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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利用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问题的提出

违法建筑是指,应经而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发给许可证(或批准书),或虽经许可,但不按许可条件建造的建筑物[1]。违法建筑物可以分为“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程序违建是指建筑物并未妨碍都市计划书,建造者得依一定程序申领建筑执照;实质违建,则指建筑物无从依程序辅正,使其变为合法建筑物[2]83。由于程序违建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等方式转化为合法建筑,故其权属及利用关系可以比照合法建筑物处理。所以一般讨论违法建筑问题是指实质违建的问题。

关于违章建筑的性质,大概有以下几种学说,第一种是不动产所有权说,该说认为建造房屋属于事实行为,建造者自建造行为完成之时即自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的权属状况进行登记,对于当事人而言不过是作为一种权利的公示方式,对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而言不过是出于对房地产活动的管理需要。因此,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不影响建造者对违法建筑的所有权,只不过对于违法建筑的所有权的存续期间可能比较短,其所有权就只能持续到被拆除或者被没收之时止。该说的重大缺陷是违反我国现行立法,《物权法》第1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违法建筑物自始不能取得登记,因此建造人不能取得该违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即使按照第30条规定,基于事实行为而无须登记,那也仅限于合法建造房屋而非违法建造房屋,所以违法建造人不可能取得违法建筑物的所有权。第二种是建筑材料所有权说,该说认为虽然建造者对违法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但组成违法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属合法财产,应归建造者所有。该说的缺陷是违法建筑建成后,各种材料即失去独立存在的形态,而组合成一个新的物――违法建筑物本身,各种建筑材料的形态和价值均被违法建筑物吸收,此时探讨违法建筑的材料所有权并无现实意义[3]。第三种是占有说,该说认为一旦民事主体获得对财产的占有支配,法律即推定其拥有占有,占有之取得不以合法为前提,占有人占有违章建筑、盗窃物也可以取得占有。对于违法建筑,即使当事人无法获得对于该建筑的所有权,对于该建筑的占有本身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法律保护占有违法建筑这一法律效果的反射,占有人对于违法建筑拥有合法“权利”,即占有、使用违法建筑的权利。

我这样说不知你会不会理解,其实,象我们那个年龄的男孩子在看女人脱衣服的时候,那种浑然忘我的情形是很容易理解的。我这样坦白地说,当然,我并不觉得这是一件很羞耻的事,因为处在那个年龄的少男少女哪一个不对异性充满了神秘和好奇呢。别对我说,你不。我平生最讨厌那种道貌岸然的伪君子了。我不扯远了,下面我再接着往后说吧。

本文赞同第三种学说,因为不论是何种形态的违法建筑物,在没有获得相关部分的批准前,违建者对违法建筑物都是处于一种占有的状态,在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有的违章建筑还是有可能变成合法建筑的。王利明教授认为,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4]。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违章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享有占有权是最为合理的界定。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在该违法建筑物未被依法拆除时,违法建造人能否对该建筑物进行占有使用、继承、出租出卖以及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呢?

残余应力检测结果显示工件的裂纹区与非裂纹区均为残余压应力且应力结果相当,表明开裂后工件应力得到释放,最终应力呈现常规渗碳层较小压应力的基本特征。

二、违法建筑的占有使用和继承

(一)违法建筑的占有使用

虽然违法建筑具有先天的违法性,但这并不排除建筑人对它享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建筑行为是一种生产行为,其法律属性属于事实行为,虽然违法的建筑行为不能产生所有权,但应当产生占有。建筑人因其建造行为而取得对建筑物的占有利益,违法建筑的先天违法性不能影响建造人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5]

