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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供辞为首与现代证据为王

更新时间:2009-03-28

黑格尔认为:“凡是合理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理的。”证据作为诉讼当之无愧的无冕之王,一定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只是随着评价的标准发生改变,我们在反观某项制度的时候就会不由自主地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其实多是时代问题的映射,但一条标准即人作为人应该有体面生活的权利是不会变的,这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分析证据制度的变迁过程中,也是遵循着时代的过程,历史提供给我们可供分析的资料,可供后人引以为戒的教训,这也许是传统的治史方法,但决非是落后的方法,关键在于对当代的启示。

一、古代刑事证据的探源

“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诉讼制度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中国古代法典中鲜有“证、据”二字连用的记载,断案主要依赖当事人的供辞,神明的指示与儒家的思想也在一定时期内产生重要的作用,刑讯逼供是被比较完善的社会规则所允许的,可惜的是法定的证据制度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所幸对于司法官员违反证据规则的行为都会采取刑事制裁的措施。

(一)贯通中西的神示证据

神示证据包括神誓法与神判法两种[1](P4),神誓法是指诉讼当事人向神明宣誓保证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神判法则是让当事人接受肉体上的折磨逼迫供辞无限逼近于真相,后者明显不利于接受审判的人,神示证据的裁判方式也是五花八门。

中国古代的神示证据源于一只神兽,从一个“灋”字就能看出,《后汉书·舆服志》曾言:“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左侧的水有公平之意,右侧的去代表了獬豸对于理亏者的惩罚,皋陶断案不明时就曾用这只神兽辨别是非曲直。古印度《那罗陀法典》第102条规定了八种方法[1](P5),包括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国家的“热铁审”,还有水审、火审、热油审等残害当事人身体的方式,以及圣水审、圣谷审等赋有宗教意味的审判方式。有些国家和地区还曾把犯人扔进鳄鱼池里,用凶猛的动物进行考验,或者让犯人在规定时间内吃下一定数量的面包,古罗马干脆直接让犯人相互决斗来解决问题。

北岛的这种艺术主张充分体现在他80年代后的创作中。诗人运用多种艺术手法,“使他的诗在朦胧的底色上更呈现了错综、奇诡、扑朔迷离的味道。”[2]发表于1985年的作品《触电》正处于北岛诗歌创作的转型期,综合运用了通感、视角转换、蒙太奇、超现实主义等艺术手法。而目前对北岛《触电》一诗进行阐释的文章大多都采用“传记式批评”或“印象式批评”。本文旨在通过借鉴新批评、阐释学、接受美学等批评方法对《触电》所体现的艺术手法及目前读者对其作出的阐释进行分析。

无论什么样的方式都不是依照证据定案的,司法官员只是扮演一个仪式主持人的角色,正如古希腊法谚所语:法官的智慧来源于神灵。问题在于,现在看来如此愚昧的审判方式是如何在那个时代通行的,古希腊拥有智慧的哲学家们,却也逃不过对于神明的狂热崇拜。首先,需要结合社会的时代背景,在文艺复兴之前,神灵作为一种信仰的确可以增加司法的权威性,中国古代的皇帝将自己奉为天子,也是同样的道理;其次在工业革命之前,科学技术比较落后,在没有足够的社会监控的情况下,取证也是非常困难的,可以说是时代条件限制了办案的水平。

(二)中国典型的供辞为首

“断罪必须输服供词”的规则说明在古代,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就是犯人的供辞,当然这里的供辞并不仅仅指的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还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其它言词证据,丰富的内涵使其位居证据之首。例如“许华案”[2]中证人尹橐、许讯昌的证词,书中描述为“其亲供乃此案铁证”,是谓“案无疑窦,众证确凿,即成信谳”。古代供辞的地位可见一斑。

利用灰色预测不能把原始观测数据作为一个简简单单的随机过程,而是把它看作一个随时间一起演变的灰色过程。通过对原始观测数据序列的处理加工,利用一次或者多次的累加累减使事物的灰色量达到白化的程度,突显事物内部的规律性,从而建立相应的变形预测微分方程,预测出事物的发展趋势。对于灰色模型来说,它所采用的数据既可以是线性的数据,也可以是非线性的数据,数据具有灵活性[1]。

