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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概念的讨论

更新时间:2016-07-05

一、引言

对于很多人,“证券”一词既熟悉又陌生。在报纸、电视以及互联网上经常出现“证券”相关的新闻,诸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词汇,普通大众耳熟能详。然而,深究其内涵和范围,又表现出模糊和混乱,甚至在法律条文中都不甚清楚,例如在2014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至于“其他”包括什么,法律未予明确规定。

概念和定义是人类求知的基本前提。英国哲学家吉尔比曾经说过:“定义是论证深入下去的首要条件”。对于概念界定不清,会导致对相关问题理解不当,甚至导致行为失误。理清“证券”概念,对实务中资产管理、企业会计操作、政府证券监管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样,对于理论中关于“证券”价值、波动性等问题的研究,也需要对“证券”内涵和外延做出清晰界定。

戴菲儿幻想秦川会一心一意地守着她,直到她死去。为此她加倍取悦秦川补偿秦川,她认为即使她是一条狗,秦川也会被感动。直到秦川带回一个叫做艾莉的妖里妖气的女孩,戴菲儿才相信,之前秦川对她的爱和依恋,全都是假象。玩偶只是玩偶,玩偶只配为男人的器官活着。

二、“证券”概念的冲突

目前关于“证券”概念的界定基本上有三种类型,范围从小到大,可以分别称之为狭义“证券”、“有价证券”和泛“证券”。

在表6中,笔者将省域单中心程度指标(Mono3)替换为各省的人口空间分布赫芬达尔指数(HH)进行了回归,发现回归结果与表5基本一致,主要不同在于新东盟4国的HH平方项系数不显著,而笔者对旧东盟4国HH平方项的拐点进行测算后也发现并不存在,因此表6的实证结果也表明目前东盟八国人口与经济资源在城市的过度集中对全省的经济并没有起到促进的作用,并且依据样本数据这样的负面作用并不会发生改变。表5和表6说明本文的待检验假设2成立。

(一)狭义“证券”。狭义“证券”的概念仅仅包括股票和债券。曾担任交通银行总行信托部总经理的翁英俊认为:“证券是一种记载财产所有权的有价的书面凭证,故而又称为有价证券。证券从广义上讲,泛指任何有价票据。通常所指的证券,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股票和债券”。在翁英俊的界定中,“证券”有两个特点:有价、书面凭证。所以,“证券”也称为“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至于广义“证券”指什么,未见说明。,狭义“有价证券”仅指股票和债券。在刘淑莲的《财务管理》、苏平贵的《金融学》,以及多个版本的《证券投资学》详见邓威帝(2008)、贝政新(2006)、葛正良(2002)、余路明(1993)编著的《证券投资学》。中,均使用了相同的界定。

随着金融机构的发展,投资者直接进行投资的比例下降,委托投资比例加大。在这种情况下,清晰界定投资对象显得非常重要。只有准确表达投资标的范围,预期投资的收益率和风险,才能更好地进行契约约定,更好地形成委托合约。机构投资者的实质在于信托,即受托管理委托人的资本,保证资本的安全性和合理增值。在中国,由于并没有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经过长期商业社会形成的信托文化,如何使基金管理公司能够遵循“谨慎人原则”甚至“谨慎专家原则”,更为重要。明确“证券”的概念,管理人可以在契约签订前与委托方进行沟通,知晓委托人的期望报酬率,与此相对应计算出“有价证券”和“其他证券”的投资比例和合理的投资组合,供委托人选择。减少了管理人的道德风险,增强了委托双方的信任,有利于契约的执行。

