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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及管理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P2P网络借贷是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2008年3月,中国商务部正式批准了第一家可跨省连锁经营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这表明中国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已经得到国家监管机构的承认。

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适用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贷款通则》,以及一些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254号文,即《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这是中国首个有关P2P借贷风险的正式文件;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1];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规定网络信贷中介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2];2017年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要求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平台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3]

国内学者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研究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第一,关于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研究。黄震和何璇指出,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过程中存在征信体系不完善、监管真空、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和退出机制不完善等法律风险,提出应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完善监管体系等措施[4];余道子认为平台担保的法律风险集中体现在民事、刑事和行政风险几方面,提出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或与保险公司合作等方式实现平台“去担保化”,要求借款人适当提供反担保,强化对网络借贷中相关合同的风险管理,并逐步完善行业征信环境等对策[5]。第二,中美比较研究。王铁山通过分析比较目前中国与美国P2P网络借贷模式,借鉴美国P2P行业发展中的优秀经验,如加快征信系统建设、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和加强各监管部门的作用等,用以解决中国目前P2P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6]。第三,关于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行模式研究。卢鑫和李慧敏提出网络借贷平台目前面临政策法律风险、洗钱风险、操作风险、监管风险、网络风险和信用风险,分别从政府、借贷平台、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7];杨慧分析了国内典型的P2P借贷平台,发现中国P2P借贷平台目前面临着道德不健全、信息不透明和监管不严格的问题,从P2P平台的开放合作、监督自律和整合方面提出建议[8]

该文基于中国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多发和发展速度趋缓等现状,对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进行研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现状

2017年11月,P2P网贷行业的总成交量为2 278.43亿元,环比上升4.33%,原因是“双十一”部分平台通过加息或发放红包等活动提高了成交量。截至2017年11月底,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为60 091.32亿元,而去年同期成交量仅为31 847.67亿元,同比上升88.68%。

()3年发展速度趋缓累计问题平台数量逐年上升

据2017年1—11月份数据显示,停业及问题平台发生率逐月增加,1月份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为3 474家,停业及问题平台发生率为59.07%,截至11月份,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为4 008家,停业及问题平台发生率为67.23%(表1)。

()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

2015—2017年11月份数据显示,虽然累计平台数量有所增加,但2015年新增平台数量有2 451家,2016年新增数为756家,下降了69.15%,2017年1—11月,新增平台数量仅为85家。2015年,累计问题平台数量为1 684家,2016年为3 411家,增长了102.55%,截至2017年11月,累计问题平台数量为4 008家,比2016年全年超出约17.50%。

()问题平台以停业和跑路型为主

从问题平台事件类型来看,问题平台主要包括停业、跑路、提现困难和经侦介入等,截至2017年11月,4种问题平台占比分别为50.85%、29.10%、19.43%和0.62%。

2.2.2 术前宣教 告知患者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不适反应及应对方法。因无气腹腹腔镜手术多采用全身麻醉,教会患者有效咳嗽,指导患者家属正确叩背方法,训练其在床上翻身和下床活动方法,告知这些做法有利于呼吸道分泌物的排出,降低肺部感染的机会,能促进胃肠蠕动,加快恢复,减少并发症。

其次是行为犯。行为犯主要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因此,只要犯罪行为完成,无论行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都可以认定此行为属于犯罪。而结果犯的既遂标准既包括发生了犯罪行为,还要求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但是要想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还需要从法律所要保护的法益,以及立法目的去考虑。刑法之所以引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主要是规制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一种预防,并不是以醉驾行为来衡量犯罪既遂与否,因此,笔者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不属于行为犯。

()民营系类型网贷平台占比较高问题平台数量最多

网贷平台主要包括民营系、银行系、上市系、国资系和风投系等5种类型。其中,民营系运营平台数量最多,综合参考收益率最高,但同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所占比重也是最高的(表1)。

2.平台工作人员信用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会向大城市聚集,往往伴随着生育率的下降。比如过去广东的生育率一直很高,但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珠江三角洲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涌向深广这些发达城市,随之而来的就是出生率的下降。这是因为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生活成本更高,会带来生育的负担,高房价等经济压力正在越来越影响人们的生育决策[4]。所以城镇化的发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口老龄化的进程。

 

1 201711月不同类型网贷平台相关指标

  

