施甚至更为具体的细化措施角度上进行评价。但不管怎样,致力追求“用最低成本(代价)实现监狱安全稳定和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应该成为监狱教育矫正总体上的应有效能,坚持“总体性效能”这一大方向、大目标十分重要。因为即使某些具体措施获得高分,但若“总体性效能评判”不理想甚至不及格,可以说,监狱教育矫正也是失败的。这启示我们,一定要以总体应有效能为统摄,抓好相关具体措施效能的改善与提升。同时,为保证总体性评判的全面与精准,深入开展具体措施效能评判完全是应该的,它更有利于揭示具体措施对矫正效果是否有利,帮助监狱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的矫正方案,使监狱在“总体性评判”上获得好评。

四、对如何度量教育矫正效能的思考

那么,到底应从哪个层次来理解和把握“教育矫正”呢?从前面分析来看,无疑,从“矫正刑(教育刑)”维度来理解其应用内涵应是科学的。因为,我们评判监狱矫正效能,应该从监狱对罪犯采取的所有工作,即整体工作来进行评价,否则,单纯从某一侧面或某一具体工作来评判监狱矫正效能都是不全面、不准确的,因而是不科学的。后两个层次的理解把握就显得过于狭隘与片面,不足以用来评价监狱整体矫正效能。当然,在把握整体的原则下,深入探讨各个具体矫正措施应有效能不仅必要而且应该。

对总体性效能进行计量时,无疑,可以前述的“总体性评判”所涉及的相关要素为例加以说明。

关于成本的计量,可以一定时段内不变价格为基准,统计监狱每年物质(经费)投入的多数,且要分类统计,越细越好。如修建、改建监舍投入、维护监管设施投入、信息化建设投入、水电费投入、交通费投入、医疗费投入、各类事故处理投入、教育经费投入、生产设施及运行投入、警力人工工资福利投入、民警培训投入等等。在统计民警精力付出上,可以“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为单位,按年度大致统计民警直接和间接为罪犯矫正所付出的工作量。这里所指的直接或间接工作量,是按机关与基层分类来判定的,凡机关民警工作日数量可列入“间接工作量”,基层民警工作日数量可列入“直接工作量”。显然这些评价项目都是可计量统计的。

关于监狱“安全稳定”的计量,主要是计量监狱年度发生的严重监管安全事故人次数,包括脱逃、自杀、重大狱内案件、非正常死亡人次数等。显然这些评价项目也容易计量统计。这些都是对监狱安全稳定考评的否定性指标。考虑到这些否定性事件的性质与意义不尽相同,在计量考评“安全稳定”时,可以在分别规定相应权重数基础上加以综合考量。

经扰动后附加的压力、x方向速度和y方向速度的扰动值分别为 p k =p k (x, y , t ),u k =u k (x, y , t ),vk =vk (x, y , t )。则有量纲形式的合流参数为:pk -tot ( x, y, t ) = P k + pk (x, y, t),uk -tot ( x, y, t ) = U k + u k (x, y, t ),vk -tot ( x, y, t ) = v k (x, y, t )。其中:脚标“k = l”表示液相参数,“k = g”表示气相参数,“tot”表示基流量与扰动量相加的合流参数。

关于“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工作成效的计量,正如前述,可以从监狱与社会两个层面进行。从监狱层面计量,主要是计量“罪犯错误观点转变的程度多少、违纪事件减少频率、不良习惯转化程度、待人接物能力提高多少、好人好事发生次数、生产效益提升幅度、劳动技能掌握多少”等等指标;从社会角度进行计量,主要是计量罪犯重新犯罪率这一指标。由于重新犯罪数据库至今没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构建与运行,因此,无论是监狱还是社会,欲利用这一指标来计量监狱矫正效能仍无可能,仍需监狱与社会共同努力。

在计量监狱内部上述指标时,显然有些指标计量简单容易,如违纪事件减少频率、好人好事发生次数、生产效益提升幅度、劳动技能掌握多少,但有些指标计量却十分复杂,如罪犯错误观点转变的程度、不良习惯转化程度、待人接物能力提高多少等,而恰恰是这些指标更本质、更重要,与罪犯再犯的关联度更大,更能揭示和反映罪犯通过教育矫正而获得的改变[7]。可以说,前者那些简单指标只是后者那些复杂指标的外在反映。为精准评价矫正效能,关键要能够科学计量这些复杂指标,深刻揭示这些指标发生改变背后相关举措的有效性。

