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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反思与展望——以安徽改革实践为样本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及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必要性

(一)公共资源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公共资源概念由经济学提出,根据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将人类的物品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公共资源和俱乐部物品,其中公共资源是指在消费中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如共有的草地、免费道路,竞争性体现为公共资源被一些人使用时,就减少了其他人的使用;非排他性体现为公共资源难以排除他人使用,因而往往会过度使用。为保护公共利益,提高利用效益,政府构建了各种公共资源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管理制度语境中的公共资源,系借用经济学上概念,一般包括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和物品、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国有和集体产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等。之所以将上述外延宽泛的资源纳入公共资源的范畴,原因在于我国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团体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的配置权力,在配置过程中暴露出权力滥用、腐败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从根本上影响到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借用经济学上的公共资源概念,将所有公权力部门掌握的资源、资金、项目涵盖进来,并赋予法律意义。在我国公共资源管理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公共资源系指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公共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拥有或管理的关系到公共利益的资产、资金和资源。

由表1可知,100个水产样品中有52个样品检出了甲醛,甲醛含量为0.48~63.37 mg/kg,平均值为7.65 mg/kg,76.9%的样品本底含量为0.2~5.0 mg/kg,表明多数水产品中甲醛的本底含量处于低端水平。鱼类甲醛含量相对其他水产品较高,其中海水鱼甲醛检出率高于淡水鱼;海水鱼类中鳕鱼含量最高,平均含量高达39.02 mg/kg,其他海水鱼的甲醛含量均低于20 mg/kg,淡水鱼检出率大大低于海水鱼,且甲醛含量均低于6.16 mg/kg;其次为鱿鱼,平均含量高达21.23 mg/kg;贝类和其他类水产品含量最低。

公共资源具有公共性、价值巨大性、竞争性、产权虚化性等特性,本质是公共利益。公共性是指虽然在民事法律上公共资源属于国家、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团体所有,但在终极意义上属于全民所有,应当为公共利益服务;竞争性是指公共资源配置是零和博弈,一个市场主体获得机会,其他市场主体必然丧失机会,因而竞争激烈;产权虚化性是指在法律上公共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明确,但事实上往往缺乏产权保护,容易沦为部门利益和私利的工具。上述四项属性中,公共性是公共资源的本质属性,也正是这一属性,公共资源的概念可以涵盖我国大量存在的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掌握的资金、资产、项目,从而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提供了概念基础,也符合经济学上公共资源概念所具有的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

公共资源概念外延方面具有开放性。我国现行的公共资源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建筑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明确规范了公共工程、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大类公共资源交易,但是公共资源的范围可以变化,即哪些资源可以纳入公共资源的范畴,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来确定。举例来说,如政府部门将物业服务、车辆运输等事项外包给公司经营,并由公共财政提供资金,这些外包项目可就成为市场主体竞争的对象,因此就成为公共资源。

(二)公共资源交易的实质

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最大的特色是统一交易+专职监管,专职监管模式的改革程度最彻底,在合法性方面也面临更大的争议,应当作为法律制度完善的重点。专职监管模式虽然在理论上符合现代监管制度的发展规律,实践中运行效果良好,但是法律依据不足,因此必须解决监管权的合法性问题。应当看到,虽然包括安徽省在内的很多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由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甚至由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而且2012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授权各地县级以上政府对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可以另行规定,在立法上为招标投标统一监管制度扫清的障碍,但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无权改变多种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法律制度,法律依据明显不足[12]。因此,需要通过国家层面立法改革,确立专职监管机关的合法性。

(三)现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由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建筑法、特许经营权条例等法律所搭建。虽然现有法律对几种比较重要的公共资源交易进行了规范,但总体来看,公共资源交易均由各个政府主管部门分散进行,各主管部门自行监管,权力的高度集中必然带来权力寻租和公共利益受损的问题。如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根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从土地项目出让的决策、交易的办理、交易过程的监管、交易后履行检查主要由国土部门内负责。关于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因为公共建设工程涉及领域较多,所以行政法规授权交通、水利、铁路、通讯、民航等公共工程项目均在各主管部门内完成交易并自行监管。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部分由财政部门负责决策,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办理,财政部门自行监管。关于国有产权交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由国有资产部门决策,在产权中心交易,由国有资产部门自行监管。除了上述四大类之外的公共资源种类如何进行交易办理和交易监管,尚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一般由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但公共资源交易总的特点是部门分散配置、同体监督,权力高度集中[3]。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一些公共资源交易重点领域,如交通、水利、工程等领域公共资源腐败案件大案频发,社会反响强烈。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已经基本确立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制度,但权力高度集中的问题,导致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问题严重,无法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公共资源交易法律制度面临失败,必须进行改革。