未来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差异产生了不同类型的“证券”,两种重要的“证券”类型分别为“有价证券”和“其他证券”。 “其他”是“有价”的相对词汇,指非有价。对于各个交易方,“有价证券”的权利和义务以交易为时点分割开,购买方的义务是交易时付款,交易后仅拥有获得未来现金流(或标的物)的权利。一旦契约达成,购买方只拥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出售方的权利是交易时获得价款,交易后承担支付约定现金流(或者标的物)的义务。“有价证券”也就是有价值的“证券”,所谓价值,就是未来现金流折合到现在的价值。“有价证券”符合金融资产的特征,所以也可以称为资产类“证券”。只要表明现在与未来进行现金流交换的“证券”,都是“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期权和类期权金融资产(如可转换债券、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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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界定与狭义“证券”界定类似,都认为“证券”是法律意义上的凭证,表明持有人所拥有的某种权利。但该界定首先存在语言逻辑错误。如果说“证券名有价证券”,那么“非有价证券”应该不属于“证券”,为什么仍然被称为“证券”?其次,以是否允许流通判断有价还是非有价不合理,法律不允许流通未必就非有价。例如,尽管在法律上不认可借条的可流通性,并不能否定借条的价值。而且,流通也有个范围之分,如公开流通和非公开流通。究竟以公开流通还是非公开流通作为标准划分“有价”和“非有价”,未予以明确。再次,即使不存在公开流通还是非公开流通的问题,以是否允许流通作为“证券”的判断标准也不合理。有些不允许流通的国库券,是否不能称为“证券”?有些企业内部发行的不可转让融资券,就不能称为“证券”?

(三)泛“证券”。第三种为泛“证券”界定,认为“证券”基本上包括所有可交易的金融工具。例如,百度百科的解释如下:“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http://baike.baidu.com/link?url=Smhl9v4rcLI9XWZK8tSbngFtVnJlGtV9wvwmeV04QoCwbsI.维基百科的界定与百度百科类似https://en.wikipedia.org/wiki/Security_(finance).。美国法律采用了泛“证券”概念。在1933年美国颁布的《证券法》中,使用了列举方式界定“证券”,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例如股票、债券、期权、期货等各种可交易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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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地表覆盖的4组枣树叶片质量普遍优于无覆盖的4组枣树,采用覆盖处理方式后的枣树土壤肥力较好、水分充足,盐碱化程度低。无论是地表覆盖亦或是地标无覆盖的处理,采取专用肥施肥和专用肥+有机肥施肥的枣树叶片生长质量高,叶片中N、P、K中的营养含量较高。其中专用肥+有机肥的施肥方式叶片生长质量最好,但与专用肥的施肥方式差异不大,优势不明显。

泛 “证券”界定的缺陷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语义上有矛盾。认为“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又列举“期货等各种可交易金融工具”,前后冲突。期货合约中需要标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仅仅是权益,所以将“证券”看成是经济权益凭证,就不能包括期货等类似工具。当然,将“可交易”作为标准,也出现了与第二种界定同样的问题。其次,泛“证券”的边界模糊,在不断出现创新金融产品的今天,很难使用列举的方法穷尽所有“证券”。再次,没有对“有价证券”和“非有价证券”两个重要概念进行区分。“有价证券”既涉及一级市场也涉及二级市场交易,而“非有价证券”仅涉及二级市场交易,两者有重要区别。

泛“证券”概念主要应用于美国。但根据英语理解,也存在着法律与语言相矛盾。在朗曼现代英语词典中,security(翻译成“证券”)表示拥有权(propertyofvalue)的意思。美国《证券法》所列举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各种衍生工具,甚至投资契约、矿产权等,范围非常广泛。“证券”的概念以有价为核心,随着市场发展逐渐扩展。这种界定,有其判例法的法律背景基础。

三、“证券”概念的学理

(一)“证券”的交易属性。在汉语中,“证”的名词含义为凭据,是帮助断定事理的东西,如证据、证书、出入证、证章等。“券”的本意为契据,常分为两半,当事双方各执其一,现代指作为票据的纸片。“证”和“券”两个字合在一起,意为证明权利义务关系的介质(纸片)。从汉语本意解释,“证券”的含义非常广泛,一切证明权利义务关系的纸制介质,都可以称为“证券”,例如书面遗嘱、公证书等。

在现代汉语中正式使用的“证券”,是从日语引入的外来词,专指通过市场交换行为所产生经济关系的凭据,是证明交换当事人通过交换所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契据。交换在人类社会中具有非常久远的历史,为了保证交换的顺利进行,需要对交换关系的确立以及交换双方未来的权利义务加以证实,以作为实现交换的保障。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发展,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逐渐发展成以物换币,甚至以币换币的交易行为。因此,“证券”意为交易者通过交易行为所产生能够以货币计量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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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涉及未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仅是对历史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证券”不仅因交易行为而产生,也为未来交易而创造。也就是“证券”所标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在交易形成的未来发生。证券形成的时点需要能够清晰界定,“证券”一旦形成,交易者未来的行为受“证券”标明内容的约束。从“证券”形成的时点开始,交易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前瞻性,而不是回顾性。当交易者身份确认可以脱离权利义务关系时,例如单纯权利方,“证券”的交易者身份可以发生变化,奠定了“证券”自身可交易的基础。