虽然我国现行法将占有定性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但笔者认为违法建筑人对违法建筑享有的占有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主要有如下理由:第一,违法建筑人基于占有违法建筑的事实,有利用该违法建筑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这些基于占有享有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第二,违法建筑人建造违法建筑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违法建筑人所要求的合理回报必须依靠违法建筑而实现,违法建筑上凝结的违法建筑人已经付出和应该得到的一切是违法建筑人的占有权益,应当得到承认和保护;第三,违法建筑由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法规定而受到公法限制,但违法建筑上存在的权益属于私法保护的范围,不应将其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第四,基于“无权益即无责任”原则的考虑,如果不承认违法建筑人享有占有权益,那么违法建筑人就违法建筑不享有法律保护的权益,同时也不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一旦发生因违法建筑致人损害的情况时被侵权人将因为找不到相应的责任人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救济。鉴此,违法建筑人因违反公法中的法律规定而应当受到相应的惩处,但是其私法上对占有物的占有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 [6]。当违法建筑物建成之后,违法建造人便对其取得了占有,但这种占有后面矗立着一项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义务。有学者认为,从程序上看,违法建筑被确认为违法之前,建造者负有不扩大事态、保障纠纷有序解决的义务,如《土地管理法》第13条第5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7]保存现状并不意味着不能对其进行居住使用,在还没有被有关部门拆除前,根据《物权法》第 242条的占有规则可以推知,违法建造人可以对违法建筑物进行占有使用,在使用不当给建筑物造成损害时,因为没有权利人的存在,所以无须赔偿。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建筑物有缺陷时可以对其进行修复以保证正常使用,但不能继续进行违法建造。考虑到建造人虽然无法取得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但按照占有规则赋予其必要的使用权,可以发挥该建筑物在被拆除之前的最大价值。

(二)违法建筑的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 3条的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仅限于合法财产,因为违法建筑充其量只是一种占有状态,并无本权的存在,所以理论上该违法建筑不能被继承。但倘若就此否定违法建筑的可继承性似乎也不妥,有学者认为,若不允许继承人继承违法建筑,在被继承人死后该建筑物将处于闲置状态,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违法建筑物的受害者也无法向继承人请求拆房还地,这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利益。因此,不应强调继承的客体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而应明确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在财产法上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8]。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可以将这种占有的状态以及由占有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利益纳入到继承法第 3条当中去。因为财产一词中包含了一种权利或利益,使人们可借以行使对能够被所有或占有的物的支配[9],按照这个概念,违法建造人对违法建筑物的占有同样是一种财产“权利”,那么同样也可以被继承,不过该继承仍然需要面临时刻被有关机构拆除的危险,因为继承人享受的仍是一种占有的状态与事实,而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他同样承受被继承人拆除房屋的义务。

三、违法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

与合法建筑物的买卖、租赁相比,违法建筑物的买卖、租赁存在三方面的瑕疵:1、买卖、租赁合同的标的――建筑物具有违法性;2、违法建筑人无法办理产权原始登记;3、合同当事人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和租赁备案登记 [8]

(一)违法建筑的买卖

对于买卖合同,问题变得复杂。第一、既然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违法性,那么又怎么能进行买卖呢?有学者认为,标的物的违法性不能等同于法律行为的违法性。标的物违法是指标的物的产生不符合法定的程序或法定的方式或其他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法律行为违法是指该行为有损私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故该行为可能会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真正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并非是标的物的违法性,而是法律行为的违法性,违法建筑虽具有先天违法性,但是以其为标的物的买卖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必然违法。违法建筑的利用具有现实意义,违法建筑的买卖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可以做到物尽其用、促进商品流通,且目前我国法律也无将违法建筑买卖行为认定为无效行为的规定。因此,违法建筑的违法性不能阻却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5]。第二,违法建造人本身就未取得该建筑物的所有权,既然自己都未取得所有权,那么又何从转移所有权给他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中可以推断,法律并不禁止无权处分,只是这种合同面临着随时被解除或宣告无效的威胁,从反面可以推断出,如果买卖双方都知道该建筑物是非法建造的,但仍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受人并不要求解除该买卖合同,那么合同就仍然是有效的。第三,合同虽然有效,但根据《物权法》第 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既然房屋产权并未实际的发生转移,又怎么称得上房屋买卖呢?这便是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的区别,因为无法办理移转登记,也无法办理初始登记,双方之间的关系便由买卖合同所规范,在买方未主张解除合同的时候,买方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会打折购买,因为该房屋随时都可能被拆除,交易完成后,卖方不再对该违法建筑享有任何利益,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也转移到买方那里。