二、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一场超越现行法律制度框架的改革

(一)安徽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的总体特点

鉴于公共资源关系到巨大的公共利益,为了遏制这一领域腐败态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改革在全国普遍兴起,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实践,由于改革彻底、整体推进、制度规范性强,效果较好、受到广泛关注,同时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突破明显,暴露出的问题也比较典型[4]

安徽省共有16设区的市,6个县级市和56个县,现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已基本定型。安徽公共交易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针对原交易制度存在的分散配置、同体监督问题进行重大改革,改革的核心思路是建立公共资源 “统一交易+专职监管”模式实现公平竞争,有效监督,遏制腐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统一交易”关键在于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交易规则;“专职监管”关键在于剥夺原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易监管权,授予新成立的专职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和蚌埠市的改革充分代表安徽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成果,其中合肥市的改革因为最先探索出交易统一化+专职监管的模式,被誉为合肥模式,而蚌埠市在此基础上重视规则提炼和权力制约被称为蚌埠特色。故以两地改革来反映安徽省的改革特点。

为了改变公共资源分散配置存在的问题,实现统一的资源配置市场,必须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因此,应当明确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性质、功能和组建方式。关于性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是专门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市场,隶属于政府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关于功能,应当明确其三重功能,即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交易提供服务、为监管机关监管提供平台,核心是服务功能,而非政府管理部门。关于平台的组建方式,应当整合原分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可以新建统一市场,也可以利用信息网络整合原先的分散市场。关于市场设置层次,为提高效率,原则上以设区的市为单位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总量大的县和不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度改革,需要区分交易平台和交易代理两种之间的关系。合肥改革实践中为避免招标代理企业的普遍存在的违规行为,规定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代理。这种做法虽然当下效果较好,但随着时间发展该种做法必然蕴含风险,而且自行代理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抑制了招标代理行业的市场发展,因此需要明确规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自行代理。根据国家要求2017年应在全国普遍建立起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11]

常州城区河道主要清淤方式为传统工程清淤,虽然有着立竿见影、施工方案便捷、成本低的优势,但是也面临不少问题。

(二)安徽公共资源制度改革取得的成绩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 “统一交易+专职监管”改革模式取得的成绩表现为满足公共资源公平竞争和有效监管的要求,满足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首先,满足公平竞争和有效监管的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的核心在于实现交易的公平竞争、监管的公正高效,而统一交易和专职监管的制度模式能够比较好地满足这两个核心要求。就统一交易制度而言,该制度主要包括: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提供服务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仅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了统一的市场,有助于公平竞争,而且切断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平台之间的隶属关系,隔离行政主管部门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统一进场交易,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在统一的市场内进行,防止部分项目脱离监管;统一提供服务,则能够提供高效统一的交易服务,减少交易成本;统一交易规则,尤其是中标规则,能够为公平竞争提供一致的规则,统一市场主体、评审专家和监管机关的行为尺度,公平竞争具有量化标准;统一交易规则中的统一评标专家库和专家抽取,有助于避免评审专家破坏公平竞争的风险。概言之,统一交易制度有助于实现市场统一,提升公平竞争,提供高效服务[7]。而专职监管有助于实现监管公正性和有效性。监管的公正性是有效性的基础,是监管体制改革获得社会认可的根本。为防止出现权力高度集中导致权力寻租,公共资源交易过程涉及的交易决策权、交易办理权、交易监管权、交易履约检查权四项核心权力进行了分离。交易决策权即项目审批权属于行政主管部门,交易的办理权属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监管权属于专职交易监管机关,交易履约检查权属于业主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其中专职交易监管机关只负责监管交易行为是否合法,不行使其他权力。四项核心权力分离后形成了制约机制,如交易履约检查权可以有效考察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质量,对公共资源交易专职监管机关形成压力。在权力分离和制约原则下建立的专职监管机构,能够解决原有的“部门分割、同体监督”监管体制的不公正问题,实践证明效果良好。在理论上,专职监管的有效性根源于为解决市场失灵而设立的监管机关所应具有的独立、专业、透明和可追责的特性。第一,独立性实现对市场公正监管的前提,是其扮演好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者角色的关键因素[8],独立性为监管机关只服从法律进行监管、排除权力和政治因素的干扰提供了底气;第二,专业性有助于监管职能的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涉及的项目专业众多,专业性能够保障机关机关和人员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赢得市场主体的信任;监管人员的专业性必须保障,但现在安徽改革在这个方面还没有看到明确的要求。第三,透明度决定了监管机关的公信力,使监管机构在阳光下执法;最后,可追责是监管制度有效性的保障,确保监管机构在违法行使职权时能够被追究责任,以解决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难题。

