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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体系论——以生活性、生产性和生态性保护为中心

更新时间:2009-03-28

我国“非遗”保护实践有将近二十年的历史。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斐然,被称为是我国当代文化建设的重要成就之一,它为保护传统文化的多样性,维系民族文化的存续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毋庸讳言,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保护工作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些不足、失误和偏差。综合起来,这些不足之处或者工作偏差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要求。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原则。在文化发展方面,我国是“积极义务”政府(区别于西方“守夜人”政府),强调“行政主体”的作用,因此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有着很大的影响力,甚至存在着越厨代庖、管理越位等现象。而本应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主人的“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作用和能动性却受到抑制和削弱,处于被动地位。比如国家将“非遗”项目(同步到“非遗传承人”)进行国家级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受到法律保护),地方上再进行省、地、县多级命名或者荣誉建构,虽然这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客观上也人为制造了不平等和优劣差别,让本应处于平等地位的“非遗”项目被人为地分为三六九等,保护工作失去公平公正性。虽然代表作名录制度是国际上流行的一种保护制度,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成员国履约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从2007年到2016年,学界对“名录”制度的质疑就一直不断

二是商业化开发过度。在许多地方,市场化、产业化“发展”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发展理念和方式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因为在资本的逻辑下,其结果必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了原属社区、群体和个人,成为一种物质属性为主的流通商品或服务,失去了其作为文化遗产的特殊文化价值和精神属性。而和商品化相联系的是,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包括“非遗”企业),无视自己作为传承人的职责,不把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只是沉溺于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严重失真或技艺术水平严重退化。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文明之间开始出现严重的矛盾。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实践中,超出了特定“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需求,超出了特定社区和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对生态文明构成了很大的威胁。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特殊的原材料(比如象牙、犀牛角、特殊木材和矿石等),一旦这种需求超出了生态承载能力,必然就会构成生态灾难或者生态事件,从而表现出与“顺应可持续发展”完全相悖的保护态势。这种矛盾关系,可以从201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中感受其紧迫性。反过来,近些年北京春节“禁放”呼声又起、广西玉林狗肉节之类事件也反映了激进的生态文明观念与传统文化之间的矛盾,凸显了生态文明理念下传统文化和“非遗”保护的伦理困境。

四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之间文化生态关系受到严重破坏,文化生态平衡关系难以为继。许多同一种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存在一强独大、赢者通吃、遗产项目门类品牌逐渐单一化等现象。有的强势品牌成为了某类“非遗”项目的代名词,比如阿胶,现在老百姓(尤其是年轻一代)就只知道上市企业“东阿阿胶”(即东阿县阿胶)。因此说,一些优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借助现代商业途径和现代媒介传播手段,获得了很好的发展,但客观上对其他同类弱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构成了一定的威胁。而不同种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间也存在着严重的文化生态失衡现象,比如一些生产性保护项目、代表性的表演艺术、趣味性参与性较强的节庆、习俗活动等,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更好的保护,有了更好的传承和发展,而数量更多的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地方性或偏远地区的社会实践、仪式、表演艺术等则普遍处于生死存亡的边缘。

3)若只考虑巷道断面内的定位精度,基于四点式光靶的掘进机定位方法可以满足与惯性导航系统组合实现掘进机自动导航定位的精度要求。下一步将研究基于四点式光靶的掘进机定位系统的误差补偿方法,以实现包括进尺距离在内的掘进机三维高精度定位。

这些问题不全是原生问题,更多的是次生问题,也就是我们在保护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这类问题,用人类学、文化学上的术语就是出现了“文化筛选”和新的“文化阶层化”,危及文化多样性。早在2009年就有学者预见到了这些次生问题的出现[1]

陈勤建的“生态性保护”思想体现在他的反碎片化的整体性“原则”和坚持“生活场”的观念。陈勤建要求坚持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活场”观念,他指出,“场”的本意是指物理学中物质存在的两种基本形态“互相依存,互相作用于整个空间”。作者借以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兼顾文化遗产生活场的整个空间。陈勤建的“整体性”“生态场”保护观念,其实就是“生态性”保护观念,它强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反对碎片化;又强调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外部环境和关系问题,注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环境”的问题。虽然陈勤建和其他早期“生态性保护”论者一样,只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生态”,并不研究和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之间的文化生态平衡关系(“内生态”)问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但其“生态性保护”理念是非常明确的。

第Ⅱ类的6家研究机构名称及其门户网站名称见表2。显然,从直观的角度来看,门户网站名称和研究机构名称的不一致容易引起受众的混淆,不易使其留下印象。

现在看来,这种方法论体系构建已趋于完成。2016年1月14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文化部副部长项兆伦同志在会上总结了十多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瞩目成就,分析了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指导思想和重点工作,强调了在提高中保护、“非遗”走进现代生活、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生态保护三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理念。这一概括既提出了保护工作要上个台阶的要求(“在提高中保护”),也包含了对生活性、生产性、生态性保护方法的要求。

