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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准扶贫视域下职务犯罪的预防

更新时间:2009-03-28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攻坚时期,精准扶贫工作是实现农村脱贫致富的重要措施。随着“精准扶贫”战略在全国的推行,扶贫过程中开始不断出现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为此,需要加强对精准扶贫中职务犯罪及其预防的研究。

精准扶贫中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

古往今来,立足于事后惩治职务犯罪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何在源头上进行预防,把精准扶贫中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已经成为现实的迫切需求。

首先,开展精准扶贫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研究,适应了当前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求。在全国上下惩治腐败的高压形势下,仍然有些领导干部不收敛、不收手,甚至更加肆无忌惮,在扶贫领域的犯罪行为更是难以为社会容忍。开展精准扶贫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研究,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从而形成不敢腐败、不想腐败、不能腐败的良好政治生态坏境。

其次,开展精准扶贫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研究,顺应了我国精准扶贫政策的需求。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犯罪,牵涉面广、危害众多,影响巨大;直接侵害精准扶贫农民群众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集体经济的发展;破坏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直接影响了党和国家精准扶贫各项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最后,开展精准扶贫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研究,可以提高扶贫工作的效率。通过预防活动的推行,能有效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扶贫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慵懒散”现象,进一步畅通扶贫工作中官民沟通渠道,维护社会和谐,最终加速消除贫困状况,提高扶贫工作的效率。

精准扶贫中职务犯罪的具体发生领域

精准扶贫政策针对的是我国社会底层贫困群众,目的在于帮助困难群众摆脱现有的困境,带领他们走向更好的生活道路。精准扶贫领域发生职务犯罪造成的危害甚至比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严重,严重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影响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公平正义[1]。有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2015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人数件数逐年递增,共查办119 872件查处16 0656人,较前三年分别上升20%和18%。近三年立案查办食品安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扶贫开发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28 955人,立案查办惠农资金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等涉农领域职务犯罪33 312人[2]

对数据进行KMO和Bartlett球形度检验,样本充分性KMO测试系数为0.964,大于0.7,样本的Bartlett球形检验的近似卡方值为20881.897,自由度为406,显著性为0,数据适合进行因子分析。再用SPSS对收回的有效问卷中的29个变量采取主成分分析法进行因子分析,旋转后的因子矩阵表明,各因子对应的载荷量除X1小于0.5,其余因子载荷量均大于0.5(如表2所示),对整体问卷进行了有效解释,方差累计量达到70%,符合预先设定的潜变量,以上说明数据具有较好的效度。

可见,我国与精准扶贫相关的职务犯罪涉及领域比较广泛,涉案人数也较多。可以发现,在农村基建、种植养殖补贴、贫困户低保、教育扶持等领域都可能存在职务犯罪[3]。精准扶贫工作中的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王俊[3]等报道中良性结节血流分级主要为0~Ⅰ级,恶性结节血流分级主要为Ⅱ~Ⅲ级;相较于恶性结节,良性结节的血流信号丰富比率、RI和钙化比率均更低,形态规则比率、边界清晰比和晕环比率均更高,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本次研究的诊断结果和其他报道基本一致,可行性高[4]。

(一)新农村建设领域

2.犯罪主体之外的法律与体制因素

(二)教育与培训领域

一是农村中小学迁建、“创强”专项补贴资金项目招标、图书设备购买、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违规、以权谋私、挪用等。近年来,许多省、市大力加强现代化教育强市建设,资金量比较大,牵涉面广,一些县(市、区)、镇在学校迁建项目招标、图书设备采购招标存在以权谋私、违规操作、受贿等职务犯罪隐患,在资金使用上可能存在违规使用、挪用等问题。二是贫困生助学金认定和发放中的违规。

