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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济法视角研究企业社会责任

更新时间:2016-07-05

一、引言

在国家经济体系中,除了中央所属的经济体系外,企业就是构成中国经济活跃性特征的重要组成元素。而企业作为依靠社会资源、人力资源开展经济活动的营利性机构,其活动价值不会仅仅局限在经营和社会调节的层面上。相反,正因为企业长期活动在社会层面中,与社会间和国家内部的多个产业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因此企业除了要承担国家所要求的经济责任外,也与企业职工、经济往来者、相关债权人有着相应的责任关联。而这种责任关联状态虽然从一开始是出于企业经营者的个人道德追求,但推演至现今,这种为职工负责、为关联户负责、为社会和国家负责的企业责任,已经成为受法律监督,被社会监管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而随着国内社会的责任类别不断扩大,企业要如何在正常的角度和行为下履行社会责任,就成了相关人员亟需研究的课题。

二、基于经济法视角研究企业现有的社会责任内容

(一)企业拥有从根本上保障企业劳动人员基本权益的社会责任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无论管理者的经济思维和宏图设想有多强大,这些经营思路和具体工作都要借助其他工作者的力量才能得以实行。而企业虽然由经营者负责维护,但是企业实际上是完全属于股东和创办者的。职员只是受雇于企业,拿着与职位吻合的工资和劳动待遇为企业工作。同时企业员工除了具有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外,也是一个思想独立、行为受保护的独立个体,企业人员同样需要在精神层面上被尊重和保护。因此从道义人情的角度来看,企业若要在职工之间留下口碑,或利用一定的待遇来留住职工,就必须要保证职工能够及时地接收到劳动所得。同时也需要尊重职工,尊重他们的个人意识和精神追求,能够把职工当作一个独立存在的工作个体来看待。综合来讲,企业在保障职工方面的社会责任可以总结为三点:其一,能够高度保障企业员工应有的法定权利,无关职位大小。其二,员工在职期间,企业必须保障员工具有以工作任务为主参与实际工作的权利。其三,当条件成熟,且职工本人有进修意愿时,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有质量的发展平台。

(二)企业有着保障消费者在完全公正环境下参与交易的责任

在企业的经营链条中,所有的经营服务和产品都必须要能够被购买,或具有稳定的销售渠道,企业的经营价值才能够被有效体现。而消费者作为为企业提供经济收益的重要来源,消费者的权益就是企业必然应该负起的社会责任。消费者和企业属于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一方提供商品服务,一方提供资金来消费产品。但这种合作关系却不是随时都能保持平衡的,当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或售卖出的产品不能保证具有实际价值,或与商品定价背后所应有的价值不吻合时,那么消费者与企业双方的交易关系就是不对等的。而这种行为会被消费者唾弃,甚至有可能影响到企业未来经营时的行业口碑。因此企业无论从维持自身的经营节操角度考虑,还是从稳定行业口碑和地位的方向去思考,企业都需要高度保障消费者能够在一个绝对公平公正的场合中参与交易,否则就不能维持正常且正面的市场秩序,同时不维护的举动也属于一种没有职业道德的行为,会被国家经济法判定为需要惩戒。因此我们可以总结,企业若要坚定自身的行业地位,其就必须要完善履行维护消费者、维护产业市场秩序的社会责任。

该项评价中,随着特征量化数值增加,评价结果平均值也逐渐提高。其中,建筑高度变化程度为0.714的天际线获得最高评价。可见,建筑高度变化范围越大,所引发的美学感受越强烈。

到了第三个阶段,教师往往会忽视“微课”的作用,把网络平台当做了交流平台,更多的是学生提问,老师回答。研究中我们发现,在课后为学生分享课堂上的教学“微课”是非常必要的,学生们不仅可以通过再次观看“微课”视频内化学习过的内容,更能够从中找出教师的不足,甚至有许多更好的“微课”设计创意都是来自学生课后观看“微课”所产生的。通过研究,我们认为课后分享“微课”,与其说是为了帮助学生成长,不如说是为了师生共同成长,是非常值得在翻转课堂教学系统中被使用的。

三、以经济法为视角,分析实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时的现存问题

(一)以经济法为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践行法律体系并未被高度完善

在经济法联通企业社会责任的方面,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对应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联系相关研究资料可知,西方国家的责任监管法律已经高度概括了包含投资者、关系人等一系列企业法人在内的各种关联法律监管体系。但对比国内,虽然我们国家在监管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始终都保持着深入和发展的落实态度,但我国社会结构比较复杂,与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内容又过多。国家一时之间很难高效将食品安全法、劳动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高度筛选制成有效可行的社会责任法律体系。但好在虽然国家没能以高速率实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统一监管,但各个分批监管部门始终都在承担着各自的监管责任,这也正是国内多数企业都能按照法律的约束和规范的限度及时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因。

(二)国家执法人员落实法规监管的力度不强

一是严查快处违纪行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环保铁军”标准,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涉及环保系统的群众举报和问题线索,开通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优先安排查处。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保行业协会违规开展评定、收取企业会费等问题,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全市作风建设大会上进行通报曝光,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三)企业所履行的社会责任很难被司法途径有效监督

