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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关于“校园霸凌”问题处理的现实性启示

更新时间:2009-03-28

在2012年,美国康涅狄格州,发生了一起致使26人死亡的校园枪击案,其行凶者是一名长期被欺凌的学生。在日本,多起学生由于不堪忍受霸凌而采取自残、自杀的极端性事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引发了集体性的抗议事件。由于“校园霸凌”的严重性与社会影响,美国日本都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的预防治理,经过长期的摸索与优化,其方式方法也日趋成熟、合理。

②DIP管道阴极保护。球墨铸铁由于电阻较大,通常电阻值为50~70 Ω,是钢的5倍左右,故不易产生电腐蚀,加上DIP管道使用橡胶密封圈封水,更加提高了其电阻值,所以不需要进行阴极防腐保护。

“校园霸凌”问题一直是威胁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我国,近年来也被媒体曝光了大量恶性“校园霸凌”事件,引发了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关于这一世界性的青少年问题的处理解决,美日的模式经验,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开展,有着现实性的借鉴意义。

、“校园霸凌概述

(一)“校园霸凌”的定义

“霸凌”一词来源于英语单词“bullying”,可以被理解为“通过行为、言语上的羞辱、威胁和骚扰而导致的心理、生理以及物质财产上的损害与受伤。” 校园霸凌(campusbullying)是对“霸凌”一词的范围性限定,指多在校园及其合理的辐射区当中,存在某一个或一类学生,长期被一个或多个的学生进行重复性的侮辱、恐吓或孤立,或是直接被锁定为被霸凌被控制的对象,也就是所谓的“受凌学生”,从而导致其生理、心理受害的情况。我们可以把“校园霸凌”看做一种具有反社会性的“攻击行为”[1],是“校园暴力”当中的一种特殊的形式。

慢性硬膜下血肿(CSDH)是神经外科常见病,占颅内血肿的10%,占硬脑膜下血肿的25%,好发于老年人。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该病呈上升趋势。钻孔引流是治疗慢性硬膜下血肿的首选方法、适用于各年龄段的患者[1]。但老年患者慢性硬膜下血肿在单纯行钻孔引流术后仍有较多患者因脑膨起困难、硬膜下腔不能闭合、血肿腔内有血凝块未能彻底清除、新鲜出血等致脑复张不良甚至复发等。我科选取部分患者在钻孔引流术后联合高压氧治疗,可有效促进残留血肿吸收、促进脑复张、缩短病程,降低复发率,现总结报告如下。

(二)“校园霸凌”的心理成因

1.强烈的表现欲

西方犯罪学之中极具代表性的理论—“青少年恐惧症”,它认为孩子在青春期,身体极速发育,与成人接近或持平,但其心理发育程度相较生理发育程度明显滞后,导致一种“幼稚成熟并存”的状态,由于其缺少类似成年人工作事业的表现舞台,而通过极端、发泄性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渴求,校园霸凌就是典型的例子。

2.控制力的缺失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漂移理论”认为,由于青少年心理生理发育的不均衡,导致其缺乏对于自身行为和情绪的控制力,导致其很多行为的目的性与指向型模糊甚至缺失,有时可能只是一件小事或者小摩擦,就可能最终引发恶性的暴力事件,校园霸凌者常常表现出无理智无逻辑的攻击性与狂躁,就是直接的反应。

[4]陶建国.日本校园欺凌法制研究[J].日本问题研究,2015,(2):55-62.

青少年犯罪学当中的“亚文化理论”认为,在学校中会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文化模式,即常规的用功学习、努力奋进的传统文化,与对抗纪律、崇尚不良行为的亚文化,当一些学习有困难或者成绩不好的学生,产生对于学习生活的排斥与厌恶而导致其逃学翘课,使其很容易接触到亚文化,使其习得欺辱同学、勒索同学等行为或将这些校园霸凌行为在心理上正常化、光荣化。

(三)“校园霸凌”的危害性

1.特定性影响

(1)霸凌者,出现信心丧失、人际交往困难、情绪控制力差、学习工作能力低下等情况,容易被集体或同僚排挤,从而走向歧途。并且霸凌者更有可能犯罪,据研究表明,校园霸凌者在其成年之后会有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其中55%的人会有一次甚至更多的犯罪行为,有36%在其16岁到24岁的区间之内有三次以上的犯罪行为。并且在犯罪行为的总数上,他们达到三次以上的严重性累犯数是普通人的六倍,暴力性犯罪的可能性也是普通人的六到八倍[2]。并且因其惯于滥用身体与言语的暴力,导致其下一代可能形成恶性的复制循环。