(三)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领域

一是医保补贴资金随意使用的问题,一些镇卫生院(村医疗站)在年度医药补贴使用中并未按照农民实际需求来购买日常医疗项目,而是在年终随意购买、发放药品以完成任务。二是农村医疗站建设补贴资金的使用中存在的招标违规和资金管理违规等问题。一些村、镇在村医疗站建设项目中存在房屋建设、器材采购项目上的违规招标,以及资金使用违规问题。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贫困户代缴补贴资金不到位问题。一些县(市、区)在个别年份并未按照制度及时、足额帮贫困户、低保户代缴养老补贴,而是由部分贫困户低保户自行缴纳该笔保险金。

1.犯罪主体自身的主客观因素

(四)农村危房改造领域

首先,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一些村委领导往往来自本村人口较多的宗族,家族势力大,自己手中又把持着村集体的财经权、审批权。因此在一些扶贫项目上往往没有通过村委会成员进行集体研究,而个人独断专行,利用自身职务决策,从而利用权力独吞财物,或者相互勾结、合伙作案。

精准扶贫中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及原因

(一)精准扶贫中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农村危房改造这类扶贫项目上,扶助资金数额比较大,一些村委干部更容易以权谋私,在申报危房户时弄虚作假,串联勾结,而有关部门在审核认定、验收结项这些工作环节上存在工作马虎,敷衍失职问题。

其次,利用制度漏洞和监管失位弄虚作假。目前,精准扶贫工作涉及面广,关联部门多,项目任务繁杂,一些制度和监管难以完善到位。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村“两委”人员利用财经制度不健全、资金监管不到位、扶贫信息不对称等漏洞,在项目申报、认定、验收等环节中弄虚作假,巧立名目、虚报冒领,或者违规使用挪用、截留克扣资金,逃避监管[4]

再次,工作不作为导致失职、渎职。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现懒政怠政、消极无为的现象。在一些扶贫项目上,存在个别基层干部工作人员在审核认定、过程监管、验收通过等环节疏于监管,或者在工作中消极拖沓、效率低下,从而产生失职渎职问题,给国家和群众带来损失。

最后,违规使用和挪用资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县(市、区)、镇财政资金相对不宽裕,很多项目的资金都存在供给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在扶贫资金供给不能及时到位时,对到账资金违规使用,甚至违规挪用,从而产生了职务犯罪,影响精准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群众中造成负面效应。

(二)精准扶贫中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

扶贫领域中职务犯罪涉及的领域宽泛、涉案人员众多,究其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完善的制度是预防工作取得实效的政策保障,健全的机构是预防工作顺利开展的力量保障[5]。相关监督机关要在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上取得更大成效,需要在制度和机构上进一步建章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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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体制因素。一是基层行政体制不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透明。现实中,依照申报扶贫开发项目文件的要求,申报项目的人选需要经村民主评议、评审,申报资料也要有评议、评审记录。但是由于目前村级民主行政制度的不完善,村干部利用扶贫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等漏洞,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不经民主评议、评审,就私下做决定的情况。申报项目的会议记录造假现象严重,造成村民对于发放扶贫开发资金没有认同感。二是管理体制初级化,监管体制不到位。现实中,对基层扶贫项目审核验收、扶贫资金使用发放,管理体制还很不健全。调查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村镇普遍存在财务公开不到位、管理工作不透明等问题,特别是在涉农惠民资金管理和发放问题上尤为突出。征地补偿款、国家惠农资金审批拨付后,基本上实行“直通车”,直接打入村镇账户,由村镇干部支配,群众不知情,县级政府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导致其简单直接的作案手段就能成功。三是扶贫政策贯彻、宣传不到位,导致群众缺乏权益认识和维权意识。某些村干部对于扶贫开发政策一知半解,受益群众更是无法知晓扶贫开发政策文件的内容。由于扶贫项目的宣传不到位,加上贫困户法律意识差,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在小恩小惠的诱惑下,就可能配合村干部作假,如将自己的有关证件随意借给他人,为某些基层干部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