所谓“生态性保护”,就是以生态科学观、生态哲学观、生态伦理观为基础,按照生态文化和文化生态的原则、思维方式、要求和标准开展“非遗”保护工作。

正是因为有了丰富的保护实践和经验,为我们形成一个新的保护方法体系论提供了基础。

一、“三位一体”保护方法理论的源起

“生活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生态性保护”的理论起源都可以追溯到2006年前后。2006年,学者陈勤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防止文化碎片式的保护性撕裂》[2]的文章中,提出了“我们要从民众生活出发,坚持生活相、生活场、生活流立场观念和方法”。虽然作者是从生活性保护的角度谈保护方法,没有明确提出“生活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生态性保护”的概念和定义,但却给出了“生活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生态性保护”的基本理念,因此笔者认为这是最早的“三位一体”保护方法理论的整体性表述。

(2)音美学科兼课、占课现象比较普遍,加之音美教师缺乏,势必导致考试学科挤占音美学科,开课不足或开课不规范。

而之前一年,贺学君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理论思考》一文中明确将“生活性”“生态性”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3]。但遗憾的是在关于保护方法的论述中,作者脱离了自己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定义,没有正面提出“生活性”“生态性”保护方法的理念。

陈勤建文章中提出的坚持“生活相”“生活流”的保护方法指的就是“生活性保护”。他说:“所谓‘生活相’,就是生活的样子或样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上有其独特的形态,但是就其本质而言,它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一种生存于生活中,不脱离生活的‘生活文化’,一种文化型的‘生活相’或生活模式。如端午、中秋、春节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节日,本身又是我们生活的特殊样式。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现实社会中,不应束之于高阁,藏之于深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要立足并恢复它生活样式的本色”。关于“生活流”,他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一种‘活世态’代代相续的生活样式,就要从现实社会状态出发,恢复和保持其赖于生存的基础——生活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可以采取动态的生活化开放式的保护方式,在居民现实生活流中自然流溢。即使是馆藏的形式,也不应排除其生活化的再现,给人以直接的参与和体验。让创造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核心的原住民,在保持现存社会的生活流中,得到真正的保护”。

实验前通过对学生身体素质、足球基本技术等方面的测试,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采用“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特点分配小组,将实验班54名同学以每组6人的形式划分为9个小组,其中4名中等生,1名优等生,1名差等生,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为每个小组分配合作学习任务。

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行。该法第37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这一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生产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13]

要处理好这些问题,就需要对整个“非遗”保护方法理论进行新的体系性建构。因此,2010年之后,国内学者开始探索构建“三位一体”的(“生活性”、“生产性”和“生态性”保护)、以确保“非遗”存续力为核心的新的“非遗”保护方法体系论。

SOFA风喷口可调整水平摆角,通过调整1、3号角SOFA风反切、4号角正切。降低了炉膛上部出口A侧烟气流速,同时抑制了B侧的反向气流扰动,降低了烟气残余旋转带来的影响。结果显示此调整方式有利于分隔屏及后屏汽温偏差的降低,汽温偏差减小2℃~4℃。故减小受热面两侧烟气流速偏差,有利于降低汽温偏差,但效果有限。

当然这里需要明确一点,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经过学者方李莉等的努力,“文化生态”“文化生态平衡”“生态场”理论已经成为一种显学。因此2006年前后,“生态”思想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相结合产生“生态性保护”观念,也就是个很自然的事情。

“生产性保护”的本质是生产性传承,“生产性”只是一种形式,“保护”和“传承”才是目的。但伴随着“生产性保护”概念、理念和制度形成的背后是十多年的理论争论。由于“生产性”这个概念本身蕴含的经济属性(即非文化属性),容易使得人们对“生产性保护”产生了“非遗”保护商品化、产业化、机器化、旅游化等的担忧,对“生产性保护”泛化(无差别地扩大到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的担忧,对“保护”和“开发”关系必然会产生矛盾冲突的担忧。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界,形成了正面支持和倡议生产性保护的声音,也形成了质疑和疑问的一些声音。二者在2009-2013年间形成了一个争鸣的高峰期

早在“非遗”运动开始之前,生态文化学和文化生态学界对于“文化生态”和“生态文化”概念的辨析已经有许多研究,虽然我国“非遗”学界较早就引入了生态文化和文化生态理论,但一直没有严格区分“生态文化”和“文化生态”之间的理论界限。比如学者刘春玲在《文化生态视角下阴山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一文中,对阴山文化生态区的文化生态学解释(为什么这个东西就出现在这里?或者说它为什么在这里就成为这样了?),也有大量涉及到生态文化的内容[14]。这在“非遗”学界是一个普遍现象。出现这个现象的原因,主要和这两个概念本身内涵的丰富复杂以及含义叠加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许多情况下没必要严格区分二者。但在这里,出于论述的需要,我们对二者需要进行简单的界定和辨析。

二、生活性保护

如前所述,“生活性”保护的观念在我国学界一直就存在,但作为术语的“生活性保护”一词出现得较晚,这一概念首先出现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理论和实践中,2012年以后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的理论探讨中出现。根据文献检索结果,“生活性保护”最早是方旭红、黄钟浩、郑丽虹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化保护》一文中提出[5]。其后出现了“生活性保护”理论的学理性建设趋势。