(二)违法建筑的租赁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以上问题都不存在,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或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第四条规定,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不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律原则上是否认这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但对此产生的利益还是保护的,由此便使得合法建筑物的租赁与违法建筑物的租赁两者之间的要件差别模糊化。法律在此处是矛盾的,一方面否认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又保护由此产生的受益,对此,最高院民一厅负责人指出,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意义重大。解释在准确判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础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解释在遵循法律规定精神的基础上,采用宽严适当的原则确定合同效力,目的在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10]。那么实质上在以违法建筑为标的所建立起来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一种“准租赁合同”关系,虽然合同无效,但有争议时还要按照合同处理,因为违法建筑随时都有可能被拆除,所以该“准租赁合同”应该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都可随时宣告解除。据此可以反推出建造人占有使用和继承房屋的正当性,既然违法建造人可以出租获利,那么当然有权对此进行占有使用,同理,如果违法建造人死亡,该房被其继承人继承并出租,该继承人当然也享有该房屋出租所带来的受益。

(三)违法建筑的抵押

在法律性质上,此时的房屋具有双重性,其原有房屋的性质是合法的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合法房屋上搭建、改建、扩建的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具有合法性,属于违法建筑或违法构筑物。实践中,当事人要完成过户登记必须要恢复原状,将违法的部分予以拆除,方可完成过户[14]。在认定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时,一定要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开来。在当事人订立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买卖合同前,买受人应尽买主当心义务,必然会查看登记簿,并实地查看。由于在登记簿上仅体现合法建筑部分的权利状况,对于违法建筑的部分无法体现,在实地查看时往往也无法察知。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是基于合法建筑部分的登记状况,买受人善意信赖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即使物权登记状况与房屋的实际状况不一致,也推定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当事人信赖登记而订立的合同,法律应该予以保护,对于合同的效力也应给予肯定。

四、违法建筑的侵权问题

(一)违法建筑尚未被出售

违法建筑的侵权问题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违法建筑物侵害他人权利,第二种是他人侵害违法建筑物的权利。在违法建筑尚未对外出售时,问题较为简单,此时违法建筑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是建造人或其继承人。王伯琦先生认为,占有为一种权利状态,并非权利,但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故除先手占有人外,占有人立于权利人之地位,侵害占有者,与侵害权利无异,亦得成立侵权行为[12]。那么当有人不法侵害了他们的这种占有状态,根据《物权法》第 245条的规定,占有人可以请求非法侵害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同理,当违法建筑物发生《侵权责任法》第85、86、87条的情形时,建造人或其继承人作为管理人和使用人有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违法建筑被出售

在违法建筑物被买卖时,违法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建造人还是买受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判断谁享有违法建筑物事实上的处分权,事实上的处分权属于所有权之基本权能,在所有权本身不存在的情况下,应认为建造人或其继承人享有此种权利,在违法建筑被出卖后,应认为建造人一并将这种权利转让给买受人,这被称为“事实上处分权之让与”[2]83,84,如此买受人便成为责任主体,可以对非法侵害建筑人的人主张权利,也需要承担建筑物对他人侵权的责任。台湾最高法院认为,在违法建筑侵害他人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人应向买受人主张拆房还地请求权,其主要理由为:房屋之拆除为事实上处分行为,仅能向有事实上处分权人行使。违法建筑之让与,因不能为移转登记,从而不能为所有权之让与,但受让人与让与人间,如无相反的约定,应认为已将建筑物之事实上处分权让与受让人,故应由受让人负拆除违章建筑物之义务。违法建筑受他人不法侵害时,买受人亦基于此主张侵权责任。“事实上处分权之让与”理论使违法建筑物买受人以及违法建筑的受害人获得侵权法保护有了理论上的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可援引该理论作为审判依据[8]

“三进”是系统工程、战略工程。三者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完整的教学体系。研究“三进”载体整合,有难点必须突破,就是社会环境中各种载体的整合。对各个载体进行有机整合,将会促进良性循环互动,让不良效果无所遁形。

(三)责任的承担形式

财产占有人占有的财产被侵害,无论是被侵占,还是被毁损,侵权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使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得以恢复。在违章建筑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占有人可以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侵权人返还原物。但是在违章建筑被他人毁损的情况下,却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包括对造成的原告的全部直接损失,即建材、施工等费用也应予以赔偿,而不能请求恢复原状。因为,违章建筑本身的违法性,一般需要被拆除或者没收,也就是说法律不允许它的存在。在违章建筑被毁损后,如果法院支持重建违章建筑的请求,则显得荒唐了[12]。因此,此时应当采用金钱补偿的方法,有学者认为,如果建造人对其违章建筑享有所有权,那么就应当按照一般的侵害所有权来赔偿,即赔偿工作物的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如果违章建筑已经被认定,且被要求限期拆除,那么建造人的损害的确定就要考虑这一情形,其赔偿额可能因此而降低 [13]

[1]蒋拯.违法建筑定义问题研究 [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z1):157-163.