客观因素:其一,地区经济落后,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低是诱发扶贫工作领域职务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一。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实力和工资水平比较低,一些村委干部每月工作待遇才几百元,而且日常工作又非常繁琐辛苦,难免产生不平衡心态,面对经济利益诱惑,有时难以守住心理和现实的防线,走上以权谋私的职务犯罪之路。其二,工作架构机制不完善,基层人员工作环境的现实困境是诱发扶贫工作领域职务犯罪隐患的又一重要客观因素。当前基层正在进行体制改革,通过撤乡并村,减少基层乡政府,行政村的数量,从而精简了村干部职数,基层干部工作的难度和繁简程度较以前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很容易给一些村、镇基层工作人员在扶贫领域造成职务犯罪的可乘之机。

一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潜在的违规违法问题,表现为村委在建设项目中虚报、谎报项目及使用金额;镇、县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不严格、不细致;招投标形式化、质量监控和工程验收不严格等。这些问题均可能导致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结果。二是交通设施建设中的立项、招标、验收等问题,包括村镇道路建设项目中,在规划路线、里程等方面是否如实汇报,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建设招标、质量保障与监管、验收等环节可能存在潜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问题。三是文体设施建设项目中的规划与监管问题,包括镇村在建设项目规划中的门面工程问题,职能部门在验收环节敷衍渎职问题、资金挪用问题等。

《政府会计制度》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两个科目合并为“应缴财政款”。

诱发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动因,除了犯罪主体的自身因素外,他们所处的管理体制与法律机制存在不足之处,也是导致犯罪出现的重要因素。

主观因素:其一,道德理想,文化水平、政治素养低,价值取向偏差。在扶贫领域中,具体工作大多是由基层村、镇相关人员完成。在这一领域的基层工作人员多数文化素质不高,他们中有些人缺乏道德理想,政治素养也不够,极易产生工作价值取向的偏差,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从而走上了贪腐犯罪的道路。镇、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最基层,担负着落实党和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的直接责任,但个别工作人员钻管理工作漏洞,以权谋私,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从而贪污公款,挪用钱物,以权谋私。这种情况往往是个别村干部与上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作案。其二,法治意识淡薄、不懂法、不学法。某些基层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不敬畏法律,抱着侥幸心理,法治意识淡薄。

其次,法律因素。目前我国对扶贫工作中的职务犯罪,存在事前缺乏法律预防,事后惩罚不足的现象。在扶贫领域涉农职务犯罪隐患中,大多存在对相关单位、部门、行政村缺乏法律宣传、法治监管的现象,从而导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在工作中没有受到法律的有效监管。由此也导致这些人员办事不依章法,完全凭自己的个人意志行事。而且,对于扶贫领域涉农职务犯罪一般较轻案件,由于考虑到社会稳定、农村实情等各种因素,有的被查处后被从轻、从缓判处,个别情况下还出现免于判罚的现象。对于基层组织的一些工作人员来说,因为本身即为农村居民,这样的惩罚力度对其在政治、经济上影响都不大,没有形成震慑力。

精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随着国家对精准扶贫工作的投入和要求越来越高,精准扶贫工作的难度也更大,精准扶贫工作的职务犯罪预防也愈发重要。针对精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成因和隐患现状,相关监督机关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预防防范措施。

(一)突出“精准”,明确预防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

根据精准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隐患现状,在采取预防措施中,要更加突出“精准”二字,找准问题、找准对象,明确预防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

第一, 重点地区。应该重点关注连片的贫困山区,这些地区经济产业底子薄,贫困人口多,脱贫压力大,政策信息不通畅,职务犯罪容易被忽视。第二, 重点对象。主要是基层工作人员,包括村镇干部和相关部门扶贫工作人员,尤其是一些村镇中家族势力比较大、办事风格比较蛮横独断的干部人员,更容易拉帮结派,以权谋私,而且犯罪案件不易被查觉和惩处。第三,重点领域。主要是“五个一批”工程领域,包括扶持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生产和就业项目、农村基础建设、危房改造、养殖与生态保护补偿项目等,这些领域的项目资金量大,与群众生产生活利益息息相关,预防不力,极易产生职务犯罪从而影响到精准脱贫的成败。第四,重点环节。主要是关联扶贫工作过程中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包括项目申报、审核审批、扶贫资金分配与发放、项目实施过程监管、检查验收等,尤其需要在制度设计和法律监管上急需重点监控,预防职务犯罪的滋生。