(2)被霸凌者,校园霸凌会导致及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它对于被害者造成心理、生理、物质等多方面的打击,导致被害者的学习生活、身心发展都受到恶性的持续性的影响,出现逃学辍学、自卑敏感、孤独抑郁、缺乏安全感与信任感、发生不良生理反应等现象。同时有研究认为,在幼年少年期间经受霸凌者,极有可能进行极端性的报复行为,是潜在的极端暴力者。

2.不特定影响

现有的“一带一路”传播研究,叙事比较宏大,缺少普通公众以至小人物的研究视角。未来的研究可从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等关系角度切入,从模糊和抽象下降到具体和生动,丰富公众视角的研究内涵。“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项目的建设场地位于沿线各国,为使项目持续顺利地推进,就必须与当地人进行顺畅有效的沟通。未来的研究,应将受众作为具体的生动的人而不是“受众整体”来研究,关注沿线地区普通人的内在需求、心理感受、文化特征和民族性格,关注传播与沿线受众日常生活的联系,以便使最终的研究成果能有效地服务于“一带一路”项目的具体落实。

透过法律让学生了解负面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与危害性,相关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加强对于该方面信息的监管控制,大力打击相关传播者的不法行为,保护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人格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美国日本关于校园霸凌防治的方法与对策

(一)美国机制

1.反欺侮法

在美国,虽然关于“校园霸凌”的行为在联邦法律之中鲜有涉及,但涉及这一领域的法律主要集中在州一级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目前,在美国已经有接近五十个州通过了关于反欺侮、反欺凌的法规,并且在很多州都已经推行了“校园安全法规”。在著名的“新泽西州反欺凌法”中,就明确提出“政府严令禁止一切有关欺侮、恐吓学生的恶性行为。”并针对霸凌行为定性、霸凌行为后果、学生行为规范、救济反馈机制、校方处理权限进行了严格详细的规定。

自2000年起,美国各州都开始陆续制定出关于打击校园霸凌的法案,对施暴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以明文法律对施暴者进行震慑,来预防校园霸凌的发生,并有联邦政府教育局联合多个政府部门,共同组建了“联邦政府预防欺侮委员会”,用来专门处理各地区学校的校园霸凌事件以及对各州的相关立法项目提供建议与指导。在某些州,校园霸凌行为被定义为重罪,一旦被定罪,极有可能被施以五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并且在美国的学校教育安排中,明确要求学校教师要就“自由权利的适用范围”对学生进行指导,严肃、适当地处理好关于“校园霸凌”的行为与现象,保障法律真正发挥其教育、救济以及防治效果。

经过血常规及两对半检验分析,所有的乙肝病毒性肝炎患者当中,大三阳患者26例,占所有患者的26.67%,小三阳患者25例,占所有患者的20.83%,其它类型的乙肝病毒性肝炎69例,占所有患者的57.5%,且p<0.05,具体的检验统计结果见表1。

美国的反欺侮法律法规主要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是刑事责任的担责年龄限定较低。美国在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模式上,一直持续地关注关于儿童福利、预防青少年犯罪、惩治犯罪未成年的问题,早在1994年,美国就通过《暴力犯罪控制与执法条例》对刑罚的适用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大,将犯有重大罪行的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纳入其中,到目前为止,美国的某些州甚至把这一范围沉底至7岁之低[3];第二是重视对于群体欺凌行为的打击。根据犯罪心理学当中的“同伙激发”的理论,类似在联邦法庭中所引入的“共谋性杀人罪”,在校园霸凌案件当中,也采用了“犯罪行为连带责任”的原则,所有参与霸凌行为和事件的人都要承担重大的责任与罪名,即使是案件的从犯都可能与主犯被冠以相同的重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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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欺侮计划