如何科学计量这些复杂指标呢?考虑到这些指标与罪犯个体的主观性有很大关联,看不见、摸不到,不宜直接计量,我们可采取“转换”方式加以检测与推断。如在计量罪犯错误观点转变的程度上,我们可在罪犯入监初期,编制有关“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及“朋友观、恋爱观、婚姻观、金钱观、责任观、诚信观”等等观点的判断性选题供个体作答[8],或编制与这些观点有关的案例供罪犯判断,以探测出个体进监前的观点认知水平(以分数计量),再在矫正中期或末期,用类似的方法探测出个体现有的认知水平,二者比较,即可判断罪犯个体在错误观点转变上的程度。

M=(mij)N×l,mij∈{1,0,-1}为编码矩阵,在生成初始种群时,令编码长度l=Int「log2N⎤[11],N为类别数.C为多类混淆矩阵.E=(ei)1×l为l个基分类器在验证集上的分类正确率.ε为M在验证集上的多类分类错误率.

在计量“不良习惯转化程度”上,具体讲,在计量事涉个体“人品或性格”一些主要习惯,如“说话是否粗鲁、是否诚信、是否易冲动、是否斤斤计较、是否为人狭隘、是否节俭、是否有责任感、是否有正义感、是否懒散、是否孤僻、是否呆板”等等方面,同样可采用上述方式,编制“判断性选题或案例”供罪犯作答,以推测个体不良习惯转化程度。

在计量个体“待人接物能力提高多少”方面,考虑到这种能力是一种行为能力,它取决于个体“认知水平”与“行为习惯”如何,因此,计量这种能力,需要结合上述两个方面的考评来进行。

不仅如此,在计量上述指标时,除了要考评系列相关主观因素外,基层民警还应注重罪犯日常行为表现的如实记录。因为“知”与“行”有时脱节。这要求民警通过加强日常行为观察,来修正通过 “试题作答”所获得的相关指标分数水平。

一般说来,语音成分(元音、辅音)的借用,往往是从借词开始的,而借词是语言接触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按照语言学家说的,如果出现语法成分的借用,那就是“深度影响”。至于这个说法是否合理,我们暂不讨论,但在青海汉话中出现的非现代汉语所有的一些语法现象,和阿尔泰语系的蒙古语、土族语、撒拉族语有很多一致的地方,特别是和蒙古语更加接近。

至于如何对各种具体矫正措施 (如管理矫正措施、教育矫治措施、劳动矫正措施等)效能进行计量,我们可依据这些矫正措施的性质、追求侧重点及具体落实行为的不同,选取最能反映这些措施落实力度及其成效的评判要素为指标,在此基础上,采用各种形式与手段,对这些指标及其变化进行有效计量。这里以“教育矫治措施与劳动矫正措施”效能计量为例加以说明。

关于教育矫治措施效能计量。在这里,“教育矫治措施”显然是指《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所指的相关工作,包括“入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心理矫治;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出监教育”等。根据这些工作的性质、追求侧重点及具体落实行为看,无疑我们可以设置这样一些评判指标,如目标性指标:技术等级获证率、扫盲率、学历教育合格率、重危罪犯转化率、思想转化提高率等;如教育改造条件指标:教育资金投入增长率、基础设施合格率、教育师资配备率、培训率、心理医生配备率、培训率、电教设施合格率、技术培训项目设施合格率、“三亲”工作设施合格率等;如落实教育工作的考评指标:“三课教育”开班率、课时完成率、个别教育完成率、联合帮教协议鉴定率、亲情帮教开展率、文化活动开展率、兴趣特长培训时间利用率、生活讲座次数完成率、心理辅导完成率、现身说法开展率等等。有了这些指标,抓好日常数据的记录,无疑我们就能有效完成对“教育矫治措施”效能计量了。

关于劳动矫正措施效能的计量,根据劳动要素、劳动目的与劳动形态的特点,考虑矫正罪犯的需要,无疑可设置这样一些考评指标,如:劳动任务(数量)完成率、劳动质量控制率、能耗控制率、劳动现场罪犯违纪率、劳动现场安全事故发生率、劳动技能提高率、通过劳动认识转变程度及不良习惯改变程度等等。通过这些指标的计量,无疑可以较好的定量描述劳动矫正措施的具体效能。同样的,我们可以采用类似方法来有效计量其他类矫正措施 (包括更为细化的矫正措施)的具体效能。

当我们通过相应途径与方式,获取“教育矫正”各种效能数据,既包括“总体性评价”数据,又包括各种“措施性评价”数据后,就可以对监狱自身及监狱之间的矫正效能进行比较与评价。通过比较与评价,我们就可以评判监狱矫正水平是否提高,哪个监狱矫正水平更高,最重要的是可以找到哪些矫正措施更为有效等等。

