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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支持诉讼的专业化发展

更新时间:2009-03-28

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正是因为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才会有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是触礁搁浅还是继续远航。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的大厅树立着巨大的标语:“要像搀扶80多岁的老太太过马路一样,用心呵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占据很高的比例,根据中登公司2016年12月中发布的结算统计月报显示,2016年末投资者账户数为11811.04万,其中自然人账户11778.42万,非自然人账户32.62万。个人投资者占比高达99.72%李大霄:《散户是中国股市的大功臣》,载《华夏时报》2017年1月24日第三版。。就连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两会”期间答记者问时的回答也是强调,中国是中小投资者(散户)为主的股票市场。国外证券投资市场机构投资者居多,而我国A股市场中小投资者居多,这决定了我国市场特性与成熟市场有很大的不同。而历次证券市场发生的丑闻事件,遭受重大损失的都是中小投资者。广大中小投资者形单影只,处于弱势地位,通过民事追责机制维权呈现一盘散沙、毫无头绪的状态。随着中证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的设立和证券支持诉讼的提起,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有了很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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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支持诉讼的数量考量

投资者合法权利的保护是证券法的核心精神,而无救济则无权利。证券投资者具有双重身份,一重身份为上市公司股东,另一重身份为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依据证券市场中的信息进行交易;在上市公司内部,投资者依据持有的股份享有股东权。投资者可依据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依据证券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在公司法中,主要调整公司与众多的股东间的关系,主要为“内部人”;而证券法中,调整的是主要关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之间的关系,关注的是不特定投资人,是“外部人”陈甦:《证券法专题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内部人”的股权占比太小,不受重视;“外部人”缺少专业知识,易受到不实信息的干扰。不实信息的来源有时是所投资公司违法违规发布的信息,相对于资源雄厚的上市公司,“外部人”身份使中小投资者难以辨别,处于弱势地位。

2016年7月20日,投服中心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声音调研平台”开展一项市场调研,发布了《投资者权益知识调查报告》和《投资者风险认识调查报告》两项报告。报告显示,87.75%的投资者都愿意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但是35.9%的投资者认为自己没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朱凯、赵怡雯:《重构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载《国际金融报》2016年9月19日第7版。。众多投资者受到损害,却鲜少有投资者会提起诉讼。在2001—2016年间,共有249家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但已公开信息显示仅有69家被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占比仅为28%。在众多民事诉讼中,仅仅出现了两例支持诉讼。

  

图1

2016年7月25日,投服中心接受了全国14名原告的委托,向P2P公司、高管及实际控制人鲜言提起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2017年1月23日在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这是法院受理的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是一次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破冰”之举。在2016年8月份投服中心已接受11名中小投资者的委托,将对康达新材造假上市案件的责任人提起了诉讼。投服中心一共支持全国25名中小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实际侵权行为人提起了证券支持诉讼,共计要求索赔265万余元,将一盘散沙状态的受损中小投资者团结凝聚成一股不可小觑的维权力量。

基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诸多特点,可以参考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模式,也就是建立证券法院或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是基于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从而展开了改革,进行了独立性、跨区域性的管辖。比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司法辖区将跨越广州市,涵盖除深圳外的整个广东省,这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也可以在法院中设立专门处理关于金融行业纠纷的法庭,如上海浦东人民法院成立了金融法庭。

证券支持诉讼发展的必要性

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明确,“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该意见直接表明了最高院对于证券诉讼的立案政策,不再设置过高的立案门槛,使得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变得更为便捷和亲民,也是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

(72)小叶鞭苔 Bazzania ovistipula(Steph.)Abeyw.杨志平(2006)

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资金等弱势地位,单个投资者行权维权面临专业知识储备不足、耗时久、成本高等重重阻碍。信息占据着资本市场的关键,同样也是求得民事赔偿的关键。上市公司占有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等关键优势信息和优势地位,在诉讼和交涉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投资者并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不具备专业知识,无法鉴别上市公司的“小动作”尹晨:《探寻阳光下的理性繁荣——中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支持诉讼是以受损投资者为原告,维权组织发挥专业和信息优势,为投资者提供诉讼支持。其目的就是让中小投资者与被告在诉讼地位和能力上实现实质对等,降低诉讼维权门槛,促进证券市场公平正义。随着首例证券支持起诉的结束,关于破冰之诉的经验应当进行总结和完善。证据是诉讼的关键,也是法院立案受理的前提。证据方面的搜集制度也要进行规范和常态化,以使后续诉讼更顺利地进行。