凡事过犹不及,中国古代合法刑讯与非法刑讯并存的画面给了当今那些所谓“零口供”的主张者们一记响亮的耳光,不能因为我们处理不好这个问题就想着去“堵”住它的源头,治水之道,贵于“疏导”。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关键在于认真仔细地分析是否能与其它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不是为了口供而刑讯,而是为了真相去供述。

“我倒是喜欢这么想:讨厌他们其实是帮了他们大忙,我是想提醒他们,他们并不是什么上帝的宠儿,别整天扬扬得意,不知天高地厚。”

就证据的证明能力而言,亲身经历比道听途说显然更具有说服力,所以要在供辞上下文章,这也是对现实情况准确把握的体现。对于国家的大局而言,这种低成本与高效率相结合的司法手段是颇受欢迎的,而出于对案件事实方面的考虑,毕竟亲身经历的人的描述会更加准确和形象。快速地解决问题,不但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可以减少受害人员因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寻求私力救济的可能,也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继而合法的刑讯逼供

强调口供的重要性必然会相应地支持它所取得的途径,“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其辞已尽书而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笞掠者,乃笞掠”[3]。这就是古人关于供辞与刑讯之间的关系的阐述,刑讯逼供不假,口供断案也不假,但它是建立在一系列先决条件的基础之上的,而并非他人所说古代官员断案只有事实没有程序。

合法刑讯并不等于滥用,“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违法断狱的十六大责任”[4]里就包括据证定罪、违法检验、违法刑讯、违法断罪等责任,将官吏的责任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要保证案件的秉公办理,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而不是一味地规避敏感话题,只做表面功夫,只有阳光照不到的地方才更容易滋生细菌。古人用他们的智慧告诉我们要敢于直面问题,今天我们拥有更加先进的立法技术,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是有些领域的努力仍旧收效甚微,这一点值得我们反思。

在古代,关于供辞的获取方式也有详细的规定,《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的“以五声听狱讼”就是有关“五听”制度的记载,也是取得供辞的主要方式之一,除此之外,供辞的取得还须以一“情”字,这是古代最佳证据规则的体现。首先司法官员要用情,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这样才能听到最真的声音;其次是双方当事人要有情,暂时放下各自的立场,也不要以一种对抗的态度面对审判,只是尽可能平静地陈述事实即可,毕竟在冲突面前要求理智的行为,本身就是不理智的。

二、近代刑事证据的巨变

《汉书·路温舒传》:“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在中国古代合法刑讯的理想环境下,很难取得真实有效的口供,再加上对于官员的处罚较轻,刑讯手段在所难免,这也体现了中国古代国情的传统思维。随着中国的大门被打开,人们开始见识到一种不用通过刑讯就能审判的方式,中国古代有罪推定的思想枷锁被西方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所打破,供辞为首的传统观念也受到法定证据的全新理念的冲击。

(一)中西冲突下的文明

《申报》1874年11月2日刊载了“刑讯之理实为枉然”八个大字,开启了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传统文化的狂轰乱炸。郑氏有言:“除笞杖枷及责掌及责嘴之外,其余一切刑具及各衙门自制刑具着悉行烧毁,示永不复用。”[5]在社会变化的脚步当中,法律作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同时也是走得最慢的一步,可能是作为顶层制度的特点,在中国近代社会的巨变中,法律的变化可谓微乎其微。

(一)口供思想的转变

三种刺激类型所诱发的脑电成分(N1、P2、N2和P3)的潜伏期均不具有显著的组间主效应,以下主要呈现在不同刺激条件下ERPs成分在波幅方面的组间差异。

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与它的诉讼模式是分不开的,由控告向抗辩的转化过程中,在12位陪审团成员的注视下,证据中心主义逐渐形成,英国的证据法大师杰里米·边沁声称:“证据乃正义的基石,排除了证据,就排除了正义。”在会审公廨的法庭上,除了对司法主权的侵略,不得不承认我们也学习到了很多东西。当然,不断地学习与进步,敢于承认自己的不足,总归是可取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国家主权一再地做出让步,看不清时事的清朝政府还在沿用过去清末所用的旧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尽管后来大理院也补充了大量的含有证据制度的内容的判例用于那个时期不完善的证据制度,但是因为这些判例并不是在统一的状态下所制定的,所以在内容上存在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

