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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现状和法律规范评析

更新时间:2016-07-05

传统金融产业面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冲击,不得不就效率性、未来性思考能否通过科技来提升服务,将金融服务与科技做整体性、全面性的考量,并就原本服务所具备的优势与未来科技所创造的契机作一整合性的再创造。

上述问题的产生使得“金融科技”的名词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并重视,支付、投资顾问等方面都可以见到其影子。科技的功能加上创新的方式颠覆了原产业所提供的服务模式,使现行法律无法对金融科技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规范。

统计发现,调查人群中女性比例过半(282人,占57.8%);年龄结构以中青年为主(占90.57%),其中25~44岁年龄间的受访者有214位;文化程度上,本科及以上人数占41.39%,高中及中专以下学历占到36.48%;学生群体最多,占17.21%,离退休人员及专业/文教技术人员所占比重次之,均占14.14%,其余为不固定和其他职业者.

一、起源和市场

贷款的历史可追溯到美索不达米亚社会所使用的交易方式。今天,借贷的种类已不限于单纯的金钱或物品,而是逐渐发展为个人信用上、资产上的预先借贷。金融科技的发展为借贷模式带来了改变,从先前的金融体系对个人、企业,转变而成个人对个人,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网贷平台)便随之诞生。该模式在2005年由英国Zopa公司最先创造,其核心在于通过借贷平台创造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之媒合,使资金达到有效的利用,其后美国成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如Lending Club、Prosper等,在整体概念上与 Zopa大同小异[1]

传统借贷方式是借贷双方通过合意签订契约,属于民法范畴。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前提下,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媒介把单一款项分成多笔数额较小的资金借出,能够有效降低借贷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借贷手续简单、成本低廉、出借人回报率高,以及它的实时性、快速性,是网贷平台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的最大优势。传统金融借贷须就借款人信息、还款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而网贷平台无法律上的许可查询当事人信息,只能依据当事人自行提供的信息做出判断。

《办法》第3章规定了业务规则及风险管理,第9条强调借款人及放款人资料的真实性审查、借贷主体个人信息不得对外泄露等。但其中仍有多处矛盾:不能泄漏当事人信息,又要进行当事人身份核查,在法律中是否具有效力?金融机构对个人资料搜集审查具有法律依据,但民间融资平台同样进行该项举动,是否造成大众信息泄露或被非法搜集使用?第15条指出放款者需自行承担借贷损失,可知若逾期还款人无力还款,则放款者只能自认倒霉。从风险性来看,又会有多少人愿意从事放款行为?第26条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需就放款人年龄、财务、经验等项目做出评估,该评估在信息无法完全取得的情况下又该如何进行?另外,这一章仅就放款者的资格进行了说明并加以条列,对于借款者保障来看,只说明了信息保护问题,并无实质上的保护措施,例如借款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名下是否具有动产及不动产等均未在办法中体现[5]

二、现状与法律规范

国土资源所是国土资源管理的最基层窗口单位,在宣传贯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保护开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形成了大量的档案材料。这些国土资源档案是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特别是农民宅基地纠纷,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矿政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等基础工作的重要依据。但是,当前国土资源所的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程序不规范、保存不全、档案的服务功能发挥不够、信息化建设滞后等诸多问题。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所档案管理工作,使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健全,运转有序,工作规范,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紧迫而又十分重要的任务。

在我国“互联网+”政策支持引导下,金融科技的概念逐步影响到传统借贷领域。2007年,“拍拍贷”作为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上海成立。因其准入门槛低、市场需求大,网贷平台在短时间内急速膨胀。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蓬勃发展,其最受关注的地方在于如何确保投资人、放款人借出去的钱不会受到借款者的恶意拖款或诈骗。网贷平台的公正性、稳定性是借款者所看重的因素之一,当借、放出去的款项变成网贷平台吸金、诈骗的对象时,如果缺少完善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控制,则平台必然无法长久经营。

本项目一期污水处理采用“常规预处理+百乐克生化池+二氧化氯消毒”二级处理流程,主体工艺是百乐克工艺,百乐克工艺为德国的一项污水处理工艺,是一种具有脱氮除磷功能的多级活性污泥工艺,污泥采用机械脱水。

由于当时监管机制并未预料到网络借贷这一新兴金融科技行为对传统金融带来怎样的冲击,故并没有予以过多规范。而网贷平台由于在性质上界定模糊,无法明确网络平台是属于科技创新业务还是金融借贷系统,或是作为借贷行为的简单媒介,相关主管部门无法对其实行有效的风险防范或管控,加之网贷平台自身的风险性和局限性,最终导致诈骗、高利放贷、“裸贷”等社会问题的产生[2]