类型运营平台数量当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综合参考收益率(%)民营系150742396810 49银行系15036 28上市系123088 39国资系2070448 44风投系152018 93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资本大量积累与中小企业资金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小额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但网络借贷平台也存在较大风险[9]

()法律风险

虽然已经有《合同法》《贷款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与办法来规范P2P网络信贷,但是仍然不够完善。例如,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应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以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但是截至目前仅有556家平台进行了资金存管,仅占目前正常运营平台的28.45%,资金存管业务还需要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监管。一些P2P平台一旦出现问题,负责人就跑路,给投资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截至2017年11月,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有4 008家,停业及问题平台发生率为67.23%,其中停业及跑路的平台比例高达79.95%。如此高停业及问题平台发生率,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规定不完善。

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是借款人所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和缴费记录等信息。这些依据可信度并不高,原因是这些信息极易造假。即使证明材料是真实的,由于材料的片面性也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如在线下开展尽职调查则会增加交易成本,贷款利率随之提高。向P2P网络借贷行业开放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尚需要很多条件。因此,在中国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单纯依赖简单的信用评级会大大增加平台的风险[12]

()市场风险

第二,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操作过程完全无纸化,网站一般提供的都是格式化协议书或者合同范本,这不利于保护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监管部门应该根据网络借贷的特点,对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进行规范。

()经营风险

目前,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包括民营系、银行系、上市公司系、国资系和风投系等5种类型。其中,以民营系和风投系两种类型为主,2017年11月份成交额分别为931.87亿元和969.56亿元,分别占全部成交量的32.85%和34.18%。而问题平台也主要集中在民营系网络借贷平台,2017年11月当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42家,其他4种类型没有出现问题平台。截至2017年11月份,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3 968家,占全部累计问题平台数的98.61%。因此,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风险主要集中于民营系网络借贷平台。

()信用风险

第三,相关部门依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要求,进一步加快实现网络借贷平台与银行的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应防止平台或个人有机会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同时能够实现破产隔离。

1.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

从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来看,一些不法企业以网上宣传与网下推广相结合的方式,利用互联网发展人员加入,短期内达到疯狂敛财的目的。有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10]。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和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e租宝”和“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了巨额资金[11]

由于条件的限制,本次研究分3个部分2个板块来实施。3个部分是指分别针对视觉障碍、听觉障碍和老年人设计的课程,2个板块是指在同样的条件下实验组运用设计好的无障碍模式进行学习,对照组则是用普通模式进行学习。

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办理过程中会涉及大量资金交易,由于资金并非即时进入借贷双方的账户,因此会产生在途资金。这部分资金由平台掌控,在网站内部控制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策

基于以上风险和原因分析,为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对策。

()进一步完善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加强监管

当P2P网络借贷交易规范运行时,P2P平台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平台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只提供咨询和场所,并促成交易的实现。因此,P2P平台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而是中介机构。针对网络中介机构应该专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因为互联网业务有别于实体经济业务,不能完全遵照实体经济业务的规范准则执行。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应该更加严格,并有专门的机构人员执行,目前,可行的方案是在银监会成立专门的网络平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从以下4个方面加强监管。

在高中地理课堂上,很多的现象需要借助想象力、思维力去进行解释分析,因此就需要学生具备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理清事物之间的相互发展顺序,明白彼此之间如何施加影响作用,进而更好地理解地理学科中出现的相关概念,从而更好地分析多种自然现象产生的原因。为了实现这一教学目标,高中教学也在不断地探索。从高考试题中可以看出这几年加大了学科思维量,越来越重视考查学生地理学科思维、地理学科能力。

第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鉴于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迅速进入并快速退出的行业特点,国家应从法律角度对其经营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确认和限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大公司成立的难度。尤其是民营系类型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市场准入过程中,更应该着重对其加强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降低风险。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网络借贷的便利操作,使越来越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出现。截至2017年11月,中国的P2P累计平台数为5 962家,但是正常运营平台数只有1 954家,正常运营率仅为32.77%。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中大部分为停业和跑路,占到79.95%。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但这并不能成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与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所以,其设立条件与其他公司并无不同,虽然需要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但并没有实质性的特殊要求。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造成该行业发展不均衡,规模小和实力弱的P2P平台很快被淘汰,再加上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逐渐更加重视发行高收益和风险适中的理财产品。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着行业内部激烈竞争和外部环境的双重压力和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相关主体具体包括平台本身、借款人和出借人等,相关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存在信用风险。

