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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文化产业税收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更新时间:2009-03-28

文化自信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先进性的自信。坚持文化自信就是在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自豪感的同时,学习和融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优秀经验,在全社会形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遍共识和价值认同。日本学者森谷正规曾经说过:“文化虽然不像文明那样具有地区的广泛性,但是,它相应地和各个国家的每一个人的喜、怒、哀、乐具有更深刻的联系。”[1]58文化产业作为新型的产业,已经成为众多国家大力发展的对象,中国亦如此。2011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文化强国”战略,首次把文化产业提升至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问题,加快推动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用多元化的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的文化需求,成为社会的共识。近年来中国大陆地区出台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及规划、意见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文化产业税收政策上给予很多优惠,大大促进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然而,相比于中国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文化产业税收法律制度,大陆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从法学的技术层面研究中国台湾地区的文化产业税收法律制度并借鉴和学习相关经验,对促进大陆地区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增强“四个自信”重大创新理论中的文化自信部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中国台湾地区文化产业税收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

中国台湾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三条规定:“文化创意产业,指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之形成及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之潜力,并促进全民美学素养,使国民生活环境提升之下列产业:视觉艺术产业、音乐及表演艺术产业、文化资产应用及展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广告产业、产品设计产业、视觉传达设计产业、设计品牌时尚产业、数位内容产业、创意生活产业等。”这其实说明了文化创意产业囊括了与文化有关的众多产业,同时表明文化创意产业是建立在智力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无形资产这一性质。第二十六条规定:“营利事业之下列捐赠,其捐赠总额在新台币一千万元或所得额百分之十之额度内,得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受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限制:购买由国内文化创意产业原创之产品或服务,并经由学校、机关、团体捐赠学生或弱势团体、偏远地区举办之文化创意活动、捐赠文化创意事业成立育成中心。”该法条实际上将与营利文化创意相关产业的捐赠列入了所得税减免政策。

(一)中国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和个人作为繁荣文化创意产业的两个关键,也是构成国家经济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中国台湾作为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地区,其在所得税方面的法律政策相当完善。中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三款规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免征所得税。”[2]334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与文化有关的机构应该免征所得税,范围广、覆盖面大。《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再次强调了该条款,凸显了文化产业免税政策的重要性。在鼓励文化研究方面,中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中华民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国际机构、教育、文化、科学研究机关、团体,或其它公私组织,为奖励进修、研究或参加科学或职业训练而给与之奖学金及研究、考察补助费等,免纳所得税。”该条款明确了用于奖励文化团体或者公司组织的奖学金、研究费用可以免除所得税,鼓励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和个人。在文化传播方面,《教育研究用品进口免税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本办法所称教育研究用品之免税品目包括教育需用之图书。”图书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载体,免除其进口税,有利于促进外来文化的传播。

(二)中国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营业税收政策

中国台湾地区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与文化创意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文化创意税收方面尤为突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十二条一项规定:“主管机关及中央目的事业机关得就下列事项,对文化创意事业给予适当之协助、奖励或者补助:协助活化文化创意事业产品及服务以及其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事项。”这为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提供了正当性法律支持。给予文化创意产业协助、奖励、补助,对于文化企业或者从事文化相关产业的个人具有激励作用。中国台湾地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下列货物或劳务免征营业税:依法登记之报社、杂志社、通讯社、电视与广播电视销售其本事业之报纸、出版品、通讯稿、广告、节目播映及节目播出。”这条规定对于出版业和新闻传媒业等相关机构来说具有极大的益处。首先,免除报社、杂志社等纸媒免除营业税,促进了文化创意产业的传播以及普及。其次,免除电视与广播电视销售营业税,会衍生出与之相关的电视文化产业,促进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开发与发展。最后,免除广告、节目播映及节目播出免除营业税,给予文化创意产业新的生机,由此可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

