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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新发展——以浙江省首例由检察院提起的诉讼案为例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案例概述

2017年12月7日,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为由,依法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以及承担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检测费等费用。开化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之后,认定被告擅自将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排放,对当地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及承担其他费用共计154万余元,并明确该款项用于当地生态环境修复[1]。本案作为我国首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之一,无论在司法实践方面,还是在对未来的立法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反映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新发展,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助力建设美丽中国和保障生态安全积累了重要经验。

二、案例焦点分析

法院对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审理,既确认了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人”的原告地位,又明确了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性条件、实质性条件和技术性要求,有利于提高环境公益诉讼效率。

(一)确认了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人”的原告地位

1.从刑事到民事:检察院参与环境司法的赋权

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的公共利益、整体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检察院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检察院对那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状况直到2017年才有所改观,新修正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表明我国自2015年修改《环境保护法》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之外,检察院也获得了同样的权利,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此次党和国家机构大力度调整改革,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历史担当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深谋远虑,必将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她烦躁起来,去推卧室的门,可门只开了一角,还没看到床上如何,就闻到了弟弟身上那股浓烈的油脂在狭小的空间挥发的味道。她一阵脸红,赶紧把门拉回来,可还是看到了弟弟甩在门口的一只倒扣着的拖鞋——由此可见,他当时是多么的急不可耐……

3.技术性要求:赔偿范围的认定

(二)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备的条件

1.前提性条件:履行诉前程序

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在本案中,衢州市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该案件进行管辖,同时依照《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将本案移交开化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然而,浙江省毕竟不属于《实施办法》所列出的试点区,依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案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难度、业务能力要求等方面考虑,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宜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找到依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此为据,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不仅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提高审判效率,而且能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履行诉前程序是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性条件。虽然本案是在201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后由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是相关的程序性证明材料仍然不可或缺,这意味着检察院必须提供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证明。在本案中,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日在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并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对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法定公告期结束之后,在没有适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开化县检察院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已经履行督促、建议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证明材料,从而为获得本案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提供了前提条件。

赔偿范围的认定需要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提供技术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难点在于环境污染的鉴定费用及环境修复费用的计算。在本案中,开化县检察院认为被告的赔偿范围应包括生态环境损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检测费等。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生态环境的受损程度、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被告因倾倒固体废物而节省的成本、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参考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对开化县检察院提出的费用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依法判定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赔偿、支付各种费用154万余元。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实证明应该成为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质性条件是提交“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这是《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明确规定。在本案中,衢州市检察院依法将该案交由开化县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实、鉴定、评估。开化县检察院最终认定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的污染环境行为已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该侵害行为处于持续进行之中,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曾经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自身的起诉资格问题,也就是检察院以什么身份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2015年《环境保护法》生效以后,当时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仅仅赋予某些机关和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而没有赋予检察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权,更没有赋予检察院独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司法实践证明,这不利于打击、惩处破坏环境和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这两部法规赋予检察院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以及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经过两年左右的司法实践,我国在2017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直接赋予检察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完善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程序。

2.实质性条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实证明

(三)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价值

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提高环境公益诉讼效率。检察院作为我国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在人力资源、取证保障、诉讼能力、财力支撑等方面拥有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比拟的可靠性和优越性,在立案、取证和提起诉讼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也是其他社会组织望尘莫及的,完全能够消弭其他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方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弊端和缺陷。同时,检察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更容易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线索[3]。因此,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效率无庸置疑。

检察院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应该具有更强的主动性。以本案为代表的首批由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为相关司法实践的典型,是检察院积极介入环境司法的重要体现。包括本案在内的全国各地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一步影响和推动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进程。在全国范围开展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试点两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日发布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和检察机关已经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这说明检察院只要提交了被告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检察院已经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则无需提供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材料,就可以在相关机关或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自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从无起诉权到独立起诉:开启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新模式

1.怨怒急躁的情绪感受期。协解初期,协解人员由每日正常工作的规律模式转瞬变成终日无所事事的迷惘状态,大部分人主要精力用于对协解过程的痛苦回忆、对政策措施的愤恨咒骂、对领导干部的抱怨躁怒、对同事家人的排斥躲避,情绪反应激烈多变,内心感受深刻且自身难以控制。

三、案例启示和思考

(一)诉讼主体权限

此外,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比,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有利于直接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这种优势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双重保障”性质带来的:一方面,检察机关具有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权力,能够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在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及时有效地阻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二)管辖法院的级别

1937—1939年福建省结合国民政府颁布的教育政策,制定实施了切合本省实际的战时教育政策。为适应抗战需要,福建省设立义务教育实验区,创建实验基地,积累战时教育经验,在全省范围内普及、推广战时教育。其中,在义务教育实验区“编辑非常时期小学教材”[21]14,该教材由各校职员依据编辑大纲编写;“为实施非常时期儿童训练起见特组织福建省义务教育实验区少年团”[21]34,同时加强少年团的精神训练、体格训练、知能训练、技能训练、纪律训练以及特种训练[21]34-35。

(三)诉讼成本

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期成本应在赔偿金中扣除。对于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期成本(包括调查取证费、检验费、鉴定评估费、专家咨询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是否必须由被告承担并在赔偿金中予以扣除这一问题,目前还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虽然检察院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能够保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常进行,但是这一行为毕竟冠以“民事”,所以检察院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支付的前期合理费用作为诉讼成本,应当在赔偿金中予以体现。

有一个朋友总是抱怨她的宝贝儿子非常磨蹭。就读小学四年级的他,每天写作业都要拖到很晚才能完成,早上起床也慢慢悠悠,仿佛除了玩儿,做一切事情都磨磨蹭蹭。朋友向我询问解决的办法,闲聊中我问她:“你当了这么多年全职妈妈,有没有想要做点别的事情呢?”她懒洋洋地说:“我想做很多事情,可一去做,我就不想动了!”

(四)赔偿金的归属权与监督权

对于赔偿金的使用,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各地区对赔偿金归属与使用的处置办法也大相径庭。有的地方由政府监管使用,有的地方由环保机关监管使用,有的地方由检察院或者法院监管使用[4]。笔者认为,既然是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所得的赔偿金不能归属某个具体部门,而应当归属国家或者省一级政府设立的基金统一使用。当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恢复而赔偿金有结余时,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其他环境污染的治理。此外,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的使用。因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其目的除了追求胜诉之外,更在于保护已经被损害的公共利益。检察院是法定的国家、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到执行都有监督权,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的使用也应当具有监督权。唯有如此,才能保障相关款项得到合理、科学的使用。

三是缺少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社会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在组织方面表现为:“干部缺少正常的录用、奖惩、退休、退职、淘汰办法,反正工作好坏都是铁饭碗,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5]328 邓小平要求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人民对违规违纪的干部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

(五)诉讼请求的扩展

检察院可以扩展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环境案件中的“生态环境修复”也就是《民事诉讼法》所说的“恢复原貌”。《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依据《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据此,检察院作为环境民事主体完全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扩展相应的诉讼请求,使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和污染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当前,我国关于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其他相应的问题也在进一步研究之中,在可预期的未来将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从而为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法制支撑。

参考文献:

[1]吴振宇,范跃红.浙江开化检察院提起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N].浙江日报,2018-01-09(7).

[2]樊崇义,白秀峰.关于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J].法学杂志,2017(5):78-86.

[3]李浩.论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J].法学,2017(11):168-181.

[4]马淑亚,殷树森,王波.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款项如何管理使用[N].检察日报,2017-04-23(3).

 
王吉春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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