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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共享单车发展之法律保障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共享单车已经成为了市民出行的重要工具,但伴随而来的不仅只有便利,还有各种安全隐患和社会管理问题。共享单车使用秩序的维护,是互联网背景下共享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如何促进共享单车的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社会,是当下刻不容缓的问题。

1 共享单车的发展现状

2018年3月,全球移动数据研究机构猎豹全球智库发布了《共享单车全球发展报告》。该份报告显示,2017年全球共享单车用户数已达2.27亿,并且该数字预计将在2019年达到3.06亿。[1]如此之大的使用人数意味着,共享单车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造成巨大影响。例如,共享单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用户尤其是未成年儿童的安全问题,未满12周岁的儿童骑车上路甚至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频频出现。发生共享单车交通事故后,各有关主体如何分配责任又成为了一个难题,而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发生所引入的保险机制更是争议不断,因此一个健全的法律解决体系亟待建立。

2 共享单车发展面临的问题

2.1 共享单车使用不规范

2017年3月,上海发生了首例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在骑行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因车祸身亡的案件,并且类似的悲剧还继续在各地发生。从深圳交警公布的数据看,2017年1月至7月,深圳共发生117起自行车事故,比去年同期增加了79.63%,其中共享单车的事故就占了26起。在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中,时有不文明用车的现象发生,这不仅破坏了公共交通秩序,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2.1.1 民众安全意识薄弱

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第八点规定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实际上,早在2004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就已经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但是,在笔者发放的调查问卷中,有13%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这项规定,可见民众对这项规定的认知程度明显不高。而正是这种法律认识上的缺失,造成了民众的安全防范意识的薄弱。

2.1.2 共享单车的解锁方式易被破解

许多单车最初使用的是传统的机械密码锁,每辆车的密码固定不变,只需记住密码和停车地点,便可直接使用;还有一些用户会根据车锁长期使用后出现的痕迹来破解密码,甚至在网络上传播破解密码的方法或者兜售密码。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单车企业的正常运营,还给了未成年人钻空子的机会,使这些未成人可以通过这种方法来逃避注册和身份验证,违法使用共享单车。

阅读教学包含的内容很多,识字、朗读、感悟语言、体会情感、学习语言运用等,在设计教学时常常不知如何安排和取舍。这些问题是对教材的中心问题把握不准确造成的。

2.2 零部件损耗引发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随着共享单车的大范围投放与普及使用,安全问题随之产生。共享单车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单车零部件破损的情况,如刹车、轮胎、链条等零部件的耗损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大。区别于一般的传统租赁方式,共享单车随骑随停,其停放的随意性,不仅造成了其维修的不及时和不便利,也使得用户在使用单车的过程中安全事故频发,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由于单车零部件损坏而致使使用者伤亡的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事故的责任该由谁承担?由此造成的用户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诸如上述由于共享单车自身零部件损耗而引发的骑行事故问题,责任该由谁来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这已成为时下大多数人关注的一个焦点。

面对日益增多的共享单车交通事故,多家共享单车企业开始引入保险机制,通过投保意外伤害险、产品责任险等各种类型的保险,将使用单车引发事故的赔偿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为用户购买保险无疑是对用户用车安全的一大保障,然而,风险转移的同时,又出现了用户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尽管各大共享单车公司均为用户投保,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按照相关的保险条款规定,用户的索赔难度极大。多家共享单车公司均为用户设定了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除非用户能够证明意外是单车缺陷导致,否则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多家共享单车公司均规定了类似的条款,一旦发生事故,该条款将大大抬高用户的理赔门槛。而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就算用户获得了保险赔偿,又可能出现用户获得的赔偿过少的问题,远不能弥补由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对此,部分共享单车平台表示,如果通过保险公司赔偿的理赔金额无法补偿用户的全部损失,则剩余损失平台不再承担。

3 共享单车发展的法律保障建议

3.1 加强经济立法

式(14)为我们的控制仿真装置准备了参考信号,而在本文中,采用Matlab软件模拟具有真实和不同路况的车辆响应.

