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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完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国家制度的现状与展望

更新时间:2016-07-05

十九大报告在“优先发展教育事业”部分,提出“办好继续教育,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大力提高国民素质”。这种提法既是十八大报告关于“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延续和推进,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的历史条件下,对继续教育发展方向和战略地位的重申和发展。十八大以来的五年,“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创新局面……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蓬勃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社区教育活动有序铺开,继续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取得突破。基于这样的发展基础,办好继续教育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新历史起点之上的必然使命。要办好继续教育,必须要从构建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制度体系入手,不断优化创新顶层制度设计。加快构建和完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的国家制度,不是制度的小修小补而是整体谋划,目的是满足人民个性化、多样化的终身学习和发展需要、夯实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大力提升国民素质的基础。

一、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国家制度的现实需求

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成果是指学习者完成学业后所知道、理解和(或)能够展示的方面;[1]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制度则是针对学习者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进行认定和转换的系列制度安排。

我国继续教育潜在群体规模巨大,对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存在旺盛需求。就人口规模而言,中国有7.7亿左右从业人员,有1.2亿左右农村富余劳动者需要逐年转移到第二、三产业,每年还有数以千万计新增和需要再就业的劳动者,此外还有1.77亿老龄人口。这些完成不同层次学校教育进入社会的成员已接近10亿人,是现有学校人数的3倍,构成我国具有继续教育潜在需求的庞大群体。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不仅人民对继续教育的总体需求正在持续增大,对继续教育在类别、内容、方式、时间、空间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多样化,而且加强继续教育正在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因素。与此相应,构建和完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认定与转换的国家制度也成为适应个人和社会不断增长的继续教育需求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领域。目前我国在实践中发生的继续教育形式多样,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也具有多样化特点,主要有正规学习成果、非正规学习成果和无定式学习成果。学历文凭是学习者接受正规教育取得的公认证书,是正式学习成果;大部分各类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以及专业性比较强的市场化职业证书、培训证书,属于非学历证书范畴,是非正规学习成果;个人获得的表彰奖励、荣誉证书、技术成果、专利发明、科研成果以及大量个性化的学习成果,属于无定式学习成果,这类成果虽然不像前几类证书那样经由有组织的教育活动和程序而获得,但仍然是重要的学习成果。例如,一名会计人员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并取得的相关学位学历证书属于正规学习成果;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而取得的相应资格证书属于非正规学习成果;其承担一项会计类研究课题并获得结项证明、公开发表的会计类论文或出版专著、参加某级别会计类知识大赛并获奖等等,则属于无定式学习成果。[2]这些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积累、认定与转换,迫切需要国家层面的制度出台。

二、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的制度供给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颁布以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随着继续教育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继续教育的制度构建取得积极成果,在某些方面还取得突破性进展,部分地区、部门、行业和学校在探索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方面的影响令人瞩目。《规划纲要》提出“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建立学习成果认证体系,建立学分银行制度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拓宽终身学习通道”。国务院“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制度,畅通继续教育、终身学习通道,制定国家资历框架,推进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

在国家政策推动、引领和支持下,我国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制度不断取得突破。我国自1981年开始创立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制度的成功实践,并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不断发展。自学考试专业体系涵盖12个一级学科、796个专业点,实施以国家考试为主要手段且认可高校课程、权威证书以免考相应课程,并建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组织体系和统一考试管理平台,从本质上说是一项以考试为主要路径对学习者的正规学习成果、非正规学习成果和无定式学习成果予以认证的成熟而有效的国家制度。该制度支持学习者的自主性、保障学习机会的多样性、体现考试的权威性,迄今已为众多学习者提供了继续教育学习成果得到认定和转换的机会。截至2015年,自学考试历年报考人次达2.5亿,累计培养本、专科毕业生1332万人。[3]近年来自考系统正在进一步进行学分银行的探索,拓展与其他教育形式和系统的学习成果的互认和对接,如广西自学考试学分银行开展了在线认证平台和学习成果认证实践探索。另外,我国以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为基础的开放大学试点也将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制度创新作为战略转型的重要方面。国家开放大学2013年启动学习成果认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迄今在全国建立了47个学习成果认证分中心(认证点),覆盖了三十个省市地区、十七个行业,积极开展了面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学习群体建立学习账户以及学习成果认证、转换的实践探索。上海终身学习学分银行于2012年挂牌成立,由上海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指导,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和管理,管理中心设在上海开放大学。学分银行认证的学习成果包括学历教育学分和非学历教育成果两类,非学历学习成果包括职业资格证书、社区开设课程等,目前学分银行实名制开户人数达56.87万人,已为3万多名学习者实现学历教育学分转换,可为379个职业培训证书转换学历课程学分,实现社区教育文化休闲课程认证4824门。[4]此外,北京、浙江、江苏、云南、湖北、四川等地也在积极探索面向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的相关制度,在实践中取得显著进展。例如,西南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申报了“国家改革试点项目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的探索与实践轨道交通行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试点方案”。该项目建立有研究生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与继续教育学分认证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于在单位或培训基地完成的课程,经申报中心批准,可以转换成相应的学分,存入“学分银行”账户;二是职业资格证书可以根据证书类型转换成学分进行累积,这些证书包括有技师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机车司机证书等;三是通过参加管理中心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课程,合格的成绩可以转换成相应的学分,存入“学分银行”账户;四是账户中的学分足够换取相应的学历证书时,就可以经管理中心认证,合格的话,由西南交通大学发给相应层次学历证书。[5]这一项目现已投入试点,将为学习型社会的构建提供支持。