与“有价证券”相对应的“其他证券”,是未来对未来进行交换的权利义务关系证明。对于各个交易方,只有在交易达成后,才会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在交易时点,双方没有现金流往来。而且,在交易后,交易双方各自同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由于在交易时点不发生现金流往来,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时点的评估经济价值相等,对冲后经济差价为零,也就是“证券”的价值在合约签订时为零,即为非有价的“其他证券”概念的来源。当然,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交易双方的价值可能会发生不对等变化。在进行“证券”自身的交易时,原有交易方需要结清损益,新的签约方所交易的仍然是一个非有价“证券”。典型的非有价“证券”包括期货、远期(Forwards)、互换等。有些票据,如粮票等,并不是因为非有价,而是因为不属于“证券”,不是通过市场交易而获得,不符合“证券”的交易内涵,不能称为“非有价证券”。

未来与未来的交易,可以体现为币与币的交易,也可以体现为币与物的交易。例如,未来的浮动现金流与未来的固定现金流相交换,由此形成的“证券”称为互换(Swap,或者Swop)。互换可以表现为同种货币现金流之间的交换,也可以表现为不同种货币现金流之间的交换。又如,在规定的未来某个日期,进行约定的货币与标的物的交换,由此形成的“证券”称为期货(Futures)。一般情况下,不论期货标的物是什么,经常使用现金进行结算,所以名义上的货币与标的物的交换,也常表现为现金流与现金流的交换。

“有价证券”的概念也可见 《新华汉语词典》:“证券名有价证券,表示对货币、资本、商品或其他资本等有价物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如股票、公债等。”《新华汉语词典》将“证券”等同于“有价证券”,认为“证券”具有法律和有价双重特征。“有价证券”概念也正是我国《证券法》中对“证券”的界定方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用书沿用了这样的概念界定。该定义与日本证券法律中的“有价证券”概念类似。不同之处在于,日本法律对“有价证券”做了明确规定,包括股票、债券、权证、投资基金、票据等。

当“证券”表明现在货币与未来货币的交易关系时,也就是当前现金流与未来现金流的交易关系,未来现金流可以表现为多种类型,也就构成多种类型“证券”。一种未来现金流特征为固定现金流,即在“证券”合约中规定好未来现金流的数额和时间,具有这种特征现金流的“证券”称为“固定收益证券”,主要为债券。第二类现金流特征为剩余现金流,即“证券”合约中不规定未来现金流的具体数额和时间,仅规定根据发行人状况产生现金流的规则,具有这种特征现金流的“证券”称为“剩余收益证券”,主要为股票。第三类现金流特征为或有现金流,规定未来现金流依赖于某种随机变量特征,具有这种特征现金流的“证券”称为“或有收益证券”,主要为期权。

(二)“证券”的现金流特征。“证券”作为交易者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可以是现在与未来的交易,也可以是未来与未来的交易。现在与未来的交易,参与交易的一方,现在支付一定的货币,获得“证券”,即获得了按照“证券”合约规定的一系列未来货币额。按照金融术语,未来发生的一系列货币收支额称为现金流。参与交易的对方则当前收到货币,未来支付现金流,例如股票和债券,都是现在的货币额与未来的货币额进行交易的证券。有些交易也表现为现在的货币与未来的标的物进行交易,例如期权即为现在支付货币,获得未来的某种“权利”。现在与未来的交易,不论是币与币的交易,还是币与物的交易,都会产生交易某一方的融资行为,也就是存在发行行为,由此产生发行者身份确认对于履行未来义务的重要性。

永葆党执政发展的力量之源——读《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传承与时代超越》 王立坦(3.124)

(三)“证券”的内涵与外延。现代金融市场上的“证券”,与传统汉语字面意思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意为产生于交易,标明交易双方未来权利义务,通常具有可交易属性的契约。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表现为现金流关系。构成 “证券”需要三个要件,第一为契约。也就是“证券”首先是一个契约,契约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某种实体(如纸制契约),也可以是非实体(电子契约)。第二个要件为“证券”标明交易者未来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历史关系,也就是契约的内容是权利义务关系。交易的任何一方可以仅仅拥有未来的权利,或者仅仅承担未来的义务,也可以同时拥有权利和义务。第三个要件为交易属性,即执行契约的当事人可以发生变化。所谓当事人变化,指能够清晰划定权利义务关系界限的当事人可以发生变化。例如债券契约的义务与义务当事人身份有关,所以该义务方通常不能发生变化。所以,交易属性也意味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与当事人身份无关。交易属性可以产生于现金流特点本身,也可以产生于制度规定。