(二)加强扶贫工作领域的制度完善和机构建设,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更好地建章立制

要想在简单四旋翼飞行器中融入Arduino芯片,需要让Arduino芯片作为控制信号必须经过的一个场所,论文选择在控制信号被接收机接受后先传送给Arduino芯片,再通过Arduino芯片将控制信号传送给飞控芯片解析成电流大小。要想躲避障碍物首先得知道哪儿有障碍物,可通过增加测距模块来实现障碍物方位、距离等信息的采集,并通过Arduino芯片来做数据分析与处理从而实现避障功能。

1. 从监察机关与贫困地区、扶贫工作部门三个层面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和实施监察官联系扶贫村镇制度,由各县(市、区)的监察官和驻村工作人员、村镇代表等一起组成工作队伍,为贫困地区提供扶贫工作的法律咨询和法律监督服务。二是各县(市、区)的监察、检察等机关协助村镇建立起行政管理公开化制度,由监察机关会同一些扶贫部门,帮助村镇对扶贫政策、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实施标准、惠及范围、分配程序、分配结果等重要内容和环节实施公开化管理。三是在各县(市、区)建立起各级监察机关与扶贫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预防和惩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扶贫工作信息沟通和商议。

2. 建立起由监察机关、扶贫部门、村镇信息员等共同组成的工作联动模式

建立包括由各县(市、区)监察机关领导和扶贫部门领导构成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担负起统筹领导职责。同时,建立起专门机构,安排工作人员,经常性地开展扶贫领域的政策和法治宣传、扶贫工作内容和程序的督导、扶贫项目资金的检查等工作,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模式。

不知道人们会不会埋葬她,不知道谁会埋葬她,或许是那个长着浓密白胡子的老头,或许是那个黑眼圈快要掉到嘴角的主妇,反正,能够归于尘土,长眠于地下,总归也是体面的。

爱是春雷,能惊醒迷途的学生;爱如夏雨,能沁入学生的心脾;爱是秋风,能拂去学生心灵的尘垢;爱如冬日,能温暖学生的心灵。

(三)积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在预防扶贫工作领域职务犯罪领域建立起多方合作,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当前,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危害性大、隐蔽性强。对其预防工作难度大,牵涉面广,需要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多方联动才能取得更好成效。为此,要协同职能部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扶贫领域工作的大数据平台。一是构建包含扶贫工作重要内容、重要资金、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数据库云平台,各县的监察机关和扶贫部门一起,通过信息沟通机制,将这些内容进行收集、整理,为防控职务犯罪的储备基本材料,并确立工作对象。二是构建扶贫工作职务犯罪的风险点、相关因素、关联部门、典型案例等信息分析平台,各县的监察、检察机关通过与基层监察室、人民监督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等机关人员协同工作,建立起预警机制,为预防工作提供措施依据[6]

此外,还可以可联合扶贫部门,建立起扶贫工作联合督查机制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动机制。一是监察机关主动联系各县(市、区)的扶贫办、民政局、住建局、卫计局等部门,协助他们经常性地开展扶贫工作的各项检查,从中发现和预防职务犯罪隐患的细微问题,形成联合督查机制,对职务犯罪防微杜渐。二是监察机关会同扶贫部门、检察机关、审计部门等一起调查、分析、查找扶贫领域的制度和权力监管漏洞,明确职务犯罪风险点,通过共同完善制度和机制建设来强化风险防控。

