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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权利与义务的立法平衡——基于医疗公益性与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矛盾化解

更新时间:2009-03-28

目前,医改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各方矛盾问题交织显现,其中医疗公益性与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矛盾,已成为改革需啃的“硬骨头”,实现“维护公益性”和“调动积极性”之间的协调和均衡,是新医改中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任务。对于如何攻克该难题,目前主要是从公立医院改革角度出发,探讨构建国家补偿机制、改善医院内部管理、提高医师薪酬待遇等政策措施,鲜少有人从法学层面提出建议。陈云良教授通过调研总结认为,“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需要化解医疗的公益性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矛盾”[1],笔者从中受到启发,试图通过研究医生权利和义务的立法现状,分析其对医生积极性和医疗公益性的影响,提出立法建议回应医改面临的上述“两难”困境。

检验假说: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均等化程度人口结构呈负相关关系,与地区税收份额、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城镇化水平、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医疗公益性与医务人员积极性,一直是我国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当中的关键问题。改革开放前我国公立医院“公益性有余、积极性不足”,结果导致医疗资源匮乏,人民群众“看病无门”;改革开放后,我国公立医院推行市场化改革,但未能有效兼顾公益性,公立医院“积极性有余、公益性不足”,虽“看病难”问题有所改善,却又导致“看病贵”问题凸显,基层医疗资源严重不足,致使新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产生,并已逐渐演变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的尖锐矛盾。可见,看病“难、贵”的“两难”是公益性和积极性失衡的必然结果。

对这一点形成共识后,新医改中的公立医院改革将“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视为重中之重。2010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将“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确立为公立医院改革的指导思想。2015年《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申和强调了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目标: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上列重要政策与文件,体现新医改一直在积极探索如何维持公益性和积极性的均衡,并提出了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等措施。

医生是医疗卫生服务的最主要提供者,只有充分发挥医生的主体作用,才能推动深化医改的顺利进行。考虑如何发挥医生的主力军作用,就要努力关注医生的真正需求。医生在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时的权利范围在哪,如何实现,是否受到法律保障,其医疗行为应承担什么义务和责任,是医生最为关心的关键问题,决定着医生的积极性,也直接关系到患者获得的医疗服务的质量,影响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是否能得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除了从改革管理体制、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分配机制、支持事业发展、推行绩效改革、加强执业监督、培养职业道德等政策措施入手,还应当从立法层面平衡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依靠法律手段保障医生的权利,为实现“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二者之间的均衡提供法律依据和动力驱策。“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上好的卫生体系无不实行卫生法治”[2],要从根本上解决医疗公益性与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矛盾,法治应是必由之路。

③2012年3月哈尔滨发生的杀医事件,同年4月发生的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室主任被砍伤事件,2013年10月发生的温岭杀医案,2014年2月发生的齐齐哈尔医生出诊遭患者报复身亡事件,等等。

二、我国医生权利义务的立法现状及现实影响

(一)我国医生权利义务的立法现状

在医患关系中,医生由于掌握医疗技术、信息处于强势地位,而患者则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我国对患者的保护一直比较重视,法律更偏向于保护患者的利益。民众舆论、学术界也将关注的重点主要放在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的权益保护上,而医生的权利往往被忽视。体现在立法层面,则是现有法律对于医生权利义务的规定具有如下特点:

为有效治理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局实施食品医药企业诚信“积分制”,对负面积分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近3年来共公开曝光食品医药“黑名单”64家,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1.对医生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不平衡

在我国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如《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多是对医生义务的规定,医生权利主要体现于《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而我国《执业医师法》从第二十二条到二十九条,基本都是对医生义务的规定。与医疗相关的《母婴保健法》《精神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也载有大量条文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作了细致的规定。对于医生来说,因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所享有的职业特权是其权利的重要部分,如疾病调查权、诊断权、处方权、处置权、诊断权、证明权等,我国《执业医师法》仅在第二十一条进行了宣示性规定,反而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中对医师出具医学证明文件设置了细致规则,可见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医师的职业特权往往是通过义务的形态存在的[3]。与此相对应的是,患者权利逐步法律化,与患者利益保护相关的知情权、自主权、隐私权的发展,使得医生需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不断增多,医生的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

想到国内鼎鼎大名的某迅,他们的两款社交软件在中国独霸天下已经很多年了,说他们一家独大毫不为过。可是,使用这两款社交软件的人都知道,他们三天两头在更新软件,甚至更新频率之快都让人不胜其烦。这是为什么呢?当然就是一种居安思危的成熟的企业战略。每次更新,占用内存都更少,功能都更多,操作都更方便。为了什么?就是为了防患于未然,牢牢地抓住用户,时刻防止有横空出世的同类软件争夺其市场份额。所以某信、某南极小动物在中国长盛不衰地占据了压倒性优势。

