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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及其创新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的讨论一直在继续,目前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金融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被看作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重大的制度创新,颠覆了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一位学者指出,互联网金融不仅颠覆了传统的金融支付方式和交易方式,而且对传统金融业务、传统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方式等构成了挑战[1]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

1.传统金融机构网络化。近几年,互联网大潮席卷全国,传统金融机构也借着“互联网+”的大潮走上了优化升级之路。一般把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将自身的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借助互联网开展金融服务并建立相应的网络平台称之为传统金融机构网络化。

2.众筹。所谓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募集大众的闲余资金,借助某一平台的整合和包装,变成一种有资金需要的人使用的援助资金。众筹融资平台利用互联网传播信息快的优势,通过对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大力宣传,并由此博得更多网民的关注,继而取得支持企业发展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3.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2]。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百度钱包等。

“提升地热钻探技术水平将有助于开发我们脚下的热能以扩大本土能源份额。”美国能源部负责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事务的首席助理部长帮办丹尼尔·西蒙斯说,“地热能是可靠的基载能源,运行稳定又具有灵活性,可以为确保国家电网的稳定性和弹性提供一系列基础服务。”

目前,相对于计算机网络的发展速度来讲,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还比较滞后,所以完善相关安全立法迫在眉睫。加强对现有法律的完善,另外,需要对涉及计算机网络安全建立专门立法,加快网络安全法律建设,从法律层面来实现计算机网络的规范化与安全化。

信用风险是金融业务的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所导致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意外的收益,它的后果就是损失,甚至是巨大的损失。例如,在P2P网贷平台上,客户的资金和平台的资金没有实现有效隔离,极易出现携款跑路现象,又由于缺少抵押担保,客户资金很容易遭受损失。P2P平台具有筹资、中介、担保等职能,但对于资金来源、投资去向没有实施有效监控,在一定程度上累积了一些信用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面临的四种风险

(一)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有研究表明,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担忧主要表现在信息技术方面。信息科技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非授权入侵系统风险,一旦发生非法入侵,客户的信息就会泄露,伴随着内部信息混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入侵者如果将病毒植入到系统中,数据的准确性将得不到保证。

(二)信用风险

4.P2P网络借贷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即点对点网络借贷,指的是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来实现借贷双方各自满意的契约。P2P网络借贷企业在此过程中扮演着中介平台的角色。

(三)信息技术风险

比如,阿里巴巴的余额宝、腾讯的理财通等理财方式一般都是短期的、资金可以随时赎回,平台把用户的资金用于购买相对长期的货币基金,这中间就存在资产和负债的期限没有达到完全匹配的情况,很容易产生再融资风险,再遇上货币市场中出现的意料不到的剧烈波动,投资者会要求集中赎回资金,就会使平稳运营但短时间内资金紧张的金融企业走入偿付不起的困境,只能通过低价抛售资产来偿付投资者,最终导致资产进一步缩水。

(四)法律风险

Research on the type hierarchy construction of community endowment facilities under the guidance

主要表现为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主体违法、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违法,缺少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对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务在市场准入、金融监管、身份认证、信息保护等方面没有明确立法规定,交易依据协议规则,出事通过仲裁解决,缺少相关法规约束,进而产生很多无法预料的法律风险。就众筹模式来说,由于信息不对称,在未获得投资项目产生的收益前,资金的提供者对资金去向不能实施有效监督,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无法保证,容易产生非法集资事件。

三、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目前,国家已出台一些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但法律制定的速度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节奏,要加快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使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过程沿着正确的发展方向行进。为了给金融创新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对互联网金融实施严格监管,并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实现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循环。当前,在法律规范和行业监管的双重约束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良好,接下来对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明确各模式的经营范围,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的监管,消除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进而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行业自律,发挥互联网金融业协会作用

当前,尚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体系,进入此行业的条件宽泛,再加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实力各有不同,导致整个行业环境良莠不一。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约束,也需要行业自律,这样才会使得行业环境逐步向好。因此,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业协会的作用,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实现自我约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一是针对本行业建立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增强互联网金融企业对风险的控制力。二是要从法律层面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授权,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自我管理的有效性。

鉴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重要圩堤的管理机构专业属性不一,行政管理多头的现状,以及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与堤防管理机构并重的现象。应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湖泊圩堤管理局,下设县级河道堤防管理局为主体的管理模式,部分3级与所有4级圩堤可以设堤防管理站,堤防管理站隶属县级河道堤防管理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县级、管理站等湖泊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全部纳入公益性事业编制。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捡控制,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信用风险,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十分重要。可从两个角度对风险进行管控: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首先,建立完备的计算机安全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规章制度,完备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操作规程;其次,建立一支专业技术团队管控互联网金融风险。二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具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职责,可以通过它建立一个客观、全面及真实的信用数据库,将企业的经营状况、个人的信贷状况、缴税情况及违法违章情况纳入信用数据库,全面体现企业和个人的资信状况。既要在线上对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双方进行核实,还要在线下对其进行详细了解,完善客户信用评价机制。

参考文献:

[1]周宇.互联网金融:一场划时代的金融变革[J],探索与争鸣,2013.9

[2]侯成晓,邱永辉.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模式与金融改革[J],金融前沿,2017.3

 
王大维
《农场经济管理》 2018年第04期
《农场经济管理》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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