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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世界潮流与中国抉择

更新时间:2009-03-28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学法人化改革成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普遍趋势。从根本上讲,这一历史潮流契合了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基本特性,也顺应了各国高等教育改革的特殊背景。就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波澜壮阔的高等教育历史画卷描绘出举世瞩目的办学成就,但“有名无实”的大学法人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来诸多司法困境与教育难题。[1]高校与社会、高校与教师、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案时有发生,高校屡屡被推上被告席,为此,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引发普遍关注。更直接的是,高校之间资源配置不公平、高校内部资源浪费惊人、高校沦为腐败重灾区等等。甚至不客气地说,大学内部管理已经进入“高成本”“强内耗”的发展阶段。[2]这些教育乱象无不反映出大学“理性失范”,[3]或“道德失范”的深层问题。与此同时,破解“钱学森之问”与冲击世界一流大学成为国人心中挥之不去的情结。我们不禁发问: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出路究竟在哪里?高教界几乎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去行政化”无疑是当前高等教育研究领域最耀眼的词语,遗憾的是改革成效不尽人意。说到底,在道德失范的时代,法律需要登场,“法治是未来改革发展的最大共识”。[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法治思维将成为未来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然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健全现代大学法人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根本路径,而这也是国际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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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自主”: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普遍趋势

作为知识的堡垒,大学是探究真理的场所,是培养人才的组织,还是服务社会的动力站。可以说,大学的独特品性在于,它能够并敢于站在真理的立场上生产知识、传播知识和应用知识。这也是大学最宝贵的品质。试想,如果大学没有独立身份、丧失自我意志,那么这样的大学必定是不敢捍卫真理的,身处其中的教师与学生也是不敢坚持自我的,从而这样的大学也很难称得上是世界一流大学。一个基本的逻辑就是,世界一流大学需要尊重学术自由权,学术自由权呼吁大学自主权,大学自主意味着大学的独立身份,大学独立身份的获得与保障是以特定的保护制度为前提的。这种保护制度正是大学法人制度,它在历史演化的过程中逐渐产生、发展、改造、积淀与完善,进而形成今天高等教育的世界图景。

几乎自中世纪大学诞生之日起,大学法人制度就已经在事实上存在,并通过发挥该制度的独特优势来保护大学的“智识生活”,以不受外部权威力量的过分干预。大学的这种自我保护机制不是天然自致的,而是大学师生利用教会与王权之间的矛盾而不断争取集体权利、反复博弈的结果。罢课权、迁徙权、司法审判权等大学特权都是通过“特许状”(Charter)的形式确立下来,从而成为划定大学与外部权威之间的边界,大学自治的传统逐步形成。即便是民族国家兴起之后,政府也不敢轻易违背这种契约。这就意味着,维护与捍卫学术使命是大学法人制度的独特功用,也是构建大学法人制度的逻辑起点。这大概就是大学产生并兴盛于西方的制度根源。

大学法人制度是西方大学崛起的秘密,只不过发展模式各异而已。实事求是地说,大学法人制度颇为成熟的当属英国和美国。1571年,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颁布了第一部大学法案——《1571年牛津、剑桥大学法案》,它正式承认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法人地位,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律形式规定大学法人地位的法案,[5]如此已有400余年的历史。美国近代大学法人制度确立的标志性事件是1819年弗吉尼亚大学创建,至今已有200年的历史。20世纪末期以降,大学法人化改革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这股潮流主要是受到新自由主义理念(Noe-Liberalism)和新公共管理运动(New Public Management)的影响。

全国而言,2018年苹果花期冻害不仅影响了西北苹果产区(陕西、甘肃、宁夏),而且波及渤海湾苹果产区,这两大产区苹果生产面积占到全国苹果园总面积的57.1%,产量占全国苹果年产量的58.2%,2018果季全国苹果减产已成定局。

欧洲主要以法国、德国、奥地利、丹麦、瑞典、芬兰、俄罗斯为代表。法国在1984年《高等教育法》第20条明确规定:“科学、文化和职业公立大学享有法人资格,在教学、科学、行政及财务方面享有自主权”,从而法国公立大学法律地位从传统的“行政性公务法人”转向“特殊的公务法人”。德国在1998年修订《大学基本法》,公立高校由双重法律地位演变为多样化的法律身份,突破原有的“国家机构”与“公法社团”的法人类型与制度框架,“公法财团”成为一种可能的制度选择。[6]奥地利的大学法人化改革以2002年制定的《大学组织法》(2004年实施)为标志。丹麦于2003年颁布《新大学法》,改革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推动大学迈向“自治”。[7]2010年,瑞典颁布《瑞典自治法》,高校因此而获得特殊的公法地位。芬兰于2010年正式实施新《大学法》,开始全面推行大学法人化改革。[8]俄罗斯在2006年通过的《自治组织法》,开启了联邦大学法人化的改革进程。[9]