(二)“有价证券”。第二种界定认为,“有价证券”不分狭义和广义,“证券”就是 “有价证券”,作为法律凭证和有价是“证券”的关键特点。尽管这种界定与狭义“证券”相类似,但是并未将“证券”限定为股票和债券。例如朱孟进在《证券投资学》中写到:“从广义上来说,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是否限制其流通,把证券分为两大类:有价证券和非有价证券。前者是法律允许流通,并允许在流通中增值的证券;而后者是国家限制其自由买卖的证券,如借条、信用证等。有价证券又可以分为资本证券 (股票、债券、基金等)、货币证券(支票、本票等)和商品证券(提货单、运货单等),狭义上的证券就是指资本证券。”此类观点还可见多位作者所编著的不同版本的《证券投资学》 详见张建华(2011)、谭中明(2009)、胡金焱(2008)、饶文英(2007)、陈永新(2005)、李鸿昌(2003)编著的《证券投资学》。

对“证券”的需要产生于交易,一般情况下其本身也具有交易属性http://www.investopedia.com/terms/t/transaction.asp?ad=dirN&qo=serpSearchTopBox&qsrc=1&o=40186.。交易属性指具有交易的可行性,不是指实际发生交易。“证券”交易指以 “证券”标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发生变化。当“证券”标明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某一方的身份确认不重要时,可以产生单边“证券”交易,例如股票和债券的交易,发行人不能发生变化,而持有人可以发生变化。当“证券”标明的权利义务关系人双方的身份确认均重要,但是通过制度规定,可以排除当事人身份重要性时,例如期货交易的盯市(MarktoMarket),也可以产生交易,甚至产生双边交易,即买方可以发生变化,卖方也可以发生变化。当买卖双方的身份确认均重要时,且不能通过制度排除当事人重要身份影响时,则不能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人的变化,标明权利义务关系的凭据则不构成“证券”。例如购买商品的发票,产生于交易行为,也表示卖方未来对买方的某种保证,但这种保证关系的双方身份均不能发生变化,因此不能称为“证券”。

6、定植:定植时间根据当地终霜期定植,一般在终霜期前10天可定植。定植时采用1∶1法,株距0.80米,行距1.30米,亩保苗600株左右,横垅刨埯,埯深15厘米,浇水时在水里兑上20%地菌虫杀,每亩1公斤。浇水量根据墒情而定,避免浇水过多,土壤过于粘重,栽苗后影响幼苗生根。栽苗时顶水埯苗,以免涝干,注意栽苗时苗子叶不能低于垅面,苗栽好后,扣上70cm宽地膜,扣地膜后直接出苗压膜,出膜时膜口直径要在10cm,不要把叶片压入土内。

四、“证券”概念界定的作用

“证券”概念的界定,对资产管理委托的签订、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具有重要作用。

(一)投资管理。在投资管理中,投资对象金融工具的收益风险特征,是决定投资选择的关键性因素。尽管任何不同类型的“证券”收益风险特征都会有差别,但是“有价证券”和“其他证券”的收益风险特征有根本性区别。作为资产的“有价证券”,投资者的损失以购买出资为限。以普通股股票为例,它是以现在的货币额与未来的货币额进行交易,即投资者现在支付购买股票的本金,未来享有股息和分红的权利,不论股票价值如何变化,只以初始投入本金为损失极限。因此投资者投资“有价证券”,账户中永远不会出现负资产,无需储备多余现金流。但作为非资产的“其他证券”,投资者损失在理论上无限,例如期货,以未来的货币额与未来的货币额进行交易,即投资者未来的现金流是流入还是流出,现在时点无法确定,当“其他证券”价值发生不利变化时,投资者账户可能出现负资产。