在反欺侮法律法规起到良好效果的条件下,美国政府还通过制定具有极强操作性的学校性质的安全管理计划和有关反欺侮的定项指南来辅助建设整体性的反欺侮机制体系。美国教育部通过制定发布学校安全管理计划来指导相关的政府部门机构、社区、学校、人群对校园霸凌进行防控治理,美国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还专门编写了专门用来预防与处理校园霸凌的指南书——《青少年当中的欺凌行为监测》,美国相关的政府部门和组织机构也专门创建了多个关于反欺侮的主题网站。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成功计划是名为“Olweus”的禁止欺侮计划,这一计划起步于一项有关校园欺侮的专项调查,它要求任命专门的反欺侮协查员,来对学校的管理者、老师以及被选中的家长、学生进行相关培训,并在学校设立具体的反欺侮条例,同时以班级为单位对“欺侮”进行专题研究讨论。这一计划,极大程度低提高了学校的监督管理功能,使学生了解相关行为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方法,也使得长辈能够真正对“校园霸凌”及其受害者的实际受害程度有正确的认识与充分的了解。另一名为“防止欺侮专门课程培训计划”是一项专门针对特定年纪的反欺侮计划,它针对四至五年级的学生,通过多达十一门的课程与讨论实践(包括阅读写作、情景模拟、角色实验等)来帮组学生正确区分常规性的捉弄和恶性的欺侮之间的区别,实施三年后的反馈报告中显示其效果十分显著。

但美国的反欺侮计划也具有一定争议,比如从两岁的幼儿就开始进行反欺侮教育,还包括备受学者怀疑的“零容忍”政策、“不允许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在实施的过程中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质疑与困难。但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深入性计划实施,对于“校园霸凌”确实起到了有效的正面影响。

(二)日本方法[4-5]

1.强化数据收集统计系统建设

针对在日较为严重的“校园霸凌”现象,日本政府与其文部科学省大力强化相关的数据统计与调查,及时把握事态的发展情况,依此制定更有效、更贴切的应对处理办法与措施。

自1985年以来,日本政府每年都会就上一年度关于“校园霸凌”的调查分析报告进行公示,该数据由地方教育委员会、教育机构、教育组织等地方性单位统计整理后层级上报,并通过独立的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数据情况进行核查,惩戒虚假上报的行为与主体,同时透过本身的新闻言论自由来依托公众、媒体工作者、公共团体等进行第三方性社会监督。在保证数据收集全面真实的情况下,吸收社会公众的声音,为“校园霸凌”的治理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保障。

3.构建综合性的反校园霸凌专门立法体系,明确“零容忍”的基本态度与立场

在日本的刑法中,对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判断标准采用定性式规定,以盗窃为例,在日本的定性模式当中,盗窃一元与盗窃一万元,其法律性质都被判定为盗窃犯罪行为,然后再根据具体案件的惩罚必要性以及行为主体的特殊性来决定如何进行刑事追责。当这一立法模式运用到“校园霸凌”治理当中之后,霸凌行为不仅仅再停留于简单的学生矛盾、冲突或摩擦,而是可以直接构成刑事犯罪。这使得对于“校园霸凌”的判定处理不再仅限于道德层面、教育层面,而是得到了刑事法律的直接性的强有力保障。

同时,日本还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专门单独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刑事立法与司法追诉系统,例如《少年法》、《少年审判法》等。虽然在日本的《刑法》中,第41条明确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不作处罚,但他的行为仍然很可能受到其他法律的惩处,也就是少年法,这使得年龄并不能成为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唯一要素。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是低龄的未成年人,在实施校园霸凌行为后,只要被认定为构成犯罪,也需要被刑事追责,只是相应的刑事司法及其处罚体系不同于成年人的。

2.建立专门的特别刑事法以及司法体系

针对校园霸凌问题,日本专门制定颁布了《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还伴有例如《少年法》、《学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构成一个整体形态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最主要的优点在于,首先,它保证了其建立的核心基点在于就是推进“校园霸凌”的预防治理;其次,通过构建其他的相关法律来优化体系,将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优化,也推进了整体法律模式的进步;最后,透过基本法和其他法的联动配合、动态分工,为“校园霸凌”的解决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由于长期以来的“校园霸凌”现象存在以及相关联恶性事件的发酵,使得日本政府、社会连同民众都对此问题的广泛性与严重危害性有着深刻的认识。整个日本社会已经逐渐形成一种“零容忍”的态度,具体表现为:第一,不论是政府、社区还是学校、家庭,都对校园霸凌现象持有高度的警惕以及明确的反对态度;第二,在《校园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当中,对校园霸凌行为进行了命令禁止与严格的相应应对、救济措施;第三,在法律以及社会意识中,“校园霸凌”被明确定义为一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

美日校园霸凌问题处理对于我国的启示

(一)将“校园霸凌”的预防措施细节化、具体化

1.加强教育,提高学生对霸凌行为的认识

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办法,将学校对于学生培养当中的伦理道德、法律认识、人际交往等方面进行指导、规定,使学生透过相应的教育课程和体验活动来对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形成全面、深刻、真实的了解,正确的认识霸凌行为。

