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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法院对纵向价格限制的违法性认定——以Leegin案为中心

更新时间:2009-03-28

纵向限制(vertical restraints)是市场上常见的行为,即上游经营者基于商业的目的,与下游经营者签订的经销或代理协议中约定,下游经营者应遵守关于销售价格或非价格的交易条件,前者一般称之为转售价格维持(Resale Price Maintenance),又称纵向价格限制(Vertical Price restraint),后者常见的如搭售、独家交易区域及客户限制等。自美国司法部于1994年正式开始对微软的授权行为进行反托拉斯法调查后,纵向限制行为已成为各国现在甚至于未来所将面对的最主要竞争问题[1]。本文试图以美国法院对纵向价格限制典型案例的考察为切入点,厘清美国法院对纵向价格限制违法性认定标准的演变过程,勾勒出纵向价格限制违法与不违法的界线,以为我国未来立法和执法提供些许参考。

HBsAg阳性合并HBeAg阳性孕妇共185例(24.34%),HBsAg阳性合并HBeAg阴性的孕妇共480例(63.16%),剩余95例HBsAg阳性但未行HBeAg检测,共567例孕妇进行了外周血乙肝病毒DNA定量检测,对乙肝相关抗原和乙肝病毒定量信息完整的孕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HBeAg阳性的孕妇中外周血乙肝病毒DNA值显著增高,详见表2。

一、美国法院对纵向价格限制违法性认定标准的演变

(一)形式主义阶段的违法性认定

由于谢尔曼法的模糊性,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将特定行为类型归类为限制竞争或促进竞争类型的权限,通过对纵向价格限制典型判例的梳理,可以得知美国法院对于纵向价格限制的违法性认定大致分为形式主义阶段与实质主义阶段。在形式主义阶段,最高法院违法性认定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所有权是否移转,二是双方是否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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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r.Miles Medical Co.v.John D.Park & Sons Co.案[2]

原告与国内四百家批发商、二千五百家零售商缔结销售合同,在合同中指定了药品的最低批发价和零售价。被告拒绝了依原告所指定的价格售卖商品,原告遂提出诉讼,请求制止被告降价行为。对此,以休斯法官(Justice Hughes)为主的多数意见的判决书认为转售价格维持等同经营者的横向垄断协议,因此原、被告之间关于维持转售价格的行为违法。理由在于一旦上游经营者将产品卖于下游经营者后,产品所有权归属于下游经营者,换言之,下游经营者对产品享有绝对的决定权,任何对该权利的限制约定,均将被视为与公共政策有违而被认定为无效,不会因产品是否另有其他制造商生产或提供而有不同。

2.United States v. Colgate & Co.案*高露洁(Colgate)系从事肥皂与化妆品制造业的公司,其要求批发业者与零售业者转售时,不仅要求对方遵守一定价格,还要求如知悉违反者时,应将该信息提供给高露洁公司。对于违反转售价格的批发业者与零售业者,高露洁公司将之登载于停止交易名册(suspended list),并事前通知所有贩卖业者,不得贩卖被告所制造产品给列为名册上之人。

United States v. Colgate & Co.案确立了高露洁原则(Colgate Doctrine),该原则是确立了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意来达成限制交易的目的,也是法院应当审查的要件。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经营者在无意创造或维持市场支配的前提下,应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企业经营权应受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经营者若事前宣布不与具备何种条件的企业为交易活动,并不构成维持转售价格的合意。此判决后,1922的Beech Nut Packing 公司案中*该案被告Beech公司与下游经营者并无明确的协议,而是通过观察低价出售经销商的财务报表以监控经销商的售价,并将该低价出售的零售商列入停止供货名单。,美国最高法院限缩了高露洁法则的适用

范围,认为依谢尔曼法精神,被告公司不得借着明确的或隐藏式契约,阻碍商品流通管道,此与高露洁法则单纯拒绝对他人供货有所不同。其后的1960年,美国法院于Parke Davis案*[3]被告公司Parke Davis为制药公司,要求批发商以建议售价为对零售商的最终售价,并以断货作为不配合批发商的惩罚。而批发商与零售商最后均同意了Parke Davis公司的价格维持政策。中进一步缩小了高露洁原则的范围。法院认为若上游经营者用胁迫、警告等方式影响下游经营者价格决定的权利,不得认定有高露洁原则的适用。此外,被告作法等于是要求全体批发商与零售商,加入该公司的维持转售价格政策,此举已逾越拒绝交易合法性的解释范围而存在箝制交易的效果。

