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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从泰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谈起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12月,江苏省泰州市泰兴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处理资质的江中公司和个人处理,这些公司和个人采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将废酸倒入当地河中(下文简称“泰兴案”)。经民众举报、媒体曝光、相关部门调查之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泰州中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要求涉案的 6家化工企业赔偿1.6479亿元,用于水环境修复。2014年12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胜诉。常隆、锦汇等四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仅对一审确定的判决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做了改判[1]。锦汇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于2015年5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最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再审审查期间,施美康公司、常隆公司先后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合并进行再审审查。因技术改造完成,投入环保项目建设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从源头上解决了企业存在的环保问题,施美康公司、常隆公司又先后请求撤回再审申请。2016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施美康公司、常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2]

在“泰兴案”中,检察机关以支持原告起诉的身份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其地位不再是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外的机关,而是诉讼中的参与人,否则“泰兴案”中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发表出庭意见并且其意见为两级法院所采纳的法理基础将不存在,所以有必要肯定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支持起诉的身份地位。但是,支持者参与诉讼会引发很多问题,如支援起诉人与原告的关系问题、与被告的关系问题,支援起诉人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承担哪些诉讼义务?[3]所以下文中,笔者着重探讨检察机关以支持原告起诉的身份参与民事公益诉讼中时其本身的地位性质问题,以及探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文件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问题。

二、检察机关在支持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律地位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第 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条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见检察机关据此来支持适格的原告主体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的地位性质问题在上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学说上对此主要有五种观点,分述如下:

(一)法律监督说

这种观点认为,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公益性法律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公益性法律受到了侵犯,但却没有主体提起相应的诉讼,这实际上否定了公益性法律的作用。”[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可以从现有宪法和诉讼法中找到法律依据:《宪法》第129条规定了中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该条款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实施民事公益起诉权正是行使其法律监督权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 15条规定了支持起诉的原则。

(二)原告人说

这种观点的核心思想在于:赞同授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5]。检察机关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一样,享有普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即为了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与对抗制模式下原告与被告在审判者之间处于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使原被告双方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

(三)双重身份说

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虽然处于原告的地位,但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决定了这种原告地位不同于一般的原告。在这里,检察机关既是原告人,又是法律监督者。既应当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又应享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权利 [6]。笔者认为,此观点把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律监督者和原告了,其岂不是处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尴尬地位?双重的定位,导致职能和诉讼地位的冲突,影响公正裁判,因为监督权能的公正性决定了监督者在监督事项中不能有自己的利益,既是监督者又是当事人,双重身份和利益的混合不仅影响监督的公正性,也难以维护裁判的公正性,监督的对象就是审判行为本身。笔者对此持保留意见。

(四)公诉人说

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处于公诉人的地位,这种观点实质上是将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运用到民事公益诉讼中。“公诉权说”的理由主要是:(1)检察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力,既包括公诉权又包括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能与诉讼监督权兼容,那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属性就应是公诉权;(2)公诉权是启动审判程序的一种程序性权力,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公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7]。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其绝不可能是处于公诉人的地位。根据我《检察院组织法》第 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享有的公诉权是“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而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公法上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不可以对民事诉讼提起公诉。

(五)公益代表人说

综上所述,通过对高催乳素血症患者实施甲磺酸溴隐亭进行治疗,患者临床疗效较为显著,服药期间出现的不良反应较少,值得临床进一步研究。

而且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司法机关,同时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决定了其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设置了诉前程序,保持司法机关的谦抑性,体现了其作为特殊的公益诉讼原告。《法院实施办法》第 1条规定,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能针对其认为被告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2条第3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欲提起公益诉讼,须提交其已经履行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而且这些诉前程序的设置在《授权决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因为对于国家管理的公共利益事务,应当首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则处于事后救济的功能地位。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在顺序上让位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只有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担负起提起诉讼的职责。诉前程序的设置会使大量的问题由法律规定的主管行政机关和相关的社会组织来解决,不必由检察机关来解决所有的公益诉讼案件,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去,受到很多的批评与质疑。现代司法不仅重视对抗、竞争,也重视竞争基础上的协作,司法及其制度成了一种价值整合与升华的装置,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其份内之一应合此理,也可以借此勾勒出一个充满自治――平等与竞争――协作的现代法治图景,因此,在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制度中,应将检察机关于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定位为诉讼帮助者,而法律监督职能应隐退 [12]。检察机关以支持者的方式参与诉讼的这种方式,存在着严重的缺陷:首先,检察机关在诉讼当中的地位不明确,既不是原告,也不是第三人,由此导致了其在诉讼中的作用存在不确定性;其次,由于检察机关不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不直接参与诉讼,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方面就会缺乏力度 [13]

As the electrons velocity was v(E), for high electric fields, the validity of the drain current was[13]:

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支持适格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其代表的是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是公益权利的代表。诚然,必须要设定一个能够代表公共利益,而且拥有足够有效法律手段和权威的主体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参与诉讼[8]。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支持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无可厚非,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目的和意义,但是公益代表人说没有实质直接指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难以界定其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三、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公益诉讼中应定位于起诉权,如果没有起诉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将是一种被架空的抽象权力,导致法律监督的疲软和无助 [14]。检察机关具有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是其职责使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法律规定的机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下文简称《授权决定》)规定了“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下文简称《试点方案》)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下文简称《检察院实施办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下文简称《法院实施办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因此,检察机关获得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

[2]“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2015)民申字第1366号.