在尼罗河,苏楠接到小周打来的电话。苏楠安排了工作,交代小周提前做好文案的准备工作,杨小水的案子可能下下周就要开庭了。

整体而言,以“大学自主”为核心的世界公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为我国大学改革提供了宏观背景与经验支持,以“中国模式”为指向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为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提供了本土理论支撑,当前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名不副实”的基本境况成为大学改革的实践前提,我国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发展趋势与系列改革举措释放出的“积极讯号”则为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也就是说,建立并完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不仅是世界趋势也是中国吁求,不仅是出于理论需要更是因应实践诉求。因此,在“双一流”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2)从集合预报系统效能评价来看,据降水量调整方案扰动能量最大,表明其对预报场影响最大,最有可能改进预报场效果。各成员之间差异较大,包含真实大气状态的可能性也较大,且集合平均预报误差较小,效果较理想。该方案降水预报对强降水区域的模拟较好,ETS评分在24 h累积降水量≥50 mm等级预报上优于其他方案,相对控制预报来讲,提高精度约为15%,预报指示意义更明确。

不容忽视,公立大学法人化的这股潮流伴随着大学自主呼声而风起云涌,1982年卡耐基教学促进基金会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高等教育变革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以及1998年OECD发表的《重整高等教育》等报告无一例外地提出一个共同呼吁:管理学校的自主权回归学校。如此看来,大学法人化的趋势将在21世纪持续下去,但它绝非为了复归“学者共和国”的传统,而是通过大学自主回应知识经济的时代吁求。

二、“十字路口”: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该何去何从

大学法人制度对推进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具有特殊意义。大学法人化的核心功能在于“自治”与“效率”。“自治”是大学法人化的本体功能,“效率”是其衍生功能。就我国而言,“政教合一”的教育传统使得教育在大多情况下是作为政治的附庸品而出现的,几乎没有自治可言,从而削弱了其从事学术生产的实质效能。正因如此,我国高等教育机构虽可溯及先秦时期,但始终没有内生出一所真正意义上的大学,而近代大学的出现也不过是西学东渐的产物。这早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甚至说是一种常识。进一步分析,之所以我国没有形成适宜学术自由生长的土壤,关键是没有形成一系列较为稳定的学术保护制度。直到今天,这种保护机制仍比较脆弱,高校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独立身份,它们只能服从于行政指令或长官意志,而难以将法律规范、学术意志以及教育规律深嵌于教育实践之中。对学术创新而言,这无疑是一种致命的戕害。在此背景下,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开始进入高等教育研究者的学术视野。

人们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症结诊断较为精准,但寻找处方的道路并不平坦。许多研究者深刻认识到,行政权力不断膨胀、学术权力日渐式微的基本事实,从而发出“去行政化”的呼喊。“去行政化”就是“去官僚化”,绝不是废除行政管理,也不是简单地取消行政级别,其本质在于行政力量与学术力量在权力结构上的重新配置,通过权力的有序化安排来保障学术的自主发展。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权力配置与权力制约呢?人们开始将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希望寄托在大学章程上,但教育部核准通过的大学章程并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切的问题。因为制定大学章程的主体仍然是行政力量,行政力量不会自动地“去行政化”,也很难做到自我革命,从而“行政化”作为一种制度惯性依然存在。与此同时,实践界提出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进高等教育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即高等教育领域中的诸多改革通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不是局部意义上的修修补补,而是需要系统的顶层设计和有步骤的统筹推进。这个整体思路是正确的,但具体从何下手,实践界并没有相对成熟的改革经验,理论界也没有做出较为系统的解答。这正是当前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所面临的实践瓶颈和理论困惑。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根本在于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建设。坦诚地说,在中国语境下,高校“去行政化”与大学“法人化”在根本目标上高度契合,都志在保护学术自由,增强学术的国际竞争力。二者的差异之处在于,“去行政化”的根本出路是“法人化”,即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建设更具有终极意义。不少学者已经意识到大学法人化改革可能会成为未来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积极路径,但具体而系统的制度设计尚未形成,有待进一步探索。倘若成功的话,中国大学模式将成为现实。因此,“探索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就是探索中国大学模式的过程……这个发展模式既不可能脱离中国发展的实际,也不能完全无视国际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它注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发展模式”,[15]探索中国大学模式就是探索中国特色的大学法人制度。这是研究和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内在机理,也是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最终指向。

三、“名不副实”: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挑战

我国公立高校法人制度改革面临着诸多利好形势。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而开启了高等教育的法治时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建议将公立高校划归至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公立高校的相关制度改革已经初现端倪。民办院校营利与非营利的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已经传达出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积极讯号,完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将成为未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已经落地,“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的划分方式也必将为明晰公立大学法人分类以及完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设计与改革经验较为成熟,为我国提供了一定的域外经验。当前我国正在着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和“放管服改革”,着手建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与第三方评估组织,这些都为公立高校法人制度改革埋下了伏笔。这些因素均说明我国完善公立高校法人制度,真正落实大学法人地位的时机逐步成熟,公立大学的“二次法人化”改革提上日程。

