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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视野下高校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

更新时间:2016-07-05

近几十年来,高等教育日益普及,高校在国家和社会的地位逐渐凸显,高校的功能也逐渐增多,在培养人才、发展科学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伴随着高校学生人数的增多,以及网络等新的便捷传播方式的普及,高校突发事件有增多的趋势。传统的高校突发事件,例如学生在校受伤、死亡、食物中毒、寝室失火等时有发生,新型的突发事件,例如网络事件、非法宗教传播等也出现。高校人群密集,为突发事件的多发之地,若处置不当,人群发酵,或会酿成更加消极的后果。

教育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依法治校意见》)和2012年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均强调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实行依法治校。应对突发事件是高校管理的重要内容,理应纳入依法治校的框架。本文将首先界定、分析高校突发事件,梳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后探讨其法治化构建问题。

一、高校突发事件概览

(一)高校突发事件基本含义与特征

对于“突发事件”这一词汇,辞海中无定义。在公共管理学科的专业书籍中,有相关的定义。有书籍认为,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1]11。另一种定义认为“突发事件”是偶然发生的事件[2]10。我国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对应的是第一种定义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在本文中,“突发事件”指的是广义的含义,不仅包括第一种定义“有严重社会后果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还包括偶然发生的其他事件。

碳纳米管纤维由大量的取向碳纳米管组装而成,碳纳米管之间有空隙形成多孔材料,环氧树脂附着于碳纳米管纤维表面,形成椭球状微滴,得到微滴包埋样品,其扫描电子显微镜(scanning elctron microscope,SEM)图如图3所示.值得注意的是,微滴大小对微滴包埋实验成败具有关键作用,当微滴过大时,微滴和纤维间剪切力大于纤维自身极限载荷,使得在实验过程中纤维首先发生拉伸断裂,而非微滴和纤维界面脱黏,导致实验失败.因此,本实验用针尖来点微滴并使其尽量小,所得环氧树脂微滴大小为70~150µm,实验中微滴和界面均发生脱黏.

因此,“高校突发事件”可以定义为“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在高校内突然发生的造成影响的事件”。“突发事件”的近义词有危机、灾害、事故、紧急事件以及风险等[2]。相比起其他词语,“突发事件”强调事件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危机事件”是“突发事件”的近义词,相比起“突发事件”,“危机事件”更强调危机性。“大学生危机事件”的定义为“以大学生为主体或涉及大学生利益的,主要发生在高校校园内的,在事先未预警的情况下突然爆发或潜伏尚未发作的,对学校的声誉、秩序或部分成员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境”。参见漆小萍主编《大学生危机事件管理》,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姚伟《高校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研究》,西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页;卢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至第15页。。有著作将“高校突发事件”称为“大学生危机事件”,和本文所指的高校突发事件内涵较为相似[3]3。具体而言,本文所指的“高校突发事件”包括学生自杀、受伤、死亡、急病、发生意外事故、学生打架、贵重物品在校丢失、食物中毒或流行疾病,学生群体性抗议、集会,学生网络诉求等[4]。在过去一些年里,我国著名的高校突发事件有“非典”、马加爵事件等。

2003年《依法治校意见》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提出“依法治校”,可以说是一种进步。2012年的《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依法治校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但其中主要内容是有关法律的实施,而未提及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健全。回到本文论述的主题“高校突发事件”,这两份文件中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明确的措施。

高校校园生活的特殊之处导致高校突发事件具有一些特殊之处。高校突发事件既有一般性突发事件所具有的危害性、不确定性,还具有其他几个明显特征。第一个特征是社会敏感性。高校作为科研和人才培养之地,始终备受社会公众、媒体和政府的关注,这使得高校发生的事件更易成为社会热点,引起突发事件的放大反应[3]12。第二个特征是群体性。高校突发事件发生后,如果得不到合适的处理,学生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化或恶化。第三个特征是传染性。从危机事件来看,大学生可能是对学校的某项举措或做法不满,一时冲动采取非程序的方法解决。如对学校食堂不满而罢餐,对某个老师不满而逃课,此时,管理者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局面,可能引发其他学生的效仿跟风,引发次生事件。