(二)实质主义阶段的违法性认定

最高法院对于形式主义的违法认定标准一直存在质疑,并最终通过新的判例推翻了上述标准。

1.State Oil Co. v. Khan案*原告系被告被告的下游经销商,向被告承租经营加油站,双方约定原告可自由决定销售价格,若原告向消费者收取高于原告所设定的价格时,原告应向被告缴回该超额收取部分,若原告以低于所设定的价格销售时,将会减少原告利润。在签订契约一年后,被告主张原告迟延付款而解除契约,不愿再与原告继续维持交易关系。

对于该案,最高法院认为应以合理原则审查,理由为:(1)纵向最高价格限制可降低价格而符合消费者利益;(2)纵向最高价格限制并无严重的反竞争效果,无法合理化当然违法的适用。不过法院同时仍认为转售价格维持应属当然违法的行为态样。State Oil Co. v. Khan案为美国法上转售价格限制上由当然违法转变为合理原则过程中的重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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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eegin Creative Leather Products, Inc. v. PSKS, Inc.案*被告Leegin公司为制造时尚精品配件公司,旗下有一Brighton 品牌,专售女性时尚饰品、皮革等,其约束下游经销商不得低于其建议价格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原告PSKS公司被告公司零售商之一,因以低于该建议价格销售其产品遭Leegin公司中断供货,PSKS公司起诉主张 Leegin 公司限制其转售价格行为违反谢尔曼第1条的规定。

正式推翻Dr.Miles的判决是Leegin案,本案从地区法院开始,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最后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因地区法院及联邦巡回法院皆采同一判断基准,即以当然违法原则判定被告败诉,唯最高法院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本案应采合理原则,而驳回原判决。自Leegin判决后,可谓所有类型的纵向限制均从采纳合理原则进行审查,影响深远。

二、Leegin案判决的争议要点

虽然Leegin 案推翻了将近96年对纵向价格限制适用当然违法的原则,但实际上该案判决仅以5∶4的微小差距通过,正、反双方对于该案的判决理由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其争议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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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Leegin案应适用合理原则

赞成的观点认为Leegin案适用合理原则的主要理由可从纵向价格限制行为可以促进品牌间竞争的展开。一方面,纵向价格限制能有效解决经销商的搭便车问题。纵向价格限制使得销售相同品牌产品的经销商,无法以折扣或低价促销方式作为竞争的策略,仅能以加强服务或以其他促销手段(如提供更好的产品展示空间、售后服务等),以吸引更多消费者自经销商购买该产品。此举不仅保证经销商有一定的产品销售利润(因他经销商无法折扣经销),且间接激励经销商的产品的促销行为,增强该制造商品牌产品于同业的竞争力,最终实现强化品牌间竞争的效果;另一方面,纵向价格限制能鼓励新经营者进入市场,间接促进品牌间的竞争。纵向价格限制可使得新进入的制造商有使下游经销商提供额外服务的诱因,使新进入的制造商得以生存,促进品牌间的竞争。且其可保障下游经销商取得一定的报酬,使新进入制造商在短时间内不会因为缺乏经销商而无法生存。如果市场通过限制转售价格而扩大,则亦有促进竞争的效果。

(二)Leegin案不应适用合理原则

反对的观点则认为:(1)Leegin案并未清楚解释纵向价格限制与消费者福利的关系。理论上,假设消费者普遍认为经销商因转售价格维持施用所增加提供服务的价值,高过该限制所致价格差异时,转售价格维持仍应被认为具效率且有助竞争的商业手段。法院认为由于制造商的利益与消费者福利一致,因此制造商理论上不会使用与消费者福利违背的转售价格维持政策。不过,当经销商未提供相等值的服务时,转售价格维持除价格上升外,将无其他竞争利益[4]。此时,转售价格维持可能有反竞争的不良效果,可惜法院并未清楚解释此问题。(2)Leegin案并未清楚解释纵向价格限制与搭便车的关系。自从搭便车理论的出现,有些学者认为搭便车理论几乎能解决所有纵向限制(包括转售价格维持)的问题,但也有学者持反对意见。举例言之,在制造商维持转售价格条款下,理论上若各经销商的价格一致,则不会有搭便车的现象产生。实则搭便车的现象仍可能会发生,因为经销商可能不从事服务上的竞争,而提供其他优惠予顾客以吸引其购买,如提供赠品、延长保证期间或免费运送等竞争手段。如此一来,顾客仍有可能在一方经销商处取得完整信息后,再向提供其他非价格优惠的经销商购买,因此搭便车现象仍有发生的可能[5]