2.违法主体较低的违法成本

民事责任成本较低。民事责任的最主要特点——损失的填补,没有在证券民事赔偿中得到充分的发挥。违法成本难以和违法利益相提并论,使得上市公司宁愿冒着处罚的危险,也要火中取栗。由于受到信息、地域、成本等多条件的制约,主动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投资者不会超过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总人数的10%,起诉总标的不会超过投资者可计算损失总额的5%。这也显示出,民事违法成本并不高昂。

行政责任成本较低。据统计,在过去的三年里,共有35家公司涉及财务造假而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处罚最为严重的属海联讯,被处罚882万元,海联讯的实际控制人章峰被处罚1203万元。其余公司的罚款都没有超过证券法的顶格处罚——60万元,这笔费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简直就是无关痛痒、九牛一毛。《证券法》因处罚力度过小被戏称为“豆腐法”,没有锋利的“牙齿”,已成为妨碍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重大障碍。针对行政责任的无力度特点,本次修订的《证券法》也做了关注。在2017年2月9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进入2017年后的18起案件 朱宝琛:《证监会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内幕交易占比最高》,载《证券日报》2017年2月9日。,通过该观察以上数据,可以看到多人的罚款达百万或千万,行政罚款的数额在上升,这也体现出行政责任成本未来的上升趋势。

刑事责任成本较低。《刑法》对证券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六条七种证券犯罪行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在经过审判的案件中,兄弟科技内幕交易案是较为典型的案件,被定义为“情节特别严重”,但是两名被告金建平、吕悦明二审却因多种原因被判缓刑;还有三变科技、宝利沥青等内幕交易案,也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最后均被判缓刑。诸多的证券类犯罪判决结果均显示“轻量刑并适用缓刑”,使得犯罪行为猖獗。

3.诉讼环节困难重重

由于审判能力和独立性等方面原因,法院在诉讼各阶段都存在问题,使得投资者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包括立案关、审理关、判决关和执行关等,打击了投资者的诉讼积极性。部分法院在立案环节设置了重重障碍,增加受理难度;有时虽勉强受理但提高了证据门槛。有些法院在审理时对于实体法的适用似乎带有倾向性地不利于原告,尤其体现在对于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和系统风险因素排除等问题上的处理。比如,在2011年12月判决的华闻传媒案中,法院认为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不构成虚假陈述事实。这显然有违法理,与其他法院对于此类的判决大不相同。即使投资者苦苦等来了有利的法院判决或调解,执行环节又可能出问题,使得投资者难以真正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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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支持诉讼的发展现状

1.前置程序的取消

2003年1月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月9日。。”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立案的条件,即原告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需明确,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就应当立案,当场登记立案。前置程序的合理性受到了质疑。

1.中小投资者的相对弱势地位

能力的形成需要习惯的养成,良好习惯的养成要靠我们平时的细心引导。要使学生提高口语交际能力,必须重视成功的范例引导,从小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际习惯。

2.投服中心的设立

依据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维权组织,以此来完善保护体系。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依据此项政策而建立。投服中心的自我定位涵盖三个方面,对于上市公司起到督促作用,对于投资者起到保障作用,对于中国的资本市场起到优化作用。具体的方面包括,持股行权、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调解纠纷、接受申诉并提供咨询职能、投资者教育、影响立法进程陈洁,《证券法应明确投服中心的功能定位》,载《中国证券报》2016年12月13日。。通过将投资者保护工作进一步前移,全程为投资者保驾护航。

在持股行权方面,投服中心正在进行扩大持股公司的数量,在多家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甚至万科股权之争中都提出过犀利的问题,对上市公司起到了督促的作用。在支持起诉方面,由投服中心负责准备诉讼材料、委派诉讼代理人,中小投资者仅需签字委托就能实现自身权利的伸张和维护,简便易行。支持起诉是帮中小投资者打官司,通过塑造典型案例,很容易使得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快速提升。

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投服中心填补了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和市场保护的短板和空白,以新的机制和手段推动中小投资者保护迈上新台阶,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秩序的优化和完善。通过落实法律保护、助力监管保护、支持自律保护、践行市场保护、提升自我保护,形成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新格局刘国峰:《投服中心:寻求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新路径》,载《中国证券报》2016年12月22日。