第四,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退出过程中,保护放贷人利益至关重要。网络借贷平台退出市场时,首先,清算组织应提前发出公告,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偿还贷款时间,对于出借人尚未收回的贷款,平台应先行垫付;其次,建立借款人风险基金,补偿其损失,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建立平台自身风险管理措施

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措施来规避经营风险:

第一,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尽量避免向借款人提供担保。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提供担保,表面上是加大了对出借人的保障,但如果P2P网络借贷平台因兑现担保而停业甚至倒闭,就有可能损害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利益。

式(1)和式(2)中,cj,k为尺度系数;dj,k为小波系数;分别表示在h0和h1两点之间插入的2j-1个零。在重构公式中,g0(k)和g1(k)分别为h0(k)和h1(k)的对偶基。

第二,P2P网络借贷平台建立自己的风险准备金。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自身运作过程中应按合适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如果借款人违约,可以动用平台的风险准备金偿付出借人,这有利于加大平台对出借人的吸引力,增强平台的盈利能力。

()建立和完善行业的征信体系

根据中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但P2P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不是合法查询者。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建立和完善自身的行业征信体系:第一,建立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可以设立黑名单共享系统;第二,建立与其它征信系统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共用共享;第三,建立信用惩罚机制,使客户重视自身信用的建立和维护。

这种用刀切完西瓜随手丢在床上的情况,可能并不多见。但随手丢东西导致人命丧失的情况,却不是孤例。有的人在公交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上,将用过的纸巾、食物包装等废弃物,随手就丢出车窗外。要知道清洁工为了清扫这样的垃圾,需要冒着生命危险进入车流之间,因此而发生车祸的报道,不时可见。我在公交车上见到的最为令人目瞪口呆的一幕,是一个在车上吃饭的乘客,竟然将吃剩的饭菜像天女散花一样向车流如织的街道中央“播撒”。

P2P网络借贷平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给在银行贷款困难的个人提供了所需的资金,同时也满足了出借人高收益的愿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迅速扩张和发展在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存在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加强监管,并建立和完善行业的征信体系。

① 银监会2010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

处理2、龙粳38,株行距为10cm*30cm,水整地时施入二胺6公斤、50%硫酸钾3公斤、尿素2公斤。插秧时侧深施肥时加入20公斤云史丹利复合肥。

基于这次研究的考察对象和问题,非城镇户籍的的样本被筛选掉,变量中如教育、收入等有缺失值的样本也都被删除,因此最后参与本次分析的样本数为2521人。

参考文献:

[1] 中国政府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EB/OL].(2015-07-20)[2017-11-01].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7/t20150720_

1332370.html

[2] 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EB/OL].(2016-08-24)[2017-10-30].http://www.cbrc.gov.cn/govView_37D312933F1A4CECBC18F9A96293F450.html

[3] 银监会.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EB/OL].(2017-02-22)[2017-11-2].http://www.cbrc.gov.cn/govView_4201EF03472544038242EED1878597CB.html

[4] 黄震,何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金融电子化,2013(2):56.

[5] 余道子.P2P网贷平台担保的法律风险问题[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6.

[6] 王铁山,康云鹏,潘昱璇.中美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比较分析[J].西安邮电大学学报,2016,21(5):80-87.

[7] 卢鑫,李慧敏.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J].改革,2015(2):60-68.

[8] 杨慧.浅析我国P2P借贷平台运行模式[J].时代金融,2017(9):171-173.

[9] 陈静俊.P2P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金融之窗,2011(13):812.

[10] 冉景红.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问题突出[EB/OL].(2017-10-27)[2017-11-02].http://www.trxw.gov.cn/2017/1027/122252.html

[11] 熊琳.e租宝案26人集资诈骗获刑主犯丁宁被判无期罚1亿[EB/OL].(2017-09-12)[2017-11-28]http://news.163.com/17/0912/10/CU4KD9EN0001899O.html

[12] 王森辉.P2P网络借贷特点与风险分析[J].商,2016(22):213.

 
梁秀娟,王海珍,张玥琪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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