2.建立良好、便利的反馈与调查渠道

1.构建多层式立法模式,设立相关专门机构

3.加强对师生的心理培训

规定学校对其管理者以及教师进行有关心理辅导教育的培训,并要求在学校中设立与配备专门用于心理辅导、教育的机构与师资,重视心理在霸凌当中的地位。

4.重视对于“校园霸凌”事件的网络舆情监管与信息安全防范

霸凌行为还会导致相关班级、学校的风向恶化与集体性困局的产生,从而使其不良影响形成扩散与发酵,使得学生之间的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不良影响,甚至导致更多学生被卷入校园霸凌之中,使得校园霸凌发生的频率与管理难度增加,终而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建立健全多元式主体的共同管治体系

“校园霸凌”涉及社会学、心理学、法学、医学等多领域,这一问题的解决,绝不能依靠单一的力量,必须形成政府、社会、公众的联动,既需要中央与地方的密切合作也需要政府与社会组织的配合,应形成官方为主,其他为辅的多元模式。但目前,我国在解决包括“校园霸凌”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问题上,仍然存在九龙治水、群龙无首的乱象。我们应该做好以下两点:第一是权责明确,明确规定中央以及地方政府、教育部门机构、学校单位、社区组织、家庭个体的责任义务,细化各主体对于其相对应的责任范围、区间、空间、时间,具体化在校园霸凌行为发生时的应对措施与处理办法,并且对于相关的懒政、不作为、滥权等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与追责;第二是建立好“官方力量为主、非官方的民间力量为辅”的合作运行模式,防止政府机关、部门之间的推责,重视、强化对于公益机构、研究群体、民间组织的发动与指导,建立健全信息交互、共享机制,最终形成国家、地方、社区、学校、家庭呈自上而下形式的五位一体化的协作机制。

根据梨黑星病的发病规律,防治该病应抓住两个关键环节:一是采取多种措施清除病菌,减少初侵染及再侵染的病菌数量,降低发病率;二是抓住关键时机,及时喷洒有效药剂,防止病菌侵染和病害蔓延,保叶护果,重点是降低果实发病率及带菌率,保证果品质量。

(三)规范立法、精准打击

利用数据调查、预警报告、商议机制等方式提前发现霸凌行为与事件,将其控制在源头或是预备阶段;并建立高效的沟通、救济机制,在霸凌行为发生之后,及时进行处理,尽可能地保护被霸凌者的权益、安抚调整被害者的心理与生理。

在制定全国性反校园霸凌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允许地方针对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以及特俗状况制定相对应的地方性法规、办法,不同的地方组织、学校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方针规定。同时,借鉴国外模式,结合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在省、市、区、县、乡镇的教育部门设立专门的机构,并在中小学中建立相应的辅助机构,用来预防与处理校园霸凌行为、事件。

(2)城区河道底泥性状给清淤工作增加难度。随着河道污染日益严重,水体中有毒金属及有机污染物通过吸附、凝聚、重力沉降等作用逐渐在河底形成一层厚厚的底泥,导致河水发黑发臭。在清淤工程实施过程中,难铲抓,清淤效果并不理想,且地表下沉,复又加剧河道淤塞和污染,形成恶性循环。

2.明确定性“校园霸凌”行为,适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限定

最新国内外各种指南强调药物的双抗时间以及药物的选择要给予评估个体出血和个体出血风险以指导整个急性冠脉综合征的双抗时间和抗栓管理,是今后抗血小板治疗时间及药物选择的基础。并需要更多的大规模临床随机对照研究,以期得到最安全、最有效的抗血小板治疗最佳方案。

在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时,存在明显的漏洞。在“校园霸凌”事件当中,行为人与受害人皆为未成年人,但由于相关的免责、减责性规定和保护性法律法规,使得其在无意中为霸凌的行为人创设了宽松的担责条件,这也造成了对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的缺失与不力,鉴于此种情况,有关立法机关应该考虑在类似《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关于“校园霸凌”的严格定性定义,并辅以与之相匹配的处罚惩治规定,通过立法上的规范定性,来纠正本来所有的重保护轻惩罚的理念漏洞。同时考虑到我国“校园霸凌”呈低龄化发展趋势,以及未成年人“早熟化”的现状,相关的立法机构应该考虑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将原本的“14岁以上”调整为“10-14岁之间,结合具体情况另定”,充分实现刑法对于“校园霸凌”的威慑力与规治力。

