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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及其对廉政监察的启示

更新时间:2009-03-28

“权力倾向腐化,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化,伟人也经常是坏人”[1]03,因此,人们很早就认识到“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检举违法失职的机关或工作人员”[2]14的监察制度是必需的。监察制度有着2 000多年的悠久历史,我国古代的周朝就设置了“具有监察职能的‘御史’一职及专门从事监督活动的‘监国’职位”[3],中国古代监察的职能主要是弹劾和谏诤,“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初不得纠尚书,后亦纠之”,其根本目的主要是“监控官僚,维护皇权”[4]128。古代中国实行人治,监察权受制于皇权,监察体系不能发挥监督皇权的作用,因此,孙中山提出要对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加以改造,去掉了君权,把其中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独立,来施行政治,将监察权独立了出来”[5]。监察权带有政治防腐的作用,可弥补司法监督的不足。本文通过对孙中山监察权独立的思想的探讨,以期为我国的廉政监察工作提供借鉴。

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发展过程

“夫以四百兆人民之众,……乃以政治不修,纲维败坏,朝廷则鬻爵卖官,公行贿赂;官府则剥民刮地,暴过虎狼”[6]21,孙中山在早期的革命实践中对清政府的统治极度失望,故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思想,他的监察权独立思想是伴随着五权宪法思想的形成而形成、发展和完善的。

(一)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初步形成

1893年孙中山与美国新闻记者柯林斯合写的《中国之司法改革》就指出中国的司法制度几乎普遍腐败,迫切需要改革,此时孙中山已开始思考监察制度该如何改革。1904年,孙中山在欧美考察时与正留美攻读法律的王宠惠提到了“五权宪法”,说明此时他已把监察权与立法、司法和行政、考选四权提到同等地位。孙中山1906年在演讲《中国的改造问题》中指出既然“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那么“裁判官吏的机关”也需要独立,初步提出了监察权独立的思想。

孙中山生活在晚清内忧外患的时代背景下,深感维新无望以后,主张要通过革命建立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但他此时的监察权独立思想还不完善,没有对监察权独立的具体制度以及实践机构等内容进行阐述。

(二)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完善和发展

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在《与该鲁学尼等的谈话》中指出要在中国建立的共和政治必须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选权以及监察权”在内的的“五权分立”制度,“至于纠察制度,……并解决今天共和政治的不足之处”[6]320,另外,他在《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提出“纠察权,专管监督弹劾的事。……但是中华民国宪法, 这机关定要独立”[6]331,再一次强调监察权必须独立。后来他又分别在《在沪金星公司等欢送两院议员会上的演说》《在杭州陆军同袍社公宴会上的演说》《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及《在广东省教育会的演说》中都分别阐述了监察权为什么要独立,并且还形成了一系列纲领性文件,如《建国方略》《三民主义》《革命之方略》等。他对“五权宪法”进行了详细论述,并提出中国要想富强就必须采用五权宪法治国,监察权与其它四权都是独立的,“说到弹劾权……中国从前的考试权和弹劾权都是很好的制度,宪法里头是决不可少的”[7]507。“俟全国平定之后六年,各县已达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代表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8]206,孙中山认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权的监察院与其它四院都是属于这些政权的平级机构。1924年,他在亲自制定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又进一步规定“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为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8]206,监察院的院长人选必须通过国民大会选举。他的监察权独立思想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孙中山对监察权独立的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并明确指出监察院应如何产生、对谁负责以及相应的职权,同时对监察院的人事制度也有相应的阐述。他的这种监察权独立制度是在借鉴传统中国监察制度和国外监察制度的优点上提出来的,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