于是这个时期的证据制度在一派乱象中艰难前行,传统的供辞和刑讯已经被当下的先进思想批驳得体无完肤,先进的证据思想与体系又不能一天建成,冲突下的文明何去何从。然而历史的轨迹又一次证明了变革的力量,在《民事诉讼条例》及《刑事诉讼条例》中还是能够找到进步的内容:证据裁判主义的原则将司法机关收集到的证据作为主要裁判资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明确了责任的分配;直接言词的原则,与现代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要求已经很有一致性了;最后还有自由心证的原则赋予审判官员以自由裁量权。这些原则较之以往都可谓巨大的突破,但在当时的环境下往往难以落实,况且这些原则大都是照搬西方的经验,没有适应中国土壤,更何谈开花结果。

(二)证据规则日臻成熟

在中国古代的法典中是不存在据证定罪这样的字眼的,《元照英美法词典》[6]曾经给证据规则作出了一个适用于英美法上的定义,是指规定在审判程序中关于证据的可采性规则。这样的定义在当时看来还是比较成熟的,只是在轻视程序的中国司法进程中,未免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在中国古代并未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的情况下,通过制定详细的规则来完善证据制度显然是不可取的,但是北洋政府还是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规范刑事证据的采信与事实的认定。“凡调查证据,合于法则者,均可以为裁判之资料。”这一规则初步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规则,但只是相对的排除,“证据判断,虽得法院之自由,而必得该证据适法,并可认为真实,始得引为犯罪事实之认定基础,而若是违法所得之证据,则仅能供审理中参考,若认为是确证,殊属于法有违。”由此可见,与现代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非法排除所强调的绝对排除所不同的是,单纯程序上的违法并不一定会产生非法证据排除的结果,最重要的还是证据本身的证明能力的程度,只有非法取得的证据难以查实的情况下,证据才会被诉讼排除。

(三)侦查技术取得进步

古代的侦查技术集中体现在“尸检”领域,宋代《折狱龟鉴》、《洗冤集录》等专著中都有所记载,传承的方式则是依赖于师徒之间的言传身教,往往由于侦查教育的缺乏而难以流传于世。中国近代侦查技术的进步当从警察制度的确立开始说起,“清末京师警察厅”第一次建立了专业化的侦查队伍,虽然最初的目的是为当时的政治斗争搜集情报而建立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同时也打破了以往“军警不分、警政合一”的局面。其实宋代的刑事侦查技术在同时期就已经超越了西方,前人对于痕迹检验技术、法医检验技术、文书检验技术也有专门的记载,但是中国古代社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太大,暂且不论司法独立的利弊,单纯的政法分立都很难实现。

随着19世纪各项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理化学乃至解剖学的理论都被应用到侦查技术中来,刑事侦查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犯案人员的反侦查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逐渐开始重视侦查技术的教育,通过《警察侦探拟请加习科学》确立了指纹存储学、法医学、驯用警犬学、特别照相学等学科,“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也对指纹有了新的要求,指纹不是圆圈状而是有开口的称为“簸”[7],这就大大提高了侦查居民身份的准确度。

在笔者看来,近代刑事侦查技术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进步,离不开西方科学技术的推动和当时国民政府的支持,或许二者的本意只是为了在各自的统治中更加站稳脚跟,但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它们都不能构成最为根本的核心因素而被评价。近代的发展说到底还是要归结到思想的碰撞上去,并非是笔者故意有悖于唯物主义的思想而夸大意识的能动作用,只是就中国的国情就事论事所得出的结论。政治的力量和科技的进步可以存活于任何时代任何地区,而事实上它们也从未停止发展的脚步,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思维有所不同,它受到人们主观意识的左右。近代中国的思想变革是早期的改良主义思想家们用鲜血换回来的,虽然我们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但是我们改变了几千年的历史沉积,这是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实现的华丽蜕变。

刘德平教授说,血糖忽高忽低、并发症越来越重的根本原因在于脏腑不平衡,胰岛分泌胰岛素不足,不能分解糖分;五脏不能消耗吸收血液里的糖分,糖分剩余使得血糖升高,日久形成糖毒;糖毒随血液循环侵犯五脏器官,五脏更加虚弱,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所以,刘德平教授得出结论:治疗糖尿病的关键在于脏腑平衡,让五脏自己“化血糖为能量”。

