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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域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0 引言

马克思曾说过,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1]。农田高度分割,粮农高度分散,又决定了粮食收储和加工高度混杂。显然,在“三高”刚性约束中,农田高度分割是根源。没有土地,焉能产粮。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农地确权登记颁证的依法有序推进是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条件。实现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为我国农业规模化发展提供制度供给,也为我国粮食质量安全运行模式的构建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五是政协的环境保护民主监督开始发挥作用,政协为政府出主意的事情越来越多。但是缺乏制度化的支撑。而在安全生产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就要求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

强营养:放苗后适时投喂,保证营养,可使虾苗尽快恢复体质,适应虾塘环境。在虾苗上罾前,向水体中泼洒一些益生菌,既可以改善幼体的肠道环境,促进摄食,增强抗病能力,又可以提高生长速度和成活率。同时,益生菌可培养浮游动物,除作为虾苗活饵料外,还能控制小型藻类的快速繁殖,稳定水体,减少早期病害的发生。

1 农地确权的意义

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也客观存在,区域差距、城乡差距愈来愈明显。城镇化推进的关键是农村土地改革。中国农村集体土地由于产权关系不明确,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土不离乡,又不愿退出土地。目前退出土地和流转土地还存在着法律和政策制度上的制约。这些都造成了土地极大浪费。对江苏苏北调研发现,有的村集体土地流转的非常顺利,以每亩每年950元左右的价格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出去,据村长介绍该村已经流转了全村80%的土地;而有的村土地流转非常的困难,交易几乎为零,就是不要钱请别人代为耕种都常吃闭门羹。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明确的产权关系是保障农民权益、土地有效流转、合理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农村绝大多数集体土地权属不明,四至不清,现耕种面积与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积严重不符,好多地方既没签合同也没发权属证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而驳回。由人民政府处理,找到市(县)政府,自然推到乡(镇)政府,再以不了解情况为由推到村里,村委会就以各种手段解决。农民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制度保障。

农村土地确权,当下应该是农村土地改革中最重要的也最需要解决的工作。确权对于明确农地产权关系、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使用以及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还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正在有序进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的用5年时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到2018年年底结束。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意义虽重大,但实务操作异常繁复,既有理论上争论、政策法律上盲点,还有实践操作、技术层面上的难题,如农地本身产权关系的混乱,经过多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化更迭,新旧矛盾叠加积累,由此产生的不少纠纷就导致土地确权难度加大。还比如因户籍变动或者迁居不再属于原村民集体组织成员,按目前政策是自愿退田,可没人愿退。此次确权中,对这一类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确权中实测面积多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面积,多出来的土地如何处理,多出来的农业补贴由哪一级财政支出等等问题。下文农地确权的政策取向分析将进一步阐释。

总之,我国现行农村产权制度问题较多,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国家每年一个中央一号文件,已经连续15年关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学者著书立说,唇枪舌剑。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的推进农村土地确权是意义重大的一个课题。

苗药杆努尽烟对慢性支气管炎大鼠肺 组织TLR4及TNF-α表达的影响 … …… 胡欣,等(12):1386

2 农地确权的政策取向分析

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尽快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到每个权利人手中,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具体落实办法尽快实施,加快农地经营权流转,为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铺路,课题组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了田野调查,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有了较深入的把握。

农地确权登记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推进土地流转和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都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真正让农民吃‘定心丸’”,江苏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一年扩大试点、三年全面完成”的总体安排。根据国家、省部署要求,淮安市2013年在金湖县金北镇开展试点。2014年,试点范围扩大到金湖全县,清浦区和平镇、淮安区马甸镇、淮阴区五里镇、涟水县东胡集镇、洪泽县岔河镇、盱眙县维桥乡整乡镇推进。2015年,淮安市在全市范围内进入整市试点阶段,50%以上的村开展试点工作,30%以上的村完成试点任务,金湖县和其他6个乡镇确保2015年6月底前完成整体试点任务。