五、对如何揭示矫正措施有效性的思考

正如前述,开展教育矫正效能评价,与监狱现行“改造质量评估”有所不同,它不单单关注罪犯个体的转变,包括认知、危险程度、习惯等等测试因子的转变,它更注重“到底是哪些矫正措施引起了这些转变、哪种矫正措施更为有效、哪种矫正措施更能促使某一因子发生显著变化”等。这恰恰是教育矫正效能评价重点所在。

不仅如此,从前面的系统分析来看,在评价矫正效能时,无论是进行“综合性”评价还是具体措施评价,其评价重点还是应放在“罪犯错误观点转变的程度、不良习惯转化程度、待人接物能力提高多少”等层面上,不仅要准确计量罪犯个体在这些方面的变化程度,更要有效揭示引发这些变化的具体措施及其适用技巧。搞清楚这些变化的深层机理,无疑对提升后续的矫正效能具有重大帮助。

从监狱矫正实践看,引发个体这些变化的因素相当复杂。这里仅以可能“促进个体认知发生改变”的因素为例加以说明。首先是监禁因素。罪犯个体被判刑入监后,失去了自由,不能随便与社会人员包括亲属见面,归属感被剥夺,“发财致富”梦想破灭,自我价值实现受阻等等处遇,势必会促使个体滋生很多感想,引发个体认知的变化。不管这种变化是负面还是正面的。其次是教育因素,特别是监狱民警针对个体的系列错误观点,采取集体或个别教育方式,长期有系统有层次开展批驳、启发教育后,或多或少会引发个体认知的改变。再次是劳动因素。“劳动是伟大社会消毒剂”。何况监狱劳动是低报酬、有强制性、无自主性的劳动,这同样会导致个体产生很多联想,引起认知的变化。还如监狱管理因素。在监狱这个狭小空间里,为维持秩序,也为了改造罪犯,监狱民警对罪犯在方方面面作出了很多规定与要求,进一步限制了罪犯人身自由,这同样可能激发个体产生一些看法。另外,家庭发生变故、受到监狱奖惩、日常服刑时触遇各种困难、或看到某本好书或视频、受民警执法态度刺激等等,都可能引起个体认知的变化。由此可见,引发个体认知变化的因素十分复杂。当然,我们要明确的是,这些因素引起的变化程度肯定不尽相同,相同因素可能对不同个体引发的变化也不一样。同样的,引起个体上述其他方面改变的因素也是复杂多变的。

这样,问题来了,我们何以有效揭示矫正措施有效性呢?考虑到我们探讨的改变毕竟是作为鲜活个体人的改变,而且主要是主观因素的改变,因此,除了凭借行为观察,更重要的是要通过“问卷调差”和“深度访谈”两种方式来搞清楚到底是哪些“矫正因素”改变了个体。因为,只有罪犯自身最清楚到底是哪些“矫正因素”触动了其“心弦”。从现有的少量关于罪犯矫正效能评价的文章看,莫不是采用了类似的方法[9]。这要求我们在揭示矫正措施有效性时,在年中或年末通过前述的相关手段获得个体改变的系列计量数据后,同时认真罗列可能引发改变的各种矫正措施,供每个罪犯个体选择性作答,或以此作访谈提纲,对个体进行深度追问。最好的作法是将两种方法结合运用,可以起到相互印证,互为补充的作用。当我们获取大量关于矫正措施有效性的第一手资料后,我们就可以甄别哪些矫正措施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哪些是最为有效的,哪些是需要改进的。这样,我们就能找到教育矫正罪犯的有效措施及其技巧,在随后的矫正工作中,以此为指导,把握重点,有的放矢,加大工作力度,不断促进矫正取得新成效。如此循环推进,教育矫正应然效能无疑会得到充分释放与彰显。

【参 考 文 献】

[1]效 果 评 估[EB/OL].(2017-06-03)http://www.baike.com/wiki效果评估8c prd=so_l_doc.

[2]周勇.矫正项目:教育改造的一种新思路[J].中国司法,2010(4):25-29.

[3][4]张崇脉.当代美国循证矫正及其启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6):115-132.

[5]史景轩,张青.外国矫正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6]王敏.矫正基本原理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1.

[7]张国敏.构建与运行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的难点研究[J].中国监狱学刊,2016(4).

[8]张国敏,等.构建监管改造质量评估体系问题研究[A].中国监狱学会编.(2003—2005年优秀论文二等奖)[C].2007:648-649.

[9]曾赞.中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研究[J].中国法学,2013(8);王超.我国监禁矫正效能实证研究[J].河北法学,2014(12);张婧.监狱矫正机能之观察与省思[M].北京:人民公安出版社,2010:7.

张国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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