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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交叉金融产品的风险控制与监管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的逐步转变,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逐渐从单一的发展态势走向混业经营的模式。政府的经济工作重点也逐步放在针对银行业的金融工作金融业务的管理上。近些年,商业银行的业内竞争越发激烈,商业银行负债业务成本不断增多,商业银行可获利空间逐步缩小,这就促使商业银行在自己的业务上必须进行转型与创新,也就让交叉金融产品应运而生。交叉金融产品为商业银行打开了新的市场,获得了新的盈利空间。但是交叉金融产品在提升了获利空间的同时,因为其自身具备的跨界性、复杂性与不透明的诸多特点,就会使得金融风险进一步提高,并且在目前的监管模式下,难以做到全面有力的监管,这将会对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造成极大的威胁与隐患。因此,如何在这样的混业经营发展态势下,对银行业的交叉金融产品业务进行规范与引导,有效地控制风险与加强监管是要进行研究的重点问题。

当周朴园望着柜子上相片,又望着鲁妈时,我觉得甚是讽刺,那口口声声说放在心尖上的人,如今站在眼前却不认识。(许滢)

一、交叉金融产品的特点与风险特征

交叉金融产品和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不同,其业务资金在跨市场跨部门流通的同时,风险程度也相对较高,比较而言,有如下的业务与风险特点:第一,与各金融部门合作性强。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经济工作建设的全面铺开,在金融市场的交易机构数量和类型也逐步呈现增多与多样化的态势。商业银行在这样的经济发展形势下,与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也逐步增强,共同开展银信合作、信证合作等业务。金融机构的类型不同,也就决定着在客户资源与管理水平等这些方面存在着区别与差异,那么与不同交易主体进行交易就会让交易结构更加复杂,呈现多元化的形势,才能满足各个主体的多样化需求。第二,业务关联度高,资产透明度低。交叉金融产品的业务涉及的领域广泛,这就使得其业务关联程度高,金融业务的链条长。因为金融业务是时时处在动态的调整过程中,在投资前所能获取的具体关于资金流向的说明较少,这就要求在投资后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对资产明细的把控必须十分严格。而交叉金融业务因为其自身的产品特征,资产流动速度快,隐蔽程度高,容易引发风险,造成了管理难度的增点,风险难以识别。第三,资金投向集中,风险聚集程度高。交叉性金融产品与传统金融产品的产品特征有着区别,其中的大部分产品的虽然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存在,但是本质上属于资管业务。因为,基础资产是由银行提供,其他的金融机构只是扮演通道的角色,所以这些交叉金融产品的风险并未从银行转出,银行在交叉金融业务开展的时候自身负担较大的风险,风险聚集程度高。

二、我国交叉性金融产品所存在的监管问题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分业监管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各自针对其所管理的领域分别进行监管。但是交叉金融产品业务自身设计的金融领域更为广泛与多样,这就对单一的监管主体带来了困难与监管乏力的困境。

(一)现存监管制度缺乏预警与前瞻性

我国商业银行现在普遍都存在交叉金融产品,需要这一类的业务与产品为其打开新的客户群体与利润空间。但是我国国内的监管制度存在单一性与滞后性,这就会束缚这一类金融业务的拓展与拓宽。具体来说,第一,目前缺乏对银行业的交叉金融产品的定性。监管部门对于混业经营中的这一类交叉金融产品的还没有一个准确与明确的定性,因为定性的不明确,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也尚未开展,缺乏政策上的支持与制度顶层设计的的不足就会让交叉金融业务在开展的时候缺乏有力的支撑与供给,自身动力不足。从整体方向来看,也会为金融市场带来市场乱象。第二,缺乏整体有效的监管制度。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为经济带来的动力的同时,也让金融业务不断的创新。但是监管部门对新兴的金融业务及其配套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的把控都相对滞后,规定相对空白。业务的创新目前远超过监管的认知,这就使得监管部门只能在问题出现时进行一一的解决,监管出现了事后性强的特征。缺乏整体有效的制度顶层设计,会造成监管缺乏前瞻性,在未知的金融风险出现时,监管出现空白与无力,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

(二)监管政策约束力不足

交叉金融业务因为其自身具有跨部门、跨市场、涉及多领域的产品特征,这就使得其突破了分业监管的框架。在针对银行业交叉金融产品进行监管的时候,因为业务会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就会造成各个部门都会因为其职责与权能对这一业务进行监管,就会出现监管领域模糊,出现多头监管的现象。2012年后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机构相继放松了对各自资产管理领域的监管,以确保自身管辖领域交叉金融业务的发展优势。但是这一举措就会直接造成同一金融产品面对着不同的监管规则与监管标准,这就会引发交叉风险的问题。因此,多头监管在当下的监管模式的情况下,会增加交叉金融业务的风险,从而引发金融危机。而且,多头监管并不意味着监管全面。有些监管部门的配套制度存在落后,反而会对监管的效率大打折扣,出现监管真空的现象。

(三)多头监管加剧监管难度

在近几年中,中国银监会针对银行业的整治力度越来越强,随之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针对银行业的市场乱象开出多张罚单,虽然在短期内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仍旧有许多的商业银行在业务管理和风控建设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不去执行银监会的政策,开展违规的业务,躲避银监会的监管。例如,监管部门虽然制定了银行资管业务的“卖者有责、买者自负”市场交易原则,但市场中经常出现“刚性兑付”和“兜底协议”现象。这就让有关的监管政策只是流于形式,并未落到实际,并未取得相应的执行效果。并且,现存的监管政策对于交叉金融业务的合规违规的标准,处罚的力度与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会造成银行开展违规业务的成本较低,即使在违规情况下开展业务,所获得的收益利润仍远高于所交的违规罚款,让监管政策的约束失去其应有的效力。