淮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底总体上完成,2017年完成扫尾工作。各个地区的土地承包有一些细微差别。不过大致上来说,农地一轮承包为15年;二轮承包从1998年开始,一直向后延长30年。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土地承包法》目前正在运行还没有废止,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决策层突破《土地承包法》力推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显然更关注现实的生产经营稳定,而把政治意义的起点公平放在了次要位置。因为人口嫁娶迁徙、生老病死等社会变迁,虽造成了按人头分配农田的现实起点不公平问题,但这些不公平的冲突很难形成均田诉求的社会合力。所以,这次农田产权确权主要是对承包现状现实合法性确认,同时兼顾了关联法律条文和一些补偿性调整。为农地加快流转、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奠定基础。

课题组于2015年7~8月份,对江苏省6个城市徐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南通市、无锡市、苏州市进行了调研,每个市根据地理区位和人口分布等情况选取了两个县区,每个县区选取了两个乡镇,每个镇选取一个村,每个村选取两个组,每个组随机选取十户农户(共480户)进行问卷调查,对组长和村长进行半结构性访谈。本文引用数据都来自于本次调研及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数据所得。表1为江苏省六市确权统计数据。

2.1 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的条件

3.1.2 村民小组实质中的虚位

1.5 手术方式 外斜视手术:根据原在位看远、看近斜视角设计手术量,施行水平肌手术。DVD手术:根据原在位垂直斜视度同时施行上直肌后徙术,上直肌的后徙量为6-9mm。上斜肌亢进引起的A征采用上斜肌延长减弱术。单眼直肌手术数量不超过2条。

2.2 承包地实测面积与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积不一致的处理

各地要把握好政策,尊重历史、尊重群众意愿。如果是统一分地时经民主讨论同意的,如实登记应有承包面积和实测面积;如果属于土地级差折算、新增土地分配等合理原因导致,由群众民主讨论决定;对于未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多占土地、擅自开垦土地的,民主讨论处理办法,如收回开垦土地应对开荒者投入给予合理补偿。

2.3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的填写

一是,户是组成村民小组的基本单位,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正是来源于农户当年交出的土地,确权到户符合权利属于权源法理。二是,确权到户符合农民强烈的心理预期。土地承包期由最初的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为15年,到1998年二轮延包的再延长30年,再到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我们似乎已经陷入了诺思(1994)在制度变迁理论中预设的“自动锁定”的状态,家庭承包责任制就是把锁,承包期限从15年到30年,给农民的预期就是还会更长。果然,2008年中央全会提出长久不变,即使中央说的是土地承包关系,并非下一轮承包期限是永久的,但作为农民来说,是没法区分的,2014年再次强化了这一制度,再加上全国范围内的确权确地,尤其是进行不动产登记,农民完全有理由深信,现在的承包地就属于自己了,2028年土地二轮承包期满前,国家想脱离此路径将会非常困难,路径依赖得到不断地加强,届时土地承包期是还会再延长30年或者70年甚至更长呢?为什么承包地给农户自家最好?调查中农民的回答大同小异,可以自由处置,如继续耕种、买卖、租赁、赠与、继承等。三是,确权到户的时机条件已成熟。2018年我国将完成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以此为契机,将承包经营权证书换发成土地所有权证书,农民易于接受,过渡自然[5]

2.4 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确定

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承包农户,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权人要与二轮承包时的情况相符,发生变化的要协商一致后填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上可以记载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并做适当的备注,作为确权的记录;同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中,对现家庭成员全部记录备注并存档。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可以只填户主情况,但要与承包合同一致。

高校投入、产出指标的权重确定是整个评价过程的关键环节,其赋值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评估结果,目前确定权重的方法有客观赋权法和主观赋权法,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前者依据指标间的相互关系或各指标的变异系数来确定,科学性较强。该方法的缺点是数据难以获取,容易造成评价结果失真。而后者主要采取主观定性方法,聘请价值管理方面的专家和高校内部的学者根据经验进行主观判断赋权。该方法虽然简单实用,但也因评价者的知识经验所限和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性,使评价结果有主观色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兼顾两种方法,尽量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赋权方法的科学性。

2.5 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处理

本次工作任务主要是对已经依法规范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户要求分户、合户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结合此次登记工作一并解决就同时办理,不能解决的,先按原承包关系登记,以后条件成熟进行变更登记。

2.6 对农户拾种其他农户承包地的确权登记

二轮承包后,集体未作统一调整土地的,农户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拾种其他家庭承包土地,原承包户要求返还的,应返还并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已经变更登记的要注销,返还给原承包户,原承包户对拾种者提高地力投入应给予合理补偿。