3.支持诉讼的启动

支持诉讼则是以受损投资者为原告,维权组织发挥专业和信息优势,为投资者提供诉讼支持。其目的就是让中小投资者与被告在诉讼地位和能力上实现实质对等,降低诉讼维权门槛,促进证券市场公平正义。法律条文中可以找到相关程序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说明:本数据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库的有关数据,年份为裁判年份,民事赔偿诉讼数量为有关判决裁定的数量,支持诉讼数量因未发布判决书,为起诉年份。

(143)爪哇扁萼苔 Radula javanica Gottsche,Syn.熊源新等(2006);杨志平(2006)

制冷循环可分为以下四个过程(1)绝热压缩过程:碳氢冷媒在压缩机中从低温低压的饱和蒸汽状态提升到高温高压的过热蒸汽状态;(2)等压放热过程:高温高压过热蒸汽进入冷凝器将能量以对流的方式传递给空气媒介,使碳氢冷媒等压放热至饱和状态或过冷的高压常温饱和液态冷媒;(3)等焓绝热膨胀过程:常温高压冷媒经节流结构后压力迅速降低,少量液态冷媒因压力骤降而闪蒸为气态,最后冷媒以气液两相离开节流机构;(4)等压吸热过程:低温低压碳氢冷媒进入蒸发器时,利用冷媒相变过程高潜热值特性吸收蒸发器外介质热量,实现冷却的效果。

证券支持诉讼制度的完善

1.管辖法院专业化

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未对证券赔偿纠纷进行管辖法院的规定,而是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的管辖方式。但是现实中,由于证券赔偿民事诉讼的诸多特点,导致一般管辖原则出现局限性。首先是证券赔偿案件涉及人数多、波及范围广。证券发行交易网络覆盖全中国,证券市场跨省越区,已经是实实在在的“全国一盘棋”,证券市场涉及全国范围的投资者的利益。不论提及诉讼的主体人数,在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可能遭受侵及的可能性下,将管辖法院的层级设定为中级,可能会导致法院处理的不适宜。其次,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极具专业性。证券民事赔偿纠纷在证据方面难以收集,而且由于不少法官证券知识缺乏,对有关证据的效力和诉讼进程难以把握,使证券民事赔偿纠纷的定性和处理困难。最后,依“原告就被告”可能产生地方保护倾向。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遵循“原告就报告”的管辖,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一般的上市公司具有较大的规模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基于其经济贡献,在公司当地的影响力很大,很有可能遭受同案不同判、同一条文不同理解的情况以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到,我国证券投资者对于自我保护途径和手段不甚了解,更谈何进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举证难题。同时也显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数量逐年上升,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意识也在逐年上升;但是证券支持诉讼的数量显得有些少,也显示出证券支持诉讼的发展潜力。

并且,在2016年11月28日公安部正式确定了5个证券犯罪办案基地,专门承办特别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及相关工作任务。公安部的负责人员介绍时也谈到证券专业领域大要案件频发,影响范围广、涉及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其中个别案件甚至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侦办及处置难度极大,由此确定五个证券犯罪办案基地,真正实现扁平化指挥、合成化作战,而且有利于整合优势警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区域协同、多警合成”打击证券犯罪的新格局王梦遥:《公安部确定5个证券犯罪办案基地》,载《新京报》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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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专门独立出来和公安部的5个证券犯罪基地都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广域化,设立单独的证券法院的必要毋庸置疑。并且专业的证券或金融法院还应该设立专家库,为专业的金融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专家库可以包括各个金融行业的资深实际操作专家、学术专家、科研人员等。需要提供专家意见时,可以依据相关行业随机抽取。法治是证券市场善治根基,证券市场对公正独立的司法体制有更高的要求,目前证券市场的发展明显受到旧有的司法体制桎梏,迫切需要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予以配套,从而使得整个国家司法体制向更加公正、更有公信力的方向发展。

2.证据支持常态化

并且,由于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具有“小额多数”的特点,对绝大多数的个体受害投资者而言,诉讼成本可能远超过赔偿数额。中小投资者对于寻求赔偿,态度最普遍的是“搭车心理”,往往会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个体投资者即便权益受到侵害,也基于以上因素而不愿提起民事诉讼保障自身权益赵万一:《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8页。。这样,在“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下,司法保护对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也就无能为力。