从借贷后的还款风险看,主要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借款人逾期不还或者出借人放款后无法收回时,网贷平台作为借贷媒介是否应承担过失责任。其次,通过平台借贷的金额普遍不高,若通过法律诉讼在经济效益上是否等价仍有待商榷。最后,若放款人或借款平台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是否会发生与公序良俗相悖的问题,如“裸贷”事件。当担保物从动产、不动产变成了裸照、性交等非社会通常所能认可的行为时,贷款与性交易间的界限是否明晰[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对网络贷款平台的担保责任与法律规范做出了阐释,第1项明确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这一平台成立借贷关系,若当事人要求网络贷款平台承担担保责任则与法不合。但第2项指出若网络贷款平台通过明示或其他证据证明该网络平台可为其借贷提供担保,则法律予以支持。从中可以推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的借贷行为被定义为单纯媒介行为,若自行提供担保产生后续问题,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承担责任。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经济细胞”,占据了中国企业总数的半壁江山,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不断增强。但因自身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在资金借贷方面得不到银行青睐,在融资体系中一直被边缘化。同时,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来源重叠性较高,地方政府如需发展业务必须自行向商业银行借贷。但由于地方政府所承担的大部分是公益性项目,使得银行放了款却无利润回馈,甚至产生呆帐。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对地方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好服务,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限制了地方政府通过商业银行解决发展资金问题。商业银行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借贷需求,间接促成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诞生。

我国在网络借贷平台兴起时并没有严格的对其行为作出管控,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可知,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另一个先行者——宜信网贷的融资行为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主要原因在于该负责人将自身资金放款给不同借款人,当获得债权后又将其转让给其他的投资人,再行取得资金进行营运[4]。在2016年,为规范网络借贷平台业务活动,净化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环境,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满足个人投融资需求,中国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界定了P2P网络借贷的概念,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办法》规定了网贷平台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平台有义务对借贷主体进行必要的信息审查,以降低可能产生的风险。该《办法》重要的一点是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列入特许行业。第5条规定P2P网络借贷须具备金融单位及电信业务两者所核发的许可证,因其确实横跨了电信业务及金融监管两方面,从理论上来判断并无太大的问题,但从实质层面考量,双许可证制对于行业的开展,不仅会产生双重的限制,且将来产生相关问题时在多部门处理过程中是否会造成推诿扯皮也值得担忧。

在传统远程教育的过程中,制作文件除了要设计网页,还需要SIML来支持演示行为,过程十分复杂,会耗费制作者大量的时间,演示流程中涉及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越多,制作者耗费的精力就越多。而在使用大数据技术后,可使其操作简单化,只需要对网页框架进行基本设计,并在各个位置加入内容即可,该做法在简化制作过程的同时还可减少制作者所耗费的时间,从而提高研发效率以及研发质量。

传统金融服务领域中,我国通过所谓的分管、分营模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于金融监管做出业务上的区分,需要一定的上位机关进行统筹协调。也因为所触及的领域有所差异,对于当前的P2P网络借贷来说,不仅须有金融上位机关的成立,也必须有网络层面的管控。因此,网贷平台专门法的颁行是必然的。若没有上位性法律的产生,无论从金融层面或是科技层面都无法具体操作。

根据《职业倦怠量表》测量后,基层农技人员“职业倦怠值”分布如图1显示。根据“职业倦怠总值”直方图(图1)核算后看出,逼近50,处于40左右,即处于30-50之间的基层农技人员数量达到42.2%,这部分被调研人员,虽未超过职业倦怠量表的分界值,但一定程度上呈现一种“亚健康”的状态。(注:50为鉴定职业倦怠的分界值,超过50则显示职业倦怠感凸显)。这与基层农技人员的岗位性质相关,与其事业单位编制带来的相对职业稳定性分不开,也符合我们常规对其职业的感知。

三、小结

由于英、美在网络借贷上发展较早,处理问题的方式也较为完善,因此可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

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与监管体系。相较于英、美来说,我国具备第三方支付的优势,可通过第三方支付与P2P网络借贷的结合形成专属于我国的网络借贷模式[6]。无论是哪个国家和地区,都无法抵抗金融科技所带来的冲击,因此该如何正视这一新的金融模式的发展,如何通过法律予以规范,成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该考虑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张斌.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机制构建:基于英美经验[J],甘肃金融,2016(7):19-23.

[2]李端生,夏伟.基于网络借贷新规的P2P发展研究[J].会计之友,2017(5):108-111.

[3]孙英雋,苏顏芹.微金融的发展趋势:网络借贷[J].科技与管理,2012(14):92-95.

[4]叶银华.如何管理网络借贷平台[J].会计研究,2016(8):20-24.

[5]赵大伟.关于新监管规则下P2P网路借贷发展的几点思考[J].金融纵横,2016(9):22-28.

[6]秦琴.解构续造:与我国网络借贷风险防控的路径[J].河北法学,2016(11):183-186.

陈磊
《安阳工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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