(三)中国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捐赠税收政策

在中国台湾地区,从事与文化、教育、公益等相关的企业或者个人的捐赠,可减少其所得税额,极大地促进文化创意创业的发展。例如,中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总额最高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百分之二十为限”。其次,《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中就规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有前项规定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者,不计入所得额课税,其可扣抵税额,不得扣抵其应纳所得税额,并不得申请退还。”《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营利事业之捐赠,得依左列规定,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凡对合于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之机关、团体之捐赠,以不超过所得额百分之十为限。”这意味着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性的文化创意产业,在进行捐赠时,其文化企业捐赠的股利净额或者盈余净额不纳入纳税额。捐赠税的减免能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节约资金成本,拓展资金渠道。一个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运转,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过程存留下来。所以将文化创意产业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额课税,其可扣抵税额,能有效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此外,中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负养亲属对于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机关或团体之捐赠总额最高不超过综合之所得总额百分之二十为限。”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纳税义务人对文化创意、教育等产业进行捐赠,并且减免其税收,是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支持。

中国大陆地区文化产业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稿酬和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文化奖金而获得的税费减免上,这显然是过于狭隘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关于期限的设置分散在国务院及各个部委的规定中,且明确了文化奖金不享受免税和减免税收政策,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激励个人对文化产业做贡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才享有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且强制规定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单位性质,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税收优惠仅仅规定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其他与之有关方面的费用如何享有税收优惠并没有详细规定。

(一) 文化产业税收法律制度分散,缺乏完整体系

英眼前一片漆黑,要不是丈夫及时搀扶,她可能就倒下了。丈夫左手紧紧地揽住英的腰,两个老人一步一步走出放疗室,小心翼翼地走向肿瘤中心四楼病房。

中国文化产业税收优惠制度仅在《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有所涉及,但关于文化产业的专设税收法条甚少。其他关于文化产业税收政策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的通知、政策、条例等,其行政法规位阶低,远不及法律位阶高,因此影响了文化产业税收制度对文化产业的促进作用。相比而言,台湾地区则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制定了专门性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将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予以专章规定,具体事项具体设置。中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还未正式出台,仍处在草案阶段。中国大陆地区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制定专门性的文化产业法,在具体章节中明确文化产业税收制度,系统、科学、全面的文化产业税收制度设置,不仅可以形成完整的文化产业税收制度,还可以提升文化产业的法律地位。

(二)文化产业税收优惠范围窄,过于狭隘

中国大陆地区出台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调整对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以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则是为了解决电影产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所以只能顾及文化产业的某一方面。与中国台湾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相比,目前大陆地区没有一部具体的文化产业法,《文化产业促进法》也还处在草案阶段,导致文化产业税收优惠制度没有形成完整的一套体系,仅仅散落于各个部委的通知和政策之中。中国大陆地区在文化产业上的优惠制度规定存在很多问题,有待完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三)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期限过短,难以调动积极性

中国大陆地区现有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一般为3—5年不等。《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的免征增值税的期限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有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以及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制片厂及其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电影发行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期限设置为3年到5年,显然是不合理的。首先,一个文化企业的发展往往需要时间作保证,3年至5年的税收优惠时间是远远不够的。其次,在设置优惠期限之后,并没有规定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何实施和操作,以及文化产业税收优惠发展的方向,这对相关政策的落实是有很大不利影响的。

(四)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边界模糊,难以操作

将文化产业相关税收制度上升为法律,而不是各部委的通知、政策,这样做是为了保证文化产业法律地位的长久和稳定。中国文化产业起步晚,发展速度快,稳定的法律规范能为文化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符合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国情。

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国大陆地区文化产业税收优惠仅在《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有所体现,此外没有其他相关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与文化产业相关的还有国务院及其部门的一些规定,但其法律地位低,影响力远远不及法律制度。2016年出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与电影有关的法律规制,其他文化产业并没有涉及。现行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和规定,缺乏集中性、系统性,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很难有效推进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