立案环节的证据支持。随着行政处罚前置的取消,证明行为违法性的责任就成为投资者无法迈过的坎。对于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要提交被告的行为具有虚假陈述的初步证明材料。相关证据可包括:证券监管机构已对被告进行立案调查;证券监管机构已对被告采取监管措施;公安机关已对被告涉嫌证券犯罪进行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已对被告采取监管措施、惩戒或处分;上市公司已披露更正公告或被告的其他自认违法行为;媒体揭露被告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庭审环节的证据支持。行为的违法性证明。首先要证明具有虚假陈述的行为的存在,即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这几种违法行为。其次,要证明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关于重大性的理解,可以按照最高院杨临萍庭长在《关于证券投资类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中的相关理解:重大性,是指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决定的可能影响,其主要衡量指标可以通过违法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来判断。只有重大虚假陈述行为依法才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虚假陈述不具备重大性则不足以影响投资者的判断,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环节的证据支持主要是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证明。对关于基准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和更正日的确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过错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尤其是确定损害后果方面,还要考虑系统性风险、投资差额损失等方面,投资者对这些方面的知识不甚了解,投服中心应充分发挥其专业性为投资者的诉讼提供技术支持。对于一些关键点的举证,可以辅助投资者拿到合理的赔偿。

3.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化

(2)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如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厕所建设减免收投资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免收公厕拆迁建设管理费用等。

在一般侵权法领域,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补偿,仅补偿所受损失,并遵循恢复原状原则,既不少补也不多补。证券民事责任的功能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功能相同,也是“补偿性”为主。但是,证券民事责任有其独特之处,比如行为隐蔽、专业,因果关系认定难,受害人众多、不确定,并且具有损害国家经济正常运行的可能。为制止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考虑提高责任人的赔偿数额,使受害人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 李国光、贾纬:《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在损失补偿之外,凸显证券民事责任的惩戒功能,以高额的违法代价制止侵权行为的频发。

(二)营造茶文化浓厚氛围。一是挖掘茶文化故事。在全区范围内采集有关永川秀芽的民间传说、民俗故事,结集成册,编排茶文化节目,深入百姓日常开展宣传。二是设立全民饮茶日。现场表演手工炒茶技艺,展示茶席、茶礼、茶艺、茶具及茶文化创意产品,邀请市民游客免费尝饮国内各地名茶及特色茶饮,普及全民饮茶理念,共享和谐健康生活。三是举办系列茶文化活动。由相关部门牵头,定期以茶为媒,开展茶事、茶艺活动,举办茶王赛、斗茶、品茶活动;通过摄影、书法、绘画、征文、短剧等多种形式宣传茶文化,在永川营造浓厚茶乡文化。

在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惩罚性赔偿进行规定,而只是选择了证券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功能。舍弃证券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并不意味着该功能无足轻重,而是在立法时与当时的立法环境不能协调,尚不适合进入公众视野。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支持,惩罚性功能在民事责任的其他方面有着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都加入了惩罚性赔偿。相较于一般消费者,金融消费者人数虽不如一般消费者众多,但基于某些爆发性事件的影响后果也是巨大的,丝毫不亚于一次食品安全事件。既包含投资者的直接损失,也包括所有投资者对于市场的信心丧失和证券市场的萎缩。可以认为惩罚性赔偿补偿的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是对恶意、恶劣行为的填补。而证券民事侵权行为既形成了社会形态的利益损害,又存在难以估确的宏观市场损失。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直接规定具体倍数;第二种在具体倍数下自由浮动;第三种,完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较为可行的措施是第二种,既有原则性也不丧失灵活性。建议采取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以四倍惩罚性赔偿为限额,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加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马新彦:《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结 语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个人投资者受到大量信息的冲击,处理信息非理性化,容易导致跟风和“传染”,从而导致投资偏短线化,市场的稳定性较差。投服中心要引导投资者进行专业化的学习,提高辨别能力,做理性的投资者。同时,通过支持起诉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使得投资者充分了解救济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为中小投资者构建权利有保障的证券市场。

看到商人借助自己的权力挣到了钱,李青海羡慕之余打起了自己做生意的主意。他知道党员领导干部不能经商办企业,于是2011年3月,以亲属名义登记注册了镇赉县五棵树广播电视站,由他实际出资运营,至2018年1月,共收取收视费用570余万元。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那么商业贿赂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呢?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通过给予对方贿赂以取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这不仅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秩序。

 
杜佳蓉,樊鸿雁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7年第02期
《民事程序法研究》2017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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