本项目组在进行此次流程优化的过程中,每月对各临床科室领药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考核领药指标,并将结果反馈给临床,作为临床目标考核的重点。同时,定期召开住院药品调剂管理组会议,讨论改进措施与效果,根据实施效果对原有药品调剂标准流程进行调整、修订,最终制定并形成《金山医院药品统一配送方案(暂行)》,以及新版《住院药房药品调剂操作流程》《药品配送转运手册》等。

(四)聚焦村镇基层这一扶贫领域中的重点地区、重要项目、重要人员,进行重点督查和防控

针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大多发生在基层工作人员这一现实,监察机关可以把防控工作重心集中到重点领域和人员上来。

1.加强对村镇扶贫工作的重要人员和重要项目的事前监督

其一,各县的监察、检察机关要全程跟踪监督基层“两委”换届选举,把好干部廉洁准入关,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发生。其二,各县监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参加基层扶贫资金监管组,对扶贫项目的立项、审批、拨付等各个环节进行提前预防和跟踪监督[7]

2. 检察机关发动群众提高监督力量和维权意识

其一,相关机构可以加大对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的宣传力度,拓宽人民群众的知识视野,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将国家扶贫开发的政策传达给每一位农户。相关机构可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农村开展普法教育,加强和培育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二,监察、检察机关应经常向村民提醒和宣传扶贫工作重大事项,让他们监督村级政务、财务等重大事务,尤其是公开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惠农资金的收支、发放情况。这些信息要真实、全面地向村民公布,阻止权力滥用,为打击和预防基层干部涉农职务犯罪奠定群众基础。其三,对村干部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触犯法律法规的,该立案的立案、该查处的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心慈手软,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也要将查处结果向群众公开,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化解干群矛盾,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营造一种良性的社会监督环境。

(五)加强对基层扶贫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法治培训,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道德防线

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隐患的产生,除了制度漏洞、监管不力等外在因素外,更主要的是这些领域工作人员的内在思想观念和法治意识出现了偏差。因此,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廉政教育和法治教育,可以帮助他们构筑一道内在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道德防线。

首先对论证区域1980—2011年进行补给量和排泄量的计算,经计算本论证区域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1 378.3万m3。2015规划水平年开采量1 369.3万m3,开采量占地下水资源量的99.3%;2020规划水平年开采量1 363.8万m3,开采量占地下水资源量的98.9%。

各县(市、区)的监察、纪检机关可以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常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深入基层,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廉洁从政教育,通过开展播放警示教育专题片、“正风提效”工程、纪律教育学习月等活动,让基层扶贫工作人员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提醒村镇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政制度、从而构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8]。此外还可以会同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村干部进行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培训,聘请法律专家开展法律知识讲座,进行普法宣传,增强村干部的法治观念。检察机关也可以在起诉扶贫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时,邀请其他村委工作人员现场观摩,直接让其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震慑力,从而构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防线[9]

结语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实施开发式扶贫以来,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贫困人口大规模减少,为世界减贫工作提供了新思路。由于社会发展、经济转型、个体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等因素,精准扶贫领域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侵害权力廉洁性的职务犯罪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精准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不仅严重亵渎公共权力,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严重影响扶贫工作效果,侵害困难群众利益,阻碍扶贫任务的完成。因此,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从根本上预防精准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现象。

参考文献

[1]王锋.职务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以四川省为例[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2(3):136.

[2]检察日报.“打虎”“拍蝇”给力反腐打出声威[EB/OL].[2016-05-17]https://www.toutiao.com/i6285487257809846786/

[3]池强.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1.

[4]朱兴有.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56.

[5]黎沙.我国精准扶贫的实现困境及对策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社会学院,2016.

[6]葛志军 邢成举.精准扶贫:内涵,实践困境及其原因阐释[J].贵州社会科学,2015(05):23.

[7]周恺.职务犯罪预防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0.

[8]孙东婉.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对策研究[D].乌鲁木齐:新疆大学法学院,2016.

[9]何秉松.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231.

 
桂淑艳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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