或者因为“生活性保护”理念适应了发展形势,也或者是“形势比人强”的原因,“生活性保护”理念很快深入人心。因此,2014年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很快就将博览会的主题确定为“非遗:我们的生活方式”。至此,“生活性”“生活化”保护成为“非遗”保护方法的第一主题了。

(一)什么是“生活性保护”

文化和生活的源流关系,虽然复杂,但研究界都非常熟悉和清楚。“非遗”本身就是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刚兴起的时候,许多学者都会谈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生活的关系。比如,针对博物馆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开发性破坏”、现代生活对传统文化的冲击、传统文化空间的快速消失等,许多学者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恒定性”“活态性”“传承性”的角度,都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走与现实生活、现代生活相结合的观念。甚至在引介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情况的时候,也非常重视这方面的经验[6]。由于这些观点针对的都是具体问题,因此欠缺方法论上的意义。

尝试全面构建“生活性保护”理论的是学者胡惠林、王媛。2013年,胡惠林、王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生产性保护”转向“生活性保护”》一文中,对“生活性保护”这一概念进行了阐释:“那么‘生活性保护’如何理解呢?简言之,就是在生活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融入人们的生活。从内涵讲,就是将‘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作为原则基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植入人类生活的再努力,旨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存在方式、生活方式的延续性、合法性与合理性,推进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载体的生活空间的拓展与重构,从而在加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参与路径的基础上,重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号文本的意义生产机制,从而最终推动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历史转换与变迁。”[7]24

当前就业形势严峻,受全球经济形势下滑影响,用人单位招聘职位逐渐减少。由于中国大学准入门槛的降低,每年的毕业生数量有增无减,就业情况就显得越发艰难。于是也就形成了现在普遍存在的难就业的问题,以及因为就业艰难而引发的就业焦虑等问题,而且这样的焦虑问题影响当代大学生的而健康成长、就业、以及职业规划,甚至给学生带来很多生活上的影响,我们不得不重视这一问题。本文就自我效能感的基本内涵以及其对就业焦虑等具体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研究。

应该说,这是目前为止我们见到的对“生活性保护”最完整的一个定义。

但在关于“生活性保护”内涵的阐述中,由于作者是从“现代性”角度(“最终推动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历史转换与变迁”),甚至是从文化安全观的角度来谈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回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刚起步阶段时的民族本位、文化本位、现代性本位的立场,并没有将“生活性保护”完全置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法论体系下,疏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价值本位。

作者明确指出:“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全观的形成与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基因’的衍生性价值的体认;对传统社会形态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之间在行为层面和心理层面的双重‘共生’关系的认识,以及对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局限性反思,促使我们提出以‘生活性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战略性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性保护’,本质上是要在推动传统文化生活样式的传承、延续乃至创新的同时,寻求民族国家现代文化发展的精神内核,要在文化意义的生产层面推动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与变迁。这不仅是我们构建社会公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性参与’机制方面的重要举措,更是华夏民族对待自身文化的一种积极态度与价值追求。”[7]19可以说,作者为“生活性保护”的内涵构建的是一种价值论和知识论,而不是一种方法论。

“我们家从来就没有清明节,别人家都忙着烧纸祭祖,我们家的孩子就看着很稀奇。小时候还想问为什么我没有爷爷奶奶啊,但一看到父亲脸色变得阴沉,就不敢开口了。”小女儿常小梅说,哥哥和姐姐跟她一样,除了“被日本鬼子杀了一家七口人”,其他一概不知。㊵

也正因为如此,胡惠林、王媛才会合乎逻辑地产生了从“生产性保护”转向“生活性保护”的这一观点。同年(2013),王媛在《现代性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性保护”》一文中继续从传统文化如何向现代文化转化的角度谈论“生产性保护”,体现了更强烈的远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倾向:(“生活性保护”)“它不是简单地对‘生产性保护’的补充与完善,而是保护理念的根本性提升,从主要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发展的行为、技艺的物理层面,向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符号和人们生活之间的意义关联层面进行转变。”[8]

在笔者看来,作为价值论的“生活性保护”和作为以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为核心的方法论上的“生活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并不是一个逻辑层面的事情,二者发生了理论错位。正因为如此,学者李荣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活性保护的理念与方法》一文中,以胡惠林、王媛的从“生产性保护”转向“生活性保护”的观点为引子,系统阐述了以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为目标的、方法论上“生活性保护”的理念与方法,初步完成了“生活性保护”的学理性建构。

李荣启在文章中明确指出:“作为活态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是保护的重点,而采取生活性保护则是科学有效的方式”。她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至今的传统生活方式与生产方式,必然要在生产与生活中保护,离开了生产与生活的实践它就会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性保护,不是要民众简单地回到过去的生活状态中去,而是要在动态延续发展中,在与民众生活的不断调适中,方能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新的融通关系。”[9]作者认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活性保护,应当重视几个方面:一、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整体性保护,是进行生活性保护应秉承的原则;二、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乡村与社区的保护,是实现生活性保护的有效方式;三、坚持保护中发展和发展中保护,是实现生活性保护的根本举措。