三、现代刑事证据的分析

诉讼法律的价值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当人民的权利被法律明确规定下来以后,证据制度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其保护人权的功能。经过近代社会思想浪潮的冲击,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已经越来越薄弱了,现代刑事证据制度尤为突出的两个功能可以简单概括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笔者在此想要明确的一点是,相比较于惯常所用的对立统一来形容二者的关系,我更倾向于“唇齿相依”四个字。

PPT共有14个页面,页面12设计简洁,页面13构成要素最多。选取第12、13页面的眼动数据加以对比分析,并完成以下工作:(1)提取研究页面的热点图;(2)划分关注区域(AOI);(3)统计首次进入AOI的时间(TFF)和所有注视点持续时间总和(TFD);(4)使用热点图中的注视热区、TFF和TFD三个参数分析开放教育学习者的学习行为;(5)评价PPT课件的可用性;(6)研究不同设计要素对可用性的影响。

[7]董纯朴.中国近代侦查历史特点研究[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1):103.

工业领域离不开满足特定复杂工况要求的润滑产品。长期以来,不合格和仿冒的特种润滑剂是行业面临的严重问题。报告显示,43%的机器故障是由不恰当或错误润滑引起。使用不合格润滑剂会损坏生产设备,缩短机器的使用寿命,对客户的设备运行造成损害。客户希望能确保订购的是正品,从而保护生产的正常运行,并且确保机器和组件保持既有性能。

规定沉默权不等于希望被追诉者保持沉默,合法利益与自愿供述的交换在西方国家具有市场性,而在大陆法国家类似辩诉交易的行为则是以更加符合人性的方式进行。在日本,在进入证据调查前的被告人表明对起诉书“认可与否”的程序中,92%~93%的被告人也都会选择认罪[8],立法者重视口供的原因恰恰是因为现代案件中口供的超高比例,而司法实践中工作人员的“口供情结”则是混淆了目的和手段,对于口供的科学定位还需要积累更多的经验。

传统证据文化的特点十分鲜明,早期的神示证据贯彻了传统的伦理纲常、天人合一的思想,体现了和谐、无讼的价值取向;在中国古代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之下,获取证据的方法主要有情讯法、刑讯法两种,无论哪种都充分反映了以人的思想作为证据文化的载体。文化本来就应该是一个时代共同思想的反应,制度只是一种外在表现,通过研究中国传统的证据文化,我们发现任何一个事物都不可能脱离时代的背景而独立存在,古老的证据或许在今天看来愚不可及,但在当时的文化大环境之下,只能产生这样的证据文化,今天的证据文化也势必会受到唯物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影响,而我们只能在实事求是的过程中,探寻时代的本来面目。

(二)证据体系的完善

对于证据体系的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有学者提出完整的间接证据体系的结构应该是梅花状锁链型[9],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之后的研究一般停留在概念和特点的层面上而很难深入。一般认为,证据体系是由一定数量的互相区别、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制约的证据,按照一定的层次构成的证明同一案件的证据系统[10]。这些停留在制度表面的研究并不能解决太多实际的问题,但是研究证据体系的意义应当更多地体现在司法实践当中,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完整的证据体系有助于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可以为证据的准确性提供保障。

如何确立口供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小到诉讼模式、大到文化传统,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也存在巨大的差异,这个问题也因此成为证据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难点,受笔者能力所限,只可简单加以分析,旨在抛砖引玉。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相比较,我们国家对于口供证据的定位具有自身的特点,在保持高度重视的同时又要严格地加以限制,这一特点集中地体现在刑事诉讼的目的上,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表现为《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口供在证据体系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还没有找到更为行之有效的方法之前,切不可避开这个话题而强行忽视,沉默权在西方国家的盛行体现了口供最本质的特征就是遵循自愿的原则,我国台湾学者张丽卿称:“自白,违反人类自己保护之本能。”[11]这是西方人文主义思想的体现。作者曾在一次有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听证会中深刻体会到西方法律中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英国Sussex大学法学院Richard Vogler教授在回答听众的问题时脱口而出:“英国过去五百年的历史就没有审前羁押的传统。”由此可见,双方对于口供的态度本身就不在一个标准上,既然如此就无须刻意参照或者对比,更不能盲目地在中国的土壤随意撒下自由主义的种子,而应当继续潜心钻研,脚踏实地探索。

