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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察执法公信力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更新时间:2016-07-05

党的十九大坚持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方针,一方面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另一方面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此意义上,警察执法公信力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节点。因为警察权的内涵和外延都积极宽泛,它可以直接地广泛地对有关公民采取一定的强制力,同广大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相对地,广大公民也寄希望于警察权的合法有效行使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警察执法公信力是维系国家和公民二者关系的重要力量。警察执法公信力是警察权行使的客观产物,亦是警察权力和警察职责二者力量对比的外在表现。一般地,当警察权力大于警察职责时,警察执法公信力可能会相对较低;当警察权力小于警察职责时,执法公信力可能会相对较高;当没有警察职责时,社会或许就会沦为警察社会,国家也许就会异化为警察国家,那时公民的安全感系数将被最小化,公民的权益被侵损概率也将最大化。因此,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提升必须要符合权责一致原理。

当下,我国警察执法公信力普遍较低。其直接原因即是公民对警察的执法效果不够满意,对警察的执法手段不够认可,对警察的执法态度不够肯定。深层次原因则是警察队伍没有及时有效地调处社会上的形形色色的矛盾,没有能动捍卫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让广大公民享有安全感和拥有获得感。

一、我国警察执法公信力所面临的问题

在新媒体非常发达的今天,一旦有警察权介入的公民之间的纠纷案件或者执法案件即极其容易被“发酵”成为有强大舆论压力的社会事件,这既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和捍卫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又会严重损害来之不易的警察执法公信力。比如最近两年被舆论深加工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殴打行政相对人的事件,被网络媒体不停地“酝酿”进而呈现出越演越烈的复杂态势。最后不得不由有关公安机关发文释明,并书面承诺对涉事的警察作出一定的行政处分。由于近代以来,我国公民对警察职业群体的认知就存在一定的偏差:一方面,在近代历史上,警察曾经长时间充当了统治阶级的“刀把子”,是典型层面的暴力工具,是“穷凶极恶”的“刽子手”,它几乎可以毫无约束地行使着那宽泛的职权进而对公民施加影响力;另一方面,这是由于我国历史上的警察形象不够正面化,这种传统意识潜移默化地影响了几代人的观念,而有关书籍和影视作品亦有意或无意地更加丑化了警察在社会上和公民心目中的形象。直到今天,在很多公民的眼中,一些警察仍旧是某种“邪恶的存在”。一些不起眼的小案件也存在将警察置于舆论风口浪尖之下的可能性[1]。而值得关注的是,近些年来,在日趋复杂化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催生出了一种新的警察种类——网警。网警的重要作用之一即是对弥漫、充斥网络的言论进行约束、管控。但由于网络舆论的强大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从中作梗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或者宗教目的,网警有时候也力不从心,也有“漏网之鱼”——逍遥法外的违法犯罪分子。这些违法犯罪分子本该依法受到制裁却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而继续享有自由,尤其是那些具有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高度可能性的犯罪分子没有及时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样一来,无疑会拉低警察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从而降低警察执法公信力——因为公民们会无时无刻处在一种没有安全感的时空当中。所以,在社会资讯迅猛发展的今日,警察作为相对比较容易被公民死盯着不放的职业群体,他们的任何执法活动都极易被无限放大和延展。一些自媒体也在蓄意炒作甚至是恶意夸大进而混淆公民的正义观和法律观。而这样的后果之一即是警察执法公信力受到剧烈的冲击甚至是撼动其地位。申言之,其一,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复议、起诉和信访会直接对警察工作的开展带来影响,且社会舆论的巨大力量也会向广大警察传递负面的信息和波及警察的工作心理。其二,一小撮公民偏爱于暴力抗法甚至是仇警、袭警的不法乱象也使警察执法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警察最基本的人身权利都无法在执法过程中得到周全保障,也会令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所顾忌。长此以往,警察执法公信力便难以得到提升。

从这些感言当中可以看出,“寻根之旅”对于华裔青少年了解中华文化,增加对中华文化知识的兴趣,增强对民族文化的印象和对祖籍国的感情,增强传承中华文化的使命,具有重要的意义。