在法律性质上,我国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应该说,“事业单位法人”的概念不过是中国特有的“单位制”与世界普遍的“法人制度”一次嫁接。“单位制”是为应对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严峻形势,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而创设的一整套社会组织体系,如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单位等。[16]这种特有的组织体系具有较大的控制性、封闭性与排他性,从而“单位办社会”的特点非常明显。就此而言,中国社会特有的“单位制”组织管理特点决定着行政隶属关系与资源分配方式。在这种复合逻辑之下,高校的“行政化”惯习被不断塑造并加以维系。为了走出“行政化”的困局,“法人化”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选择。尽管“事业单位法人”的制度设计暂时安置了公立高校的法律身份,但由于该身份而引发的内部冲突着实令它们困扰不已。公立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理应具备最基本的法人财产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未明确事业单位法人的独立财产权,即公立高校的财产在事实上属于国家所有。如此来说,我国公立高校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从而也无法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政府为许多公立高校的巨额贷款买单事件就是事业单位法人在司法实践中破产的一个典型例证。况且,公立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只能解决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属性问题,但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却没有回答清楚,而这恰恰又是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也就是说,公立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从“有名无实”走向“名副其实”的关键在于,理清政府与高校的法律关系。如果高校外部治理主体权责不明,那么高校内部就很容易因为缺少缓冲机制而遭遇直接冲击,“组织内耗现象”“资源浪费现象”也就屡见不鲜。因此,“行政化”的制度根源是“单位制”,其根本出路在于“法人化”,“法人化”的关键在于解决府学关系。

四、“积极讯号”: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改革契机

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的来临是我国完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最大的时代契机。放眼世界,我们发现:美国从20世纪4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利用近30年的时间成为第一个完成大众化到普及化过渡的国家,它以市场化策略推动美国高等教育持续向前发展。日本从1964年到1992年利用28年的时间实现大众化向普及化的过渡,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成为日本高等教育领域“地震级变革”。德国在197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超过15%,到1998年左右迈进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扩大办学自主权、加强自我管理成为近些年来德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总体战略。英国于1988年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在2006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0.5%,历经18年完成普及化进程,其背后是撒切尔夫人倡导的新自由主义理念与行动发挥着推动作用。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教育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在高等教育普及化时代,竞争机制、效益观念、顾客导向以及服务意识等市场因素被普遍引入高等教育领域,即大学法人制度已然成为各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共同选择。这就揭示出,“普及化”与“法人化”之间具有深刻的内在关联,高等教育普及化意味着高等教育需求迈向多样化与个性化,这必然要求高等教育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做出相应的变革,传统的统一化、标准化的行政管理模式行将末路,强调自主性、自律性的法人治理模式将成为必然选择。换言之,高等教育普及化赋予了大学法人制度以时代意义。《中国高等教育质量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高等教育的学生总规模为3700万人,位居世界第一,是名副其实的高等教育大国。2015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预计到2020年将超过50%,迈进高等教育普及化阶段。如此说来,我国确立并完善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势在必行。

5.试着将《北京城的中轴线》一文改编成《内九外七皇城四》一文的风格。想一想改编前后的文本各自有什么特点。

在关注校内安全与环保的同时,注重向员工和学生传播安全环保意识,真正做到安全与环保事务人人有责,警钟长鸣。利用灵活多样的大课教育与网络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除了入校时对员工和学生进行常规的如防火、逃生等安全与环保教育外,注重年度培训和日常警示演练。对理工类员工和学生,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生物、化学、电力、激光和辐射等学科设计安全与环保课程的强制性训练。

在名义上,我国高等学校已具有法人地位。我国的大学法人主体资格是在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首次得到确认,之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以及1998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都对大学法人地位进一步予以确认,并形成了公立院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院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基本框架。但“事业单位法人”的双重身份与“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模糊身份使得我国大学法人陷入“有名无实”或“名不副实”的尴尬境地。进一步说,我国民办院校在事实上就是大学法人,只不过它们遭遇的困惑在于法人属性不明,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也就隐晦地接受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划分方式,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教育政策、适用相关的配套制度,同时宣告“民办非企业法人”的终结,从而缓解了民办院校法人制度的困境。但就公办院校而言,大学法人制度的完善可能更具有紧迫意义与深层价值。截至2017年5月,我国普通高校共2631所,其中公立高校1884所,比例超过70%,全国在校大学生总规模2696万,公立高校在学人数逾2062万,比例约为76%。无须辩驳,公立高等教育系统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公立高校的改革成效直接决定着未来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格局。