企业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除了一些主动性的责任以外,还包括一些公益性较强的社会责任。于是多数心存不轨的企业就会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不切实际的上报责任履行进度,从而通过错误的手段来虚假抬高企业的社会地位。具体的表现形式多分为三种,其一是谎报慈善业务。曾有国内企业上报说企业出资修建了多所希望小学,但当司法人员实际考察后发现上报地点中根本不曾有过希望小学,甚至该地的教育组织都根本没有接到过相关的交涉电话。其二是司法裁判的难度过大。经济法中并未严格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细致内容,于是多数企业就简单的做出一些维护举动,并无实际作用。但司法裁判人员却很难根据不完善的监管体系设定这是否有价值。其三,即使在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属于完全的弱势群体,企业也很有可能会“仗势欺人”,不断拖延履行责任的时间。在时间的推移下,即使受害方最终能够胜诉,但时间也会为其造成巨大的且无可挽回的伤害。

目前经济法在监督企业落实社会责任时,虽然还没有做出完全细致的责任约束。但在一些细分的法律中,例如劳动合同法、竞争法等内容中多数都明确规定了不同主营业务的企业在社会中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但在相关规定的实际落实时,却常常出现落实力度无法被高度保障的现象。首先,企业的社会责任所面对的对象多数都是个体责任人,而这些责任人的社会地位和行动力量相较于企业都明显呈现比较微弱的状态。也就是说当企业与责任人产生责任冲突时,只要企业想要逃避责任,责任人就很难及时和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其次,在经济法中,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往往都需要维权者付出一些基础费用,而一旦维权者自身处在一个经济不自由的状态中,他们就很难选择质量稍高一些的法律途径。或者说个人的力量再怎么样都不会高于企业能够聘用的律师人员,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现象就常常在落实法规监管的过程中产生。从而使得消费者等个体责任人极难开展行之有效的维权工作。

四、以经济法为视角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思路

(一)应将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监管体系作为首要步骤

首先,国家应该继续贯彻在已有的法律中加以精选的制定原则,这样一方面能够利用各种已经成熟使用的法律条文来提升监管体系的专业度。另一方面也能够高效缩减整个完善过程的制定时间,从而利用缩减时间差的方式充分提升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义务的监管工作质量。其次,国家在完善以经济法为主的社会责任法律监管体系时,一定要采用细致化、完整化的完善思路,要保证监管的条例能够细致到以企业的主营业务和拓展业务为核心,高度保障每个老形式和新形式的企业,其应履行的社会责任的范围都是被清晰设定的。例如生产型企业就需要严格设定社会责任的履行类别、履行方式,责任的具体内容、履行程度、违规履行、不予履行的对应惩治方法等。同时国家也要规定法律监管体系的司法审判人员具有随时调用企业责任履行资料的权利,各个企业除了有着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外,也有着配合国家监管人员、司法人员的责任。最后,国家也要落实监管团队的责任范围,应要求所有的监管人员和司法人员以同等的心态和社会地位去执行监管工作。在遇到责任履行不当或司法纠纷事件时,一定要以事实出发,以经济法作为判定标准来判定双方责任。切勿因企业规模较大或企业责任人的权利过大就忽略秉公执法这一核心原则。

(二)全方位通络社会责任案件的诉讼渠道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一方面需要依靠自身的道德水准来自行约束,另一方面就是通过变型的监管方式来实现有效监督。这里所说的变型监管实际上指的是一种比较间接化的监管方式,也就是说,当民间责任人上诉的难度加大时,许多企业法人就会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责任人不可能成功上诉,或者从上诉到受审的时间过长,企业很容易销毁证据借以逃脱责任。而针对这类现象,就需要国家在司法诉讼方面加以运作,例如以全方位思维通络社会各界的上诉渠道,或减少相关事件上诉的门槛,加快审理时间,以及当出现多人联合上诉时可提前受理等规定。这种缓解方式同样能够达到两方面的作用,其一是提醒企业,国家并不是不去监管,表明国家具有实时监管、严格监管的态度。以此来提升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的实际质量。其二就是真正的加速诉讼工作效率。真正的维护责任人的直接利益,尽可能利用减少时间的方式,来缩小被害者在司法案件中所受的损失,及时止损、及时维护。

(三)帮助企业建立内部治理体系,提升其综合责任履行能力

虽然企业拥有一定的社会责任,但在履行方面也具有一定难度。而当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应履行责任的工作内容存在一定偏差时,企业其实很难及时并且完善的履行社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便不能够使用强制和提升监管力度的手段去帮助企业履行责任。应该帮助企业建立内部治理体系,减少现有责任体态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造成的不良影响。首先,在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制度、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一定要切实改变“股东之上”的经营管理体制,搭建股东、员工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企业治理结构,充分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话语权。其次,企业需要完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企业内部要成立专门部门,承担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职责,并且把落实情况作为行业评价的重要依据。最后,企业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当前,国家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制定并认真落实事务公开制度,上市公司也定期发布年报,其他各类企业也应当建立和完善自身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社会舆论影响其承担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武瑞荣.经济法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J].中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6,32(05):24-27.

[2] 高静静.基于经济法视域下企业社会责任分析 [J].商,2016,(12):232-232.

[3] 凌剑锋.浅析企业在经济法视角下的社会责任 [J].,社会科学,2016, (03):31.

沈永敏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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