(二)“生活性保护”与“生产性保护”的关系

“生活性保护”概念提出来的时候,学界对于保护方法或保护方式(其实内涵上“方法”大于“方式”,但我国学界对此并不完全予以区分)已经有几个很普遍的提法,比如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同于生态性保护,而“抢救性保护”因为没有方法论上的意义,我们并没有过多地关注。我们这里重点谈谈“生活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之间的关系。

应该说,“生活性保护”理念提出之初就和已有各种提法存在一定的张力关系。比如前面我们提到,在胡惠林、王媛等学者那里,“生活性保护”是针对已有各种保护方法提法的一种补充或者升级版,因此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或者让渡关系。

除此之外,在高丙中、李荣启、朱以青、陈勤建、耿波等学者那里,“生活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还存在着其他的相互关系。李荣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活性保护的理念与方法》一文中将“生产性保护”统一到“生活性保护”的范畴里的,因此花了较大篇幅论述生产活力对生活活力的意义。而学者朱以青在《生产技艺的生活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视角》《基于民众日常生活需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以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中心》等文献中,一直强调“生产性保护”要基于生活需求的生活传承,在这里“生活性保护”是实现“生产性保护”的一种路径。而高丙中、陈勤建、耿波和史圣洁(代表性论文《口碑、牌子与品牌: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化问题》)在坚持生活为本位的立场上略有不同,与高丙中、陈勤建强调世俗生活不同,耿波和史圣洁更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生活——“诗意的栖息地”的价值和意义,以及重回这种价值和意义的“生活性保护”路径。

由此,我们可以将以上观点区分为三种“生活性保护”:一种是胡惠林、王媛、李旭为代表的“现代性”观点[10],其态度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现代文化;二是高丙中、陈勤建、李荣启的观点,让“残留物”回归“日常生活”,强调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耿波的理想主义和经典主义立场的“生活性保护”,期望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一种实现地方认同、对抗资本逻辑的诗意的生活方式。

研究发现,实验组患者治疗有效率为96.67%,对照组患者治疗有效率为76.67%,实验组患者治疗有效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表示统计学有意义。实验组患者的FVC、FEV、PEF水平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表示统计学有意义。

相比一、三两种观点,第二种观点是个主流观点。因此笔者在本课题研究中所持的“生活性保护”立场,也是强调一种现实生活的态度,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生活意义和当下性,而并不十分强调其文化意义(当然二者本身不可以被完全区分的)。

三、生产性保护

在最近20年的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中,我国政府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初步探索出一些具有中国特色、成效显著的保护方式方法,其中“生产性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两种保护方法就备受关注,被普遍认为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原创性和世界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也是取得最丰富、最显著实践和理论成果的最重要的两种保护方法,被称为是“非遗”保护当代“中国经验”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这一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目前,文化部共命名了100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在巩固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各省(区、市)也开展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命名工作。截止2016年8月31日,22省(区、市)共命名了653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不断推进生产性保护的深化[11]

(一)“生产性保护”概念、理念和制度的形成

理念的形成一般先于概念的提出。从2001年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评比产生深远影响开始,经过2003年国际社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再到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确立“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我国政府、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学界对如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有了初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认识。

护理教师在临床实践过程中,应该积极参加医生查房、业务学习、病案讨论、专题讲座等,教师通过参加医疗实践可加深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认知,并逐渐把这种认知内化为教学能力。此外,医疗实践还有利于教师拓展知识领域,对临床医疗和护理的发展方向有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在后续的教学过程中开展PBL与CBL教学、编制SP病例等,把临床的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传授给学生,使课堂教学与时俱进,培养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现代化护理专业人才。

在这个基础上,2006 年著名学者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首次提出了“生产性方式保护”的概念。该书归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种基本方式,其中一种即为“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以生产性方式保护”[12]30,并指出:“对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工艺性、技艺性项目,进行产生经济效益的生产性保护,如剪纸、年画、风筝、鼻烟壶等项目的开发,就可成为提供就业机会和产生经济效益的生产行业,就会给项目保护带来可持续性的长远发展。”[12]123此书虽然没有提出明确“生产性保护”的定义,但却概括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基本理念。此后“生产性保护”这个概念开始流行。

陈勤建还提到了“生产性保护”,他要求“关注生产技艺秘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他说:“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而言,既有精细复杂的艺术形式,也包括久远传承的生产生活层面的艺术技巧。它的存在、延续和发展,维系着人类社会生生不息。人类生存技艺智慧,是文化遗产生活场空间的重要内涵,是相比艺术更为重要的人类遗产,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对后者的认识和保护显然是不够。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早有自己的见解。他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有极高艺术和历史价值的传统表现艺术(如音乐、舞蹈、戏剧等)和传统工艺技能(如陶瓷,染织,漆器艺术、金属加工等工艺美术等)。其中的第二类也可称之为非物质民俗文化遗产,包括人们日常衣食住、职业、信仰、节庆和民俗表演艺术等内容。在国际已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上,我们发现有多项技艺性的遗产”,“对技艺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关键要尊重对民间自发性传承方式,要全力挖掘现存生活中尚存的传承和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能持有的艺人进行调查、登记,明确需要保护的对象。国家从优先原则给这些艺人发给特别补助金,以保持并提高他们的技能,要求其每年展示技艺,使之得到利用。并要求他们进行技艺的传授,鼓励他们多招收徒弟,传袭于后代。在学校的课程中加入传统艺术和技能的内容,使年轻人认识到对其保护是国粹的延伸和弘扬。政府鼓励团体拥有某项技艺,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延续性。”