综上所述,对于L5S1椎间盘突出的患者,尤其是在节段位于椎间孔或椎间孔外型突出者,在应用脊柱内镜经椎间孔入路的时候,要在术前仔细判明髂棘高度以及突出间盘所在的位置,从而决定在术中是否行椎间孔成形术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更确切的“靶点穿刺”。

3.2 建立系统全面的监督体系

3.2.1 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马克斯·韦伯最早提出了人的行为具有两种“合理性”——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前者重视手段与程序的可计算性、客观合理性;后者重视目标与后果的价值、主观合理性。同时代的马克思对技术理性、经济理性导致非理性的见解也与韦伯相似,但他对解决两种理性的矛盾抱有更乐观的态度。在工作重塑研究中,两种价值取向导致了以追求个人价值、工作意义、工作幸福感为主要诉求的研究视角,和以追求人与环境、人与工作岗位匹配、组织绩效为主要诉求的研究视角。姑且称第一种视角的研究为“工作意义”流派,第二种视角的研究为“人岗匹配”流派。

3.2.2 政府建立合作机制

一方面,父母等具有法律上监护责任的人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管理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义务,在共享单车的运营企业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监护人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也要尽监督道义。如果说共享单车是在人性的基础上建立的,那么它的持续运营则需要全体公民素质的提高。共享单车的规范使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监督。如果遇到了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的情况,社会公众应当主动阻止,更不能把车借给他们使用。

在2018年的全国“两会”上,共享单车的立法规范问题成为了各位代表的关注热点。 目前,我国已有多地出台了关于规范共享单车的规定或意见稿,但由于其立法层级较低,因此也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起作用。而《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共享单车的规范运营无疑是具有指导意义,它从国家层面上提出了共享单车的发展方向,但《指导意见》更多的是给出了原则性的意见,而可操作性不足。有关部门可以借鉴各地的实践经验和规定,以共享单车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为依据,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尽快出台全国层面的法律规范。

3.2.3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

与预防相比,教育未成年人自身主动拒绝危险的出行方式才是最根本的方法。中国虽然也有对中小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收效甚微。这是因为,我国的交通安全教育与基础教育体系是脱离的,高考不考就不重视,一些学校的“应试功利主义”思想阻碍了安全教育的深入开展。相反,许多发达国家都很重视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并且在社会中积极营造这种教育氛围。如,为配合交通安全教育的开展,法国设立了400余所交通公园,日本设立了1.8万所交通安全俱乐部,有效地普及了未成年人安全教育。[2]共享单车的普及必定会带来自行车使用人数的增加和使用人群的年轻化,学校必须发挥其应有的教育作用,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引导教育机构实现交通安全教育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3.2.4 营造全社会监督氛围

相应规定的出台之所以未能够彻底遏制共享单车的骑行乱象,是因为法律只是一种责任提醒,而能否解决问题取决于各个执行主体的执行力,以及这些主体之间的合作能力。在共享单车的整治规范中,政府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政府应当发挥自身的引导监管作用,协同企业共同促进共享单车的发展,而企业也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的各项规定。通过以政府牵头、企业响应的方式建立的全国共享单车信用体系是打击各种共享单车使用乱象的有力措施,即政府与企业共享信用信息,企业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用户采取“停用”等措施,以达到“迫使”用户规范用车的目的。

结果显示(图2):与NC组相比,APPsw质粒对照组脂质过氧化产物MDA明显升高,还原型谷胱甘肽GSH水平明显降低,总SOD水平明显降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尼可地尔处理组明显降低MDA的生成,而增加总SOD,GSH的水平,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KATP阻断剂格列本脲可以阻断上述保护效应(P>0.05)。