(三)证据程序的发展

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告中所提到的: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中,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口供的依法获取、讯问的规范文明,应当遵循程序性的规定和制度[12]。口供证据作为矛盾问题的结合点,必须更好地加以规制,程序的建立需要以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作为基础,这也是古代司法官员重实体轻程序的原因之一,所以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口供程序证据规则必然要建立在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

钢筋混凝土道路施工过程中,需要对钢筋结构进行加工,钢筋弯度制造时,应符合相应的设计需求,当设计规定不明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半圆形钢筋制作时,半圆形钢筋的直径要超过钢筋直径的2.5倍,而弯钩预留的长度应大于钢筋直径的3倍;(2)直角钢筋制作时,钩端的长度应超过钢筋直径的3倍,直角弯钩的之间应超过钢筋直径的5倍。

怀着以人为本的精神,程序的建立首先要依赖于工作在第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们,只有他们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才能为良好的口供程序创造可能性;其次必须深入到实践中去,要让广大的社会群众了解到建立一个平等公正的程序的重要性,只有法治的思想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司法实践的效果才不会大打折扣;口供作为证据之王的思想的确长期影响着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进程,但是随着冤假错案的发生,口供在人们心中已经越来越站不住脚跟了,合法有效的证据逐渐在诉讼中占据主导地位。诉讼程序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口供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比较突出,但是后续还要重新接受监督和审判,排除为了徇私枉法而故意获得虚假供述的情况,现实中的司法人员对更加重视物证的证明作用已经达成了共识。

四、从供辞到证据的进程

综上所述,古今中外的诉讼都离不开证据两个字的讨论,中国的证据制度则是一个从供辞到证据的过程,是一个由小及大、由内往外的进程,供辞作为证据的一种,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更注重完整与和谐的证据制度,撇除封建愚昧的思想不谈,主观主义的色彩在刑事证据中也曾占有一席之地。这个转变看起来并不算大,因为说到底供辞还是包含在证据当中的,但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转变,这样的转变究竟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这些都是我们应当去思考的。

(一)古代证据的人性与现代证据的理性

人治法在中国封建法律诸特征中居于首位[13]。在中国古代证据的证明力看似由神或者天子赋予其上,实则表象的背后反映的都是个人或者统治阶级帝王的意志,只是那个时候的个人在社会中还没有这么高的地位,故而只能借助神明的旨意满足一己私欲,所以古代的证据是人性的反映。

文艺复兴以后,宗教仅仅成为一种信仰,不再具有控制人们思维和世俗事务的力量,神明的裁判最终也从西方司法舞台上淡出,无独有偶,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活动中,神明的裁判也只是昙花一现的结果,随着社会的变迁转而销声匿迹,究其根源则在于这种神明的思想与传统文化不能够兼容,例如中国传统社会的士大夫阶层就是不相信这些鬼神之说的,不愿意借助鬼神之力来进行司法活动,孔子就曾说过:“未知生,焉知死,敬鬼神而远之。”现代证据看似以人为本,其实早已超越了人性而上升到一种理性的境界,人本主义的思想只能作为公平正义的外衣而起到稍加装饰的作用,真正的司法应当以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标准,这种集体主义的精神才是现代文明的主流。

古代的刑讯逼供之所以合法化是因为它有一整套的法律体系加以规制,刑讯之前有一系列的“辞、展辞、诘问、复诘问”还有“反覆参验”等审问程序才会进入“笞掠、拷掠”的刑讯程序,审判人员会因为没有严格遵守这一程序而遭到审判,但是发展到后来的刑讯是不问青红皂白先打一顿再说,这种不合法的刑讯还不如将刑讯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里,至少他们不会乱来。当然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这种明显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是不会被允许的,可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比普通人更加难以保障,有罪推定的思想会对社会价值的判断产生深刻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跳脱出人本身这个个体,尽管个体之间存在差异,但在“无知之幕”[14]的笼罩下,每个人的判断才会更加客观理性,更加接近事实的真相。