2012年2月2日,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发布了《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意义、方针、原则,以及如何科学地进行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此文件明确定义“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文件明确了生产性保护的适用对象并高度肯定了“生产性保护的”意义。“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前提下,加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特定规律,有利于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活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更紧密地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培养更多后继人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持久、深厚的基础;有利于继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此文件的颁布和实施,不仅阐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一些理论问题(比如概念的定义),而且明确了实施“生产性保护”适用对象、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做等具体要求。这为“生产性保护”提供了制度化、机制化的保障。

利用河北CORS系统进行静态高程测量虽然精度较高,但是其观测时间较长、数据需要进行后处理,这些弊端制约了其在日常测绘工作中的应用。利用河北CORS网络RTK观测时间短,可在保证精度的前提下更加快捷高效,测量时每个控制点需独立测量4次,分别采集60 s,再利用TBC软件进行数据后处理,最终获得每个控制点的高程。

至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方法的理论和制度建设基本完成。

(二)关于“生产性保护”的争议

在我国将近90万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技艺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有较大比重(在北京市2014年数据中,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占项目总数的46%),而其中有绝大多数的项目适合通过“生产性保护”的方式保证其存续力。因此倡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有其合理性。

而2009年学者马晓燕在《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综述》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思路的研究”中非常明确地总结出了“生活性保护”“生态性保护”的保护思路,但遗憾的是对“生产性保护”方式没有提及[4]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配合《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的出台,2012年2月5日(正月十四)至2月15日(正月二十四)元宵节期间,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果大展”。大展以丰富的保护成果,展示了几年来生产性保护实践的工作成效,证实了“生产性保护”理论的正确性和科学性,由此“生产性保护”方法的理论和实践地位得到了完全确立。

(三)生产性保护的目的在“保护”,核心在“生产”而不在产品

在既有实践中,生产性保护理论有个无形的习惯,就是喜欢从产品角度倒推哪些“非遗”项目适合“生产性保护”,而忽略了“生产”本身的可保护性和必要性,比如地方性知识、农业遗产项目和一些特殊的生产技艺(比如“官式古建筑营造技艺”)。也就是说,恰恰忽略了“非遗”项目的非物质性。因此实践中,生产性保护对于一些不便于物化的、但属于“生产性保护”范围的非遗项目也就无能为力。“生产性保护”还有一种情况是“技艺”和产品相分离,比如一些当做商品被销售的传统或民族民间乐器,由于弹拨这些乐器的技艺并不会附着在产品实物上,因此这种“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对于该“非遗”项目的存续力传承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说,生产性保护的目的在保护、在传承,核心在技艺而不在产品。

四、生态性保护

这一要求,在实践中也得到了积极反应。“三位一体”的保护方法体系也被称为“非遗三生”。2017年9月21日在杭州举办的第九届“浙江·中国非遗博览会”就是以“非遗让生活更美好”为主题,围绕“非遗三生”即“非遗”生活化、生产性保护与生态区整体保护等为策展主线,组织举办了系列活动。

(一)生态文化与文化生态的关系

本文主要对董事会特征和内部控制质量的关系进行研究,基于理论分析和变量选择,构建董事会特征和内部控制质量之间的实证模型如下所示:

关于“生态文化”,可以做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生态文化指的就是一种价值观或者是一种文明观[15],“是指以生态价值观念、生态理论方法为指导形成的生态物质文化、生态精神文化、生态行为文化的总称”[16]118,在这个意义上,生态文化等同于生态文明的概念。狭义的生态文化是以人与生态为核心的一种文化现象,甚至可以简化理解为关于生态的一种文化,“生态文化的对象指向于生态”[17],因此这一文化的科学性比较强。

同理,“文化生态”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区分。广义的文化生态则是把“文化”(一种小文化的概念)作为主体,研究文化与外部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思想环境)的生态关系以及文化内部不同系统之间的生态关系;狭义的文化生态则研究文化内部同一系统内部的生态关系,比如“非遗”内部项目之间的生态关系

这样,“非遗”就出现了四种意义上的生态性:广义的生态文化(即生态文明意义上的非遗)、狭义的生态文化(主要指“非遗”与自然生态的关系)、广义的文化生态(“非遗”与其他文化之间的关系)、狭义的文化生态(“非遗”内部的生态系统)。

(二)“非遗”学界重视狭义的生态文化和广义的文化生态研究

2000年前后,作为借用生态学理论与方法研究文化的“文化生态学”,成为了我国文化学术界热点之一。1998年在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所主办的人类学高级研讨班上,学者方李莉最早提出了文化生态失衡的问题,后来她在发表的文章《文化生态失衡问题的提出》中对这个问题做了进一步的阐发。