中国台湾地区文化产业税收法律制度对大陆地区的启示

我早已设计好,这次一定要双手捧花,单膝跪地,绅士般求婚,“嫁给我吧。”然后拥抱,热烈的吻,吻个死去活来。

(一) 制定专门性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其中文化税收优惠制度专章设置

知识体系的建立在对学科知识的发展规律充分认知的基础上,由对编辑出版学与其他学科知识勾连的梳理,到形成核心问题群和明确核心概念,继而进入学科建构的核心环节即编辑出版学学科知识体系的建立。从三个方面看,知识体系是核心,课程体系是路径,而人才培养体系是学科生命在制度化的过程中得以延续的关键,三者实现了逻辑、方法和效果的统一。

合理确定各因子权重对评价系统非常重要。目前,确定权重的方法有很多种,分为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基于层次分析法和熵值法的指标融合权重,使主观和客观相结合,计算权重更加合理、真实。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缴纳的稿酬税采用比例税率,适用百分之二十或者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税率,但是对于稿酬畸高者显然是不够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规定只是针对电影集团、制片厂的规定,明显没有涉及电影企业从事表演、集团商标使用以及该企业高票房等是否纳税或者免税的规定。企业获得的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收入是否享有税收优惠以及是否纳税也没有相关规定。

中国台湾地区在文化创意产业上拥有专门性的法律规范,且在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上予以法制化。结合中国大陆目前文化产业的现状,借鉴台湾地区在文化产业税收优惠制度,能更好地构建中国大陆地区的文化产业税收法律制度。

该电影产业大数据可视化Hybrid App共划分为首页模块、电影模块、影院模块、数据模块、个人模块五大模块,系统功能结构模块如图2所示。

(二) 扩大文化产业税收优惠范围,设置合理

中国大陆地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的税收优惠仅指稿酬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文化奖金等才能获得免征税费和减免。因此,在完善文化产业中个人所得税优惠中,可将个人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不仅仅局限上述两种优惠范围。个人所得税优惠范围应从与文化有关的产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扩大至乡级政府、国务院下属机构的文化奖金。对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的文化企业,应该在当前税收激励政策和税收激励制度过期后与普通文化企业适用同样待遇,而不应继续其现在享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3]15。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文化企业不应区分事业单位与非事业单位,要着力推动所有中小型文化企业共同发展。在文化产品的开发阶段,其税收优惠不仅仅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上,还要加入与之相关的费用。对于从事文化产业而获得畸高收入者,应增加其税收或者不享有税收优惠制度。

(三) 延长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业税收优惠的期限,符合企业的特性

中国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文化企业税收期限为3年至5年不等。与台湾地区相比,期限过短。中国大陆地区可以适当延长期限、设置阶梯期限或者设置无期限限制的税收优惠制度。2011年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实施“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的企业所得税优惠[4]18。在设置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期限过程中,可以考虑实行此种税收模式。

(四)明确文化产业税收边界,提高可操作性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个人缴纳的稿酬采用比例税率,然而这个比例范围赋予了税收执行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违背了税收的稳定性、固定性、不可变更性的原则,因此从维持法律和社会安定性的角度出发,应当设置更为稳定的税率。对于从事演艺事业的艺人畸高收入进行征税,应当鉴定畸高收入的范围,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对于文化产业的捐赠程序应当适当简化,防止其繁杂税收程序阻碍捐赠。文化产业需要社会力量的投资,才能壮大其规模,使其更好地向前发展。目前,相比发达国家而言,中国大陆地区文化产业还有长足的发展空间,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能够为国家经济的增长提供强劲的动力,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整个产业正处于起步阶段[5]12

四、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四个自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创新,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动力。因此,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以及增强文化自信,全面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深化文化产业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相关文化产业税收法律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促进中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森谷正规.日本的技术—以最少的耗费取得最好的成就[M].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5.

[2] 陈清秀.税法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3] 陈若蛟.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4.

[4] 刘继虎,邱冰.论中国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6.

[5] 孙静,钟毓.“营改增”中促进文化创意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J].税务研究,2013(12).

 
刘致邦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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