转眼亚洲,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日本、新加坡、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也展开了公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积极探索。印度尼西亚为摆脱东南亚金融风暴的影响自1999年开始推行公立大学法人化改革,虽在2010年因宪法法院的司法审查而一度遭遇挫折,但2012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12号)仍以迂回策略继续推进公立大学法人化的改革进程,[10]其改革成效仍值得关注。日本从2004年开始正式推行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国立大学的法律身份成为特殊的“独立行政法人”,其与政府的关系由“隶属型”转变为“契约型”。[11]新加坡政府于2005年1月公布《大学自主:迈向卓越巅峰》报告,新加坡国立大学和南洋理工大学在法律性质上成为“有担保的企业非营利有限公司”,创业型大学的发展战略图景愈加清晰。[12]韩国国立大学法人化的标志性事件是2005年的《特性化的大学革新方案》,[13]而2007年制定的《关于设立和运营国立大学法人蔚山科学技术大学的法律》则第一次为韩国国立大学法人化提供了法律根据。[14]2012年,首尔国立大学正式开启法人化改革,这一年被视为韩国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元年。台湾公立大学自1986年开始推进公法人化的改革进程,2003年《大学法修正草案》提出“渐进双轨制”的改革模式,但直到今天台湾公立大学法人化的具体改革方案仍处于酝酿之中。

[1]解德渤.面向2030年的中国大学法人制度改革[J].中国高等教育,2016(17).

①《奥地利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是独立组织,不是政府组织的一部分;大学组织决策由理事会做出,该法实施前被录用的教职员工属于公务员系列,实施后被录用的教职员工不是公务员,即实施“双轨制”的人事制度。请参见:[日]金子元久.高等教育财政与管理[M].刘献君,编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272-273.

②根据韩国教育统计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韩国高等学校共有189所,其中私立大学154所而占据绝对优势,国立大学有34所而占据重要地位(如首尔大学、釜山大学、庆北大学等),是韩国国立大学法人化的主体,而公立大学仅有1所(首尔市立大学,归首尔教育委员会管理)。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这实际上回避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法人财产权问题,从而为公立高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埋下制度性隐患。

[4]马怀德.法治是未来改革发展最大的共识[J].法制资讯,2012(11).

参考文献:

注释:

就在欧文报警之后,约10名警察立即赶到了利夫西家中。据警方描述,利夫西拒绝被铐上手铐,与警方推搡起来,结果胳膊被划伤。急救人员随后抵达,对利夫西的伤口进行简单处理。接着,警方再次试图铐上利夫西,不料利夫西“出拳殴打一名警察,又伸腿踢了另一名警察,口中还骂骂咧咧、威胁恐吓”。利夫西被指控抢劫、盗用服务、攻击他人、威胁恐吓等多项罪名,后被保释出狱。

[2]林中祥.大学的管理已经进入高成本与内耗的阶段[EB/OL].科学网,2017-01-04.

[3]张学文.大学理性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1.

④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请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

[5]洪源渤.共同治理——论大学法人治理结构[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1.

[6]姚荣.德国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演进的机制、风险与启示[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5(6).

[7]武翠红.金融危机背景下丹麦大学改革的战略选择[J].比较教育研究,2012(5).

[8]初宝云.芬兰大学法人化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2).

[9]钟宜兴,黄碧智.俄罗斯高等教育机构整并与法人化的论述[J].(台湾)教育资料集刊,2011(52).

[10]李昭团.印度尼西亚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化改革研究(1999年至2012年)[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50-63.

[11]吴越.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的政策变迁研究——基于支持联盟框架的分析[J].复旦教育论坛,2009(4).

白酒感官品评方法参考GB/T 33404—2016《白酒感官品评导则》、GB/T 33405—2016《白酒感官品评术语》。

[12]盛明科.新加坡大学与政府间关系调适的机制设计与制度创新——兼论新加坡经验对中国的启示[J].复旦教育论坛,2013(3).

[13]刘原兵.韩国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政策分析——以蔚山科学技术大学为例[J].高教探索,2013(5).

设计意图: 通过构建模型实现抽象概念的具体化、直观化和形象化,加深学生对细胞分裂过程中染色体行为变化的理解。让学生通过分组合作进行染色体模型构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合作学习能力。

[14]金红莲,臧日霞.韩国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述评[J].比较教育研究,2010(2).

[15]王洪才.现代大学制度:世纪的话题[J].复旦教育论坛,2011(2).

[16]李路路.单位制的变迁与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

(4)第二次讨论。各小组先在内部讨论,可选择多种形式进行交流学习,而后提出下一步需要解决和完善的问题。在该过程中教师引导各小组朝设定的教学目标迈进。

 
解德渤
《教育与考试》 2018年第01期
《教育与考试》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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