由于深受美国人类学家朱立安·斯图尔德文化生态学理论的影响,经过十多年的研究,我国“关于文化生态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侧重解释文化变迁的生态学研究和把文化类比为生态整体的文化研究。前者把文化置于生态之中,侧重研究文化演变与生态的其他部分的关系;后者把文化类比为生态一样的整体,虽然也顾及文化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但是侧重于研究文化与社会的关系。”[18]从这个归纳来看,“文化生态学”一直是将文化作为一个整体,研究文化与外部或者与整个生态系统中其他部分的关系问题,或者研究的是不同类型文化之间关系的平衡问题。所以结论就是:“具体说来,文化生态学是一门以环境与文化双向、互动影响为研究对象,进而阐释文化特征和文化规律的科学。”[19]因此,这个研究范式进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领域的时候,也就自然存在着重点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整个生态系统(包括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关系,重点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的关系,比如文化多样性、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中国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关系,一个文化与其所处地区的自然环境以及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社会制度、道德伦理、科学技术、经济体制形式等因素的综合联系和彼此作用等问题,而较少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内部的文化生态问题。比如方李莉《文化生态失衡问题的提出》就主要是从技术导致的人工环境、全球化和反西方中心主义的角度,看到文化生态被破坏、污染、失衡等问题的,并且认为西方化的文化一体化趋势不具有“文化上的合法性”[20]。由此可见“非遗”的价值本位性和认识的主体性。

笔者在这里将这种注重外部关系的研究范式称之为“外生态”文化生态学研究模式,将重视一个文化系统内部生态平衡的研究范式称之为“内生态”文化生态学研究范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学研究,应该是内外生态兼顾的研究。但遗憾的是,以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文化生态学研究,相对缺乏“向内看”的学术视角,出现了“灯下黑”、“爱长子”或者“护犊子”这样一些现象。比如,学者高小康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报告(2012)》和《非遗保护不可缺少文化生态平衡意识》等文章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之间保护项目不平衡现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文化生态失衡问题做了调查和分析、研究和呼吁,为受到不正平对待的一些弱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扼腕叹息。

话说回来,中国人有个传统的思维模式就是整体性思维,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和方法理论中,“整体性”一直存在并且具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整体性是个形式上的要求,在概念定名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笔者建议用“生态原则”和“生态性保护”方法的概念,来代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保护方法中的整体性原则和方法。这主要是因为:生态思维本身也是一个整体性思维,同时还是一个系统性思维;相比整体性思维,生态思维还强调重视生态系统内外部之间关系的平衡;与此同时,整体性思维相对有点守势和被动性,缺乏积极作为,而生态思维又伏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具有建设性、主动性。此外,文化生态保护理念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实践中早已存在,比如2007年开始实施的“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制度,就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和影响,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因此,笔者建议以“生态原则”和“生态性保护”,来代替在学界已经习惯了的整体性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的提法。

当然,倡导“生态(性)”保护原则和方法,并不是要取消“整体性”保护原则和方法,二者并不矛盾。因为,整体性原则往往是生态性保护原则和方法的工作目标。比如2005年12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正式颁布施行,其中第26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因此说,生态性保护与整体性保护原则和方法论是统一的。

(三)生态性保护的基本要求

“生态”在本质上是指“关系”,是一种上升到伦理高度的关系。但如前所述,国内学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创立之初,都是从“外生态”角度,即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作一种弱势文化,重点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各种文化环境和非文化环境的关系,相对较少从“内生态”角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生态关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的问题。这个现象在2007年就已被指出:“正如国内文献梳理可知,文献中心与论调主要集中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生态的分离状态研究,而整合二者的思路明显不够。此种状态并非是研究的学术误区,而是正常的研究图式,前期的经验积累,已经为一般性的理论建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也正是酝酿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生态建设的理论模式的适宜期,这正是国内文献所呈现的理论特点。”[21]此外,学界也很少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生态文明、生态文化、文化生态之间的矛盾关系。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像学者林海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动物使用”的伦理困境》这类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性保护的研究就很少[22]。因此,和还要不要放鞭炮、还能不能吃狗肉等伦理困境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生态性研究也进入了一种困境。笔者认为,这种困境还和“非遗”学界的有意回避有一定联系。

而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我们建立“整体性”、逻辑层次递进的生态性保护观念。

至于植物萃取护肤品,我的建议还是别用了。因为植物萃取通常意味着提纯差,杂质多,容易造成过敏,有潜在的威胁。

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个生态文明观。我们知道,“文化”是个大概念,“文明”是指“文化”中的精华部分,我们要从新的社会发展形态和人类文明形态的高度来理解“生态文明”: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即工业文明之后新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23]。我们理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属于广义的“生态文化”,因此整体上它和其他文化一样,都要符合上位文化——生态文明的要求,这就是我们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原则。在这个原则和理路下,一些明显与生态文明要求(实质就是发展原则)相冲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需要进行自我调整和改变。目前这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我们不能因为强调本真性、原生态而拒绝改变,否则就会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展这个问题上失去合理性。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界定生态文明要求的问题。这里有一个和“政治正确”相矛盾的地方。如果说民主是大多数人的权利理论的话,那么“政治正确”则是少数人的权利理论,但不能说所有的“政治正确”都符合生态文明的要求。比如近些年出现了许多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政治正确”观念,具体如动物保护的“泛人道主义”问题,对人类正常的文化生活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二者关系如何处理,目前学术和理论界正在积极的探索中。