截止到2014年2月芜湖市出台 《芜湖市深化招标采购改革方案》,全省16个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制度趋于统一,2016年《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围绕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共性流程,提出平台应当提供服务的规范要求[6],“统一交易+专职监管”模式成为安徽模式且不断完善。

其次,满足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的根本方式,在于让市场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激励市场主体在公平竞争中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实现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通过发挥政府有效监管的作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市场的魔力在于竞争机制和价格机制促使市场主体为利益最大化展开公平和充分的竞争,但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风险,总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这些行为损害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为此国家就需要建立保护竞争不受限制和扭曲的法律制度[9]。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不仅需要通过政府监管克服市场失灵,又要防止政府不当侵入市场自治领域,导致的政府失灵,因此,只有在市场难以调节而政府介入时能够取得良好效果时,政府监管才能介入。而安徽省的专职监管机关只限于交易环节进行监管,权利行使受到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总体上有利于市场主体开展公平充分的竞争,保障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根本上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4]苏彦.以改革引领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的成功实践[J].广西经济,2014(4):44.

(三)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的改革实践出现的问题值得关注和思考。首先,形式合法性的不足。制度的存在必须具备实质正当性和形式合法性,制度的成功改革同样需要正当性的证成和形式合法性的完备。缺少正当性的制度,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而缺少形式合法性的制度,必然导致混乱。安徽省16个设区的市和大多数县采用一委一局一中心的组织机构,实行统一化交易和专职监管制度,但是因为这种改革突破现行法律制度,又缺乏统一政策文件指导,导致主管部门之间存在矛盾,各地制度的存在不一致之处,少数县级地方政府坚持实行各部门分散监管制度。

或许是因为这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在形式合法性方面存在瑕疵,2014年10月27日安徽省政府规章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3条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该规定对监管体制进行了模糊处理,既可以理解为该规章授权公共资源交易专职监管机关独立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又可以理解为行业主管部门仍有权保留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权。这样的条文具有高度的政治智慧,既能够满足地方公共资源监管体制改革的现实,又不超越现行法律规定,但却有悖于法律的明确性。

其次,同体监督问题重新出现,借机牟利的迹象显现。安徽改革实践中,公共资源监管机关往往领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两者在组织、人事和财务方面缺乏分离,容易形成新的权力集中,在打破原有体制存在的同体监督问题后,又走向新的同体监督,导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权力过大,有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借机收取各种费用,具有牟利的动机。

再次,监管机关权力边界模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关职权界限设置缺乏慎重的论证,为了当下的改革良好效果,有些地方赋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关权力偏大。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关自行制定规范性文件,作为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则,其中有些具有上位法的依据,而有些明显缺乏上位法依据,超越合理限度,加之各地规则不统一,影响法制的统一性,增加市场主体的负担。另一方面,监管机关的权力往往超出交易监管阶段延伸到交易履约检查阶段,导致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法定权力边界被改变。

[6]服务标准化撑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张网”[Z/OL].http://ah.people.com.cn/n2/2017/0911/c35826 6-30718132.html,2017-10-1访问.