三、美国法院对纵向价格限制的违法性认定之评析及启示

(一)评析

1.当然违法与合理原则区别的实质

由上可知,纵向价格限制由 Dr. Miles 当然违法原则开始,早期由外观形式认定违法性,Leegin案后逐步重视限制手段对竞争市场的影响,若对于市场并无显着妨碍竞争的效果,则均适用合理原则。在美国法中,当然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区别在于违法性认定的方式不同,原、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在当然违法原则下,垄断行为被认为本质上极其限制竞争且并无任何促进竞争的因素,当被告抗辩且被认为合理时,原告仅需证明涉嫌垄断行为的发生而无需证明其竞争上的不合理性。而如果适用合理原则,则必须先确定相关市场,再分析垄断行为对既存与潜在的竞争者产生实际与威胁性影响,另外,产业结构、进入市场的既存障碍、效率的增减等,其中最重要者为被告的市场地位,若涉嫌垄断行为由小型经营者所为,则限制将会被视为合理,若被告在市场中具统治地位,该限制可能变得不合理[6]。合理原则加重了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位,特别是关于垂直非价格限制的经济效果评估与抵销,导致原告于诉讼中胜诉的机会大幅降低[7]

2.价格与非价格的界线逐渐模糊

关于纵向价格与非价格限制的差异,争议已久。有学者认为美国反托拉斯法经济分析与形式主义的冲突来自于最高法院尝试区分价格与非价格限制的差异上。并认为价格与非价格之差异是不存在经济基础的,因为两者都是通过避免或限制价格竞争来达成控制搭便车效应的目标。因此,价格与非价格之区分的关键应该在于形式主义的那条线该如何划定[8],而实际上,价格与非价格的界线很难界定,特别是当非价格限制对价格明显有影响时,极易造成误断。因为以纵向非价格限制品牌内竞争,结果使得经销商间对同一品牌产品的竞争减弱,最后个别经销商得向其顾客索取较高的价格,此为对价格的影响。在大多数的案件,经销商对于有关搭便车或非价格限制的违反常以言语表述为对价格的不满。如经销商A对经销商B搭便车的行为,经常抱怨销商B在价格折扣[9]

3.经济分析的不足与限制

由上文关于Leegin案判决理由的争议可知,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纵向价格限制对市场的影响,支持者多认为其可防止搭便车,有促进竞争的效果,而在实际生活经验中,就商品所提供的额外服务是否的确适用于所有产品及各种不同形式的零售商,存有疑问。

(3)正当理由的审查

1.4 统计分析 采用SPSS16.0进行统计分析。用Kaplan-Meier法描述患者生存状况。采用t检验对两组数据进行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由于最高、最低价格限制均属于纵向价格的类型,但对于市场的影响程度是不同。在最低限制部分,因其对于市场竞争的冲击,由经济效率分析角度而言,具有较多的负面效应,应采用推定违法并由被处分人举证最低价格限制对市场竞争的促进效果;而在最高价格限制,因对于市场竞争的冲击程度较小,在部分情况下甚至有促进竞争作用,因此在执法上应为推定合法,由执法机关举证证明最高价格限制对竞争的损害。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美国司法部提出的判断标准可供借鉴,首先,举报人或原告必须先证明,上、下游经营者之间确实存在纵向价格限制的协议,且有特定结构条件可支持该维持转售价格约定有妨碍竞争的可能。其次,被处分人或被告则必须就原告所提出的证据,反证被告的纵向价格限制确实促进竞争,至少,被告必须证明其所采行的措施提升了市场竞争者的竞争效果,且为达到促进竞争此一目的的合理手段。

(2)额外服务的提供应考虑产品市场的生命周期

制造商要求经销商提供额外服务时,并不代表整条需求曲线水平向外移出而造成需求上升的结果,而应区分情况讨论。在产品市场的初期,最低维持转售价格制度较易带来社会福利水准的增加;但若在产品成熟期时,最低维持转售价格制度可能形成社会福利水准降低的效果。在肯认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应以合理原则加以审查之前提下,所谓社会福利的提高或降低,应可作为判定最低转售价格维持是否存在妨碍公平竞争可能性的标准之一。是故,该产品位于产品生命周期何一阶段,将与该最低转售价格维持之行为违法性密切相关。

【你们】我的青春里,遇见了这样一群人:温柔又蠢蠢的阿银,爽朗洒脱的笨蛋兰儿,呆萌的浩浩,欠揍的豪哥,死宅的大明,肥肥的渴望爱情的友人,最喜欢的小叶子。我一直非常感谢那年夏天的相遇,如果不是你们,我也许没有勇气坚持下去。让我如何感谢你们呢?当我走近你们时,我原想收获一缕春风,你们却给了我整个春天。(175****3922)

