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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通制培养本科阶段法学专业中外衔接探讨——以南威尔士大学为例

更新时间:2016-07-05

0 引言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在北京市教委设立的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改革试验项目中,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北工职院)派出部分教师参观了英国南威尔士大学的教学场所,与该校的法学院负责人进行了座谈,探讨了该法学院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了解了英国法学职业教育的特点。根据计划,贯通培养实验的外培班,在完成国内高中和高职2个学段后,经考试合格要升入国外本科院校学习。当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专科与国外本科衔接正处于创新和探索阶段,希望通过本文能促进中英两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合作与交流,为完成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改革试验项目提出有益的建议。

“尉曰:‘今将军尚不得夜行,何乃故也!’”原文用“曰”字,并没有用表示霸陵尉态度的明显词语,而在英文翻译中却有“the watchman retorted”,“retorted”有反驳、回嘴之意,带有抵抗意味。汉语原文中有很多都是直接“某某曰”,没有表示人物情感态度的词语,在英译过程中加入表示情感态度变化的词语,有助于读者体会人物的心境。

1 英国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的现状

1.1 英国本科法学职业教育介绍

英国本科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基础性法律教育,也可称之为法律通识教育。英国的法律传统是判例法传统,法律经验主义认为判例法是对现有法律事实的经验总结,是英国司法活动在司法判例中形成的产物。英国法学职业教育比较重视法律事务操作训练,是与判例法传统相适应的实践教育[1]。英国的法律体系结构相当复杂。英国的法律体系按地区分成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3个不同的体系。其中英格兰和威尔士构成了英国法律制度的主体。其法学教育体现了英国法律的典型性与代表性。英国大学法学职业教育设置7门基础课,分别是合同法、侵权法、刑法、衡平法和信托法、欧盟法、财产法(土地法)、公法(宪法和行政法)。学生按模块分别在不同学年进行学习。英国更重视法律实践性和应用型的训练。英国的大学留出大量时间让学生讨论和辩论。英国所有大学法学院的法学课程,一定要达到事务律师协会和出庭律师公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合格法学学位的联合声明》中阐述的要求,之后才可以取得与之相对应的法学学位。英国法学职业教育没有指定的教材,学生主要根据教师的指导提前阅读大量的参考书目。学生除了个人完成的作业外,最大特色是还必须分小组完成小组作业。学生集体讨论促进了学生之间的沟通和小组协作,培养团队协作能力。这些法学职业教育的方式与中国传统教育方式存在很大差异。

1.2 英国南威尔士大学简介

英国南威尔士大学( The University of South Wales),是一所位于英国威尔士地区的大学,是英国最大的大学之一。该大学有大约33,500名学生,每年有数以千计的学生选择到南威尔士友好安全的社区环境来学习。该校的毕业生有超过90 %以上顺利就业。还有很多学生毕业工作后又回到母校进行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学习。南威尔士大学为校园建设投资了1.6亿英镑,给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2016年学生投票将南威尔士大学评为全英国设施最好的前10所大学之一。校园的自然环境十分优美,教学环境井然有序,师资力量雄厚,很多教授具有实际工作经验。我们去的时候恰逢该校举办毕业典礼,看到了不同肤色和种族的世界各国留学生济济一堂,形成非常好的留学文化氛围。因为无论是本国学生,还是外国留学生都十分关心就业。该校专门成立了职业与就业力服务中心。该中心为学生提供关于各个专业的工作机会,并由专门工作人员提供非常专业和符合实际需求的职业指导。南威尔士大学设有大学入境与国际学生指导组,专门从事国际学生的福利工作,确保为国际留学生在到校前和学习期间提供所需要的帮助。

1.3 英国法学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通过对英国南威尔士大学的访问,我们对英国的法学教育有了直观的感受。英国政治家迪斯累利说过:“习惯没有法律那样明智,可它们往往更盛行。”英国法学教育比我国成文法教育的传统,更重视习惯法和判例法。由于历史原因,英国各个地区法律制度存在着复杂性和可变性。同时也使得英国法律环境的发展具备旺盛的生命力。英国是世界最早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多年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复杂的英国社会法律关系。这对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在英国,律师在司法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英国律师分为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英国高校法学职业教育主要为培养律师做准备。教育过程中要求学生必须具备通识教育,除了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学习其他专业学科的知识和技术。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不但要求在大学阶段对学生进行学术教育,还强调持续性的法学教育,要求学生就业后也要进修。近年来,英国的学术界与实务界联系极为紧密,以保证其法学职业教育能与英国社会发展相适应。例如随着英国面临脱离欧盟的现实,其法学职业教育也面临新的改革与挑战。

