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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IPO注册制改革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更新时间:2016-07-05

考虑到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制度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诚信缺失、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等方面的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授权期限延长至2020年。

关于我国IPO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核准制,对注册制的研究较少,且研究多为比较中美、中日等IPO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实施注册制改革的必要性的争端上,以吴敬琏教授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主张我国证券市场自诞生之初,便存在问题,积弊已久,极力主张推行IPO注册制改革。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实行IPO注册制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投资者水平有待提高,信息披露不完全,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一、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制度的弊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我国证监会的目标定位应该是一个监督保证部门,但是现实中证监会的职能主要是,创设公平竞争的上市环境、提高上市发行的效率、确保资本市场安全、保护市场投资者利益、保证企业融资需求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晚,为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IPO核准制下证监会承担了风险的过滤责任。但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已经成熟,投资者的能力也有显著提高,IPO核准制越来越不能适应发展日新月异的资本市场的需求,存在诸多弊端。

(一)权力寻租。证监会过大的审核权力易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的发审环节容易产生权力寻租、腐败等现象,影响正常的上市发行工作,当前证监会掌握着新股上市发行的生杀大权;但在具体的发审程序中,存在着发审人员的分组、发审会审核过程和投票情况信息均处于“暗箱操作”状态,为权力寻租与腐败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部分发审委委员身份具有非中立性,同时发审委审核过程透明度低,容易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导致发审委员利用职务之便来谋取个人利益。

(二)自由权的变相限制。在实行IPO核准制的国家一般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程度较深,在上市这一环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 “守门人”的身份自居,严格执行上市审核,为投资者过滤不良,发现不好的融资公司,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的自由权。诚然,在我国资本市场刚刚建立之初,需要强大的政府主体为投资者进行把关,营造一个完全“干净”的资本市场,但是这种严格把关的资本市场并不意味着就没有风险,在资本市场运行中,融资者的发展状态也是会有波动的,但是个体的投资者基于对IPO核准制的信任,放松警惕,依然避免不了风险。并且严重干预会限制资本市场融资者和投资者的自由权,不利于资本市场的自身发展。

(三)投资者依赖心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十四条中公司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公司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相关文件中,可以看到证监会在核准制下主要审查:(1)申请发行上市的公司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的条件;(2)审查申请上市发行的公司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审查的具体项目里还存在 “具备持续的盈利能力且财务状况良好”,这意味着证监会由这些数据做出对其公司价值、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这纯粹是属于替投资者做出投资的判断。核准制的审查严格,更有效的保护投资者,也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形成依赖心理,忽视自身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投资者个人投资水平得不到应有的提高。核准制下的实质审核也不是万能的,经过实质审核的上市公司各项实质条件随着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不断改变,投资者并不能因此便高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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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法律法规的内容上看,针对同一行为或现象,有些法律规章存在交叉重叠,有些存在相互矛盾、没有明细、可操作的具体规范,致使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处罚不规范(见表1)。

表1 对于管理层违法的法律对比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会

法律 违法类型 处罚措施《公司法》 公司管理层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处以3万-3 0万元罚款《证券法》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管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责任处以3万-3 0万元罚款《会计法》 公司管理层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处以2 0 0 0元-2万元罚款《刑法》 公司管理层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单处或者并处2万-2 0万元罚金

第二,从监管效率上来看,核准制要对IPO进行实质审查(见图1)。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被否决,其中需要对发行人的经营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诸多条件进行实质审查。企业和保荐机构在申请上市发行时需要准备复杂的申请材料,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时间漫长,推高了企业新股发行的成本。新股发行审核的效率无法满足市场投资者急剧增长的投资需求,导致一定期限内发行市场新股资源的稀缺性,较低的发审效率也极大地限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成熟。造成审查成本高、审查效率低、通过率低的局面出现。最终导致在上市前端即审核端欲上市企业供大于求,而到上市交易端由于上述原因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

首先,农民是一个庞大的集体,占据了中国总人口的50%以上,即使是在城市生活的农民,绝大多数也没有机会接触到优质的教育资源,而远程教育的智慧应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图1 基本审核流程图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证监会回归监管职能。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自我调节能力的逐步增强与日益成熟,实行IPO注册制的核心有三点:一是信息披露必须是充分的、完整的;二是投资者是理性的、成熟的;三是监管者对虚假披露、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是严惩不贷的。完善《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建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相关司法救济配套制度。

《离骚》的一大特点也是运用了丰富的意象。在文章节选的两段中,虽然文字不多,但意象却丰富而鲜明。例如“蕙揽茝、蛾眉”比喻高尚的德行;“众女”比喻许多小人;“绳墨”比喻准则;“鸷”指凶猛的鸟,比喻高洁的自我;“鸟”指一般的鸟,比喻一般的人或小人;“兰皋、椒丘”分别指长着兰草的水边高地和长着椒树的山岗,都代表了高洁、正直、美好等;“芰荷、芙蓉”更是出淤泥而不染的高洁代表……正因如此,作者才发出“佩缤纷其繁饰兮,芳菲菲其弥章”的感叹。这缤纷多彩的服饰,更彰显了作者追求高洁品行的美好形象。

