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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为重:司徒与周代分封考论—— 从《ff徒f簋》说起

更新时间:2009-03-28

簋》是周初重要铭文,涉及司徒参与周初封卫史实,对于研究司徒与周代分封、宗法的相关问题非常重要。本文结合《簋》试作分析。

一、《簋》补说

簋》云:

王朿(来)伐商邑,令康矦(侯)啚于卫。(司)土(徒)啚,乍(作)厥考尊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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簋是西周成王时器。[1](PP.11-14)铭文记载了周王征伐商邑,乃令康叔于卫建国;土(徒)参加了分封卫国的典礼仪式。后来为自己的父亲做了礼器并记此事。

  

簋铭文

参考文献:

关于的身份,专家有不同的看法。陈梦家先生指出:“此器之‘’从水味声,应释作沬或沐。卜辞地支之‘未’或作‘木’,所以沐即沬:《说文》‘沬 ,洒面也’,‘沐,濯发也’,义既接近,声亦相同。地名之沬或作妹,所以沬司土即妹司徒。《酒诰》曰‘妹土司,尔股肱’很可能是‘妹司土,尔股肱’之误。同出土有沐伯诸器,则又为妹地之伯。其人为文王之子,余无可考。”[1](P.13)观《尚书·酒诰》有语句:“王若曰:‘明大命于妹邦。……小子惟一妹土嗣,尔股肱,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陈梦家先生结合金文与《尚书》等认为与康侯为兄弟。杨树达先生根据《左传》定公四年记卫祝佗说成王封康叔之事,认为很可能是陶叔。[4](P.223)唐兰先生认为与康侯没有兄弟关系。[2](P.33)根据《左传》定公四年的记载,周初封康叔卫时“聃季授土,陶叔授民”。杜预注曰:“陶叔,司徒。”[5](P.2135)孔颖达疏曰: “《周礼》司空主土,司徒主民。知聃季授土,为司空也;陶叔授民,为司徒也。”[5](P.2135)杜、孔从其职掌的角度推测聃季为司土、陶叔为司徒,是有相当道理的。由于卫国封地以殷遗民为主体,所以管理民众的司徒,可谓责任重大,故由康叔的兄弟陶叔亲自担任,以能有力地贯彻周王朝的治理殷商故地的政策。由此看来,《簋》提及的主持周王朝分封卫国典礼的,当为陶叔。

二、司徒主持周朝分封诸侯典礼

晋公子重耳过卫,卫文公不礼焉。出于五鹿,乞食于野人,野人与之块。公子怒,欲鞭之。子犯曰:“天赐也。”稽首受而载之。[5](P.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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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所以有社稷何?为天下求福报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食,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也。[6](P.83)

先民选定一块土地,作为居住生活的广大土地的象征,然后对其进行顶礼膜拜,希望藉此和土神沟通,祈求福佑,这也成了他们最关心的事情和活动之一。先民对土神的崇拜和祭祀逐渐发展成为社祭。《说文·示部》云:“社,地主也。”社为祭祀土神而立。《淮南子·齐俗训》云:“有虞氏之祀,其社用土。”置社用土,正如吾师晁福林先生所说:“古人常有‘封土为社’之说,甲骨文‘土’字作地上矗立的巨大土块之形,应即封土所成的社神形象。”[7](P.232)所论甚是。

这种观念到春秋时期仍然如此,即一个人接受了上天授予的一块土地,意味着接受了上天将民众授予该人来治理的天命和权力。《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记载:

根据《周礼·地官》的记载,大司徒在分封时主持诸侯的立社工作:

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而辨其邦国都鄙之数,制其畿疆而沟封之,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7](PP.689-692)

关于“设其社稷之壝”,孙诒让指出:“此经设其社稷之壝,蒙上邦国都鄙为文,则大司徒所亲设者,当为大社、王社。其邦国以下国社、侯社、置社等,盖亦掌其法而颁之。”[8](P.693)大司徒亲自设立周之大社、王社,并且主持建立诸侯之社。《周礼·地官》记小司徒的工作:“凡建邦国,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孙诒让指出:“大司徒掌辨邦国之数,制其畿疆而沟封之,设其社稷之壝,此官佐其制设之事,亦命封人立之也。”[8](P.814)作为大司徒的副职,小司徒具体执行建立诸侯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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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周王分封诸侯的仪式也在周社中进行,这在《宜侯夨簋》中即有体现:

  

宜侯夨簋铭文

隹(惟)四月辰在丁未,王省武王、成王伐商图,彳止(延)省东或(国)图。王立(位)于宜,入土(社),南乡(向),王令虞侯夨曰:“繇!侯于宜。……易(赐)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廿,厥宅邑卅又五,厥□百又卌。易(赐)才(在)宜王人[十]又七生(姓)。赐奠(鄭)七伯,厥□又五十夫。易(赐)宜庶人六百又□六夫。”宜候夨扬王休,乍(作)虞公父丁尊彝。[3](P.34)

此处入土之“土”当释为社,社本是土神的象征。铭文记周王在查看了武王、成王伐商的地图和东方的地图之后,进入社,命宜侯夨建侯国于宜。周王分封诸侯的主要内容即是授民授土,因此在具有神圣意义的社中举行无疑是合乎情理的。

[4] 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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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侯受命于周,乃建大社于国中。其壝东青土、南赤土、西白土、北骊土,中央叠以黄土。将建诸侯,凿取其方一面之土,苞以黄土,苴以白茅,以为土封,故曰受列土于周室。[9](P.237)

周王朝建有大社,社内中央置黄土,四周有青、赤、白、骊土。在周大社中举行分封诸侯的仪式时,负责官员“凿取其方一面之土”,授予诸侯,让其立社,意味着该诸侯拥有了周王分封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民众。

主管民众的司徒不仅为周王分封的诸侯立社,而且主持周王分封诸侯的典礼,具有极强的象征意义,意味着诸侯拥有了受封的土地和土地上的民众,恰恰体现了周王朝对民众的重视。这对于卫国和也是如此。作为卫国管理民众的主管官员,主持周王分封康叔建立卫国的典礼,代表卫国接受周天子所授予的土地上的民众,表现了周朝分封对卫国以殷遗民为主体的民众的重视。

三、司徒与周代分封中的重民观念

从《左传》定公四年的记载,也可以看出周初分封对民众的重视:

在周人看来,社为祭祀土神设置,具有神圣的意义。周代分封时,对于土神要进行特别的祭祀。《周礼·春官》“大宗伯”云:“王大封,则先告后土。”孙诒让云:“‘王大封,则先告后土’者,谓封建诸侯也。”[8](P.1418)周王封建诸侯,要在周社中祭祀后土即土神,意味着要将一部分土地和土地上的民众授予诸侯。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鞏、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5](PP.2134-2135)

从上文可以看出,周代分封诸侯授予的主要包括土地、民众以及官司、彝器等。这里最引人注目的是土地、民众两项。周代分封诸侯国的时候,土地只是一个宽泛的范围。例如,鲁公受封的“少皞之虚(墟)”是指鲁都曲阜及其周围地区,但是它的四至十分模糊,没有明确的界定;康叔受封“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唐叔受封“夏虚(墟)”,皆是周王朝指定一个大体的地域范围,但从具体地域边界上说比较模糊。然而民众的数目是很具体的:“分鲁公以殷民六族”,“分康叔……殷民七族”,“分唐叔……怀姓九宗”。这些民众成为刚刚建立的诸侯国得以立足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许倬云先生说:“西周分封并不只是周人殖民队伍分别占有一片东方的故地,分封制度是人口的再编组,每一个封君受封的不仅是土地,更重要的是分领了不同的人群。”[10](P.155)周康王时期的《大盂鼎》提及分封时说“受(授)民受(授)疆土” 。周王朝“分封时所举行的授民授疆土的仪式,表示新的诸侯国拥有土地和民众的权力。”[11](P.267)“周代分封,土地和民众两项并列,并且更为重视民众。”[9](P.357)从周初的情况来看,地广人稀,而只有拥有了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开发土地和建设国家才会变得可能,因此对诸侯国来说,民众最为宝贵。周代分封诸侯,让人容易首先想到土地,实际上民众更为重要,在其中蕴含有重民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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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帝时代土神逐渐被人格化。《国语·鲁语上》云:“共工氏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亦云:“土正曰后土……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人们认为司掌土地的神即为“后土”,对后土的祭祀即为社祭,而负责这一祭祀的职官逐渐被称为司土(徒)。在西周前期的金文中,包括《簋》,“司徒”写作“司土”,就显示了“司徒”在起源上与土神之间有密切的关系。