(四)规定学校在“校园霸凌”事件中的责任并进行有效监督

学校作为“校园霸凌”最直接的防治主体,在整体防治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应在以下两点上进行细致规定:首先,应在校园内设立专门防治“校园霸凌”的组织机构,并且考虑到“校园霸凌”设计多领域问题,其组成人员需要有心理师资格证取得者、法律工作者、医师、行政管理者、公安安保人员等作为常驻或候补,同时介于我国存在各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现象,这种组织以及组织人员的规定也不宜硬性化,应倾向于一种在基本点固定化下的弹性化规定;其次是通过例如“报告义务、反馈义务、援助义务、环境建设义务、教育义务、协作配合公安义务”等具体方面来明确细化学校、教师、家长、主题学生在应对“校园霸凌”发生、发现、处理过程当中的责任义务。

[2]Dan Olweus. Bullying at school and later criminality:Findings from three Swedish community samples of males[J].Criminal Behaviour and Mental Health,2011,(20).

从单个城市来看,鲁南地区的泰安、济宁等城市协调度极佳.泰安市自2005年就处于高度协调阶段,波动增长,至2009年进入极度协调阶段.济宁市晚于泰安,至2011年进入极度协调阶段.日照市则在2009年达到一次极度协调阶段,后又回归高度协调.临沂、徐州、连云港、淮安和开封的城镇化与旅游经济发展也呈现出较为协调的状态,2005~2015年都处于高度协调阶段.盐城市除在2012年为中度协调之外,其余年份都处于高度协调阶段.其他各个城市的协调度则相对较低,主要在中度与高度协调之间来回波动,阜阳与蚌埠两市在2005~2015年的前中期都有波动进入低度协调阶段的情况.

(五)公安安保[6]

明确警察职责定位。以美国为例,校园以及校园周边的警察公安机关要明确其主要任务,即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保障学生、老师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不法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及时的救援与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并依法打击校园及其周边的不法行为等[7],使“校园霸凌”可以被及时发现并控制,受害者也能得到第一时间的解救与保护。

联动学校、家庭,重点防控不良学生、行为。控制与遏制“校园霸凌”为主的校园暴力行为需要三大主体之间的合作,警方应主动与有着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学校、班级、家长进行交流合作,对一些长期逃学罢课、参与打架斗殴抢夺、勾结不良社会人士的学生进行重点监管控制,对其进行相应的教育、矫正与沟通,了解其心理、摸准其行为指向,及时发现“校园霸凌”的预备与发生,达到防止发生与迅速处理的效果。

帮助受罚者回归学校、社会。严重的“校园霸凌”已经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越轨行受到相应的惩处后,学生在再次回归学校、社会生活时,可能会变为社会链中的断层,所以需要警方协调相关部门来积极开展教育、矫治工作,进行相应的心理辅导防止其走极端,帮助受罚者能更好地回归校园生活、社会生活。

结语

“校园霸凌”问题的处理,对于青少年成长与社会发展都有着巨大的意义,美日的防治模式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与帮助,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在借鉴学习的基础上优化与改进我国目前处理机制的不足与不合理之处,通过法律、政策、公众等多元力量和主体,有效打击、预防“校园霸凌”,为青少年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为社会发展做好后备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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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对学校进行考核评估时,“校园霸凌”的管控处理应作为重要项目被纳入,通过考核压力来督促学校对于“校园霸凌”的防范管治,同时对学校关于“校园霸凌”的隐瞒、消极处理、不作为行为建议通畅的反应渠道、进行报告性反馈并施以相应的处罚,防止学校的职责规定流于形式。

[3]周恒阳.犯罪成立体系比较研究——对我国犯罪构成的反思与呈构[D].河南大学,2005.

在水利部主办、中国水科院承办的监控灾害风险,建立早期预警系统分会上,国家防办常务副主任张志彤做了主题为“构建有效的防御体系,控制山洪灾害风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山洪灾害现状及防御、成效及经验,倡议各国共享山洪灾害防治经验,加强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山洪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水平,为山洪灾害威胁区居民带来更多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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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别喜欢听盛老师讲课……”笔者走进七师高级中学,说出“盛庆余”的名字时,大家你一句我一句,满口称赞。

在给张作霖当保镖期间,宫宝田据说救过张作霖好几次命,但最终结果我们都知道,张作霖死在了皇姑屯,而宫宝田却恰好不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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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桃最红时也曾和一线明星并驾齐驱,看过《历史的天空》的人都为殷桃的演技折服,但渐渐的,声音却远离娱乐圈。随着最近多部剧的热播,这位中生代实力女演员一路披荆斩棘,神秘,却仍少女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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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豪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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