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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困境及其路径优化

更新时间:2009-03-28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职业教育要充分调动行业企业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1]。长期以来,职业教育领域对于校企合作给予了极高的关注,实践探索在不断推进,相应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丰富。但从实践结果来看,校企合作仍然面临着重重困境,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极大的落差,要真正走出校企合作困境,需要从不同方面做出理性选择。

一、校企合作“冷热失调”困境及其原因

校企合作作为一种人才培养模式,是职业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有效途径,这已是人们的普遍共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职业教育对于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内容、途径、方式、方法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职业院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不断深入融合、共谋发展。从目前的总体情况来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着一种“冷热失调”的局面,大致有以下表现。

(一)政府忽热忽冷

当前,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不断深化调整与改革,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日益高涨。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国家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视也在不断加强,出台或修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国家要求,根据区域经济形势出台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文件,地方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文件出现了“井喷”现象,许多地方政府以政策文件对当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予以了引导、支持与保障,亦有成立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此类组织机构。然而,由于各地方条件不同,地方政府出于“政绩”的考虑,对于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与执行力度难以保持一致,难免在制定政策文件之“热”后,“冷”却了政策执行,加上对政策执行中的细则缺乏深入研究,使得政策执行效果不佳。等到国家对于校企合作又有了新的政策动向时,各地方政府又重新回归到“热”推政策的轨道上,长此以往,政策文本不断地堆积,政策也在不断地发生改变,最终导致再好的政策也只能沦为文本,难以落到实处。

(二)企业不冷不热

事实上,在中国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很早就有了产学合作、产学研合作等概念与实践。在现代学徒制背景下,校企合作又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从中国目前的校企合作情况来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热情并不如学校那么高。有分析认为,企业的合作积极性不高,主要是因为缺意识、缺实力、缺利益,合作过程缺乏有效机制[2]。而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利益问题。企业属于经济组织,在追求经济效益上会更多地考虑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参与校企合作,是否能从中收益,收益多少,这是企业最关心的,“企业参与合作教育的动因首先是追求人才素质的提高,然后是技术资源提升和知识整合短期利益。”[3]首先,在人才培养上,从人力资源角度来看,不同的企业也存在着相互博弈的情况:很多企业担心合作培养的毕业生被其他企业挖走而最终 “为他人做嫁衣裳”,获取不到所期望的效益,因而对校企合作并不热衷。其次,在技术合作上,企业寄希望于校企合作能够带来生产方式转变、生产效率提升,而现实中绝大多数职业院校现有的技术服务条件无法达到企业的要求,因而难以吸引企业增加投入。并且,校企合作是一个长期过程,合作效果难以在短期内得到实现,如此一来,企业便丧失了校企合作的动力,校企合作最终只能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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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由热转冷

然而,新政策通常是在旧政策出现问题之后,经过综合深入的判断与研究而出现的,它在时效上具有滞后性;而在实施过程中,实际情况也会发生各种变化,导致政策实施的效果受限。这就使得政策出现“供需失衡”(对既定政策的供给和需求安排的一种不满足或不满意、处于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这些政策多是从宏观上对校企合作提出意见,并不能为校企合作具体实施提供可操作性指导,导致政策执行模糊和效率低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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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企业参与合作是为了能在合作中不断地提升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品牌、人才、技术优势,实现收益,而不是成为职业教育的“扶贫帮弱”主力。而很多职业院校是由原来的“三补一改”发展起来的,虽然经过了多年积淀和转型,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仍存在办学条件薄弱、基础不扎实等问题,这直接打消了企业的合作想法,影响了校企合作的推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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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出校企合作困境呼唤积极有效的政府作为

因而,加强国家层面政策的顶层设计,增强法规政策的执行力是政府在推动校企合作实践中的首要任务。政策的顶层设计应该具有统筹、评估和改进功能,政策应具有连续性,既遵循了法律、法规,又能适时适地加以调整。在制定政策时,应当将当前的现实问题整合研究,研判当前形势,同时要尽量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采取科学手段预测可能会出现的新问题,统筹考虑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境;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地跟进,评估政策效力和产生的新问题,一旦发现政策的效力局限,应能够基于新的实际情况对已有政策进行适当的改进。

(一)加强政策顶层设计,增强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力

政策是影响教育实践的一个重大因素,从整体上看,中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从来不缺乏相对应的法规、政策,并且也都是在相关的法规、政策的指引下不断发展的。从1991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到199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到2006年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再到2010年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都对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学融合、工学结合等方面予以了相关要求与指示。

职业院校是承担职业教育的主阵地,随着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努力实现校企合作成为了职业院校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当务之急。因此,职业院校一直以来都对校企合作抱有极高的热情,积极寻求企业更深入有效地投入校企合作。由于政策的多变、企业的冷淡,校企合作在实际运行中遭遇了体制障碍、制度束缚,无法真正做到深入合作,只能是简单的、浅尝辄止的“小打小闹”,丰满的合作理想被骨感的现实境遇所掣肘,职业院校的热情也便渐渐冷却下来。

在探寻造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冷热失调”的内在原因时,学者们纷纷将矛头指向了企业和学校,认为企业应该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积极承担起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责任,而职业院校不能等、靠、要,要积极主动吸引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这些方面的研究已非常多,也很深入。而在探寻最终的解决方案时,由于国情特征,学者们最终无一例外地将目光指向了政府,认为政府必须更积极地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的确如此,政府要在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更加积极地有所作为,要做好整体统筹,不仅要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老生常谈”的旧问题,还要考虑解决逐渐出现的新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校企合作走向深入。

参考文献:

也有很多学者提出应完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甚至专门出台“管用”的校企合作法。但是事实上,立法不易,实施执行更不易,因此,笔者认为,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是必须的,但更应重视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这样才能减轻再次立法所带来的各种不必要的不便和资源浪费。