(二)高校突发事件产生原因

第一是有关高校突发事件的责任问题。规范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主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刑法》和《处理办法》。依据《侵权责任法》和《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因学校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或因学校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标准等,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其他情形,即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过错的情形,由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第15条,第39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高校里发生学生自杀、致伤致残等事件时,学生家长来学校“要钱”,高校盲目进行赔偿。在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这种做法仅为息事宁人的手段,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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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社会环境、学校周边环境也影响突发事件的发生。一些社会人员对学生的性侵、伤害,学生在校园周边打架斗殴等,均会造成高校突发事件。例如,学校周边的饭店和娱乐活动,如果管理不当,会引发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等事件[3]15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高校突发事件提供了契机,反动、黄色、暴力信息等也影响一部分学生的行为。

再次,一些学校的教学、管理、后勤服务没有到位,学生遇到困难未能给予及时的帮助,学生的消极情绪、生活中的矛盾不能得到疏通及化解,导致他们自杀、打架等事件发生。不仅在高校管理层面我国许多高校有所欠缺,在突发事件应对层面,许多高校的经验也不足,未建立起完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或机制。一些高校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是临时抱佛脚,摸着石头过河[4]

最后,高校突发事件的发生还有一部分应归因于学生个体因素。一方面,高校学生思想活跃、容易冲动、心理未完全成熟。另一方面,生活、学习、就业竞争的压力给部分学生带来了困惑和压力,一些学生不能及时调节消极情绪[3]13。这些也可能导致突发事件。

(三)高校应对突发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突发事件无法回避,且在很多情况下它不能被准确预测。但是,通过良好的应对机制、应对能力、及时处理可以减少突发事件向恶性事件转化,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预防、处理、应对突发事件,减少损失,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公共秩序,保证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是公共管理的职能。此外,了解突发危机事件的有关情况是公民公共事务知情权和对公共决策的参与、监督权的体现,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从这个角度讲,我国高校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7)神经网络法,神经网络是通过数据训练、检验、预测为基础的数学模型,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信度,以神经网络法为基础衍生的系列改进神经网络方都可以结合具体工程项目进行选择。

第一,高校突发事件应对观念过时。相比起其他国家,我国许多高校在应急管理方面还未树立“大校园”的意识[5]。在许多高校,存在一种观念,即应急管理只是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保卫处的工作,而未建立起协调工作机制。大部分高校未对学生进行危机教育,学校以及学生的危机意识较低。高校不仅没有相关课程,还没有针对校园突发事件的训练,在地震、疫情、食物中毒等问题上的认识普遍不足。

第二,高校突发事件的应对缺乏有效机制。目前我国高校普遍没有常设机构来专门从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大多不具有专业背景,未受过正规训练。我国许多高校缺乏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5]。若有突发事件发生,高校通常成立临时的组织来处理。这样的组织具有临时性,不利于突发事件的处理。并且这些组织的人员和工作内容不具有延续性,这既导致不能总结经验和教训,又不利于事件处置后的责任追究以及善后工作[5]19。另外,一些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不科学,部门之间职责交叉现象突出,缺乏具有决策功能的综合协调部门。

第三,高校突发事件有关的法律制度较落后[5]20。许多国家采取法律手段来处理突发事件,且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系统完善,而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还不完善。一方面由于我国还没有专门法律来规范高校突发事件,另一方面受传统习惯和思维模式的影响,我国高校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性强而法治性弱。

二、高校突发事件法律规范体系

教育部2003年7月发布《依法治校意见》中提及,“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在具体措施中要求“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这一点里又着重强调了“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要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教育,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增强预防和妥善处理事故的能力;健全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或者漏报。”。该文件从理念到制度,全面地谈及依法治校问题。2012年,教育部印发的《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实施,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该通知肯定了自2003年以后,各地和学校普遍重视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但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相比,依法治校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中要求“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还要求“健全学校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健全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要积极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体制,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的事前预防、事后转移机制,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另外,1990年9月18日,当时的国家教委制定了《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其中主要是从学校管理的角度,要求一些涉及校园的活动需要经过批准。

与一般的社会机构相比,高校有其特殊之处。第一,高校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大多刚成年,心理素质参差不齐,许多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他们通常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认知能力,但又不足以妥善处理一些事情。此外,高校学生思想活跃、容易冲动。第二,我国的高校人群高度密集,且大学生在心理和行为上具有一致性和传导性,因此突发事件高发且事件影响容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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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概率学上说,高校突发事件是必然会发生的。任何社会、任何群体都必然会发生人为的、意外的事件。当今高校突发事件可以从政治、社会、学校管理和学生个人方面分析。在政治方面,例如,曾经发生过的抵制日货、抵制“家乐福”等非理性事件,导火线在于国际争端、国家主权和安全事件。发生国际争端后,大学生意气风发,强烈的爱国热情没有受到正确引导,便发生了这样采取非理性方式表达自己爱国诉求的事件[4]