2 我国高职法学职业教育的现状

2.1 我国高职法学职业教育简介

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不足存在于以下2个方面。一方面学生基础薄弱,学习能力相对较低。高职法学教育存在和其他专业一样的通病,基于很多学生没有好的学习习惯,学习不具有计划性。很多学生在课前缺乏充分的准备,教师提前下发的学习材料不足,使得学生在课前学习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不够。教师教学设计面临着难以贯彻实施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教学活动中,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不足。学生活动仅限于完成课后作业,或者回答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严重不足。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与英国判例法存在很大差异,我国法学教育更强调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我国法学教育的法学考核方式过于机械化。考试方式还是采用闭卷考试,学生的复习方法主要是知识点的背诵[2]

2.2 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来看,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主要定位于法律辅助人员,如书记员、律师助理等职业岗位。就高职法学专业来说,学生培养的主要课程以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为主干课程。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特点是涉及理论广,更新知识快,目前教育重点侧重于放在基础法学知识的掌握。培养目标决定了高职法学教育更强调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重视实践教学和岗位实习。当前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数量虽然很多,但是能够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却不足。当前培养的书记员岗位,流动性很大,每年法院离职的书记员数量很多,其中只有少部分通过司法考试从事律师工作。但是随着我国加大改革开放的步伐,与世界各国的教育交流日益增多。我国法学职业教育从故步自封逐步进入到国际化的轨道上来,开始吸收发达法治国家先进教育理念。

[2][3][4][5][8][12][14][15][16][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16、187、196、499、541、519、502、571、164、571页。

3 我国与英国法学职业教育的衔接

3.1 完善法学贯通制培养课程体系的研究

英国是世界各地学生留学首选国家之一,英语水平是入学的必备条件。当前贯通制培养学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英语成绩必须要达到国外院校的要求,如南威尔士大学和诺森比亚大学要求雅思考试的学士课程平均分达到6.0分,硕士课程达到6.5分。然而这只是对学生日常英语会话的要求,考虑到学生到英国后,必须要用英语听专业课,用英语进行小组讨论,还要用英语写毕业论文,必须大力提升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所有给贯通法学专业上课的任课教师应当在专科阶段所上的法学课程配上英文介绍,尽量尝试开展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可以考虑在课程讲述中挑选我国香港地区或者英美等国一些著名的司法案例用英文介绍给学生,利于学生用英语进行学习。学生专业英语水平上去了,才能为出国留学做好充分准备。

3.2 完善贯通制培养学生法学教学方式的改革

英国法学教学方式与国内有着很大的不同,比较注重实际动手操作能力。英国法学院充分运用情境教学、案例分析、起草文件、庭审等,重视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研究训练[4]。学生对于法律知识和法律传统的掌握,不是通过机械记忆,而是通过了解、钻研各种案例得到的。教师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自由分组讨论案例,汇报发言。最后由教师进行案例总结的方式来指导学生。课堂学习过程中紧密结合案例,引发学生独立研究、探索。考核方式也应改变传统的闭卷考试模式,可以设置小论文考察,鼓励学生尝试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表述。为此,我们要转变教学模式,让学生在出国留学之前,在专科阶段适应类似英国的教学模式,为将来出国留学打下良好的基础。目前北工职院法学专业贯通衔接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该校在法学教育方面有着世界领先的教学方式,在2012年设置了法律诊所教育系统,学生可以在全世界法律诊所实习。诺森比亚大学还帮助学生在学校附近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进行培训。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考虑到未来社会经济进步和国际化的趋势,目前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方向应该逐步向应用型和国际化法律人才靠拢。

3.3 通过课程设置提升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

带着对我国职业法学教育问题的困惑,我校教师考察了南威尔士大学的教学场所、模拟法庭,并与该学校的法学教授Alexandra Dobson进行了座谈。通过与职业与就业力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英国法学职业教育的特色。该校指导中心成立了很多法律工作室,与英国各知名企业进行合作。在实习阶段完成项目是该校协助学生适应社会,进入工作环境的一大举措,也是该校职业教育的一大特色。课程设置强调与实际应用相结合。英国的法律教育制度非常注重国际化。法律教育必须与培训发展同步[3]。中国留学生到英国后,要进行法学本科阶段的学习,就必须提前了解学校的教学要求。为了满足中英课程体系衔接的要求,考虑与英国后2年学习的衔接,应该对原有高职法学教育课程进行调整,除了保留传统的法理学、宪法学、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和诉讼法,还应增设法律英语专业课程和国际商法相关的课程,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并且开设西方法制史课程,重点介绍英国的历史、法律和文化,让学生在留学之前对英国基本国情有感性的认识。我们的培养目标是让学生在掌握国内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学习英国法律,成为国际化的法律人才。