美国、加拿大药师的社会信任度、收入情况介绍及其对我国药学发展的启示 ……………………………… 王琳玉等(23):3174

对于经销商所提供的服务,有两种特性。其一,该服务为消费者在消费前所享受,如产品介绍、试用或试穿等;其二,并非所有消费者都需要该服务。而针对此两种特性,于第一点中,若先提供服务的经销商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好感有所提升,而使消费者在提供服务的经销商购买,将使低价的经销商无法顺利搭上便车;于第二点中,提供商品服务所支出的成本,仅得嘉惠对产品不熟悉的消费者,或因为提供服务而购买商品的边际消费者,反而造成已熟悉产品的消费者付出较高的金额,对消费者福利的提升或减轻,孰轻孰重,尚未可知,然决不能因此而论断提供服务保证能提高需求,增进消费者福利。

(二)启示

1.纵向价格限制的定位

又是一声鹰啸,岩鹰在空中一个折转,从他的背后再度狠扑而来。他此时再难抵挡,不由得心中一凉:看来今天注定难逃鹰爪!又转念一想,与其丧在鹰爪下,还不如跳下深渊,临死体验一次“飞翔”也好。他想到此处,正要松手,忽听身后岩鹰发出一声惨叫,翅膀扑啦啦乱抖,竟忽地远离了自己。他一愣,扭头一望,见岩鹰的胸脯处,插着一枚绿色的竹叶镖。

就立法条文而言,美国并不区分纵向价格限制与纵向非价格限制,仅于审查模式上依照案例类型或不同特性的考量,而有不同的标准。本文认为为对纵向价格限制违法性认定应区别对待,分述如下:(1)合意纵向价格垄断限制的违法性认定。垄断协议的本质是以契约为基础,是经营者间为追求稳定获利或追求利润极大化的共同目的,相互限制市场竞争行为,上、下游经营者之间关于价格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称之为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对此,执法机关首先应判断是否存有合意,如果该协议并未造成对竞争的损害,则应该理解为双方本于其商业理性,于判断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而该合同关系中,若有不对等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依合同法解决即可,并不存在竞争法介入的空间。反之,执法机关则依据垄断协议的规定,进一步展开违法性认定;(2)非合意纵向价格限制的违法性认定。如果上游经营者以强制或胁迫方式等方式,使下游经营者不得不接受纵向价格限制的情形已经妨碍到交易相对人的经营自主权,则有必要对其展开竞争法的规制。如果上游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应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违法性认定,如果上游经营者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则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违法性认定。

2.纵向价格限制的违法性认定

本文基于美国法院对纵向价格限制违法性认定的经验,在立足于合理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纵向价格限制违法认定的要素:

(1)纵向价格限制行为实施者的市场力量

经过上述三项要素审查后,大致可以判断出纵向价格限制行为违法性的有无。而关于该行为违法性的程度高低,或恶性是否重大,可由以辅助标准加以判断。其大致包括:(1)对于涉案被告,是否具备利用非价格竞争来达到封锁市场竞争或促进勾结的意图或目的;(2)被处分人的意图,可观察下列三个要素是否具备:一是行为的动机(the actor's motive for undertaking the action),二是行为时的意识(her awareness of undertaking the action),三是意识到行为后随之而来的结果[11](her awareness of the action's natural and probable consequences)。

(2)最高、最低价格限制的区别

首先,现实生活中,搭便车现象并不如此普遍,如糖果、宠物食物、牛仔裤、维他命、洗发精、针织衫以及男性内衣等,在上述情况中实在难以想象,不存在什么额外服务能够由经销商提供。据此推论,在一般的商品中,纵使不存在维持转售价格,搭便车也并非如此危险[10]。其次,搭便车能否促成折扣并不确定,如一家具有声望的百货公司设立并展示了高品质的商品,并藉此刺激了市场上的总需求,因此实施折扣的零售商将享受的搭便车利益。然而,在许多个案中,该商品本身已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well-established brand names)。显然因该品质保证能并非来自于无折扣零售商服务的提供。制造商可通过电视广告、网路销售的方式建立品牌形象,因此搭便车能否促成折扣是不确定的。