3.4.1 抗病性。双优山葡萄在松原地区,抗性较强,发病情况不重。但施用本然土壤调理剂的比施用化肥的抗病性更强。

2.7 二轮承包后已经进行承包土地调整的确权登记

二轮承包后进行调整的,只要群众满意、程序合规,应予以认可,按已调整的人地关系进行登记;对二轮承包中获得家庭承包土地、此后违规调整被收回、现在提出承包土地诉求的,集体有未分配土地应优先予以解决。对干部擅自调整土地、群众不满意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妥善处理。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确需调整土地的,必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审核备案,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登记确权颁证。

2.8 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的确权登记

确权之后,《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相关法律作相应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该废止的就应及时废止,需要重新制定法律的应及时、科学地立法。作好法律的立、改、废,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法规和制度,让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有法律上的明确根据。

3 农地确权到户的理论构想

我国农村土地在确权完成的基础上落实“三权分置”改革的具体实现办法,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经营主体,实现规模化种粮经营。本部分的讨论仅限于理论上可行性的分析,在实际中我们还是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方向,与西方的私有制还是存在本质的差别。借助学者李永民提出的土地农村国有基础上的农民个人专用占有制的观点,“打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神话,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给予农民,真正实现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 [2],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土地进行税收管理和法律保护。

FPGA电路接收雷达系统的高稳定、高精度时钟信号,利用其内部锁相环分频产生满足时间分辨率要求(一般取μs级)的内部计数用时钟信号,在计算机模块下发对时开始时刻,该计数器从零开始计数。对于对时开始时刻,设相对时间为零,则该计数器的实时计数值即是相对于对时开始时刻的实时相对时间。如图3所示,计算机模块通过PCI总线读取FPGA电路计数产生的实时相对时间,与对时开始时刻的绝对时间累加,即是系统的实时时间。对时开始时刻的绝对时间由计算机模块通过解析串口或网络接收的授时数据报文获得。设计采用FPGA接收20 MHz的雷达系统时钟。

三是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将“打非治违”、打击“三包一靠”等各类专项行动常态化,建立长效机制,对未报先建、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接项目、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从重从严惩处,甚至吊销相关资质证书和许可证,让违法成本无穷大,倒逼企业守法守规,从源头解决工程质量隐患。

3.1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分析

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定意义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发展更大程度地制约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目前,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所有权主体又可分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所有权的基本法律特征之一,叫排他性或独占性,根本不可能有什么‘双重所有权’或者‘法人所有权’,这是民法学的常识。”“‘双重所有权’以及‘三重所有权’的观点与主张,无疑是错误的。” [3]组集体占有大部分所有权,而组集体所有土地中,农户承包的耕地又占了绝大部分[以黄河村五组为例,耕地为55.89公顷,占五组集体土地总面积(园地1.4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8.9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8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23公顷和耕地共70.4公顷)的79.39%(数据来源:江苏省淮安市国土资源局)。目前确权确地的重心在农户承包地,问题和焦点亦集中于此。粮食质量安全生产经营也主要是建立在农户原承包地基础上,因此,拟对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中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进行探讨和思考,而不涉及农村其他土地。

3.1.1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表面上主体

下面就确权实践中农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具体政策进行说明和分析。

那条路我在脑海里演练过千万遍,最后逼得自己将它打包扔到记忆的角落里,任它蒙上灰染上尘,既然已经崩盘了,我还能怎么办?

 

1 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已确权登记面积和比例统计表单位公顷

  

淮安市盐城市徐州市南通市苏州市无锡市已确权登记面积653836.771022488.2786147.64579506.68241701.1160222.83占集体土地总面积比例91.44%91.18%81.77%79.46%65.15%57.36%

各地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提出的具体确权要求对集体土地进行现场勘查、指界、量算面积、绘制宗地图等,于2013年落实了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我们发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占的比例最高,这是我国农村地区的大多数情况[4],调研数据也支持了这个结论。1962年9月27日,中央的“农业六十条”,进一步将三级所有的基础和核算单位调整到生产队。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形成,也因此奠定了此后村民小组权利主体地位[5]