信息是资本市场运行的核心。从投资者角度看,投资者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分析进而买进风险低收益高的证券,卖出风险高收益低的证券,从而实现利益的增长;从公司角度看,上市公司如果进行信息披露时,完全公开、绝对真实,并不一定会招揽投资者的青睐,投资者喜爱的是收益的增长而非是信息的收集;相反,绝对真实和完整可能会暴露本公司近期的颓势等不良信息,削弱其竞争力。公司的管理人员基于长远发展考虑,就会有选择性地进行信息披露,而不愿把企业的真实情况完全暴露在社会大众面前。因此在信息披露上又存在着一对矛盾,而这对矛盾的同一性在于,融资者希望通过信息披露招揽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也期望通过信息披露了解这些公司的经营状态,选择未来收益期待值很高风险很小的投资项目。因此,在此关系中,投资者和融资者的目标是可以相同而形成良好合作的,但是这对矛盾的斗争性在于投资者并不能完全、准确、及时地获取他想要的信息,他所能获得信息局限于融资者想让投资者看到的信息。简单来说就是,投资者看到的信息都是融资者想让你看的信息,仅仅依靠市场并不会实现信息在各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所以,政府有必要对证券市场采取一定措施。政府必须制定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尽可能地保证信息能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展现在所有投资者面前。

安吉拉·卡特:人以自己对这世界的意识构筑自己的命运。你参与阴谋,因为你相信再不起眼的事物都参与了对付你的阴谋。

二、核准制到注册制的过渡

核准制下规范我国IPO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按照规范效力由强到弱分为以下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层次为部门规章,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层次为自律性规则,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

我国自发展证券业开始就注重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发展到现在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框架。核准制下,我国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主要由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起完成。证监会是整个监管体系的核心,拥有最高的权力,是上市公司IPO信息披露的主要监管者。证券上市发行从最初的审批制发展为现在的核准制。审批制下,政府对上市规模实行配额控制,此时证券上市发行实质上是一种特许经营权,政府希望让资质完备的企业进入股票交易市场从而保证整个股票市场乃至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实际上是政府作为一个强大的后盾提前为投资者们做了一次清理,将政府认为不“健康”的融资性企业挡在门外,还投资者一个“健康的”金融环境。

当前的《证券法》所确立的企业上市发行监管制度已经愈发束缚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修改的《证券法》应把我国证监会的职能彻底转变,要回到监管执法者本位,集中力量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惩戒,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把促进企业顺利融资作为证监会监管的首要目标和价值,同时加强对企业上市后信息持续披露的事中监管,保护众多投资者利益,确保资本市场有序发展、稳定运行。证券监管机构不再对提交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核判断,真正地还权于企业、投资者和市场,由具有商事能力的企业和投资者在日益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进行博弈,由其对自己的判断和行为自担风险。证券监管机构应回归监管职能,新股发行的实质性审核决定权应予以取消,这样有利于消除寻租腐败等现象,促进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

三、IPO信息披露制度的趋势

现在的中国资本市场早已不是自治明显不足、风险意识相对不足、风险识别能力相对较弱及机构投资者不发达的状态了。但是注册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核准制走向注册制需要一个过渡,在这个过渡期我们要努力为注册制的完善建立搭建一个配套的制度环境。

美国拥有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在美国的IPO注册制中,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这顶王冠上的明珠。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了美国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旨在通过企业按照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提供有助于判断证券价值的实质性信息,准予上市发行的条件是,拟上市公司所公开披露的信息能够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关于发行公司经营信息和拟发行证券的关键信息。

进行信息披露,为资本市场的监管提供了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证券监督机构而言是前瞻性的、主动性的制度创新,在信息披露中,促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间接干预和监督管理。

虚假的、不完整的、延迟滞后的信息披露都严重影响了整个股市,这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企业工商信息、业绩、财务状况以及披露不够及时等都造成了投资者的严重损失,我国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都存在“自夸”的现象,因为违规成本小,很多时候会选择将财务状况做的“漂亮”或者隐瞒某些财务数据。从资本市场的长远角度看,这将不利于树立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信心和企业形象。

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资本市场的主要价值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传递理论和风险控制理论的一种平衡。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都是理性经济人,这些理性经济人会时刻关注着资本市场上的变化和价值分析,通过风险与收益的比较作出投资决策。但是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在一个不完善的市场上,各方存在具有差异的信息成本,市场参与各方通常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使广大投资者能平等地获取证券信息,实现交易公平。在资本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投资者不可能完全了解上市公司,可能对证券价格形成影响;投资者为了弥补自己可能承担的风险,只能降低股票或其他证券的购买价格,这就导致了上市公司融资难或融资成本较高。因此,融资者将那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进行披露,使投资者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之上作出合理的判断,从而有利于资本市场供求关系形成合理的证券价格,帮助融资企业最大限度的进行融资。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具有发展前景的“潜力股”上市公司会积极主动地向外界公开那些展现本公司良好发展态势的信息,使得本公司能在金融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资本市场上投资者的青睐。投资者会基于自己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的初步了解和预期判断决定是否投资以及分析投资风险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而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相应地也刺激了上市融资公司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融资。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使得金融市场上的筹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所有这些学者对上述堆积体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探索,并取得了不错成效。但这类形成时间早、成因及结构复杂、工程性质特殊的堆积体分布极为广泛,之前学者的研究结果具有一定地域特殊性,其它地区的堆积体借鉴价值有限。本文以汉源九襄地区堆积体为例,对这地区山岳沟谷堆积体的沉积特征、粒度参数、成因进行分析和探讨。

