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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民合作社开展精准扶贫的现实困境和突破路径

更新时间:2016-07-05

改革开放后,党中央将扶贫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并制定了区域开发式的扶贫战略,实施了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发式扶贫,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了13亿多人口的温饱问题,让7亿多人口摆脱贫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扶贫环境、扶贫对象等发生了深刻变化,大多数贫困人口“插花型”分布于偏远农村地区,这些给农村扶贫工作带来严峻挑战。为此,党中央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扶贫工作思路,并制定了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联合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制度安排有着互助性、益贫性、灵活性等特征,是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理想载体。本文从农民合作社的视角出发,分析农民合作社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意义,探究以农民合作社推进精准扶贫的方法路径。

一、精准扶贫与农民合作社的内涵

(一)精准扶贫

经过三十多年的扶贫攻坚,中国扶贫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扶贫工作中地方政府常常搞不清“谁最贫困”“为何贫困”“怎样扶贫”等问题,并产生了“扶不准”“走过场”“虎头蛇尾”“水过地皮湿”等扶贫问题,这些不仅浪费了国家的扶贫资源,也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为此,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在湘西考察时指出,要精准扶贫,切忌喊口号,不要定好高骛远的目标。2013年底党中央出台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的总体要求。所谓精准扶贫是指根据地区或人口的贫困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的手段精准识别、帮扶和管理扶贫对象,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扶贫工作,也就是说,谁贫困就扶持谁,谁的贫困程度越深,对谁的扶持力度就越大。精准扶贫机制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将贫困对象精准识别出来,并建立扶贫工作档案。二是分析贫困对象的致贫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扶贫工作。三是通过信息化系统对扶贫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扶贫工作的实施效果;建立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定期披露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四是对扶贫工作进行精准考核,建立有可操作性的精准扶贫考核机制。

(二)农民合作社

国际合作社联盟认为,合作社是人们通过共同拥有的、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自己的经济、社会、文化等需要的自治联合体。所谓农民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经济基础,以农民平等自愿、平等互利、民主管理为基本形式,以合作社法律法规和制度章程为依据的互助性农业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在不改变农户经营的前提下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通过农民合作社为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和加工、农业技术服务等,有效降低了农业经营风险,改善了农业的微观经济基础。

二、以农民合作社开展精准扶贫的现状分析

(一)开展精准扶贫所面临的制约因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粗放式扶贫已不适应新常态下的社会贫困现状,比如,贫困村与贫困户的识别难度越来越大;财政扶贫资金往往被农村富裕户所占有,而真正的贫困户并未从政府扶贫政策中受益。于是,党中央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扶贫战略,但是由于受扶贫资源有限、扶贫机制不健全、扶贫组织发展滞后、扶贫对象参与不足、扶贫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精准扶贫效果往往不尽人意,也无法有效解决贫困人口的可持续生计问题。此外,在传统扶贫制度下,基层政府、农村组织、农村“能人”等地方势力在长期互动与博弈中形成了稳定的关系网络,并逐步发展为能够扭曲和阻碍农村扶贫政策实施的结构性力量。在地方势力影响下,农村扶贫政策常会遭到扭曲和变形,农村扶贫项目也难以落实和推广,即便是农村低保政策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这就需要创新扶贫工作机制,强化政府在精准扶贫中的责任,建构专项扶贫、社会扶贫、行业扶贫的社会扶贫格局[1]

(二)以农民合作社开展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农民合作社是弱势农户联合而成的自治性组织,它依靠融入乡村社会而获得发展空间,与贫困农民有着天然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农民合作社是农村贫困群体脱贫致富的重要载体,也是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最有效的经济组织。比如,农民合作社具有减少农业生产投入、推动农业集约化生产、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力等功能,可以优化农户所拥有的自然资本,开发农民潜在的社会资本[2]。再如,农民合作社可以带领农民经营经济性作物,为农民提供灵活多样的就业机会;可以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学习平台,这些对贫困农民的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农村扶贫工作中,如果由政府解决“扶持谁”,由农民合作社承担“谁来扶”的角色,然后通过农民合作社的技术培训、统购统销、产业项目等解决“怎样扶”的问题,必然能够收到精准扶贫的效果。如果将财政扶贫资金划拨给农民合作社,将扶贫资金转变为贫困农民在合作社中的股权,必然能够更好地保障贫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贫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

发展特色产业是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也是开展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农民合作社是农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也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供给者,它在发展特色农业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也是开展特色产业扶贫的重要平台。但是多数农民合作社与贫困农民的关系松散,多数贫困农民也未加入农民合作社,这无疑削弱了农民合作社的扶贫功能。所以,应通过多种政策措施支持贫困农民加入农民合作社,通过法律法规保障贫困农民在合作社中的合法权益;还应建立农民合作社与农村扶贫的衔接机制,实现扶贫项目、扶贫资金、贫困补贴等与农民合作社的无缝对接,以更好地发挥农民合作社对贫困农民的组织与带动功能。比如,政府可以利用精准扶贫项目、专项扶贫资金等对吸纳贫困农民数量多的合作社进行重点扶持,以更好地提高合作社的发展能力和扶贫能力。可以整合农民合作社发展基金与精准扶贫专项基金,建立以精准扶贫为重要标准的农民合作社扶持机制,以更好地提高农民合作社的扶贫积极性。为了解决贫困农民的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山西永济市就建立了有利于贫困农民的政策性贷款制度,5000元以下贷款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免收利息,5000-10000元贷款月息为5厘,这无疑提高了贫困农民的生产能力。