2.权利规定比较零散,缺乏统一、完整、体系的规定

1998年,IFX被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批准用于治疗CD,是一种人-鼠嵌合型抗TNF-αIgG1单克隆抗体,其构成包括75%人源性成分和25%鼠源性成分。CD的发病机制尚未完全明确,促炎细胞因子TNF-α被普遍认为参与其中,具体包括:(1)TNF-α通过刺激细胞间黏附分子的表达来增加T淋巴细胞、中性粒细胞在炎症局部的聚集和活化;(2)TNF-α通过促进其他促炎细胞因子的生成来增强、放大炎症级联反应;(3)TNF-α通过触发成纤维细胞和巨噬细胞蛋白酶的释放来引起肠道损伤。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医生权利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条文中——《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执业医师法》作为医师职业的专门立法,体现最为集中,主要规定了处置权、诊断权、处方权、证明权、执业条件保障权、获得报酬权、医学研究权、参与管理权、人格尊严及人身安全受保护权等基本权利。在《侵权责任法》中,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医生有权实施紧急医疗措施的内容;第六十条对医疗豁免权作了初步规定,列举了医疗机构和医生可免责的三种情形;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医师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师工作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于医生可以免责的几种情况有所规定。《中医药条例》则对医生的医学研究权有所涉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对乡村医生的权利作了一些笼统规定,相比《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增加了建议权。以上规定都很零散,《执业医师法》没能完整纳入所有医生权利,并对医生的特殊干预权、医疗豁免权等重要权利的规定有所缺失,导致整个医生权利体系的不完整。

将多层建筑确定为木质板材下一个增长领域,该委员会最近批准了该实验室的扩建,以便能够测试3层建筑。去年,加拿大已批准木材建筑可达6层,而在美国则为4层。该行业正在向更高更大的举措发展。另一个预期的发展是混合建筑,特别是在商业建筑方面,工程木协会(APA)将再次采取协作立场。Elias先生指出:“我们的成员生产的产品将用于混合木材和其他木质材料的木结构建筑,以及混凝土和钢材与木结构板材覆板混合的建筑。这些方法已有效地用于高度和面积增加的商业建筑中,我们正在寻找其他有效结合这些产品的方法。”

②2007年11月21日,肖志军将难产并患感冒并发症的妻子送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建议丈夫采取剖腹产。然而丈夫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因家属同意签字制度的规定医方手术无法启动。双方僵持之下,最终产妇及其体内的胎儿不治而亡。产妇的父母则认为主治医师和医院对此应负责。

我国《执业医师法》对医生权利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对于行医权中的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重要权利均一笔带过,对于权利的具体权能、实现方式、救济途径等只字未提。在《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虽然有部分医生权益如医疗豁免权、特殊干预权的保护性条款,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具体法律概念及救济途径,仅有相关权利的雏形,缺乏可操作性。比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虽然对特殊干预权有所规定,但对医生行使特殊干预权后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的相应救济权利,则没有规定。假设在紧急情况下,医生在无法取得患者及家属同意时实施紧急手术挽救了患者生命,但是却在患者身上留下了永久性的伤疤,患者如果要求医师赔偿,医生则找不出法律依据主张行为合法并要求免责。在现有的医生权利体系中,对医生人格尊严及人身安全受保护权的规定不少,《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及《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都对侵犯医生权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概括性规定,但对安全医疗环境的塑造以及医生人身安全保护的一整套机制,法律仍需进一步规范,在当前医闹频发、医生人身安全屡遭侵害的现实前提下,加大对医生人格尊严及人身安全受保护权的保护力度,尤为重要。

4.部分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已不适应现实发展和政策要求

注释:

特殊干预权,是指通常而言医生的权利应服从于病人的权利要求,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赋予医生限制病人自主权的权利,以达到完成对病人应尽的义务和对病人根本利益负责的目的[4]。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医生的特殊干预权有相关记载:“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但此条更应视为对医师紧急救助义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对特殊干预权也有进一步规定。然而现实中,作为在医疗机构执业并受其管理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更易受制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肖志军案中,应当行使特殊干预权的医方就是囿于该条规定,无奈之下延误对患者的救治,导致悲剧发生。在这个案件中法律保护了患者的自主权,却导致了产妇与胎儿的死亡,并面临患者家属和舆论的指责。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以及法规之间的冲突使得医生在此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