信息披露制度范健,王建文.商法学[M].法律出版社第四版,2015:268.,又称信息公开制度,主要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诸环节中,依法将有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全、及时地披露,以供证券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法律制度。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财产以及财务状况而设置一种制度。而IPO是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 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四、IPO注册制改革中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

第三,信息披露流于形式。例如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均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投资者无法了解股票公开发行审核的重要信息,证监会审核通过的标准无从得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不能很好地履行,这也导致了严格的实质审核想要达到的择优选择效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

如果当初非洲部落就已经那么发达了,为什么是两河流域的人先学会了种麦子,而东南亚的地方的人先学会了种稻子呢!至今非洲人还不会种稻子。即出走的智人比留守的智人更聪明。麦子一般撒在田里就可以了,但是稻子却需要独特的种植方法,需要流水,因此稻田往往是梯田,水从高处的田里向低处流,需要一系列很复杂的操作方法。因此水稻种植的技术含量要高于小麦。种小麦的西亚人如何教东亚人种水稻的呢?

(四)信息披露不匹配。从IPO核准制来看,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相比较于核准制,注册制的定位从一开始就将政府的“守门人”形象弱化。注册制即所谓的公开管理原则,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对证券本身的价值做出实质判断。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而且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管理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还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

为了探讨农村地区收入不平等究竟是由城市群与非城市群间(组间),还是其组内收入差距扩大所引起的,本文采用 Shorrocks[24]的子群体分解法来进行分析。由于使用基尼系数进行子群体分解时,存在“剩余项”,不适合用来进行子群体分解[25]。因此,本文将中国农村划分为城市群地区与非城市群地区,用泰尔指数来度量不平等,结果如表1所示。通过泰尔指数分解,可知:

(二)提高IPO信息披露层次设计。需要在注册制改革中改变IPO信息披露的层次设计,一旦放开就意味着各种类型的预上市公司也会大量涌现,这是我们需要建立健全不同种类,不同水平的注册标准,让各种风险水平层次的IPO按照相应的标准信息披露然后进行注册,督促发行人尽可能多的公开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从而更确切地揭示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按行业或者风险层次的不同安排工作人员,可以比较同类公司在经营财务等方面的异同,深化信息披露的精度和深度。

(三)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注册制的灵魂。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公开力度明显不足,为此,要加大IPO信息披露的透明力度。首先,要做到融资公司自身主动披露。这一过程要求融资公司无论是在其上市前或上市后,都要主动地公开相关信息,并且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其次,审核标准公开。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其在IPO审核或者注册过程中坚持标准,使社会大众都能对审核标准有所了解,有利于投资者发挥自主决定权,作出因市场利导的投资决策。最后,审核结果传递。即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被投资者所获知,这有助于融资者及时调整战略,改变经营模式提高自身融资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因势利导功能,优化资源配置。

(四)市场决定退出机制。注册制对发行人上市不做实质性审查,但必须以更严格的退市制度作保障。注册制强调事中和事后进行监管,严格的退市制度使不合格企业能及时退出市场,从而使在资本市场上交易企业的形象和质量得到保证。在开放的资本市场中,激烈的竞争会使得一部分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落于颓势,自然为了维护整个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我们需要建立健全完善且具有衔接性的退出机制,让市场退出机制与注册制的开放式流入相适应的开放式流出。因此制定一系列的退市流程及标准对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五)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通常会给投资者带来相当程度的经济损失,并且影响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此,为了维护安全、稳定的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加强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惩罚力度,使数目众多的小额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得以满足。我国目前监管重点多在行政和刑事处罚而轻民事责任,完善资本市场的民事救济制度极为重要。

IPO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发展对制度层面的应然性要求,核准制本身的缺点和注册制自身的优势决定了改革势在必行,目前决定将注册制改革推迟到2020年,是为了注册制改革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建立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注册制的配套制度建设,是我国资本市场逐步成熟、顺应世界和时代的发展趋势。

宣判后,邓强表示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了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有二:其一,在配合省纪委调查他人违法违纪问题时,在没有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省纪委没有掌握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其二,还在“两规”期间,向办案人员检举他人利用肇庆阅江大桥航槽改疏浚工程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构成立功。因此请求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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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晓玲
《北方金融》 2018年第3期
《北方金融》2018年第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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