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内涵特征

孙中山将监察权置于宪政层面,并把它作为政府治权之一,充分说明了监察权必须具有权威性,要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一方面,我国要对监察体制实行改革,保障监察权运行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我国以往的监察体制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中央负责,可监察部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同样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和各级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时也是实行的由所在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的体制。这使得监察机关缺乏相对独立的地位,导致其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得心应手,弱化了其行政监察职能。再加上监察干部的人事任免权、调动及经费开支等方面受各级政府控制,其发挥监督的作用极其有限,尤其是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难上加难。2018年3月颁布的《监察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且“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法律上保证了我国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种监察体制是一种以垂直领导为主的体制——“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各监察委员会受同级人大监督,这克服了以往双重领导体制的弊端,使得监察工作更具独立性、权威性。虽然当前廉政监察工作关键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11],但是党风廉政建设是针对党内的,由中央到地方各级纪委根据党纪党规对党员进行监督,而监察工作是针对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接受党的领导。另一方面,我国应设立专业监察使保障特定领域的人民的权利,如消费者的权利和妇女儿童的权利。笔者认为,我国还应在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基础上,在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省级监察委员会设置针对保障特定人群权利的专业监察使职位,如瑞典设置了消费者监察使、儿童监察使等专业监察使。专业监察使可由同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对专业监察使的人事、薪资与发展制定专门的制度进行规范,以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例如各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对保障妇女儿童权利所设置的专业监察使依法负责对本省所有妇女儿童权利保障情况进行监察,对同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独立行使职权,这与孙中山成立专门的监察院的理念是相符合的。之所以不在省级以下监察委员会设置专业监察使,是因为专业监察使主要是在专门领域进行监察,如设置过多,会造成监察效率过低,专业性降低。专业监察使根据法律应对所负责行业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可以针对违法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起诉讼,这显得非常灵活。为了使民众能掌握监察机关处理申诉及请愿案件的处理进度,可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介公开,也可针对个案举办公听会或开辟线上论坛,提供民众参与表达意见的管道,使得案件处理过程能够公开透明。同时,在报纸杂志以及新闻媒体设立专门的专业监察使专栏,接受民众的举报和监督。专业监察使自身除了要接受公众的监督,还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不得利用职权贪污贿赂、渎职侵权。

第二,监察权处于宪政框架之中,受人民和国民代表大会监督,其理论基础是“权能分立”,同时是一种治权。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以宪法的建构为基础,在形式上将监察权纳入了宪政架构,把弹劾与惩戒职能纳入监察院,这是对中、西监察制度进行批判借鉴的结果。把“弹惩一体”具体用于实践既可避免行政干扰监察,又能发挥监察作用。他认为在三权分立体制中既然用于“裁判人民”的司法权独立,相应地澄清吏治的纠察权更应该独立。监察权作为政府的“治权”,监察权由监察权行使,监察院既独立于行政机关,又与立法机关相对独立。

(一)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内涵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要求五权之间相互平等,监察院与其它四院亦处于同等地位,监察院各种相关配套措施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监察使独立、公正、专业及超然的地位。他指出通过法制化途径,建立起监察制度的权威,这不仅关系着监察制度的成败,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民主水平。若监察院改为非属宪法层次院级之机关,其权力必然弱小,无法监督违法行为、澄清吏治。只有监察院独立,才能确保监察权的独立,才能有效阻止公职人员不当利益的输送,才能树立公职人员的自律精神。监察院既能严谨执行任务,又拥有监察职能,从而形成完整的廉政体系。制定监察制度,将监察权设计在五权的架构之中,其目的在于跳脱党争,独立行使职权,从而弥补隶属于行政体系的检察部门不能诉究上级长官责任的不足。

监察权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权力分立原则”“有限政府”和“第四权”,其主要功能即是监督政府和保障人权,因此监察权也是在有限政府概念的法理基础下,担任限制政府权力的角色。据前所述,孙中山主张的监察权独立包括监察职权独立、执行机构独立及受人民监督等思想对解决当前我国监察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和借鉴价值。

第一, 职权独立。孙中山认为在我国古代社会存在“有专管弹劾底官,如台谏、御史之类,虽君主有过,亦可冒死直谏,风骨凛然。然亦不过君主的奴仆,没有中用的道理”[6]319,而西方的监察权亦“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6]319-320,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孙中山提出要成立专门的监察院,一方面,“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6]320,监察院内部控制管理或外部独立监督主要是从权力分立制衡的角度来要求行政系统权责相符,从而确保政府和官员符合法治的基本规范,强化政府的透明度,减少行政系统内部腐化的危机,澄清吏治,防止国会专制;另一方面,监察院可保护人民的基本权益。

孙中山认为监察权要独立是因为“第一,比较研究外国民主政治制度后的创见;第二,对于古代监察制度价值与理想性的肯定”[9]。他所指的监察权独立主要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拥有且与行政、司法、立法、考试四权并列的,以“权能分立”理论为基础,处于宪政地位的一种治权,主要包括弹劾权、询问权、质询权、审计权、调查权等。监察权权力主体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承担监察职能的监察院,监察院不受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等的干扰;监察权行使对象是各级机关、公务员以及各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针对各级官吏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监察权独立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监察权独立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独立:

比如说在轴对称的教学中,教师可以这么来进行。教学伊始,教师就可以先提问学生让他们说一说对轴对称的看法。在此之后,教师就可以准备三个图形工具,分别为轴对称图形、中心对称、不对称模型。并为学生分组,让他们去辩论三种图形的对称状况,并概括他们的不同。通过学生们的讨论,轴对称这一概念学生可以形成一种较为深入的思考模式,他们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有效的激发。

(二)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基本特征

孙中山的监察权独立思想既借鉴了中国传统的监察制度理论,也吸收了西方监察理论的精华,他的监察权独立思想是要确保建立一个“主权在民”的国家,这体现了他的高瞻远瞩以及博大的胸怀。

孙中山监察权独立具有权威性、程序性、强制性、传统性等特征。一是权威性。“监察官位尊职卑权力大”[10],封建监察制度是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虽然当时监察官级别不高,但因为是向皇帝负责,权力极大。孙中山也对监察权充满了期待,“在我们的共和政治中复活这些优良制度,分立五权……以使各机关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6]320,他在《建国方略》《民权主义》《革命之方略》等文中又多次强调要使监察权独立成为中央最高一级权力机关来确保它的地位与权威,如果“国会有了弹劾权,那些狡猾的议员往往行使弹劾权来压制政府,弄到政府动辄得咎”[6]329-331,故使监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不但其层级是最高的,且其权力也是最大的,不需要对国民代表大会负责,而西方国家或中央级的国会监察使,都要向国会负责。监察权包括调查权、弹核权、纠举权、纠正权、审计权等职能。另外,监察院超出党派、独立超然地行使职权,工作人员保持中立,依法独立行使监察职权。二是程序性。监察权依法律程序配置和运行不但是监察权效能发挥的前提,而且还是宪政秩序的必然要求。孙中山认为中国古代监察体系能够依照法律程序运行,那么现代监察权更应该如此,他提出监察权配置运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系统配套,使得各项监察权的运转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强制性。监察权是公权力,以拥有使用合法的国家强制力的垄断性权威的监察院为主体,以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公共利益为直接内容。对监察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更而由国家以外的主体行使,甚至是经过国家授权的主体也不能代行监察权,均应纳入监察权行使,行使的程序,不能违反,并且每道环节的工作要求不容省却和简化,不得变更和违反。四是传统性。西方最早设立监察制度的国家是瑞典,1809年,瑞典为平衡国王与国会的权力而创立国会监察使制度,并制定了专门的监察法加以规范和保障。中国监察制度历史悠久,远溯秦汉,迄今已超过2 000年。虽然传统的中国监察制度有其局限性,主要是由于其最终目的是保护皇权而不是服务于人民,但是孙中山认为其有借鉴的价值,如唐朝的“谏议大夫”制度以及满清的“御史”制度等,这都是民主社会所需要的。

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对当前廉政监察的启示

综上所述,我国城市发展逐渐走向数字化时期,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将在数字化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测绘地理应着手从加强地理国情监测出发,不断完善地理信息平台,对城市不同人群做出不同的分析,利用大数据的影响去进行智慧城市的建设。

(一)在保障监察权权威性的基础上设置专业监察使,独立、规范地行使监察权

孙中山认为监察权不但能以非司法手段对政府权力作外部监督,防止政府专制、擅权,而且能代替人民在政策规划或执行过程中,督促政府践行对民众的承诺,尊重法治原则,严守程序的正义,增进政府的效能,预防贪污腐化、确立廉能政治。监察院的设立能在整饬官吏、维护人权及纾解民怨等方面发挥一定的效能,以其独立超然的客观角色,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

航拍三维场景展现,即对航拍数据进行处理,将得到的DEM、正射影像在三维场景地图中展现的过程。传统的展现过程,一般包含以下步骤:

(二)加强对监察对象和监察事项的监察,规范监察程序

孙中山把监察院设计为权力最高的独立监督机关,对一切政府机关及其员工的违法、失职进行弹劾,明确了监察对象和监察事项。过去监察部门的工作都既对同级党政负责,又要接受被监督的同级党政的领导,造成其行使监察权、执行监察任务受制于同级党委和行政官员,监察权与执行权缺乏必要的权威性,造成许多监察的“空白区”。新颁布的《监察法》明确指出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应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这进一步拓宽了监察范围,意味着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都在监察范围内。另外,我国当前还要大力树立程序化观念,实现由重监督结果向重视程序和重视程序公正的价值转变。《监察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当前我国要转变观念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误区中走出来,严格按照监察程序开展工作,实现程序控权。如果在监察工作中不按程序办案,就会留下非程序化带来的后果,给滥用权力者可乘之机。如虽然《立法法》和《检查工作条例》都有不能任意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但在过去反腐败过程中仍采取的“双规”作为党内调查方式“通常对被调查人实行近似拘禁长达 3 个月之久”[12],同时很多党员也是公职人员,如果继续采用“双规”方式,这也有违法律程序。因此,一方面,要寻求采用新的方式如留置取代“双规”。《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笔者认为此条中“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以及进行“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也应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对于监察对象既是党员又是国家公职人员的人员如何开展监察工作,如何实现党内法规与《监察法》的无缝对接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程序方面。如果违背了党纪党规,就按党纪党规处罚,如果同时还违反了《监察法》,则必须优先按照《监察法》处理。

式(7)中,由式(6)对广义坐标和局部自由度坐标求偏导得到.考虑折页机构运动副间阻尼的影响,对折页机构采用耗散函数的拉格朗日方程,其表达式为

(三)因地制宜完善监察法律法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人事、财政与同级政府分开要写入法律规定

五权宪法思想是孙中山法制思想的核心,他主张监察权的行使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要使监察权有效行使,不但要完善制度,也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要在设计制度时坚持民主原则,要对监察权力的范围和运行方式进行限定,不但要减少执行自由裁量的空间,防止和减少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而且还要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规范专家咨询和公示听证等工作。根据《监察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成员是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那么各级人大也应在保证同级监察委员会在财政和人事上的独立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和支持。应规范使用监察权的具体行使边界,各级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它团体力量的干预和影响,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失权和滥权行为应该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1997年国家出台《行政监察法》,该法对行政监察机构和党的纪检部门合署办公的职能定位不能适应当前反腐败的需要,未明确监察对象和监察责任。2004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对象范围、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权行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完善。2010年6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对《行政监察法》修改的决定,对监察对象范围、监察职能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完善。2018年3月颁布的《监察法》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管理体制、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但仍需制定专门的《监察官法》等法律,以保障监察官的权利。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相关人事、财务等方面要独立于同级党委和政府,使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权威和级别高于其它部门,避免同级党政机关干预监察工作。国家可制定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的监察官岗位数及如何定岗、定位,与此相应的人员编制、人事调动、职位的升降、任免在《监察官法》中都要统一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政机关都应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和财政工作制度,使得监察权能充分发挥作用。实现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财政与同级政府分开,这不但能保障各级监察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而且还能克服监察工作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

(四)强化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孙中山强调对监察机构本身及其员工也必须加强监督。党政干部和监察机关员工要自律,要有正确的价值观,不能有特权观念,将自己置于监督之外,更不能认为监督麻烦,影响安定团结。监察权力行使时也要强化程序监督。但不同的权力主体在行使过程中的内容、范围和对象等各不相同,要进行监督首先就必须监督其权力主体是否严格按程序行使权力。对于违反程序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惩处,监察机关对被监督者要质询的应质询,要禁止的应禁止,要惩处的应惩处。从程序控权和权力制衡的角度来讲,要健全内部监督程序,对监察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水平也要把好关。监察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各个审理环节应该有专门的科学、透明、规范的法规规定,监察机构本身如果在实践中违法也应当进行追究,同级要监察,下级要监察,同行也要监察。《监察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各自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必须依法开展,不但要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还应接受政协监督、社会大众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在专门的网站上定期公开监察工作信息,设置专栏回复社会大众对监察工作的质疑,接受社会大众的举报信息并进行回复,对于重大的监察事项应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

孙中山的监察权独立思想是借鉴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理论和西方监察制度理论并根据当时中国国情所提出的,对当前我国纪检监察工仍有很多启示意义。2018年3月《监察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监察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国家纪检监察委员会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已经基本建成,这显示我国监察权运行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进一步增强。此外,我国还应进一步建立专业监察使制度以保障特定领域人群的权利,依法进一步提高对各级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效率。

根据图3的C-V特性曲线,采用Berkeley量子电容电压模拟器QMCV程序,对Al掺杂的HfO2高k栅介质的EOT、Vfb等电学特性进行了拟合和详细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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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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