故而,相较而言,当下我国警察执法公信力面临的问题主要有:执法理念陈旧、执法资源分布不合理、执法保障不完备、执法规范僵化,等等。

(一)执法理念跟社会发展脱节

警察作为一种重要的优质社会资源,其面临着捍卫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三大艰巨任务。由于警察的培养成本相对较高,国家财政投入较大但全国分布仍严重不均衡。于是,出现的常见现象是:在很多大城市,警察多而密,人均预期可得的警察服务多;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小城镇和乡村,警察则是相对稀缺的社会资源,有的一个派出所只有两三个警察,警察少而稀,人均预期可得的警察服务少。于是,在小城镇、乡村,一些原本不是警察法定执法范围的活动也被地方各级政府和公民强烈要求纳入到他们的执法范围中去。譬如,极个别的因为纯粹的民间纠纷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由于警察将宝贵的优质警力资源分配到了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上,必然增加了警察的工作压力,他们的身体长久地超负荷工作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执法态度。其实,在公安实践中,职权必须要界定清晰,该由公民自力救济就该交由公民自己来完成,该由地方各级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管控的事务就该交由它们来完成。职权不能重叠交错,含含糊糊,模棱两可。否则,首当其冲的是警察执法效果会让公民大失所望甚至产生排斥、抵触的心理,而且不利于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甚至会滋生庸政懒政、越权和不作为等乱象[3]。总之,一方面,我国警察资源分布严重不均,进而警察执法队伍建设不能满足执法活动之所需;另一方面,我国警察的专门化技能又不能同他们的法定任务相匹配。于是,警察执法公信力在一次又一次的质疑声中逐渐降低。

(二)执法资源分布不能满足执法活动所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迅速变迁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公民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以及人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但是,时至今日,我国部分警察在执法理念上,仍然保留着一些糟粕,还存在着误区,因而难以契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以及人权的时代潮流,甚至还存在跟社会主流背道而驰之处。比如遇到群众性事件时,不能一味地“围追堵截”,而应该善于疏导,积极化解矛盾。这样既可以降低执法成本,又可以提升、巩固执法效果。我国警察应当搞清楚的问题是“执法为了谁”的问题。倘若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解决此问题,那么警察执法公信力将难以提升。不能为了执法而执法,而是应该为了国家的安全、社会的治安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执法。这也是我国《警察法》所明文规定的内容,不能任由警察改变,也没有商量周旋的余地。此外,警察执法理念跟社会发展脱节的常见表现是一些老生常谈却难有起色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重权力、轻权利”的传统官本位思想。多地虽然有一定的改革、改良,但效果有待提高。于是,某些公民便开始先是自己质疑而后带动周遭的其他公民一起质疑警察执法的公正性。进而在内因上树立起了某种跟警察对立的情绪。仔细探求原因,是由于我国警察的工作事务性工作量巨大且计划经济时代的执法理念仍然占据着他们的头脑。所以,在短时间内是难以转变上述执法理念的。他们也理所当然地以为打击违法犯罪就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实,打击违法犯罪在客观上要求警察要履行作为的义务,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则要求既要履行作为的义务(例如向盗窃犯追索赃物),又必须履行不作为的义务(例如不侵犯公民合法享有的所有权)。总的来讲,警察相对陈旧的执法理念既难以满足时代的发展,又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实质性的转变。这是提升警察执法公信力的一大瓶颈。

(三)执法工作保障存在缺憾

执法工作保障的不断完善亦是提升警察执法公信力的关键一环,也是保障一线警察在执法时人身有所保障进而消除后顾之忧的应有之义。第一,保障警察在执法时的人身权利——要保障警察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采用暴力。比如在两名警察执法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和情形下使用警用器械,例如面对公民袭警或者公民无法定理由拒绝盘查、抗拒抓捕等时,一线警察可以适当地采用暴力。当警察因为袭警、拒绝盘查和抗拒抓捕而令人身权利遭到损害时,警察可以保留追究加害人民事责任的权利,若构成犯罪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保障警察在执法时享有足够的经费。由于警察执法有一定的经济成本,所以必须要使警察执法时没有后顾之忧,应极力避免出现到需要开枪时才发现没有装子弹的尴尬局面。央地财政应当提供经费上的保障,做到好钢用在刀刃上。既要防止警察乱用经费的问题,又要杜绝警察经费不够用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警察执法时使用经费的监督、制约。就执法时警察使用经费而言,其一应依法加强公民个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其二应依法完善国家权力机关、政府监察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的监督[10]。总之,只有既保障警察执法时的人身权利,又保障他们执法时拥有充裕的经费,才能双管齐下,从而提升警察执法公信力。

