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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调查研究——以西宁市为例

更新时间:2009-03-28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192条第二款引入了一个新的诉讼参与人即“有专门知识的人”,学界称之为专家辅助人,即刑事诉讼双方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帮助其理解与解释案件中存在的专门性问题,或者诉讼中法官准许出庭参加案件质证的专家。[1]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很多疑难问题,例如在2014年念斌案中,正是因为专家辅助人全面有效的参与到案件的重新审理过程,才使得念斌沉冤得雪。目前进行的以审判中心主义为主题的司法体制改革,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将对我国的庭审制度及证据制度改革起到促进作用,同时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也助于提升我国司法鉴定意见质量。但自《刑事诉讼法》在修订以后实施的几年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运行并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专家辅助人出庭的也比较少。虽然很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很多研究,但是相关的实证研究却很少,为进一步研究与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针对专家辅助人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所以通过对西宁市法律工作者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座谈与调研基础上,进行对此制度的实证研究,从中探究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状况及探究完善相关制度的措施。

We meet them in Finding Nemo.They are clown fish(小丑鱼).Marlin is Nemo’s father.He doesn’t want to go into the big sea again.But Nemo is excited(兴奋的)about traveling(旅行).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调查研究

(一)调查研究方法简述

目前,学界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研究都是集中在比较研究方法上,即通过对中外专家辅助人制度对比研究或通过对专家辅助人与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之间对比,研究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意见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但是有关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新确立的一种制度,在研究该制度的时候,应当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构建与确立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诉讼制度。[2]因此,通过对西宁市法律工作者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座谈与调研基础上,进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证研究,从中探究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状况、存在的问题。

现通过问卷调查与座谈两种方式进行调查研究。调查问卷共设12个问题,发放对象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鉴定人等法律工作者,座谈会主要是与法官、检察官、鉴定人、学者等进行。本次共发放了200百份调查问卷,与三名法律工作者及两名法律教育工作者进行了座谈。

(二)调查问卷与座谈结果分析

通过200份调查问卷分析,发现法律工作者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了解程度不容乐观,表示非常清楚与清楚的有47.5%,不到总人数的一半,表明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案件仍然不多,专家辅助人制度也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在与法律工作者进行交流时,法律工作者对专家辅助人概念并没有深入的了解,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案件太少,法律工作者对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起到的作用还不是十分清楚。专家辅助人多出现在医疗纠纷当中,因为当事人很多对医疗知识不清楚,专家辅助人的出现,可以解决诉讼参与各方专业知识的缺失。同时,在分析调查问卷中,发现法律工作者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与其意见的法律属性具有很大争议,36.5%的人认为专家辅助人“类似鉴定人”,23%的人认为专家辅助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32.5%的人认为“类似证人”,剩下8%的人认为专家辅助人“类似辩护律师”或者其他。关于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法律属性调查中,法律工作者也没有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应当是证人证言,有人认为鉴定意见,也有人认为应当属于其他。通过调查问卷发现法律工作者中有56%的人认为专家辅助人可以了解案件情况和资料,这个情况表明大部分法律工作者都是认可专家辅助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但是63%的法律工作者认为专家辅助人不应当有调查权。

[1] 陈心歌.论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实践功效、理论争鸣与立法完善展开[J].中国司法鉴定,2015(2):18-25.

专家辅助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难

(一)法律工作者对专家辅助人制度了解不够

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一大亮点。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总会遇到各种问题。在立法初衷上,专家辅助人是为了解决控辩双方对专业问题质证能力不足问题。本文通过对西宁市法律工作者的调查研究,发现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提出浅薄建议。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明确其在诉讼中的独立法律地位,强化专家辅助人的作用,解决专家辅助人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确保专家辅助人真正地参与到刑事诉讼当中,做出公平正义的质证意见。

(二)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与意见属性不明确

参考文献

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建议

(一)给予专家辅助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

英美法系中,对于专家证人所作出的意见称为专家证据,即有资格作证的人在对专业问题作出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及技术性,对解决案件专业问题具有有效性的意见。对于专家辅助人所作出的意见,学界争议在于是否应当给予法定证据的地位。根据我国立法的理念,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作为一种质证方式,这样可以使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在庭审中对法官产生影响,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使专家辅助人制度更好的服务于诉讼。

(二)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属性

专家辅助人与原本诉讼中的鉴定人、证人是不同的概念。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或者个人委托,应用专业知识或者设备来解决案件当中专门问题并提出意见的人,鉴定人的意见也属于法定证据当中的一种;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并能够提出证言的人。而专家辅助人与上述诉讼参与人具有不同的地方,专家辅助人不仅可以提出专业意见,同时也可以辅助当事人完成诉讼的功能。赋予专家辅助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可以提高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提高鉴定意见质量,保障案件专门问题的有效解决。

结语

通过调查问卷及与专家座谈,目前法律工作者对专家辅助人概念没有深入进行了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本身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刑事诉讼,让专家辅助人帮助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更好的了解案件涉及到的专业知识,若法律工作者本身都不能够很好的了解专家辅助人制度,《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这个概念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专家辅助人制度势必不能继续推进与完善。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及意见属性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在其他立法规定上,也没有对此进行详细规定。而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法律工作者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及其意见属性,也是具有不同的看法,意见不统一。但是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及其意见属性,是确定专家辅助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资格、参与庭审方式的前提,如果不能明确这些问题,将会严重影响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中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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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真.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观念、制度和技术再探讨:以林森浩案二审为样本[J].中国司法鉴定,2015(4):8-14.

[3] 常林.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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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亚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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