笔者认为,在“泰兴案”中,泰州市检察院以及江苏省检察院派员出庭参与了诉讼并且发表了意见,为本案在证据调查、收集以及法庭辩论方面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供了支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支持起诉方面尤其是搜集证据方面有很大优势,而且检察机关对诉讼过程有监督职责,参与公益诉讼能够有力地推动案件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除违法状态是其本来的职责[9]。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其法律监督权实施的方式之一 [10]。不过,其法律监督的重心不再指向法院的裁判活动,而是指向民事主体的守法活动或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1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支持起诉的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然享有支持起诉权,检察机关不直接以原告当事人身份出庭,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与诉讼程序中,有利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进行。

1.1 样品采集 将金沙江(石鼓镇-白马雪山段,海拔:1 814~3 034 m)分为10个采样点,采集腐烂程度高(指掐木质松软为宜),直径1~2 cm,长10~15 cm的沉水腐木。每个采样点采集20根样品,共采集200根腐木,用自封袋装好后带回实验室,并记录采样地的地理信息、温度以及水体pH。见表1。

四、结语

[7]何燕.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权力解析及程序构建[J].法学论坛.2012(4):130-137.

【参考文献】

[1]卢志坚,蔡云珍,倩晶晶.环保大案倒逼企业走绿色发展道路 [N].检察日报,2015-12-20(1).

那么检察机关在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呢?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处于原告的法律地位。《法院实施办法》第 10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200条规定的,分别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法院实施办法》第 2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就意味着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检察院作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也只能享有诉讼程序启动权,在一审败诉或者被告提起上诉后,检察机关也应该提起上诉或者应诉,而不能直接行使法律监督权[15]。而且,在《法院实施办法》第 4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权利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所以,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处于原告的法律地位这一点可以从上述规定中得出。原告人说将检察机关直接认定为诉讼的当事人,仅从形式上看似乎并无不妥,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益起诉,其本身与诉讼的标的并没有直接的实体上的利害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讲,检察机关仅是程序意义上的原告,与传统意义上的私益诉讼中的原告是有所区别的,而且其类似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人,如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和诉讼标的之间没有实体诉权或者说实体请求权上的实体利益关系,但是他们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依法或依约定保护被管理财产或利益。

[3]李浩.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的三个程式问题 [J].月旦民商法杂志.2015,(50):133-146.

[9]李浩.关于民事公诉的若干思考 [J].法学家.2006(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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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秀梅.从民事公诉看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 [N].检察日报,2002-11-12.

440C为美国牌号,近似于我国的102Cr17Mo,是一种高碳高铬的马氏体不锈钢,其碳含量(质量分数)达到1%左右。该钢适用于制造在腐蚀环境和无润滑强氧化气氛中工作的轴承、轴套,燃油附件中的活门衬套和其他既耐磨又耐蚀的零件。由于其高碳高铬的特性,热处理后碳化物数量多,耐磨性好,耐蚀性好。在大气、水、海水中以及某些酸类和盐类的水溶液中有优良的耐蚀性。该钢由于含碳量高,生产时易出现脱碳、淬裂和残留奥氏体等问题,是较难进行热处理的钢种。

我国的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一开始主要以支持适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地位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中去,检察机关此时在诉讼程序中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地位,在证据和庭审上支援原告对侵害公益的责任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后来经过相关政策、文件的探索,给予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地位对相关侵害公益的主体追究违法责任,检察机关也从法律监督者走向了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地位,这种制度探索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8]江伟.略论检察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 [J].人民检察.2005(9):5-8.

[4]汤维建.民事检察法理研究 [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113.

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物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入应用,各类信息数据以极快速度产生和累积,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1]。大数据备受关注,核心在于挖掘出新的有价值信息[2]。数据挖掘是从已知数据集合中发现各种模型、概要和导出值的过程和方法,也是从大数据中挖掘价值信息的核心手段[3]。

[10]蔡彦敏.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 [J].中外法学.2011(1):161-175.

传统文化的传承载体多种多样,地方节庆是其中比较综合的一种。一方面通过人们的集体活动本身加以体现,在众多的人们甚至几代人的身临其境的参与,感受传统的精神、理念与气氛,使自己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从而接受之。另一方面通过为地方节庆所形成的众多其他形式的实物或艺术形式,比如建筑、纪念物、饮食、传说、故事等形式,丰富传统文化的载体,使之以民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正向影响民众。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的保存和宣传,以扩大地方节庆的影响和认同。

[11]李艳芳,吴凯杰.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与定位――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2):2-13.

当代大学生肩负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继承者和创造者。高校学生社团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增长社会活动知识与培养实践能力的园地,因此,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对大学生德智价值观的形成具有非凡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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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水平也是衡量钣金工艺先进性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钣金企业一般可以分为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两种类型,其中民营企业的占比大、数量大,但是缺乏资金与技术,在管理方面也存在许多漏洞。这样一来,导致市场上的大部分钣金工艺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除此之外,由于资金投入不足,这些企业的生产自动化水平达不到预期的标准,所以人员的劳动强度较高,劳动力成本占比过大,也不利于行业的平稳快速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滞后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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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吕忠梅.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 [J].中国法学.2016(3):244-264.

 
刘正川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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