(二)古代证据的文化与现代证据的理念

在这里笔者想要探求一下证据当中所蕴含的文化,所谓的证据文化,是指支配证据实践活动的精神内核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证据观念、证据制度、证据实践、运用证据的组织机构和设施及证据意义等的总和[15],这个概念同时也体现了文化的两个特征即高度的概括性和持久的连贯性。对于证据的研究始终是伴随着诉讼的发展而进行的,也就是说自从有了诉讼就产生了对于证据的研究,所以只有切身体会证据的文化,才能真正领悟诉讼的真谛。

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总是让人难以想象,沉冤得雪的呼格吉勒图和聂树斌让冤案两个字再一次进入大众的视野,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只是一句不痛不痒的话,血淋淋的事实才是给司法公正敲响的警钟。即便不认为口供中心主义在价值取向上是本末倒置的,也无法承受和容忍追求口供中心主义的利益而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我们逐渐明确了冤枉一个无辜的人要比放纵一个坏人去逍遥法外更加不值,这显然不能称之为我国司法史上最大的一次飞跃,但却是令人幡然醒悟的忏悔,在人权无法得到保障、人心难以寻求居所的严寒中,惩罚犯罪又何来栖息之地呢?

以上只是对于中国传统的证据文化加以论述,正如上文对于证据体系的讨论还只是停留在较为初级的阶段,因而现在提出关于当代法律证据文化的总的论证还为时尚早,我们能做的只是在总结传统证据制度的基础上,提炼出较高层次的证据文化,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证据的共同认知,以期在今后证据领域的研究当中作为一种文化背景加以运用,也是获取前人经验的一种法律方法。

(三)古代证据的好坏与现代证据的利弊

《莆阳谳牍》载“分守道一件出巡事”[16],一个案子仅仅经过了“县审”、“详谳”、“覆审”三道程序,犯人何国定就因为有陈珠的口供和证据裙衫被定罪了,而且被认为是无须再给他申辩的机会,而对于黄须艺、黄须忠两名犯人则仅仅是因为以为犯罪的赃物被毁就认定是没有罪脏,并且认为县审中所取得有关盗窃的口供是不得已强迫他做出的。后来经过“详谳”之后认为两名犯人虽然事后没有分赃的行径,但却不能不认定为是共犯,而且他们口中所称的陈珠也供述出他俩是为了报仇买饭的事情,鞫谳官认为他俩的证言不足以为信,但却认为陈珠的口供是确凿无疑的,后来在经过“复审”之后确认了陈珠一人的证言,坚信是一桩命案。何国定才是说谎作伪证的人,因为他知道自己罪大恶极,证据确凿,故而想为这两个人开脱罪名以达到撇清自己的目的,所以最后得出的结论就是两名犯人不能够被释放,原因就是何国定反复不清的供辞,不如陈珠之前一直坚持的证言有效。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直都是紧紧围绕着何国定的翻供与陈珠的初审口供来审理的,尽管赃物在其中只起到了辅助的作用,但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被告的供述,由此可见,除了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的情况之下可以据状以断之,在其他大部分的案件中还是要以供辞作为定罪的首要证据。

到了唐代,口供的收集制度已经趋于完善,法律对于获取口供的刑讯手段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刑讯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规定,在对被告人拷打满数后,仍然不肯招供的,则反拷告状的人。由此可见,那时的刑讯只是作为一种手段,单纯的工具主义,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取口供而并非针对被告一方而言。岂料发展至今已完全不同,控方在审判中总是占据优势地位,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他们总是更容易获得舆论的支持,被控方本身就处于一个劣势的地位,承受着来自控、审、舆三方的压力,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口供,已经鲜有真实性可言了。

五听制度强调口供的证据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为司法官在“情不得实”时,施以刑讯打开方便之门[17]。某些朝廷官员故意利用刑讯逼供来制造冤案,由于法律对于这种行为的制裁规定很轻,通常是杖一百即可,致使被告人死亡的也不过徒三年而已,这就为某些官员故意错判有无大开方便之门。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中国古代的司法官追求“铁证如山”的结果,抱有实用主义的司法价值观,秉持心服口服的证据理念,这种畸形的司法制度的设计使得司法官员向内苛求良知,又向外渴求功名,对犯罪的行为抱有“大恶”的伦理认识,就是现在所说的有罪推定。