对于学校发生学生受伤或教师侵害学生人身权等事件,《处理办法》中没有规定的,学校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适用一般的法律规定。《刑法》第138条规定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及高校办学的非营利性质,高校或其教职员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被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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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学生伤害外的其他高校突发事件的责任,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来规定。因此对于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对于高校校园网服务被利用来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内容而高校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时,高校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20条规定,有可能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是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应对机制的问题。与此相关的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预案》《教育预案》以及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律层级较高。依照公共管理有关书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分为减缓、准备、响应与处置、恢复重建四个阶段[2]13。该法的内容分布较为科学,对这几个阶段分别作出了规定,主要针对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该法相对应的,2006年发布并实施的《国家预案》中规定的应急预案体系,既包括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还包括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等,也分别规定了这四个阶段。在此总预案下,我国政府部门制定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地方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预案,如《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突发事件”与本文所指的突发事件不完全一致,仅指本文突发事件的一个方面,即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灾难性事件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

高校突发事件可分为两种类别。第一,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事件等具有严重性和影响力的突发事件。第二,学生自杀,受伤,死亡,急病,发生意外事故,学生打架,贵重物品在校丢失,食物中毒或流行疾病,学生群体性抗议、集会,学生网络诉求等。如前所述,对于第一种事件,目前行之有效的法律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还存在《国家预案》《教育预案》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对于第二种事件,仅有《处理办法》一部部门规章进行规制。第一类事件的法律及行政措施较为完善,但对于高校突发事件而言不具有针对性。而第二类仅有一部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2月,由民革中央妇女和青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交的提案中,建议借鉴国外立法模式,制定校园安全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有学者认为,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主体的公共应急管理制度在汶川大地震等重大突发事件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7]291。该法着重于应急管理的制度框架,许多条文提出了应急管理的概念和目标,但缺乏具体措施。还有这样一些问题:设立的体系不够完善,仅规定了政府的行为,而对于社会和其他力量参与的规定不足;没有明确规定应急预案的演练;资金、物资、救援等缺乏保障[7]291

我国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已发生较多事故,大部分原因为基坑周边和地下水位之间没有做好处理,导致倾覆危险,本文通过介绍使用三轴搅拌桩应用于止水帷幕中的优点,今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更多的使用此类安全、快捷的方法,最大程度的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为我国建筑行业树立更加优秀的形象。

笔者认为,制定“校园安全法”是一个较为可行的办法。目前与我国校园突发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较多但不统一。高校突发事件具有自身的特点。据统计,我国在校大学生数量为2 300万,因此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任务艰巨,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8]24。“校园安全法”的法律层级比《处理办法》高,且能规范更多方面。建议在该法里对学校安全工作作出更明确具体的要求。例如,要求学校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宣传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等。完整系统的处置机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其中之一是统一领导原则。

三、依法治校背景下高校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之构建

我国政府对依法治校提出了要求,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一些法律问题尚未厘清。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背景下,高校突发事件法治化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制定“校园安全法”

设计调整和变更的主要项目是管道转折角度控制、平面和竖向位置调整、明管和埋管接合调整、管道细部结构调整变更、管道连接件数量和类型变更等。对采用球墨铸铁管材料安装的管道转折角度调整,因厂家生产的多数是定型角度的弯管接头,一般 有 11.25°、22.5°、45°、90°四 种 类型,并且对于DN800管道用胶圈承插连接允许有2°以内范围的偏离角度调整。对于6 m长的管道偏离调整2°时,其末端即可偏离21 cm的距离。因此,要结合施工现场管线位置进行相应的调整变更,可把大角度化为小角度,把规范定型的小角度化为2°以内的更小角度,即把大角度折线变为小角度(2°以内)折线连接的弧线。

笔者认为,如前所述,首先,该法及“应急预案”中规制的对象“突发事件”为公众性的突发事件,与“高校突发事件”的内涵仅有部分重合,不完全一致。《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应急预案”对于高校突发事件而言,不具有针对性,仅能提供部分突发事件的法律依据。其次,上述“应急预案”仅有行政上的效力而没有法律上的效力,而《突发事件应对法》针对的主体主要是政府,高校并非其针对的主体。