(二)加强项目建设与管理,推动校企合作

现阶段,政府仍是多方力量合作办学的教育管理主体。事实上,可以在政府主导下,借以“项目”的方式,联合行业协会、企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开展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探索多种形式提高办学水平。”2014年2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提出:“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

首先,政府要积极推动政策落实,构建有利于企业校企合作的政策环境。政府可以依托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平台,引导建立校企合作项目专项资金,吸引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对于那些积极主动参与、又能有效完成合作项目、并形成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政府可以在财政税收政策上予以更多的倾斜,甚至可以税收的形式返还给企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与员工培训,塑造和发展“教育型企业”。

在各种不同形式的合作项目中,政府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程序,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各方签订相关的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一经签订,相关方就必须切实地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政府可以引导企业和学校制定相应的职责规范,界定责任范围,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如此,政府还必须担负起管理、协商、评价、咨询建议等方面的职能,依托项目管理平台,构建开放平等、积极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引导多方协同评价,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保障项目质量。

针对性训练1:一条多肽链的分子式为C22H34O13N6,其彻底水解后,只得到下列下列3种氨基酸:谷氨酸(C5H9O4N),甘氨酸(C2H5O2N),丙氨酸(C3H7O2N)。则该多肽链彻底水解可产生多少个丙氨酸? ( )

(三)努力营造校企合作的社会环境,提升企业的合作动力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是建立在经济利润的盈与缺、培养的人才的留与失、企业管理的顺与杂等多方问题的综合考量基础上的,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都会尽可能地以长远发展作为目标而做出参与合作的决定[5]。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是对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的有效支持,政府要切实通过政策、法律法规等制度性保障,加大校企合作企业及“能工巧匠”的典型表彰与宣传,提升企业的合作动力,营造蓬勃发展的校企合作社会环境。

因此,政府可以搭建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平台,发布、管理和监督校企合作项目。所发布的项目可以有如下形式:一是政府主导的项目。主要是由政府根据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基于职业教育发展方向和社会问题考虑,提出相关的合作项目,并采用“委托—代理”方式,由职业院校、企业单独申报或合作申报。企业和学校双向自主选择合作项目,不同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学校参与校企合作,企业可以只参加一项项目,也可以参加多项项目,还可以按不同的项目和不同的职业院校进行相应的合作,这种合作视企业本身的意愿和实力而定,职业院校同样如此。项目经费主要由政府承担,企业可自愿补充必要经费,政府可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或补贴。二是企业需求的项目。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人才需要或者是技术革新、管理提升等方面的不足,发布有关项目,并依据不同项目需求向职业院校提出合作邀约,双方直接实现项目合作。也可以由企业发起项目,政府发挥桥梁作用,为企业推荐和“牵线”适合该项目的职业院校。这些项目经费主要由企业承担,企业可与职业院校协商双方的具体合作内容以及投入分工。政府可以通过项目管理平台核实企业项目,跟踪项目开展进程,适当给予税费支持与补贴。三是职业院校的发展项目。此类项目由职业院校在项目管理平台上发布,内容主要包含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学生实习实训、教师下企业锻炼、外聘教师等。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与学校达成相关方面的合作。这些项目经费主要由学校、政府提供,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以具体协商内容为准,视情况支出相应费用。

其次,政府可以加强校企合作企业以及“能工巧匠”典型人物的表彰宣传,引导全社会关注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可以在官方网站上专门设置“校企合作企业宣传专栏”,利用舆论平台,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企业校企合作项目。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校企合作项目成果奖励机制,对企业及个人进行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从而让全社会知晓企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上的努力和贡献,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校企合作舆论环境。另外,政府还可以遴选企业的“能工巧匠”的典型人物,建立“匠人信息库”,加强“能工巧匠”宣传力度,这既可以为职业院校遴选外聘教师提供便利,也可以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传统看法。

具体防治果树病虫害时,应分清是虫害还是病害。一般虫害会造成缺刻性损伤,很容易辨认。病害又分细菌性、真菌性、病毒性和生理性四大类。细菌性病害是由于果树受到虫害造成缺刻而引起细菌侵蚀感染,病状是受害处腐烂流汁。真菌性病害是由于真菌寄生在果树上,夺取营养,造成果树长势减弱甚至死亡,主要病状有疮痂、锈斑等。病毒性病害是由病毒侵染果树而使其发生生理变异,主要病状有局部膨大、枝叶丛生等。生理性病害是由于涝、旱、缺肥等引起的果树生理病变,主要症状有萎蔫、叶失色等。各类病害发生后,及时对症下药,才能保证植株正常的营养生长,从而保证第2年有好的收成[2]。

[1]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2018-03-14].http://www.moe.edu.cn/srcsite/A01/s7048/201007/t20100729_171904.html.

[2]苑国栋.政府责任:实现校企合作的必要条件:来自现代学徒制的启示[J].职教论坛,2009(16):53-55.

[3]霍丽娟,刘新起,李虎斌,等.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调查与分析:以河北省企业为例[J].职业技术教育,2009(34):35-39.

[4]张斌.多重制度逻辑下的校企合作治理问题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14(19):44-50.

[5]梁卿,刘根润,韦玮.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政策取向:反思与重构[J].职教论坛,2014(7):15-17.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相关党员干部由于行政属性和上下级领导关系,对于一些工作的开展存在一定的迫于无奈情形特别是针对垂直领导关系(如税务系统、工商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检察系统、监察系统等垂直领导关系部门)的公务员行政系统人员。如果过于苛求其违反政策规定来抵制违法的行为,可能对这些党员干部提出了不现实的要求。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处理。

 
李金莲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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