司徒主持周王分封诸侯典礼的原因和情形,当结合司徒一官的起源进行说明。司徒的产生与我国先民对土地长久进行神圣的崇拜和隆重的祭祀有关。先民生活在土地上面,而土地提供先民基本生存所需的衣食,因此在先民心目中具有十分神秘的色彩。《说文·土部》云:“土,地之吐生物者也。二象地之下,地之中。丨,物出形也。”意谓土地能生万物。《说文·土部》亦云:“地……万物所陈列也。”意谓土地承载万物,具有伟大的力量,或承自《礼记·郊特牲》所云“地载万物” 。这些说法渊源于先民对土地的直观感觉和思考认识。先民对土地逐渐产生了依赖和敬畏的心理,认为土地主宰着他们的命运,最后形成了对土神的崇拜和祭祀。《白虎通·社稷》云:

杜注云:“得土,有国之祥,故以为天赐。”[5](P.1815)晋国公子重耳得到土块隐喻了他将得到上天授予的民众而成为国君。这实与西周分封重民的观念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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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国家在分封诸侯时十分重视民众,并对民众依据宗法制进行了组织。根据《左传》定公四年的记载,周王在分封鲁国的时候给予鲁公殷民六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 ,显系在这些“殷民”中推行宗法制。在分封诸侯的过程中,周王朝对包括“殷民”在内的民众进行了重新整编,而这项工作当然由主管民众的司徒具体负责完成。“这些传统的氏族纳入周的分封制以后,逐渐转化成为宗族组织,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式”[11](P.268),从而引起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随分封制而兴起的宗族成为社会上最基本的组织单位”[12](P.55),进而使国人和庶人主要生活在宗族之内,并通过宗族“与政治发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13]。

分封制和宗法制的推行对周代乃至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主管民众的司徒是推动这个宏大社会进程的重要职官之一。

关于“啚”字的解释,专家有不同的观点。陈梦家先生认为,“此康侯图当是康侯封:古文邦、封一字,图、鄙一字;《说文》‘邦,国也’,《广雅·释诂四》‘鄙,国也’。封与鄙当是一名一字。”[1](P.13)陈梦家先生是以图(鄙)为康侯封之字。唐兰先生释啚(鄙)为“边境”。[2](P.28)马承源先生认为:“古文啚、鄙一字。《广雅·释诂四》:‘鄙,国也。’此用为动词。”[3](P.20)杨树达先生认为:“啚盖谓参与授封之典礼。”[4](P.223)细译铭文,两处“啚”既有相同含义,也有所区别。“康矦(侯)啚于卫”之“啚”当为“鄙”,通“国”,用作动词,有“建立侯国”之意;“(司)土(徒)啚”之“啚”当具体指主持建立卫国的典礼及后续工作。(司)土(徒)正是因为主持封卫典礼,所以认为是一件十分光荣而重大的事情,故铭文于铜器。

[1]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

以上述及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中国古代社会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寻常百姓的不同社会需求,同时也为巩固建立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政治统治提供了一定的合法性基础。然而,这也恰恰是中国古代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历史局限性所在。

[2] 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3] 马承源:《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三),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

周代在社中举行分封诸侯仪式之事,在文献中也有记载。《逸周书·作雒解》云:

[5] 杜预注、孔颖达等正义:《春秋左传正义》,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6] [清]陈立:《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

[7] 晁福林:《天玄地黄——中国上古文化溯源》,成都:巴蜀书社,1989年。

[8] [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9] 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修订本),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

[10] 许倬云:《西周史》(修订本),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

[11] 晁福林:《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

记者:民营企业发展离不开严格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司法部出台了“三项制度”,这将对规范执法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起到怎样的作用?

[12] 晁福林:《先秦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企业签约服务模式适用于后方陆域狭小和未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码头。因为多数码头在建设阶段,通常仅考虑港口生产、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置,没有考虑营运期船舶污染物的接收情况;老旧码头新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多数受场地制约。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主要接收船舶残油、含油污水和船舶垃圾。企业签约服务模式是目前主流的模式,具有企业负担小的优点。如莆田的东吴和秀屿港区由莆田市海神船务有限公司负责含油污水的接收工作。

[13] 晁福林:《试论宗法制的几个问题》,《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4期。

对断开回路而言,打开59-60和62-63两个开关的效果一样,可以将此类开关合并,故可将图1(b)简化成图1(c),改图又叫同胚图。如图1所示。

 
张磊,张蕊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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