(三)以农民合作社开展精准扶贫的问题表现

随着农村扶贫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贫困人口越来越少,而扶贫难度却越来越大。当前的贫困农民多是老弱病残或缺乏劳动能力者,他们缺乏生产能力和收入来源,这使他们常常在贫困线上徘徊。所以,在农村扶贫工作中,应探索资产收益扶贫的新路径,不断提高农民贫困人口的资产性收入。比如,可以将精准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转化为贫困农民的入社股金,由合作社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以实现贫困农民的资产保值增值。四川仪陇县就开展了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通过群众评议的方式确定贫困对象,用“政府给贫困户赠股”的方式帮助贫困农民在合作社中获取一定的股权,使贫困农民获得了稳定的资产收益。

电力安全工器具在电力生产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其能够确保电力企业产电、供电的有序进行。但是在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过程中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对人的生命安全有着一定的威胁,经常会出现安全事故,电力企业要加强对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的策略彻底的解决这些问题,促进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以农民合作社促进精准扶贫的突破之路

对于我们来说,共享经济的监督管理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方式。因为共享经济产品主要的生产目的就是为人们进行服务,人们通过使用共享经济产品不仅仅可以提高生活质量还可以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但是到目前为止即使政府加入了监管,但是很多方面还是出现了监管不力的情况。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发现,这种新型的管理模式随处可见,但是由于这种模式刚刚开始运行,所以很多人对这种共享模式的认知还不够全面。而且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很多时候政府没有全面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例如:现阶段城市中出现的共享单车,很多人在使用之后都不会将车停到停车位,导致车辆的随意摆放,给城市造成了交通影响。

从精准扶贫角度看,农民合作社是基于熟人社会的社会组织,它对农村社会结构、农民经济状况、农民贫困对象等非常了解,可以有效解决精准扶贫中的“扶持谁”的问题。在农村扶贫工作中,让农民合作社承接国家扶贫项目、吸纳贫困农民自有资本等,可以有效解决精准扶贫中的“谁来扶”的问题。因此,应从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特征、组织结构、发展态势、制度设计等出发,深入分析精准扶贫中的“怎样扶”,以更好地解决贫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3]

(一)以特色产业开展精准扶贫

临床药师询问患者病情、合并用药及日常饮食等具体情况,经过比较分析可能影响该患者华法林INR值的因素,包括病理生理方面、合并用药方面及饮食方面。

(二)以资产收益探索精准扶贫

农民合作社是以“人的联合”为基础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但是合作社成员在资产数量、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整体素质等方面有着较大差异,这种资源禀赋差异很容易形成异质性的社员结构,进而影响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和组织管理。当前,许多地方的合作社都出现了“合作制”向“会员制”的倾向,大股东掌握着合作社的大部分财产,也是合作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他们常利用自己的组织优势和资源优势将农民合作制度异化为对自己有利的治理结构,将合作社变成了为自己谋利的工具。此外,由于政策扶持力度有限,许多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潜力有限,不能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无法增加社员的经济收入,从而制约了贫困社员的脱贫致富。截至2015年底,国内共有农民合作社147万家,这些农民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社员收入增长有着较大的差异性,经济条件较好的社员收入增长更加显著,而贫困社员的增收效果却并不明显,这些背离了农民合作社的益贫性宗旨,也遭到了社会各界的批评和质疑。因而,应深入分析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种种问题,建立农民合作社和精准扶贫协同发展的机制,依托合作社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让更多的农村人口脱贫致富。

(三)以农技推广实施精准扶贫

在农村地区不同经济状况的农民获取新知识、新技术的渠道和速度是有差异的,贫困农民获取知识、信息的数量与质量远远落后于经济地位较高的乡村精英。乡村精英可以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经销商等获取更多的农业技术知识,而贫困农民只能通过熟人传播获取新知识与新信息。因而,在科技扶贫过程中,可以利用农民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统一的农药化肥、农技服务、技术培训等,提高贫困农民的农业技术运用能力,以更好地改善贫困农民的农业生产状况。比如,甘肃省就出台了“1+17”精准扶贫方案,鼓励农民合作社在种畜种苗统供、技术信息服务、疫病统防统治等方面对贫困农民进行帮扶,有效提高了贫困农民的农业生产能力。

农民合作社是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也是开展精准扶贫的重要平台,对于促进农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从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出发,探索以农民合作社促进精准扶贫的方法路径,以更好地解决社会贫困问题。

参考文献:

[1]韩国民,高颖.西部地区参与式扶贫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互动研究[J].农村经济,2009(10):116-118.

[2]陈琦,何静.专业合作社参与扶贫开发行动分析:来自QZB茶叶合作社的案例[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5(03):46-51.

[3]齐桂亮.欧美传统合作社制度对扶贫政策的启示[J].企业技术开发,2011,30(22):58-59.

靳芳菲
《安阳工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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