医疗豁免权,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为了救助患者,医生采取合理诊疗行为,对患者造成了一定的医疗损害,医生享有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权利[5]。医学科学具有高风险性,在医生的诊疗过程中,医生医疗行为针对的直接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其诊疗过程必然会存在损害患者身心的可能性。医疗豁免权能够免除医生在行医过程中的因固有风险而被追责的“后顾之忧”,从而保障医生医疗行为的顺利开展,从根本上与患者健康权保护的价值相契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免责事由作了初步规定,但未将医疗豁免权作为一项医生的法定权利在《执业医师法》中予以确认,使得医疗豁免权的重要意义无法得到充分实现。

另外,新医改一直在推行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并先后出台《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促进实施。然而多点执业制度在实际推行中出现了“叫好不叫座”的效果[6],究其原因,医生“多点执业权”的“不合法”是问题的根源。《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必须在其注册的执业机构,按其注册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该规定未进行修改,使得医生多点执业的权利和保障机制未在法律中进行确认,导致各地对多点执业政策的实施仍多方“束缚”,对医师的行政式管理氛围浓厚。医生多点执业的薪酬保障、执业风险等机制未完善,也导致医生群体自身对“多点执业”并不积极。可见,当前《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已不符合于我国医改的目标要求,且已对改革进程形成掣肘,对医生“多点执业”权利的确认已迫在眉睫。

观察组有效率97.67%、依从性95.35%、护理风险发生率2.33%,与对照组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二)医生权利与义务失衡的现实影响

目前我国医生执业权利立法保护缺位,使得医生担负了过多的义务、承担了过高的风险,权利与义务长期失衡,严重制约了医生积极性,并直接导致医生常被诟病的过度医疗、不积极救治问题,成为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医患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医闹频发,医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及侵害事件屡见不鲜、触目惊心。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了2016年以来较为典型的42起案例,发现医闹总人数超过230人,共约致60名医护人员受伤或死亡,个别案件有患者家属组织百人围堵医院,影响恶劣[7]。医生工作时间长、负荷重、风险大,且医生人身安全不能得到根本保障,给医生职业造成消极影响,以至于公立医院改革里出现了“两头热、中间冷”——即政府很热,老百姓也很热,但是医生很冷的状况,医生参与新医改的动力明显不足,这不仅直接影响其医疗服务供给的质量,更影响到医疗公益性目标的实现。因为广大的医务人员才是医改的真正推动者,医改的政策要靠医务人员去落实,任务要靠医务人员去完成,成果也要靠医务人员去体现,如果医务人员的权利无法受到保护,积极性无法调动起来,最终也将影响医改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分区内施工顺序为:港池水域清挖至-5米→码头拆除清挖(码头前后5米及箱内回填料)→基槽、边坡清挖→港池清挖。

三、完善立法,平衡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1]陈云良.卫生立法需直面五个矛盾[N].人民日报,2016-06-15(18).

(一)修订《执业医师法》,健全医生权利体系

如果立法确定医生的医疗豁免权、特殊干预权等权利,医生在遇到特殊的情形时能够更好的行使权利,在保障医生自身利益、缓解医生执业压力、降低执业风险的前提下,在面对一些高风险、高难度的诊疗时医生能用更积极探索新的措施代替保守的治疗,或者是在面对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地、积极地救助患者,凭借医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患者利益获得保障,医疗的目的更加容易达到,这恰恰体现了医患共益性的要求,也能促进医疗公益性与医生积极性和谐均衡这一理想目标的实现。但是,医生的医疗豁免权、特殊干预权都形成对患者知情同意权、自主权的限制,因此需要严格控制其行使范围。

(二)加强对医生人格尊严权和人身安全权的保护,改善医生执业环境

我国医患矛盾尖锐、医疗纠纷频发、伤医杀医事件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医生人格尊严权和人身安全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医生执业环境恶劣。除了应当在《执业医师法》中对医生的人格尊严权和人格安全权进行强调外,还应细化侵犯医生权益的法律责任,加大伤医杀医的惩罚力度,同时对构建安全医疗环境提出具体要求。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应当对医生的该项权利进行最起码宣示性的规定,以体现我国立法对医生人格尊严权和人身安全权的重视,打击医闹和及其恶劣的伤医杀医行为,改善医生的执业环境。

(三)明确医生的医疗豁免权、特殊干预权、多点执业权等权利,实现医生权利与患者利益的共赢

1998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至今已实施近二十年,已经不再适应现实发展,无法解决现实困境。不过基于降低立法成本、维护法律稳定性方面的考虑,不宜另行制定法律重新搭建医生权利体系,故最好的方法是对现有《执业医师法》进行修订,在保留已规定权利的基础上,健全我国医生权利体系。现行《执业医师法》对医生的权利仅有一条规定,修订时应建立专章规定医生的权利,同时按照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如基础权利、派生权利、救济性权利等不同类别进行分别规定,构建以医生诊断权、处方权、处置权、证明权、人格尊重及人身安全受保护权、获得报酬权、参与管理权、建议批评权、医学研究权、执业保障权、特殊干预权、医疗豁免权、多点执业权等为内容的完整权利体系。医生权利体系化的另一个要求,应当是立法对每一项医生权利的概念、权利范围、实现方式、救济途径予以全面、规范的的确定,才能使医生的权利得到真正落实,而不是成为“空中楼阁”。