(四)缺乏混业视角下的有效监管

针对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交叉金融产品要在推广的过程中必须做到管理主体与产品运作上的自营与代理销售相分离,要对客户进行告知。并且银行在资产管理业务上要继续推动产品端的净值化转型,对于产品选择后的资金流向和风险信息积极地告知金融消费者。最后创造有益于交叉金融产品的监管环境。包括加快推进信贷资产流转、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严厉打击监管套利等,通过市场化机制推进交叉金融产品正常发展。

三、强化我国交叉金融产品的风险控制与监管对策

(一)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协作

针对目前的交叉金融业务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各个金融监管主体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加强配合。具体而言,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对于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要让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加强合作,并且要积极与财政部、发改委进行协调与合作。在协调与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信息共有协商机制。各个监管主体在监管本部门职责内的监管对象的同时,也要对涉及相关部门监管对象有关信息进行高度关注,及时进行共享,密切关注跨行业金融业务的风险变化,并且建立紧急磋商机制,以来应对突发的危机状况。第二,强化部门间的交流协作。充分发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对于当下金融领域的信息进行不定期的及时沟通,要让信息得到充分的活跃与利用,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突发性危机导致的监管不力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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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预警性质的监管政策

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中交叉金融业务中所存在的监管约束力有限的情况,不断完善配套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理念,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具体来说,第一,要针对交叉金融业务建立构建专门的统一的信息统计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首先要做到全面的信息统计。在信息统计的时候,将交叉金融业务的信息统计范围进行扩张,信息统计不能只局限于单一的银行理财业务,而是要扩展到交叉金融业务,必须做到将所有种类的信息全部涵盖。其次,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针对交叉金融业务的信息进行统计之后,对各个监管部门的系统进行改造,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能够无缝对接,而且仍旧做到彼此独立,保证监管信息的可得性与隐蔽性共存。再次,在进行信息统计时,要对信息统计的标准和统计方式制定统一的要求,确保得到的信息是有效与准确、有价值性的。能够根据这些信息与数据,让监管部门制定不同的风险分析,从而预先制定预警监管机制和处置方案,增强对交叉金融风险的整体管控能力。第二,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补齐监管短板。根据我国的金融监管状况和金融领域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是总体上较为适合的,那么可以在这个基础之上,适当地针对交叉金融业务的开展采取协同与综合的功能型监管的模式,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的问题。此外,针对交叉金融产品的自身特征,应当加大非现场检查的手段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检查、节约成本的同时做到效率最高,并且注重对创新监管模型的运用和设计。第三,针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要注重不断地提高,定期对其进行培训,保证业务的素质与水平与金融业的发展态势紧密相关,可以创新用人制度,打破人才方面的硬约束,不断地提高监管部门的业务能力与水平。第四,加大依法处罚的力度。目前经常出现银行业市场乱象,和违规业务的开展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不力,银行的违法成本较低。为了让监管更为有效,转变银行对于违规业务开展的态度,应当加大对交叉金融业务领域违规与违法行为的警示与处罚力度。在进行法律法规制定的时候,针对违法违规的处罚标准与处罚依据,都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做到严格执法,进行行业内的整顿,这样才能让“交叉金融业务在有力监管下健康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监管配套机制

各个监管部门在针对交叉金融业务进行管理之前,首先就要明确交叉金融业务的属性,本质上是混业经营的,针对这一属性和其自身的风险性,预先制定顶层制度设计,对于可发生的风险做好预警。首先,针对银行业交叉金融业务的定性应当从立法上予以明确,制定并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针对交叉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门槛予以明确规定,配套的信息披露义务与银行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善也制定配套的完善的监管制度。其次,我国目前银行业综合化经营处于由传统向综合转型的一个过渡期,因此、可以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欧美国家在这一时期的监管经验,不断强化监管制度的长期性、预警性和全面性,完善监管制度的有关规定,针对银行业交叉金融业务的风险控制颁布相应的监管政策。

(四)推动银行资产管理业务转型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开始逐步加强自己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逐步介入针对商业银行的宏观监管工作中来。但是中国银监会仍旧是针对商业银行风险进行监管的主要机关。在目前的监管模式下,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监管部门虽然针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力度很强,但是却集中于传统业务所带来的一般性风险,而对于商业银行中的综合经营监管力度却欠缺不足,只是局限于机构牌照模式的综合化管理,并没有将监管范围扩大到交叉金融业务这一方面。第二,在这样的监管模式下,银行业虽然开展了大量的交叉金融业务,但是对于这一领域所带来的风险认知明显不足,从而内部风险控制的体系并未及时更新与修正。第三,针对银行业的交叉金融业务,还并未将其纳入到现有的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中来。对于它的性质界定尚不清楚,缺乏配套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与管理制度的支持。第四,在目前国内多数商业银行中针对交叉金融业务的管理都暴露除了风险识别与分类不足,并且管理精细化程度很低的问题。总的来说,在目前的监管模式下,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强了监管职能,但是仍对交叉金融业务缺乏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李洁怡.银行非标资产交易〔M〕.中国出版集团,2015,11

[2]陈晨.从监管角度看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中的消费者保护[J].山东财经大学学报,2014(06)

独立撰写、主编或参编30余本专著或教材,已出版的主要著作有《证券史与证券税制研究》《德国财政税收制度研究》《财政与会计关系史比较研究》《中国财政通史——五代两宋》《财政源流关系研究》《中国财政通史(第十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史》(下册)《代表谈财政》《代表谈审计》《中国公车改革之路》《社群运营》等,在《经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财贸经济》《财政研究》《税务研究》等杂志发表论文70余篇。承担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等单位课题十余个。有十余篇文章或课题获奖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李怡然,侯璐
《经济师》 2018年第05期
《经济师》2018年第05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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