时至今日,西方社会的宗教信仰仍然居于不可动摇的地位,这一点较之中国的神学思想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一点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中国古代高度集权的政治模式使得法律的裁判权从一开始就归于个人所有,部分的神示证据也只是作为裁判的辅助手段被人利用,关于神示证据的这一点在中西方之间是没有差异的。但是随着西方社会人文主义思想的逐步发展,法律有一个明显由神向人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将神淘汰,而是兼收并蓄,利用宗教与信仰的地位,使得法律成为成为一种信仰。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对于任何事物的评价都不能一言以蔽之,还是要坚持辩证的观点看待事物的本质。

五、结论

柏拉图曾在《理想国》里说过: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在现实的世界里,犯罪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无论多么严苛的刑罚都不可能将其根除,但是我们应该明白,真正可怕的不是犯罪,而是惩治犯罪的权力。当一个人拥有足以剥夺另一个生命的能力的时候,如何保证一次公正的判决就会显得尤为重要,发自肺腑的话语和铁证如山的事实都可能带领我们揭开罪恶的面纱,关键在于哪一个更接近真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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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144-145.

(3)pH值对大豆提油量的影响。在响应曲面实验过程中发现菌种所产生的蛋白酶对大豆粉的酶解效果明显,而且与大豆初始pH值密切相关,pH值会影响到菌种的产酶量,直接影响大豆的提油量。如果其pH值为1~4,那么提油量就会随着pH值的升高而逐渐升高;当pH值达到5以后,提油量升高趋势会逐渐放缓,此时提油量也会随之减少。因此选择pH值为5进行发酵可获得初始pH值,此时说明该菌种所产生的蛋白酶其pH值是偏酸性的[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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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观应.盛世危言[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6:308.

显而易见的是,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口供尽管有着诸多弊端,但仍然没有为证据所抛弃,恰如其分地利用口供是证据程序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不仅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对于人权的保护,而且有利于推动诉讼的中心由侦查向审判的转变,长此以往,必然会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修复司法公信力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6]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00.

“你有权保持沉默”是对米兰达规则最为通俗易懂的诠释,同时也反映了美国宪法对于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保护;1940年毛泽东在《论政策》当中提到,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除肉刑,应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这一论述成为现代刑事诉讼“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基础;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着重加强了对于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的保护程度,口供在证据中的法律地位也出现了一些理性化的转变,“单依口供不能定案”也被确立为证据适用的基本原则;2012年的 《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非法供述排除的规则,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前提下接受程序的规制已达成合法收集口供的目的,同时也确立了刑事证据的基本价值取向。

[8][日]田宫裕.被告人的地位及其口供——日本法学家论日本刑事法[A].[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C].李海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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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提升与快速发展的过程,学校将计算机技术及其现今的科学技术不断引入自身校园当中,相关工作人员对于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要求也随之不断提高。

[17]奚玮,吴小军.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2):111.

另外,受调查者指出,延迟退休年龄的直接受益人群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首先,他们的工作轻松,而且退休后拿到的退休金也比普通工人高;其次,他们的养老保险金是由专门的财政拨款支付的,因此在我国目前养老金制度下推行推迟退休年龄对于企业工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养老金缺口问题的产生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历史问题,通过推迟退休年龄解决养老金缺口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的,要想从根源解决养老金缺口问题,还得从历史出发,制定更加完善公平合理的养老金制度。

其中:ε1为观测误差u为控制输出;b0为补偿因子;β11,β12,β13是改进型ESO的增益;α1,α2,α3为非线性因子。一般取α1=0.5,α2=0.25,α3=0.125;b0是补偿因子的估计值,一般取:b0=2.485;δ是滤波因子,一般取δ=0.01[10]。

为了保证医院中生殖医学中心建设设计更加合理,设计人员要做好净化洁净空调设计工作,在实验室中安装空调调节过滤系统,并结合实验室内部空气质量标准,对空调调节过滤系统进行合理的调节。另外,设计人员还要做好无菌设计工作,可以将实验室与手术室中的空气净化系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手术室消毒过后产生的有毒气味进入到实验室当中。为了更好的提升无菌设计效果,还要妥善控制实验室内部的温度,保持实验室内部温度在23~25℃之间。医院洁净用房在空态或静态条件下,细菌浓度(沉降菌法浓度或浮游菌法浓度)和空气含尘浓度符合相关规定。

 
刘苏明,韦罗成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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