关于医生多点执业问题,则应当修订《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解决医生多点执业的合法性问题,消除医改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冲突。同时还要建立多点执业的准入、考核、激励机制、监督管理、医疗责任承担等配套规则,让医生多点执业有法可依,有据可行。

(四)立法完善医生权利相关制度保障机制,全面保障医生合法权益

关于如何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新医改创造了一些好做法和经验,部分成熟经验、稳定政策可以通过法律确定下来,一方面可以对改革起到带动、示范作用,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法律保障这些制度、政策的实施。如全面推行落实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分摊医生风险,化解医疗纠纷;完善医生薪酬制度,体现医生劳务价值,提高医生收入;建立健全医师培训制度,有助于保障医生实现终身学习的目的,调动医务卫生工作者钻研技术、增长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医务人员职业发展。

结语

当前中国,任何医改决策都应当走向民主化、法治化的轨道,通过具体制度将合理的、可及性的基本医疗服务固定下来[9]。同样,要化解医改中医疗公益性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之间的矛盾,要解决医生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问题,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必然需要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我国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及《执业医师法》的修订,都应当体现对医生权利的重视和保障,通过调动医生积极性推动实现医疗公益性,在“十三五时期”这一新医改的决胜阶段,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宏伟目标。

我国对医生权利的保障,除《侵权责任法》的零散规定外,尚无一部统一的如《执业医师法》的专门法对医生特殊干预权、医疗豁免权等予以明确的特殊保护。但现实的种种悲剧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议表明,这些权利条款的缺位已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发展要求。

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3.权利规定较为笼统,没有对实施机制和救济途径作出具体规定

由表可知,矿石中的钨主要分布在白钨矿中,约占78.35%,黑钨矿中钨仅占4.12%。通过对主要钨矿物化学分析,白钨矿中的钨为60.81%,黑钨矿中的钨为58.22%。钨矿物粒度整体集中在0.1~0.01 mm,粒度较细,可通过浮选对金尾矿进行综合回收。

参考文献:

完善立法,平衡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医师权利义务是医生从事医疗职业活动的必要前提,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医生权利与义务不平衡的立法现状,不仅在理论上不符合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在实践当中也已造成医生与患者关系的紧张和失衡。正如苏力所说“由于当代社会的利益多元和利益冲突,某些旨在追求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和法律措施未必能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相反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甚至令弱势群体状况更糟,……弱势群体保护必须受到宪政和法治约束,必须是在规则和制度层面”[8],即便是考虑到患者的弱势地位,医生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要在规则和制度层面进行规范,尤其是当前被忽视的医生权利,其确立和保障应当上升到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2]黄清华.世界上好的卫生体系无不靠法治[N].法制日报,2012-07-10(10).

[3]黄清华.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3):119-121.

[4]贾海洋.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研究[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6.

[5]张喆.医疗行为豁免权及其立法意义[J].锦州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14-16.

[6]胡睿.全科医师多点执业为何叫好不叫座[J].中国社区医师,2012:3.

滤水管选用直径139.7 mm,壁厚7.72 mm国产石油无缝钢管,钢级J55,加工打孔,孔径14 mm,孔隙率12%,过滤器采用不锈钢丝网,缠不锈钢丝,缠丝间距0.7~0.9 mm,下深1594.75~3167.11 m,滤水管有效长度667.88 m,其中不锈钢丝388.22 m。安装在取水层段中主要含水层部位,滤水管与含水层基本吻合。

[7]人民网.数读舆情:2016年以来典型的42起案例盘点[EB/OL].http://yuqing.people.com.cn/n1/2016/1118/c405625-28880100.html,2016-11-18.

[8]苏力.弱者保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切入[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5-11.

从牧场到餐桌,好牛奶依赖好奶源。据了解,燕塘乳业从90年代开始就率先推行“公司+牧场”的特色原奶供应模式,一方面,着力建设自有高端奶源基地,以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打造现代化的国家级示范牧场,目前已拥有红五月、澳新及新奥三个奶源示范基地;另一方面,与广东省内外十多个规模化大中型牧场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发挥自有示范牧场的示范效应,带动战略合作牧场全面提升。

[9]陈云良.基本医疗服务法制化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2):73-85.

 
张慧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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