三、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完善

为了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的合法性,巩固改革实践中的成果,革除改革过程中暴露问题,在满足公平交易、有效监管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三项核心要求同时,需要从交易平台制度、交易监管制度、交易规则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等四个维度配套制度完善。

针对上述情况,普遍采用淋水降温消除制动轮毂刹车片的热衰退效应,保持有效制动力,来满足钻机车连续下长坡时的制动要求[9-10]。该措施虽然取得了一些效果,但只是保证行车制动器工作在合适温度,减少其热衰退,下坡过程中仍要频繁使用行车制动器,其耗损很大,同时还带来如下不安全因素:①在喷水冷却不均匀时,由于局部应力过大易导致制动毂破裂。②冬天洒水导致路面结冰,影响到后续车辆的行驶安全,增加不安全因素。③钻机车制动相比普通车辆要求更多次的喷淋降温,用水量大,需经常停车补水,行驶有效里程缩短,降低了运行效率。

(一)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度改革

合肥市改革起因是该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长期被腐败问题所困扰,为了根本扭转这个局面,合肥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反腐倡廉的要求”之精神,在2006年底大刀阔斧地进行了招投标体制改革。2007年政府规章《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建立“一委一局一中心”的组织架构,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五个统一”制度:统一交易平台,即建立政府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场交易,即重要的公共资源只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统一自行代理,即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作为代理人代理业主单位;统一中标规则,即公共资源出让项目统一实行有效最高价,受让项目一律实行有效最低价;统一监督管理,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进行统一监管,其他政府部门的交易环节监管权被剥离。合肥市改革获得地方性法规的认可,2013年3月27日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成为我国首部公共资源交易的地方性立法[5]。蚌埠市改革除了在组织机构、交易统一和专职监管方面与合肥市改革具有相同性外,还具有三个方面特色:一是监管机关合法化。将公共资源管理局纳入政府工作部门,获得行政机关身份,而不再是事业单位,解决专职的公共资源交易机关的法律地位问题,尤其是在行使交易监管中最主要的行政处罚权方面完全符合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二是规则标准建设。针对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缺乏统一标准,2012年12月25日,由蚌埠市负责起草的安徽省地方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在全国率先发布。该标准创造性的总结了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主要交易形式的交易环节和交易规则的共同点,把公共资源交易归纳为18各基本环节,并统筹了每个交易环节的规则标准,意味着各种类型的公共资源交易的交易规则完成了规范化工作;三是监管机关的权力内部控制强化。为避免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关权力过大后导致新的管制失灵问题,蚌埠市探索通过内部权力控制机制设计,实行交易办理权分段操作,监管权分段监督,在内部机构实现权力分离和制约。

(二)专职的交易监管制度改革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采用充分市场竞争的方式决定公共资源由谁获得或使用。与市场化交易方式配置公共资源的相对立的方式是行政手段配置,事实证明其效率低下,且容易引发腐败。不同学科研究也从学理上证明,市场化方式配置优于行政手段配置[1]。采用市场化方式配置公共资源,需要重视公共资源交易的特殊性:首先,公共资源交易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即吸引市场经济主体的是公共资源中包含的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和资格,以政府采购项目为例,供应商竞争政府采购项目,是为了获得为政府提供工程、服务和物品的资格,进而获得财政资金的权利;其次,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呈现特殊性,其中的一方主体恒定为管理公共资源的政府部门,另一方主体是追求交易机会、获得利润的市场经济主体[2];第三,公共资源交易的过程易受破坏性。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往往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但是因为公共资源的产权主体虚置的特点,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往往会破坏公平竞争,并诱发管制机关和监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综上,公共资源交易的实质是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其目的是通过公平充分的市场竞争,即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实现上述公共资源交易的目的,必须重视公共资源交易的特点,构建公共资源交易有效的政府监管制度。

在合法性问题解决后,进一步明确专职监管机关的性质、定位、组织形式、监管权限等问题。关于专职监管机关的性质,建议将专职监管机关定性为行政机关,而非事业单位,以便依法行使包括行政处罚权在内的多种监管权力,否则将直接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5条关于“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关于专职监管机关的定位,应当定位为对公共资源交易环节进行专职监管部门,只依法监督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不负责决策,不干涉交易事项办理,不行使项目审批,也不负责项目履约过程中检查管理。合肥市改革暴露出的问题是,监管机构和交易平台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和经济关系,合肥地方性法规为了照顾监管机关与交易平台之间没有分离的现实,对此问题予以回避,学界担心专职监管机构会对交易施加不正当的影响。蚌埠市意识到其中的风险,从内部机构和权力方面进行一定的控制,也从侧面验证了监管机关对交易平台的确存在实际的影响力。蚌埠市改革存在的问题是,将专职公共资源交易机关的权力延伸到项目履约监管,造成交易监管权和交易履约管理权的混同,剥夺了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权力。需要注意的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的项目履约情况,对有效进行交易监管的具有积极作用,因此,为了保证监管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层面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沟通信息改进交易环节监管工作。关于专职监管机关的职权方面,明确授予专职监管机关履行权力所必需的交易监管规则制定权、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罚权、信用信息收集惩戒权等权力。关于专职监管机关的经费和人员问题,为保障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应保障监管机构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保障性,同时保障财政经费的稳定和充足。