对个别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入股合作、流转发展高效规模农业地界不清的土地,应尊重群众意愿,经大多数村民协商同意,可以依据农户认可的历史档案资料确定面积和四至、粗略图示到户,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对应有面积进行登记。确权确股不确定方式,仅限于个别经济比较发达、人均耕地较少、地形地貌变化大、界址无法确定的地方,并且必须经多数农民同意,实施方案经村民协商一致并报县区、乡镇审核,省市备案。还有极少数地方无法就土地确权、确股的,应通过社区股份合作改革确权到户。

像其他寄生虫一样,弓形虫可以在动物和人之间传染,其主要传播途径是消化道。人食用被感染的肉类或接触被感染猫的粪便,直接或间接通过胃肠道感染弓形虫。

如今的村民小组,有的连名称都不存在了,他们的工作仅仅限于上传下达、防病治虫等,很多白天要到附近的工厂上班干活,农忙时还要种地,只有晚上有时间去走家串户通知一下,充其量起到“传话筒”的功能。实际农村治理体系中村委会侵占了村民小组的“领地”,借用纪坡民先生的一句话,叫“雀占鸠巢”。学界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原因已达成高度共识:集体组织规定模糊不清,还没有将研究直接深入到村民小组。我们认为,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主要原因在村民小组这一级,乡镇和村一级有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代为行使权利,且占有的比例原本就不高。学者们的论述都有道理,但真正导致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5]。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大大增强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迅速提高粮食产量,但村民小组权利主体地位逐渐消解。包产到户后,生产队的权利主体地位和生产、管理等功能有所消弱,但还主导着生产,随后的包干到户以及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公社的经济职能和生产大队以及生产队对集体土地的管理名存实亡。1984年底,农村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全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的转变。可以说,后来的村民小组虽名义上承继了生产队的权利主体地位,但实际上从未起到当年生产队的功能与作用,也因此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尤其是新世纪后,猛烈抨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就不难想象。

学界对于解决农地主体虚位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改革方案,基本形成了农村“土地国有化”“土地私有化”和“坚持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三种观点。目前占主流地位的是第三种观点,但权利主体究竟放在哪一级内部分歧也很大。沈守愚论证了村民小组的权利主体地位后认为,“确立现行村民小组(生产队)为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4],认为应将权利主体放在组一级的还有吴祖祥(2008)、周联合(2014)等;李宴认为,“村农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应该是我国法律的唯一选择” [6],持此论者还有魏波、罗大钧(2006),蔡立东、侯德斌(2009),施建刚(2012)等学者。

王敬凯丈量了12步,落脚处是一块30厘米长、5厘米宽的石头,掀开石头,有一个直径10厘米左右的洞。他从洞里掏出一个塑料包,里面有一个酸奶瓶和几颗草莓,还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

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确权给村集体所有存在问题:一是,村农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与权利属于权源的法理原则相悖。二是,村集体作为所有权主体侵害了全国原600万个生产队和8亿农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三是,村集体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与中央历来规定政社分开原则相悖。既然村集体不宜作为组集体所有权主体,乡镇集体当然也就更不宜作为其权利主体。不论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放在哪一级,目前主流观点是对集体进行法人制改革。我们认为这种改革思路在目前的中国农村同样不可取,在当今农村建立法人组织,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村民小组几近瘫痪,名存实亡,如何去建立这样复杂而又精细的组织。况且村委会也绝不会允许在他们权力“管辖”之下存在这样的组织[5]

2.3 一代验证 分别针对ACE基因c.1028G>A和c.2948T>C位点进行父母胎儿的Sanger测序(图1)提示,胎儿复合杂合,父母均为杂合携带。

鉴于此,建议彻底取消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中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这一级,将组集体所有中的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确权到户,其他的组集体所有土地确权给所在村集体所有,原乡镇集体一级所有仍保持不变。形成农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农户家庭集体所有的“三级所有”创新体制。

3.2 耕地确权到户的根据

3.2.1 户的涵义及其属性

一是以婚姻血缘关系立户的家庭户,二是居住在一起但是无血缘关系的集体户,本文指家庭户。“户”在法律上的规定来源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确权到户中的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中的户外延不尽相同。确权到户中的“户”以2018年全国完成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确定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面积和四至,户的人口构成以2018年登记在家庭户口薄上的人员为准。