(四)执法规范僵化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上至公安部,下到省和地市级公安机关,都先后根据自身的客观需要和既有条件制定出台了一些执法规范。然而,囿于警察执法活动的多样性、难度性、技术性和不可代替性等特征,能够真正发挥效用的执法规范其实少之又少,很多执法规范没有在警察执法时得到准确、及时的适用。于是就被束之高阁,难逃一纸空文的悲惨命运。究其原因则是既有的警察执法规范僵化,可操作性小甚至没有可操作性,难以解决警察执法时面对的纷繁复杂的情形。警察也由衷期望有“称手的指南”来指导执法有序、高效地开展。警察往往寄希望于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法制部门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执法规范。当下,执法规范僵化的一个突出表现是警务活动和非警务活动的界定区分。那么,究竟何为警务活动,何为非警务活动,在现行的执法规范中难以找到十分清楚的答案。所以,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常常遭到外界的不同阻拦,这样既会增加执法成本,又会影响执法效果。不难理解的是,执法规范的滞后性往往造成了一些不符合公民正义观的行为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此时,一些公民便会因为警察的不作为、半作为、乱作为等进而影响到警察执法公信力。兹举一例,在某些地区,当一些违法分子和犯罪分子因为其自身患有不适合关押情形的严重疾病时,一般会出现被(受)害人和违法分子、犯罪分子同时从监所等机关走出来的现象。而被(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则不会轻易善罢甘休——他们会以投诉、申诉甚至是信访等具体手段来进行救济进而抚慰内心的愤懑不安。其实,这种情形在某个侧面也烘托了他们对警察执法公正性的不理解、不信任[5]

二、我国提升警察执法公信力的对策

面对警力资源的不合理分配且警力资源自身比较有限的情形,不得不考虑重新分配有限的警力资源:不妨尝试以县级行政单位为基点来分配警力资源。之所以将着眼点置于县级行政单位是因为县级行政单位有公安局(分局),且我国县级行政单位的发展差异极其明显,警力资源分布不均衡也集中地、突出地体现在县级行政单位。例如发达的地级市的市辖区所享有的警力资源和落后的县所享有的警力资源肯定不一样。因此,应该严格以县级行政单位的人口、经济、社会、执法需求、执法能力等为主要依据,将警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一方面,应防止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社会相对开放、执法需求旺盛、执法综合能力较强的县级行政单位由于缺少警力资源而滋生违法犯罪案件和难以满足公民报警的其他事务性需求;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人口稀疏、经济落后、社会相对封闭、执法需求小、执法综合能力弱的县级行政单位浪费警力资源。只有以一定的顶层设计重新配置有限的警力资源,才能更好地及时消除、化解大量的矛盾、纠纷,继而有利于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时至今日,我国仍然有为数不少的警察还残留着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这种传统思想占据着警察们的思考空间并不断作祟,这会使警察形象被丑化、矮化,还会置警察执法公信力于极其不利的境地。所以,要想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扭转上述局面,就必须能动地转变警察执法理念。其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执法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以人性化不断鞭策警察从主动进行自我意识改造出发[7],牢固树立警察权力源自于公民权利的执法理念,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并全面深化落实执法为民的理念。首先,通过系统化的再教育和二次培训模式来纠正警察的执法偏差思想,即警察应当将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活动开展的重要出发点。其次,大力推行人性化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在执法实践中的运用。人性化执法和说理式执法均是文明和谐执法的客观产物。警察应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作为执法的价值追求。这样既能够营造一种和谐的执法环境,又能够高度契合人文关怀的现实需要[8]。最后,制定科学合理的警察执法考评模式。将警察执法考评的传统模式转变为现代模式——从“公安机关数字型”转为“公民打分型”,即不再以破案率等警察执法完成系数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考评警察,而应该以公民的满意度和信任度为衡量标准[9],并将警察个人的升迁、任免、调任等重大政治利益事项和工资、福利等重大经济利益事项同执法考评结果紧密挂钩,以促使警察能动转变执法理念,进而使警察执法公信力得以提升。

(一)能动转变警察执法理念

如图4B所示,在处理过程中,增温处理下美国薄荷叶片超氧化物歧化酶活性较对照呈现先增加后降低的趋势,但并不显著。

(二)合理分配有限的警力资源

现在,警察执法公信力对警察队伍建设、警察执法效果、警察形象建设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6],警察作为同广大公民接触最为频繁的职业群体,其一旦丧失执法公信力则意味着不仅会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还会损害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而削弱政府存在的正当性来源和民主性根基。本文认为,要稳步提升警察执法公信力,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三)不断完善执法工作保障