(三)交易规则制度改革问题

明确、公平、统一的交易规则为各方主体提供行为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对市场主体来说,明确的交易规则有利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相互监督,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对交易服务平台来时,有利于其依据规则提供交易服务,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对监管机关来时,有利于依据明确的规则进行监管,同时规则将成为公共交易当事人评价监管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起到对交易监管机关的制约作用。

医生说我是习惯性流产,非常麻烦。婆婆每天守在我身边照顾我,给我调理身体。这时有人在背后挑拨我们的婆媳关系,婆婆都毫不犹豫地巧妙回避了,还一再劝我放宽心。

应明确交易规则制定主体、权限和交易规则种类范围。关于规则制定的主体,为保证法制的统一性,重要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则应根据立法法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负责起草拟定工作,而监管机关的规则制定权应限定在具体操作性执行性范围内,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2016年6月国家发改委会等14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规则,遏制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关自行制定的增设许可进行行政干预的规定[13]。关于交易规则的种类和范围,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涉及六大类别: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类规则、政府采购类规则、产权转让类规则、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类规则、特许经营权出让类规则、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规则,为便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关监管,需要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的共同点予以归纳提炼。总体来看,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涵盖十八个基本环节的规则:1.项目受理规则;2.代理机构确定规则;3.交易方式确定规则;4.项目编制规则;5.交易服务责任人确定规则;6.项目交易需求确定规则;7.交易公告编制规则;8.交易文件编制规则;9.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审核规则;10.交易文件发布规则;11.交易文件发售规则;12.抽取交易评价专家规则;13.发布交易评价结果;14.公示规则;15.发放交易成交通知书规则;16.交易合同签订规则;17.交易合同备案规则;18.受理质疑投诉规则。

构建庐山市温泉镇的过程中,我们要尽可能地深入挖掘当地特点,行业特征、文化特征、管理、服务特色、民族特色,等等,打造旅游主题小镇,突出特色。庐山市温泉镇拥有众多的温泉资源,可以说温泉产业是庐山市温泉镇实现收入的主要产业。根据《健康中国2030年规划纲要》,等一系列强民性质的政府性文件,庐山市温泉镇可以以温泉疗养为主题,从这一主题上进行产业链的延伸。

(四)市场主体的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制度改革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普遍存在市场主体合法权利被剥夺、参与交易障碍多、利益受到侵害等问题,应当重视市场主体的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制度建设。首要途径是信息透明,通过交易信息强制披露等手段,增强透明度,有必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详细规定交易信息的公开主体、范围和程序,确保交易主体的知情权;其次借助先进科技,提高监督效率,应当推行统一的电子交易系统和监管系统。在安徽省的实践中,合肥市和蚌埠市开发建设一网运行的电子交易和监管网络系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符合《电子招投标法》的规定。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规定设立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和监督系统,实现多种公共资源交易的全部流程电子化,集成电子监察功能,系统标准的统一,网络互通。在权利救济方面,一方面,应完善交易投诉处理机制等,保障交易主体在行政程序内的救济权利,另一方面,完善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获得权利救济。需要注意的是,监管机构运用信息监管方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取得良好效果,因为对市场主体而言,市场声誉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其获取交易机会的几率[14]。但是这种行政权力如果运用不当,会对市场主体的声誉和利益造成很大的伤害,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对监管机关信息管制措施的救济权利。

四、结语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形成了“统一交易+专职监管”的模式,改革彻底,效果良好,符合公平交易、有效监管的核心要求,有利于公共利益最大化,能够证成其正当性,但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改革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法律制度,实现形式合法化和实质合法化。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是,改革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应采用何种途径,是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进行协调完善,还是另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特别法?如果是前者,那么能否通过协调现行的公共资源法律制度,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关系以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化和专职监管问题?有学者建议将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合为一部政府采购法,理由是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但问题是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公共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特许经营权出让等类别,超出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只完善这两部法律难以解决统一化交易和专职监管问题,因此,有必要统筹修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将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取得共识的核心内容贯彻其中,减少立法成本,不必制定单独公共资源交易法。

参考文献:

[1]吴盛光.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J].福州党校学报,2009(1):26.