其次,要研究和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整个生态文化的关系。这里的生态文化主要指狭义的生态文化,也就是和自然生态有关的文化。因为很大一部分比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到地方性知识、文化空间、物质生产和消费的问题,这个问题和自然资源(动植物和矿物资源)、环境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考工记》总序中提出:“天有时,地有气,材有美,工有巧,合此四者,然后可以为良”。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考虑自然承载能力和环境是否友好的问题。作为“日常生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来就是特定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日常之需,只能满足少数人群和小范围社区的有限需求。因此在长久的历史过程中,它和自然环境达到了某种动态平衡关系。如果我们的保护工作(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和备受赞誉的“生产性保护”)超出了这个限度,扩大了社会需求,造成了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的污染,从而引发社会矛盾或其他问题,那这种保护工作和生态文明的要求、发展原则都是相悖的,这种保护之路肯定也不能长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也无从谈起。

再次,要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生态的关系。也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整个文化系统的关系问题。“文化是人创造的,但这个创造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受到特定自然环境、社会空间、历史条件的制约。因此,文化被认为是人与自然协调的产物,是一定社会空间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所以文化也具有了地域的、民族的、历史的特性。”[16]119除了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所处地域的自然环境的关系(即狭义的生态文化),还要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的关系,比如文化多样性、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中国文化与外来文化,以及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社会制度、道德伦理、科学技术、经济体制形式等因素的综合联系和彼此作用等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与整个文化生态系统、与这个系统中不同的文化因素维持协调性和共生性。

最后,要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的生态平衡问题。“文化内部不同层次、不同结构之间存在着有机的整体联系,表现为相互制约、动态平衡的关系”[16]119。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本身也不是铁板一块,它存在着层次、结构、地域、种类、存续力、生命力、价值、意义、传承主体、文化空间、濒危程度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和不平衡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事实上又造成了新的多样性、差异性和不平衡性,有的甚至已经改变了不同种类和相同种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间的生态平衡性,造成了新的话语强权或者性质迁移。造成这种不平衡性,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市场的原因,物以稀为贵,有的代表性传承人的作品贵得惊人!许多原来极具人民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在保护事业中逐渐脱离民众和生活,这不能不说有违“非遗”保护的初衷。有的是制度性的原因,比如前面提到的从国际到县一级的五级名录制度,客观后果是造成了“高低不等的名录地位”[24],“突出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样式,而忽视了另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样式”[25]。有的是“非遗”项目本身的原因,在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手工技艺类项目因为适宜生产性保护,一般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传承,但也出现了个别市场化、资本化运作非常成功的“非遗”项目,这类项目占有全国市场,从而出现了赢者通吃这样的现象,让同类项目无法生存,走上没落。同一项目“非遗”传承人之间也有这个情况:有的传承人善于与政府、媒体、专家、市场打交道,因此名气很大,成为“非遗”“新贵”,而有的则默默无闻。此外,在五类“非遗”项目中,保护工作也缺乏平衡性:相比节庆活动和传统手工艺受到政府和市场的青睐,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除了几个大戏种)的保护工作成效就不是很明显;还有地域上的不平衡,一些偏远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相对落后于城市或者东部地区;另外,整体而言,集体性、公共性“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效果往往不如个体性、家族性“非遗”项目。而要解决以上这些保护失衡的问题,就需要对我们的保护制度和方法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调整,以保证保护实践的公平和效率。

总之,生态性保护就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遵循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在维护文化权利和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处理好和自然生态的关系,也要处理好与其他文化之间的生态协调关系,还要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相同项目和不同项目之间的生态平衡关系。

五、“非遗”保护新时代的方法体系论

为了研究的需要,“非遗”学界通常需要给“非遗”保护进程进行“断代”。比如学者苑利从民族民间文化研究的角度,将“非遗”开始后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研究称之为“名录时代”[26]。这是一种宏观的划分。具体到“非遗”保护的进程,有不同的说法,但主要是将“非遗”保护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后申遗’时代”。

“后申遗”时代或时期这一概念由高小康2011年在“中日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暨第三届中国高校文化遗产学学科建设学术研讨会”上最早提出来。高小康将2011年上半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颁布和施行之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事件为时间节点,提出了“后申遗”时期这一概念。高小康认为,“后申遗”时期的显著标志是从盲目追求申报名录转向更加严肃认真地评估其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征是有序、深度、发展。“后申遗”并非时间尺度,更准确地说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工作的一种阶段性认识。“‘后申遗’时期并非意味着‘非遗’普查和申报工作已经终止,事实上,还有大量后续工作等待开展。”高小康认为,经过前一阶段的申遗热之后,应当在吸取已有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更加合理地安排以后的普查、申报和保护工作。对于那些在申遗成功,下步工作还未就绪之前就进行无序利用,致使保护成果遭到破坏,保护权益遭受掠夺,以致申遗成功、遗产消亡的现象,应该适时引入预警机制,让保护意识和行动前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盲目利用的行为,对“后申遗”时期的保护工作起到健康向上的推进和引导[27]。高小康认为,相对于“申遗”时期的重点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普查申报、宣传普及、价值研究,“后申遗”时期的工作重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