目前,我国正在适用的系列警察执法规范化标准主要是参考西方发达国家和国内超大城市的警力资源分布态势而制定完成的。但是,这些警察执法规范化标准却和现有的警察执法工作的保障有一些没有衔接好的地方。显然,执法规范化标准一方面要求警察积极能动、高效廉洁地履行《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性规范的义务、职责,而另一方面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却又面临着尴尬的处境——至少人身权利可能会受到行政相对人的威胁、损害[4]。在警察执法保障不完善甚至是缺位的背景之下,警察往往有心无力,提心吊胆,进而难以正常、顺利地开展系列执法活动。其中,在警察执法时的人身保障方面,主要存在暴力袭警现象。暴力袭警的不法现象的主要诱因之一是警察执法保障的缺憾。暴力袭警事件不但会严重侵损警察的人身权利,还会严重冲击警察执法的公信力,进而致使警察执法工作的正常展开严重受阻,挫伤警察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警察执法时的经费保障方面,在诸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那里的警察队伍更容易遭受经费开支问题的困扰。由于警察执法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而欠发达地区的地方财力极其有限,难以负担警察执法的巨大开支,故而会滋生警察执法经费不足和警察执法活动量大之间的矛盾。于是,有一些警察甚至是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就会铤而走险,甚至游离于“灰色地带”——常常将公开罚没财物、赃款赃物作为执法经费的重要补充甚至是“小金库”的主要来源。久而久之,在外界看来,由于警察可以从执法中捞取相应好处,便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念头——警察偏向于“中饱私囊”,公安机关也是肥差部门。外界的声音是不会考虑警察执法经费可能不充裕等难处的。总之,不管是为了补充执法经费还是以权谋私,利用执法来获取经济利益都是不可取的。此外,个别地区还存在一些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等乱象,这也无疑会动摇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既有地位,进而限制警察执法公信力提升的空间幅度。

11月5日至9日,第二十五届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简称杨凌农高会)在国家第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杨凌召开。

2017年1月4日,中国社科院科发布《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6》显示,目前高校反腐倡廉建设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重点领域权力寻租问题突出”“集体腐败,窝案串案多发”等。

(四)制定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执法规范

具备可操作性的执法规范对警察而言是极其重要的。可操作性往往意味着变通、详尽,它尽可能地预测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并可以契合一线警察的现实需要。在客观上则要求执法规范制定时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全局性、技术性。明确界定警察执法时的各项活动——一线警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做什么事,该怎么做,如果不做会有何种不利后果,如果做了又该怎么救济。例如,可以探索从一线警察的着装和表达等入手,并充分利用现代的人工智能来辅助警察的执法,防止渗入过多的不必要的人为因素进而影响到执法活动的正常、顺利开展。在执法规范的制定方面,应将警察的权限范围以及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都加以固化,坚持双管齐下的指导思想:一方面完善实体规范以增加一线警察不规范执法的各类成本和代价;另一方面完善程序规范以全面指导、纠正一线警察的执法[11]。不断形成相应的制度合力,对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予以制裁,防止警察失职、越权、贪腐、不作为、乱作为、半作为等违纪违规违法乱象的滋生。最后,执法规范不能沦为橡皮图章,被人为操纵和践踏,唯有如此才能不断提升警察执法公信力。

参 考 文 献

[1] 齐晓亮,曹清旭.新媒体舆论对警察执法的影响研究[J].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17,37(3):33-36.

[2] 蒋珍明.建设法治公安维护公平正义[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5(3):66-68.

[3] 孙宇.新时期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研究述评[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6(1):76-79.

[4] 朱冬玲.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法治保障[J].天津法学,2016,32(1):94-101.

[5] 蔡宝刚.增进法律信用与塑造法律信仰:法的现代性语境下的分析[J].政治与法律,2008(6):59-65.

[6] 唐清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自律异化与合作治理[J].中国法学,2012(5):38-45.

[7] 葛双龙.论警察执法理念的遵循[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7,26(5):135-140.

[8] 叶扬,谢德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江西的典型经验[J].人民法治,2017(9):57-61.

[9] 坚持以公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和公民满意度[J].公安教育,2016(8):1.

[10] 彭凯.警察权有效外部监督:机制选择的进路[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7(2):120-123.

[11] 李阳.警务执法规范化视域下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8(7):21-24.

彭凯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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