为解决这些问题,很多学者开始研究纳米零价铁改性技术,如利用包覆物的特性对纳米零价铁进行表面改性的包覆型纳米零价铁[55]、利用分散剂和稳定剂对纳米零价铁进行改造[56]、将纳米零价铁负载于其他材料上组成负载型纳米零价铁[57]等方法,以提高纳米零价铁在介质中的反应性能、稳定性和流动性等.其中,含铀废水处理应用较多的是负载型纳米零价铁,如:蒙脱石负载纳米零价铁去除水溶液中的铀[58]、石墨烯负载纳米零价铁去除水溶液中的铀[59]、明胶碳负载纳米零价铁去除水溶液中的铀[60]、膨润土负载纳米零价铁去除水溶液中的铀[61]、伊利石负载纳米零价铁对溶液中的238U进行修复[62]等.

[2]徐天柱.公共资源交易法律制度改革研究——以我国首部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立法为例[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14(3):39.

[3]徐天柱.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管模式创新及制度构建[J].行政论坛,2014(2):87.

本研究中ALDH2基因Glu487Lys多态性分布情况:OSAHS组G/G、G/A和A/A频率分布分别为61.54%(128/208)、26.92%(56/208)和11.54%(24/208),对照组为65.49%(74/113)、25.66%(29/113)和8.85%(10/113);OSAHS组和对照组比较,ALDH2各基因型多态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均>0.05)。见表2。

[5]江畅.安徽合肥省市共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成效显著[J].中国政府采购,2017(10):27.

最后,有些地方政府狭隘理解公共利益最大化。安徽改革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资金效益,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一律实行最低价中标规则,导致出现了不少负面效应。比如政府集中药品采购一律实现最低价中标,导致了部分常用药生产企业无利可图而停产,反而不利于公共利益。在城市公共资源运营的价值取向上,忽略了城市政府作为公共资源代表和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过分以政府资金收益最大化为导向[10]。因此要准确把握公共利益原则内涵,政府的管制必须在利益方面保持节制和谨慎,不能把节约财政资金、多获得财政收入等目标等同于公共利益最大化。

听到驮子这么一说,大家都理解了。是啊,碰到这样的孩子,谁的心里不烦,不买,就不买!我们岭北人还是支持驮子这个外地人,必须支持他!

[7]曹三连.公共资源交易应坚持交易公平的基本原则[J].中国招标,2017(39):18.

[8]马英娟.中国政府监管机构构建中的缺失与前瞻性思考[A].傅蔚冈,宋华琳.规制研究(第1辑)[C].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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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吕成.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要注重依法行政[N].安徽日报,2014-12-22(12).

综上所述,不动产测绘工作不仅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一项复杂性工作,它对于测绘结果的准确性要求较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后续不动产的登记和管理。因此,在实际开展不动产测绘工作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测绘技术,同时有效分析不动产测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测绘水平和质量得到有效提升,最终促进我国测绘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13]李亢.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政策构想[J].中国法律评论,2017(2):185.

[14]应飞虎,涂永前.公共规制中的信息工具[J].中国社会科学,2010(4):121.

三是以力量融合夯实人才支撑。加快国防动员力量建设改革,适应我国安全环境深刻变化、战争形态深刻演变、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树立人才制胜理念,全力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多方集聚专业技术能手,推进军民融合人才体系建设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积极探索“接力培养”“借池养鱼”新模式,借助和发挥国家教育资源优势,推动军地合力培育军事人才,尤其对后勤、装备等军地通用性强的领域,要逐步将其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托社会资源为军队建设培养军民通用人才。优化强军计划培养模式,将培养范围进一步向军队急缺专业、向打仗急需能力聚焦,努力培养一批既懂国防动员、又能指挥打仗的新型军事人才。

 
徐天柱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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