首先,共享单车企业要更新车锁设计。目前,市场上的共享单车以密码锁、智能锁和扫码解锁为主。但是,传统的固定密码的开锁方式不利于对用户主体身份的审查,而看似安全的扫码解锁方法也存在着更新不及时、二维码被篡改的问题,因此解锁方式的更新是必然的选择。其次,企业需要加强对使用主体的审查。以哈罗单车为例,该平台就表示将设立“三级保护屏障”,以落实《指导意见》对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禁骑要求。最后,企业应当尽到提醒等义务,在车身标注相应的禁骑标志;各平台在进行宣传时,也应当避免出现与儿童骑行单车有关的内容,以防止向消费者传达错误的信息。

3.3 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

作为主体一方的共享单车企业,应当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一方面,企业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应将有关的责任承担以及保险条款加以明确,使用户能够明了其所应注意的事项以及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简化用户发生骑行事故的保险理赔程序,不通过繁杂的理赔手续推诿责任,使用户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这不仅是法律所规定的企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更是企业得以存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对于用户报修的零部件毁损车辆,企业应提高维修的工作效率,及时对车辆进行闭锁处理,并尽快派遣维修人员进行维护修理,避免故障车辆引发事故。企业还应不断开发研究新技术,对共享单车进行更新换代,使用更先进的技术制造出质量更为上乘、坚固耐用的单车,而不是粗制滥造,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这样企业才能在共享经济时代下得以更好地发展。

3.4 用户要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用户注册共享单车平台的账号后,在使用单车前同意了平台所提供的用户服务协议,双方之间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用户使用共享单车,通过缴纳押金并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再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进行解锁骑车,这成立了民法上的租赁关系。由此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用户和共享单车企业之间形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因共享单车自身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给用户带来损害的,共享单车企业理所当然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单车使用过程中由于耗损引发的事故,共享平台企业承担这种责任应适用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在用户与企业双方之间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中,因为共享单车服务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车会被多人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逐渐损坏或者留下安全隐患。因此,共享单车平台负有巡检、修理、管理停放场地等义务,要及时检查、修理车辆,消除安全隐患。[3]共享单车企业作为单车的出租方,发生事故时,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共享单车企业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用户人身权益遭受侵犯的,用户又可根据《侵权责任法》提起侵权之诉。《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赔偿责任原则上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用户在针对共享单车平台提起侵权之诉时,需要提供证据去证明平台方对单车的质量问题存在过错。

理论上,对于损害赔偿,共享单车企业或者保险公司援引用户服务协议中的有关条款拒绝赔偿的,具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的嫌疑。由于共享单车的用户服务协议中的条款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类免责条款应该视为无效的格式条款,用户可据此提出抗辩。在保险赔偿范围问题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认为,平台虽然为消费者购买保险,但理赔之后,就消费者所受的损害中没有被保险赔偿金所填补的那一部分,平台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并不能作为平台的免责事由。[4]

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出行的过程中,若非由于自身操作不当,或者违反了交通规则等归咎于自身的行为,而是由于共享单车自身质量问题而发生骑行事故,作为消费者,有权利要求企业对该事故承担责任。用户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现阶段,由于相关规范尚不完备,当发生骑行事故时,用户应保存好该故障单车,依照共享单车企业关于索赔的相关程序持规定证明文件申请保险赔偿。而当发生保险公司或者共享单车企业以不合理的缘由拒绝承担其应担之责,或者相互推诿责任时,用户可依法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共享单车的规范经营,需要社会多方的共同参与。各相关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建立起法律和道德约束共同作用的规范机制,让共享单车切实发挥便民、利民的作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凤凰网. 全球共享单车用户达2.27亿[EB/OL].http://inews. ifeng.com/56588415/news. shtml? srctag=pc2m & back, 2018-03-09.

[2]庞勇. 关于我国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的若干思考[J]. 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05(Z1):141-145.

[3] 任震宇. 共享单车出事故 平台该担何责[N].中国消费者报,2017-04-07(002).

[4] 倪弋. 共享单车出事故 谁赔[N].人民日报,2017-4-11(011).

 
陈晓佳,郑少秋,黄雅仪,邱娴,林佩婷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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