综上所述,构建和完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国家制度是新时代办好继续教育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国国家层面的继续教育制度构建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随着继续教育的快速发展以及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日益多样化,现有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制度无法满足继续教育改革与发展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不平衡、不匹配的问题成为继续教育发展的瓶颈,迫切需要从国家宏观层面和国家战略高度进行顶层系统设计,构建和完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的国家制度。

三、构建和完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国家制度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我国继续教育需求日趋旺盛,继续教育学习成果日益丰富和多样化,人民群众渴望有更多更好的继续教育机会,希望有更加充分更加优化的制度供给。与此存在矛盾的是:尽管我国在构建和完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制度方面的探索从未停滞,也满足了大批继续教育学习成果予以认定和转换的需求,但我国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制度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例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突破或创新考试形式、如何处理学习者个性化的学习成果、如何架设自学考试与其他教育形式、社会证书考试等的“立交桥”等。国家开放大学在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是缺少国家层面的统筹规划、缺乏政策法规保障、缺乏权威公认的标准和平台等。因此,在目前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制度框架下,能够实现认定与转换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比较有限,主要局限于已经取得的学历证书、部分公信力比较高的证书以及部分在单位或培训机构完成的课程等,学习者大量个性化、零散的非正规、无定式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仍然很难实现认定和转换;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制度的推行仅局限于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少数领域和少数机构,制度壁垒森严,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灵活、开放、多样的继续教育的期待,无法满足“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内在要求,也无法满足“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大军”的必然要求,迫切需要破除思想和体制障碍,着力增加国家制度的红利,从构建和完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的国家制度出发,纵深推进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的国家制度的发展。

大数据驱动下,信息融合的对象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图书馆的各类数据库资源、信息系统资源,还包括各类感知设备所采集的信息,以及图书馆用户行为数据等。将这些信息进行全面整合,最终实现终端应用、大屏展示和移动APP上的信息联动,是智慧图书馆信息系统实施的基础。

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要根据新的实践对经济、政治、法制、科技、文化、教育……做出理论分析和政策指导,以利于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国家制度入手办好人民满意的继续教育,需要尊重学习者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以激发学习者的终身学习动力和潜力为目标,满足广大学习者大量正规、非正规、无定式学习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迫切需要得到认定和转换的需求;需要面向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立足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大力提高国民素质的要求,以提升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以及国家竞争力为目标,通过顶层制度创新满足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制度需求。因此,要着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制度的有效供给,从国家层面做好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的顶层制度设计,推进我国广大学习者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积累、认定与转换。第一,成立专门组织和平台。成立国家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委员会,由国务院领导,教育部统筹,会同其它相关部委,协同推进国家层面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转换工作以及制度构建,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杠杆撬动国家制度创新,搭建相应平台、发布和共享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的相关重要信息、监测和评估全国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工作等。第二,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我国目前仅有福建、上海、河北、太原、宁波等地通过颁布地方性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在局部进行制度探索,急需国家层面颁布相应政策、制定专门制度予以支持。第三,颁布统一的国家标准和指南。在目前地区、局部、小范围实践探索的基础上,颁布统一、规范、可操作的继续教育成果认定与转换的国家标准体系和指南,为各地区、各行业、各组织参与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提供国家层面的公认参照系。启动国家终身学习资格框架工作,为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在国家资格框架内运行搭建国家制度框架。

合作创新④正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开展自主技术创新,实现赶超世界一流企业的主要模式。另一方面,许多企业家纷纷指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不足和研发投入效率低根源于不完善的市场制度环境。基于市场绩效视角的研究从市场制度入手,揭示企业合作创新的行为和研发资源的最优配置方式。本文系统地综述了近20年,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国外关于合作创新市场绩效的理论和经验研究文献,这不但可以使国内学者了解这一领域的发展状况和脉络,为他们研究我国企业的合作创新提供有益思路,而且为我国科技政策真正实现从“促进技术转移”到“鼓励自主创新”的转变提供理论指导。

四、构建和完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定与转换国家制度的基本思路

(1) 加速度和动位移反应。由于坝基廊道埋藏于坝体与基础内部,其加速度和动位移等动力反应不大,顺河向较其他两个方向反应较大,图 6给出了廊道顶部沿坝轴线三个方向加速度和动位移的分布曲线。顺河向加速度在河床中部反应较大,最大值为6.0 m/s2,横河向和竖直向加速度沿廊道长度方向分布比较均匀;廊道顺河向动位移也是在河床中部明显较大,极值为2.7 cm,横河向和竖直向动位移沿廊道长度方向变化不大。

II.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st-war integration,protectionism is Europe’s inevitable choice to promote economic integration

[1] 窦现金.优化教学过程的理论与探索——中欧调优联合研究报告[R].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参考文献:

[2] 财政部.财会〔2013〕18号.[EB/OL].[2013-08-27].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8/t20130830_983819.html.

[3]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报告(内部材料)[R].2016-05.

[4] 教育部.开放大学改革试点扎实推进(一)土海开放大学:推进内涵发展[EB/OL].[2016-05-30].http://www.moe.gov.cn/jyb_xwfb/s5989/s6635/s8537/zl_kfdxggsd/201605/t20160530_247002.html.

[5] 郭艳霞.继续教育学分银行制度建设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2012:14.

卢海弘
《高等继续教育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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