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存在的以上弊端是历史原因形成的。我国的法学职业教育与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本身起步较晚,而且是从过去几十年学习前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向现代学习英美等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转变。这个转变的过程本身就极其复杂。转变过程中形成了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学实践相脱节的现象。我国的法学就业职业岗位需求分为2个层次。高层次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要求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这一部分人数相对较少。司法考试所考的14门法学课程是从素质教育出发的。与实践法学有一定的距离。这迫使法学学生要上各种司法考试培训班,通过司法考试后还必须边内部培训边工作。司法考试培训和工作内部培训均不属于统一的法律职业教育。还有一个层次是法院和检察院的书记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和各公司的法务人员。这是当前法学职业教育的大多数毕业生的就业岗位。这部分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基础功底相对差一些。他们只能通过自身工作实践掌握一部分工作需要的法学实践经验,和系统掌握法学职业技能的要求相差甚远。很多学生对国内法律知识掌握尚且不足,更加谈不上以国际化的视角来看待法律职业教育。

3.4 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教育交流合作使学生提前适应国外留学生活

国际教育交流合作的形式很多,如开设专门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选派专业教师和优秀学生去英国进行学习交流;聘请英国大学的教授到北工职院进行访学交流和任教,使得学生提前适应英国的教学模式。去英国学习交流的教师回国后给学生介绍英国大学的情况,乃至让学生们直接去英国进行短期交流,培养对英国留学生活的认识。英国的大学都会针对国际学生设置国际英语中心,开设学术和英语语言衔接课程,课程分为不同级别。这些课程使国际留学生在大学校园环境中提高英语学术和社交能力。中国学生到达英国后,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很多留学生在一起形成中国社区,这样做固然便利了生活学习,却也同时失去了了解英国文化的机会。建议学生跳出中国社区,真正投身到英国社会之中,也只有如此才能避免文化差异对学业产生的消极影响[5]

媳妇总算把活干完了,擦着手走进屋来。哥们儿朝洛蒙精神起来,关掉手机里的游戏,在朦胧的灯光里看着她。此刻媳妇对他来说就是饥饿中的一盆喷香的馍,暑热里的一瓶冰镇可乐。媳妇却不知着急。她磨磨蹭蹭地走到床前,抹抹床单,整理整理被子,在床前站了一会儿,像是在思量着什么。总算举起胳膊脱身上的衣服。可是把T恤卷起来刚脱到腋窝那儿,突然停下来。

4 结语

贯通制培养本科阶段法学专业衔接本身对于高职法学职业教育是一个新的课题。中国学生在本国经过高中和大专阶段的学习后,到英国完成本科阶段的留学,注定要经历一个学习理念和习惯的巨大跨越。教师必须在课程和教学方式上提前了解和学习英国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并将其传授给学生,为学生将来出国留学打下良好的基础。完成这一系统工程离不开中方学校和英方学校以及双方教师、学生的共同努力,需要各方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 汪冰,樊清华.现代视野下的英国“学徒制”法学实践教育探析[J].理论导报,2011(5):30-31.

[2] 陈箐.英国法学教育实践性探索与借鉴[J].时代教育,2013(15):123.

[3] 刘期安,曾文麟.英国法律教育与培训评论报告及启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5(7):57-60.

[4] 平旭,栾爽.英国高校法律职业教育一瞥——以谢菲尔德大学为例[J].高教学刊,2016(15):17-19.

[5] 张锦茹.中国留学生跨文化融合研究——以参加英国本科留学生项目学生为例[J].才智,2015(35):25.

第一种说法:明太祖朱元璋小时候给财主放牛,有一天牛跌断了腿,财主就把朱元璋关进屋子里,不让他吃饭。正当朱元璋饥饿难耐时,忽然发现屋里有一鼠洞,扒开一看,原来是老鼠的粮仓,里面有米、豆、红枣。他把这些东西合在一起煮了一锅粥,不仅饱腹,还很美味。后来,朱元璋当了皇帝,想起此事,便叫御厨熬了一锅各种粮豆混在一起的粥,将其命名为“八宝粥”。从此,“八宝粥”便逐渐流传起来。

张迅雷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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