上述“证券”概念界定存在如下缺陷。第一,广义和狭义之间的区别原则不清楚,未明确如何划分广义和狭义“证券”。例如债券指交易所交易债还是银行间交易债,大额可转让存单是否属于债券,企业用于保理业务的可交易的应收账款是否属于债券,等等。第二,狭义“证券”概念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大量“证券”已经不存在“书面凭证”,电子化在“证券”交易中逐渐普及,很多“证券”已经不存在实体介质。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市场创新,出现了大量新型金融工具,这些工具也具有“有价”性质。例如可转换债券和伴随可分离可转债发行的权证等,都不属于典型的股票和债券,但具有市场价值,属于衍生产品。从市场发展趋势看,衍生产品交易将会越来越重要。

(二)会计准则。从会计科目划分角度分析,根据中国最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国债期货、远期合同、股指期货等均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有价证券”符合资产定义,按投资期限不同,可将其分别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根据本文分析,“其他证券”不符合资产定义,现阶段的会计处理仍然将其划分为金融资产类科目,由于不存在确定性价值,记账资产价值并不准确,造成一定的记录困难。根据“其他证券”本质属性,以及现有会计科目的设置,将“其他证券”列入“或有资产”进行披露更具合理性。

从初始投资确认金额角度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5年公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中,明确将衍生工具界定为“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认为衍生工具“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显然与期权特点不符。如果签订契约后,期货标的物和期权标的物市场价格不发生任何变化,那么期货合约给公司带来的损益为零 (不考虑交易成本),而期权合约显然不会为零。此外,在合约签订日,期权合约的价值,随着期权合约内容不同而不同,例如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都会影响期权价值。而期货合约的价值在签订时永远为零。将两类工具不做区分进行会计处理,显然不符合不同金融工具的不同特点。

数据分析用SPSS18.0系统;计量(±s),t检验;计数(n,%),X2检验;P<0.05指有差异,符合统计学意义。

(三)“证券”监管。从投资者角度分析,现阶段我国《证券法》采用兜底条款方法,将除了列举的股票和债券以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用“其他”包括在内,但是未能从证券根本特征出发将其范围划分清楚,不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投资者如果参与了非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只能得到民法或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保护,而无法得到证券法的保护。相比之下,前者的保护程度较弱。长远来看,降低了投资者的参与积极性。因此,从“证券”本质特征出发,将其划分为不同法律监管范围,投资者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出现纠纷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加大投资者的参与度,提高社会整体效率。

从发行者角度分析,我国《证券法》将“证券衍生品”列入监管范围之内,但对其包含具体内容尚无明确界定,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已经明确纳入《期货法》(《期货管理交易条例》)监管范围,若《证券法》也包含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那么法律边界的重叠会引起监管权责不清等问题,阻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根据“证券”类型不同,从其本质特征出发,将不同种类证券明确列入不同法律监管范围,侧重不同监管重点,具有重要意义。“有价证券”存在一级市场出售者,通过出售“证券”获得资金,属于“证券”发行行为,或者融资行为,可将其明确纳入《证券法》监管范围。“有价证券”发行者的身份确认对于“证券”标明的未来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性,因此必然要求对发行者身份进行监管。而“其他证券”不存在发行行为,例如期货、互换等,可以将其纳入《期货法》监管范围,以包含更多的“其他证券”。由于“其他证券”交易者双方都需要承担某种义务,监管重点不应在于发行者身份确认,因此需要监管交易双方承担义务的能力,也就是双向能力监管。

五、结论

现代汉语中的“证券”,表示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一个合约,标明发生交易后,交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通常,该合约本身具有可交易属性,也就是合约的当事人可以发生变化。一般情况下,“证券”合约的一方当事人身份确认对于合约不重要,则该当事人可以发生变化,也就是“证券”可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合约双方当事人身份确认均重要,通过交易制度规定,仍然能够具有可交易的属性。

“证券”合约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是现金流收付关系。按照现金流收付或者交换类型,可以将“证券”划分为“有价证券”和对应的“其他证券”。“有价证券”表示当前现金流和未来现金流进行交换,此时拥有权利的当事人身份确认不重要,“证券”自然具有可交易属性。“其他证券”表示未来现金流和未来现金流进行交换,双方当事人身份确认均重要,通过交易制度,产生可交易属性。

“证券”概念的准确界定及其分类对相关理论和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准确的概念,有利于进行观点沟通、交流知识。清晰的边界,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化配置资源,有利于财政部合理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政府划定监管范围,对于不同类型“证券”制订不同类型法律,实施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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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雪
《北方金融》 2018年第3期
《北方金融》2018年第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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