(1)并非所有商品对于服务均有需求

3.3 健康教育,心理疏导,专心专业解忧愁 医护人员应主动以通俗的语言为照顾者提供疾病的相关信息、解释不同实验室指标的意义。手术前对照顾者的手术谈话要详细,讲明手术的必要性,对手术的风险要交代清楚但不宜过于夸大,造成照顾者过重的心理压力。在患者入住监护室后可以讲座、同室交流等的形式,通过对照顾者进行知识的讲解、动作示范、印制教育手册以及多媒体的播放帮助照顾者掌握相关知识。

假设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经过最低或最高价格限制的合法审查,且双方举证该限制可能有促进或妨碍竞争的结果后,应进入第三阶段有无正当理由的审查。正当理由在性质上,应视为阻却违法事由排除违法性,其可区分为与竞争秩序有关及与竞争秩序无关两类。与竞争秩序有关的,则应为促进市场竞争效率的事由,或纵向价格限制的实施其目的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则不认为构成妨碍公平竞争的可能,而属于正当理由;而与竞争秩序无关是指为经营者经营需要的合理性或必要性事项,即使其与公平竞争无关,不可否认其对公共利益具有正面贡献。其与上文中双方举证证明竞争效率所不同,正当理由是由原、被告自行举出的数据或相关证据等,而向主管机关或法院说明,且其应以与竞争事项无关者为主。

就兰州市餐厨垃圾基本特性探析饲料工程化处理潜在问题………………………………………………………… 王玲(9-161)

(4)辅助判断标准

补述点染表达,能够给学生更多的自我倾诉机会,让他们在有效融入文本语篇的阅读中生成丰富感知。突出拓展延伸,利于学生在围绕中心和深入探读的基础上获得独特感知,便于他们在围绕语篇进行深入解读中形成丰富感悟。补述点染,更能够让学生在身临其境的过程中主动锦上添花,提升语用技能。

纵向价格限制的约定或要求,其背后不论有无惩罚条款以为保证,若上游经营者不具备市场力量,则纵向价格限制的约定或要求也将失去依附。而市场力量的判断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及市场力门槛高低的取舍问题。一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合理原则下如何划定一个相关市场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范围过大,个案将不会产生限制竞争的违法问题;若范围过小,则将很容易被判定为法,因此,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应相当审慎。二是市场力量门槛的决定。关于市场力量的具体衡量方法,包括量化与质化分析方法。以量化分析方法的市场集中度测定,包括市场占有率、集中比、H指数应优先采用,因其计算较为简单,信息也较容易取得;另一量化分析方法价格成本差分析(包括Lerner指数、L-P公式)因涉及市场需求(供给)弹性的计算,可斟酌采用,至于质化分析方法最主要是分析市场进出障碍的有无。

(3)提供服务不等于增加商品需求量

参考文献:

[1]Richard A.Posner.Vertical Restraints and Antitrust Policy[J].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2005,72(1).

[2]Dr. Miles Medical Co. v. John D. Park & Sons Co. 220 U.S. 373(1911).

[3]United States v. Parke, Davis & Co., 362 U.S 29,(1960).

[4]Edward D. Cavanagh.Vertical Price Restraints after Leegin[J].Loyola Consumer Law Review,2008,(17).

[5]Herbert Hovenkamp.Fundamentals of Antitrust Law[M].Aspen Publishers,594 (2002).

[6]William C. Holmes.Antitrust Law Handbook 2000 Edition[M].West Group,220-237 (1999).

[7]Marina Lao.Resale Price Maintenance:The Internet Phenomenon and ‘Free Rider’ IssuesAntitrust Bulletin[J].Antitrust Bulletin,2010,(55).

[8]Wesley J. Liebeler.Economics Review Of Antitrust Developments: The Distinction Nonprice Distribution Restrictions[J].UCLA Law Review,1983,(31).

公立崇华新生华立学校位于清迈,是泰国北部地区最有名的华文学校之一,也是泰北地区目前仅有的两个汉语水平考试(HSK)考点之一,是清迈及泰北中文教育的一面旗帜。笔者通过调查该校高中学生汉语学习的态度,分析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为泰国公立高中汉语课程教学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9]Herbert Hovenkamp.Fundamentals of Antitrust Law[M].Aspen Publishers,473 (2002).

[10]Robert Pitofsky.Why “Dr. Miles” Was Right[J].Regulation,1984,(8).

[11]Maurice E. Stucke.Is Intent Relevant?[J].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 Policy,2012,(8).

通过对宁夏图书馆地方文献检索室读者用户对文献资源获取的统计可以看出,读者利用率最高的为各类年鉴及统计年鉴、各市区县的地方志以及文史资料,还有有关西夏的文献、回族、伊斯兰教相关文献资料。

 
李青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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