户的属性:其一,法律属性: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一旦确权到户,明确了家庭对于集体承包地以户的名义享有一个总的所有权时,家庭成员之间对该全部共有土地将无法也不可能去按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也即他们之间是共同共有关系。其二,经济属性:户是集体经济组织。梅因在《古代法》中用“从身份到契约”一语概括近代的社会变迁,其核心含义指子女从父权、妻子从夫权、女性从男性的约束中解放出来,获得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家庭”在中国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重要的法律单位。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往往是通过“家”的中介达于个人的。齐家治国平天下,也是从“家”开始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通则》把“户”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受到了中国固有法的影响。另一方面,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家庭已经代替生产队成为实际中的、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因此,将户定性为集体经济组织[5]

3.2.2 农地确权到户的根据

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淮安市二轮农村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期一律到2028年终止。如有变动,根据政策调整。

3.3 耕地确权到户后运营的依法规制

3.3.1 完善相关立法

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审核同意的,按照转让协议(合同)确权登记给受让方。以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要求进行变更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其他不涉及承包权转变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对已经流转实行规模经营的家庭承包土地的图示,应尊重群众意愿,可以依据农户认可历史档案资料确定面积、相对四至位置、图示到户。

3.3.2 在完善上述相关立法基础上允许耕地自由流转

农地所有者以发包、租赁、互换、转让、抵押、担保、继承、入股、换社保等形式根据自己意愿自由流转农地,除上述三项限制外,此权利不受任何干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农地自由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结果就是逐步建立家庭农场。农地管理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成立农场局。

3.3.3 确权到户的监管

确权到户虽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户耕地的权益,但很多学者担忧,耕地所有权一旦确认到农户私人所有,国家和政府将失去对该部分土地的有效控制,农户随意买卖耕地,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耕将减少,粮食安全得不到保障。笔者既然提出确权到户,那么,如何解决保障农民土地利益和解决粮食安全的矛盾,实行严格的耕地用途管制将是切实可行的途径。党国英也赞同土地使用权受到国家土地用途管制限制的观点。土地用途管制由于其对耕地(农地)保护的有效性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各国的具体情形不同,角度也就各异。土地资源丰富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的土地用途管制更重视环境保护,而土地资源贫乏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的土地用途管制则突出农地保护。在我国这样一个特殊国情的国家,土地用途管制是为了严格保有耕地面积而生的。如果按照市场利益调节机制对土地进行自发的使用和配置,很明显,没有人愿意将相对宝贵的土地资源投入到收益微薄的农业中去,耕地流失严重、粮食安全得不到保障也就无法避免了。土地用途管制可采取直接管制、税费管制等方式。

4 结语

综上,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中的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确权到户,形成农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农户家庭集体所有的“三级所有”创新体制。农户承包地所有权确权到户,家庭集体经营,政府进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有效地解决了陈锡文主任提出的三大挑战,实现了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三保”。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2] 李永民,李世灵.农村改革的深层障碍与土地产权构建[J].中国农村经济,1989(6): 43-49.

[3] 纪坡民.产权与法[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4] 沈守愚,陈利根.土地的自然性和村民小组的主体权利辨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5.

[5] 侯继虎.农村集体土地从包产到户到确权到户的制度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6(1):69-74.

[6] 李宴.集体土地三级所有制度的应然法解读[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2):196-206.

中学阶段,孩子的独立性更强,具备生活、学习自理能力,学习习惯基本养成。尤其是进入高中,成绩成为家长和老师关注的焦点,孩子们日益增大的学习压力带来的心理问题容易被忽视。所以,在中学班级群里,老师与家长除了沟通基本的学习信息外,更要帮助家长正视孩子的成长问题,与孩子一起面对,共同成长。如相互交流和分享“处于青春期的孩子有哪些特征”“如何引导孩子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如何和谐有效地与孩子进行沟通”“如何帮助孩子克服学习上的困难”等。孩子心理健康了,目标明确了,方法找到了,成绩自然就上去了。

 
侯继虎,徐静,袁仕祥,史以英
《淮阴工学院学报》 2018年第02期
《淮阴工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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