五、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利用

在教学资源的选取和应用上的主要特点 在教学资源的选取和应用上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多媒体课件素材都是从文本、图形图像、声音、动画以及视频的选取和处理进行编排。所有教材都比较注重培养学习者的实践应用能力,用了大量篇幅编排教学资源和应用的内容。随着“互联网+教育”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的迅猛发展,给教学资源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从简单的演示课件PPT、交互性课件Authorware,到复杂的微课程制作、网络教育资源如MOOC的应用以及移动学习资源包的开发等。

附有违法建筑是建筑人在现有房屋的四周、院落、屋顶、阳台等擅自搭建建筑物,通过违法搭建行为建成的违法建筑,有的与原有商品房结构相连依附于原有房屋,有的独立于原有房屋但是位于原有房屋自用土地范围内,原合法商品房即成为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

对于违法建筑的抵押,《担保法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律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有学者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法律允许进入市场交易,凡是禁止流通的财产,都不得作为抵押物;二是抵押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必须明确 [11]。所以违法建筑的抵押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参考文献】

二是遗传性状稳定,尤其是免疫力和抗病力大幅提高。不论是外在的外观形态特征还是内在的生理结构功能都表现得相当稳定,因此,相对普通翘嘴鳜,它的环境适应性广、抗应激能力强,适宜全国范围内淡水池塘、山塘、水库和网箱养殖。

[2]王泽鉴.民法物权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本文之所以说吉林销售非油增收“秘笈”不“秘”,一方面是告诉大家,只要在供应体系、服务体系和店面体验等方面做足功课,非油增收就没有秘密可言,谁都能够做到。另一方面,吉林销售把自己增收的经验毫不保留地通过公开媒体传授给了大家,实现了非油增收共享,没有作为独家秘方不外传。在此,也祝吉林销售的非油经营工作更上一层楼!

[4]王利明.物权法论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5.

[7]黄刚.违法建筑之上存在权利吗 [J].法律适用,2005(9).

[5]史以贤.违法建筑利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J].法制与经济,2009(12):40-42.

[3]杨才武,范杰商.占有人对违法建筑有无合法权利 [N].人民法院报,2004-08-06.

[6]张薇.违法建筑的占有权益及其拆除补偿论 [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5).

由图2可知,浸提时间在20~40 min时,随着浸提时间的增加,浸提液中OD值增加;在40~120 min时,浸提液中OD值基本保持平行;在120 min以上,浸提液中OD值反而有所下降。因此,选择40 min作为刺葡萄皮花青素的浸提时间。

[8]杨延超.违法建筑物之私法问题研究 [J].现代法学,2004(2).

为了探究不同榨油方式在不同储存环境下油脂的脂肪酸含量的变化,进行了GC-MS的分析,脂肪酸GC-MS图谱见图4,脂肪酸组成见表1,表中δ代表3次测试的误差。由图4和表1可知,内蒙古汉麻种植基地提供的冷榨油与热榨油脂肪酸组成大体相同,脂肪酸种类与脂肪酸含量与何锦风等[1]测试结果相符,冷榨油和热榨油饱和脂肪酸含量分别为12.29%和11.66%,不饱和脂肪酸含量分别为87.65%和87.27%,脂肪酸与标准图谱的配比度均在90%以上。

[9]冉昊.财产含义辨析:从英美私法的角度[J].金陵法律评论,2005(1):23-31.

[10]杨文杰.违法建筑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J].社科纵横,2011(9)

[11]李国光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J].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190.

[12]刘宗胜,乔旭升.论违章建筑侵害赔偿[J].学术交流,2006(3).

[13]周友军.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 [J].法律适用,2010(4).

[14]朱爱东.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J].人民司法,2013(12).

 
贾少鹏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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