依据其他时间节点,“后申遗”时代有其他断代方式。比如以著名学者冯骥才为代表的一些学者以2003-2013年的十年为界,将2013年以后的时期称之为“非遗后时代”[28]。学者段友文、郑月却是以2014年7月国务院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后申遗时代”开端的,他们认为第四批项目的公布,意味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以申报各级各类“非遗”项目为重心的工作接近尾声,“非遗”保护即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即“后申遗时代”[29]

无论是“后申遗时代”还是“非遗后时代”,对应于时代需要,大致在2011年前后,学界建立了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体系,那就是目前仍受到广泛认可的“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方法体系。这套保护方法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抢救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随着保护实践的深入,原有保护方法体系需要重新评价。比如抢救性保护,这个任务基本完成;有的是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我们前面有过四点总结),具体如去生活化、去语境化、去社区化或空间化(脱离特定人群和空间)、展示表演化、保护数字化和博物馆化、传承教育化(停留在学校教育这个层次)、文化空间空心化或者异质化(原住民流失外来人群进入)、商业商品化和产业化(以及园区化或者开发区化)、“非遗”项目同质化、对“非遗”项目的过度开发和不属于再创造的创新创意、一些保护项目具有生态破坏性(严重污染环境或者超出自然资源承载能力)、个别生存力很强的“非遗”项目严重威胁到同类“非遗”项目的生存、一些“非遗”项目丧失人民性、一些“非遗”传承人“贵族”化,等等。这些问题(尤其是继发性问题)的出现,说明了原有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观念需要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事实上已经在发生。国际上,2015年3月至4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巴伦西亚召开了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的专家会议,并于2015年11月至12月举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IGC)第十届常会,审议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决议。该决议确立了12项伦理原则,旨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尊重和滥用。

我国当前“非遗”保护理论与实践,深刻反映了党的十九大所做“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一判断的科学性。“非遗”保护事业同样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与之相适应的是,我们应该在最新保护实践和认识的基础上,构建一个“生活性、生产性、生态性保护”三位一体的新的“非遗”保护方法体系论,以积极回应文化变迁的常态性,维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和维护保护实践的公平公正性。

注释:

①参见:柏贵喜.“名录”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贵州民族研究,2007(4):64-68;谭宏.冲突与协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人类学反思[J].文化遗产,2016(4):65-37.等文章。

②本课题把不同研究者使用的一些内涵和意义完全相同的术语进行了归并处理,比如“生活化保护”等同于“生活性保护”、“保护策略”等同于“保护方法”。

③将生产性保护视为中国经验的观点,在新闻媒体界较为普遍。如:杨广云,崔烨.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东阿阿胶成国际非遗节“生产性保护”典范[N].联合日报,2013-07-03.

④目前能够检索到的最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论文是1997年《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四期刊发的詹正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一文。此文发表适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决议。

⑤关于“生产性保护”理论建构和争鸣的情况,可以参考:杨维.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诸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2014.耿纪朋,郑小红,何文海.“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综述[J].青春岁月,2013(21):408-410.等文章。

该款新型催化剂的首次工业应用诞生于一家亚洲石化生产商的台湾苯乙烯生产工厂。生产方是一家年产能24万t的完全集成化苯乙烯单体生产公司。2016年5月安装新型催化剂后,工厂迅速达到了满负荷生产,并以比以往作业更低的温度很快达到了苯乙烯单体的设计生产速率。此外,与之前使用的催化剂性能相比,新型催化剂选择性提升0.4%,且比业内对标的催化剂展现出更高的稳定性。

⑥“生态文明”这个概念也区分为广义和狭义,这里的生态文明也是广义的。而政治报告中建设生态文明的概念则是狭义的。

⑦还有一种超广义的文化生态,即把整个人类活动都视为是文化(一个大文化的概念),运用生态学原理或者思维方式,研究人类活动(“文化”)与自然环境的并存、演进关系。

⑧这里是一种相对说法。其实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生态”的理论研究也很早就有,比如学者赵艳喜在2008年就深入研究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系统问题,以“子系统”的名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生态系统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群落”、“种群”、“个体”、“肌体”等子系统进行了深入研究。参见:赵艳喜.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系统[J].民族艺术,2008(1):11-17.

⑨这里主要指一种变化。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部之间客观上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有些项目在传统社会就不为一般老百姓所拥有,列入保护实践后和一般老百姓生活还是有一定距离。因此,陈勤建在《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上发表的文章《定位分层、核心传承、创意重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若干思考》中强调对非遗项目“定位分层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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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明
《美与时代(上)》 2018年第04期
《美与时代(上)》2018年第0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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