首先,该法应规定完善的预防机制[5]26。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关键之一在于预防,通过预防减少发生概率以及减少发生后的损失。为达到有效预防,高校应对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这要求第一步对学校所在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进行整体了解,再对本校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资金、预案、措施的落实[5]27。此外,预防机制还包括制定基本预案和应急预案,该项工作也应规定在“校园安全法”中,以确保有法可依。应急预案对于突发事件来说是必须的,这也是许多发达国家的通用做法。

其次,该法应规定预警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2条。,根据不同的等级启动不同的应对系统。我国若制定“校园安全法”,较好的方法是延续我国已有的预警机制,与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对应,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再次,该法应对应急控制机制作出规定。这要求对事件进行梳理,针对不同的事件和风险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还应规定其他的应急控制机制,例如,采取隔离措施。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采取措施隔离危险源,将危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又如,对信息进行有效管理,既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又避免一些人造谣生事;既要保证信息通畅,要保障信息传达的真实性。再如,高校要具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协调机制[5]29

最后,该法应规定善后处理机制。善后处理机制包括几个方面。第一,在原有校园设施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总结与反思学校的安全隐患,提升学校的硬件设备,完善这方面的管理。第二,评估损失,尽快恢复教学秩序。第三,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第四,妥善处置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死亡、受伤的人员抚恤和慰问,进行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5]30

(二)提升高校依法应对的意识

法治化不仅在于立法,更在于法的实施。我国高校普遍行政意识浓,而法治性较弱。在通过“校园安全法”后,应对其进行宣传,加强它的运行及实施。在一些学校,学生受伤后,学校为了缓解纠纷,消除舆论影响,对学生盲目进行赔偿。而实际上,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并无赔偿的责任。在完善立法后,需要做的工作是继续提升高校依法应对的意识。

另一方面,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责任感。例如,开设有关课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图片展、知识竞赛,进行宣传,向学生宣传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3]290

给予IABP前,两组患者的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给予IABP后,试验组患者评分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我国未像美国等国那样制定《校园安全法》,有关校园安全、突发事件的规定散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中。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刑法》《突发事故法》,还有两个规范性文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教育预案》)。此外,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预案》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地的《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6]。在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与高校突发事件关系最密切的一个为《处理办法》,该办法分六章,共计40条。该办法仅规定了高校突发事件中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特别是责任、处理程序、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这仅为高校突发事件的一个方面。综合分析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可以初步得出结论,我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突发事件的规定不成系统。笔者将现行有关规定分为两个主要方面进行论述。

(三)高校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

高校应依据较完备的立法体系制订和完善学生安全规章制度。对现有的涉及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检查,完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例如门卫制度、教师执勤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做到有章可循,并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每项安全制度落到实处,真正起到安全防范的作用,避免事故发生。高校还应当加强校园设施的管理。要建立一定的隐患排查机制,确保有关部门对高校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详细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设施进行撤换,避免造成安全事故。

就农膜而言,虽然2010年垦区农用塑料薄膜回收率已达到95.9%,但随着农膜使用基数的不断增加,仍会使其残留土壤中的数量增多,从而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致其减产。

在法律框架下,高校还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成立领导小组。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报告、通报制度。一些预案需要定期演习。依据公共管理学科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准备”,应当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2]14。准备活动的核心是事先制定周密、详尽、具体的应急预案,确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应急保障系统。根据应急预案,学校应经常举行演练,一方面这种公共安全教育形式,能够提高师生的心理素质,在突发事件来临时临危不乱;另一方面,应在反复演练中动态性地更新预案,使应急预案落到实处。

1)要响应供给侧改革方针,增加市场供给,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尤其是政府部门,要通过出台和完善税费价格、规划土地供给等政策,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将社会公众的消费需求与市场供给对接起来;

中国智能家居产业联盟CSHIA副秘书长王胜阳则认为,智能家居的迅速发展,赋予了冰箱转型升级的绝佳契机。他认为,当前,智能家居生态之争已经从产品互联扩展到全平台,家电企业纷纷在构建自己的智能家居平台,带动了整个市场向更加多元化、个性化的方向发展,为从业企业赢得了更大的创新空间。

参考文献:

[1]卢 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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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姚 伟.高校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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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何志程.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沈阳:东北师范大学,2010.

王子杰,石可涵,张佳怡
《保定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
《保定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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