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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与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关系重构

更新时间:2009-03-28

现代学徒制是国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实现职业教育制度和企业用工制度有效融合的战略选择。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大规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是支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这便对以技术技能人才为培养核心的高职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优化专业与产业融合,实现人才供需无缝对接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要实现这一路经,校企深度合作是前提,工学结合是核心。现代学徒制作为深化产教融合的有效抓手[1]扛起了探索新时期中国特色校企合作、双元育人机制的大旗。国家实施试点以来,现代学徒制加快推进了以企业为主体、校企联合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工作,进一步激发了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产学脱节情况得到明显改善。然而,试点也暴露了校企合作机制不尽如人意的方面。比如企业并没有发挥好育人主体的作用或者发挥得不够。主要表现为试点企业在校企协同育人方面表现被动,人才成本分担机制缺失[2]

1 现代学徒制试点中校企合作问题分析

与传统校企合作模式相比,现代学徒制是校企合作的新阶段和升级版,强调校企全方位深入融合持续化协同育人。校企合作的成效直接决定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育人的主体作用毋庸置疑。目前,国家在推动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主要掣肘集中在校企合作中。主要表现为:

一是现代学徒制制度驱动力不足,制约乏力。制度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控制、制约的作用,通过法律、规章、契约章程等形式对社会成员之间为增进利益而进行交换和协作关系予以规范和指引。校企合作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重新配置、利益相互交换的行为。在法律关系中,校企是典型的契约关系。现代学徒制作为跨界教育,以校企合作为典型特征,对校企之间的激励与保障、引导与约束等制度性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尚属新生事物,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现代学徒制的专门法律或制度,现代学徒制的有效实施尚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也未出台相应细则或规定。虽然国务院、教育部和各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对于开展现代学徒制下的校企合作有粗线条的指导意见,但缺乏具体推进策略和措施,难以有效规范和约束企业的办学行为,尤其欠缺现代学徒制下企业的激励与引导政策,难以调动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确保企业在人才培养的深度参与程度,使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成效大打折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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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校企权责不明晰,教育职责不对等。现代经济社会中,对利益的追求往往是个体和组织寻求合作的动力。有了利益的诉求,双方才有交换和合作的意愿。如果在合作中双方不能实现互惠和共赢,或者只有一方获利,那么这个契约关系就不可能具有长久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契约中的双方需要在正视对方诉求的基础上不断寻找合作的利益结合点,厘清合作中的责权利以保持双方资源配置和利益交换的平衡,至此合作基石才能稳固和长久。现代学徒制中,培养适应行业企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校企合作的利益结合点。然而校企在探索二者利益平衡的机制上至今未有实质性突破,集中表现为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上教育权责不清,指引不明。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文件,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现代学徒的人才培养,但企业的办学主体地位有何保障、教育话语权如何体现、校企教育职责边界为何、校企教学资源怎样配置、学费和办学成本分担机制怎么分配等,目前没有规范可循,亦无标准可依。现代学徒制开展以来,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基本上通过合作协议来落实,但大多属于框架性协议,只笼统对校企双方的组织机构、人才培养方式、学徒实操安排和管理等作出约定,但对校企双方的教育职责分布和衔接、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校企合作契约如果双方利益表达不充分,一方面容易让企业觉得利益诉求没有保障进而对合作失去热情导致校热企冷,另一方面由于校企契约缺乏可操作性最终导致校企协同育人不能落到实处。

校企合作是现代学徒制试点的掣肘。在目前校企合作法律体系不完善且上位法法源和标准缺失的情况下,如何寻求有效途径,调动校企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现代学徒制有效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现代学徒制试点探索的当务之急。基于校企合作基于资源和利益交换的契约关系,倡导契约精神以期重构双方紧密关系,共同推动校企双元培养机制有序有效开展,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的合理发展路径。契约精神是指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的品格。契约精神作为现代法治经济社会的重要标志[4],其内涵主要体现在:独立主体、意思自治、平等地位、互惠合作和自我责任等方面。我们在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中倡导契约精神,从明确校企合作主体地位、厘清权责分配、构筑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入手,旨在构筑和稳固校企合作内生关系,引导校企双方在平等、自由和互利共赢的契约精神维度下构筑新的长效合作机制,为现代学徒制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第一,明确校企合作独立主体地位,激发校企主观能动性。在法律范畴内,职业院校和企业都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双方都拥有独立而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校企之间属于典型的契约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可基于自主和自治的契约精神,在法律框架下根据合意自行决定合作的边界和内容。现代学徒制需要政策制度的支持、完备法律的保障,更需要作为独立主体的校企双方积极自觉地参与。毕竟基于双方利益的内在合作意愿比起“拉郎配”的合作关系更稳固。现代学徒制正处于试点阶段。任何强制推行的统一模式都可能脱离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而大打折扣。我们不能一谈校企合作就过度强调依赖专门政策和法律制度供给,寻求事无巨细的填鸭式的标准或模式供给,而忽视了校企双方合作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阻碍了校企合作的创新性和长效化发展。因此,现代学徒制在外在法律制度和政策缺位的情况下,校企合作更应该发挥校企双方独立主体地位,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从双方利益的结合点出发,通过组织自身力量合理规范合作关系,在合作协议或章程中落实校企双方权益,从内在激发合作意愿并在合作中寻求和创新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的契约关系才能长久,这样的校企合作才能深入,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目标才有保障。

2 契约精神在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关系中的运用

(3)经过一系列加固整治措施后,湖区内圩堤的防洪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仍然存在城市防洪标准低、新出险工险段、堤容堤貌差、部分项目未按设计完成、工程管理和监测设施不完善、防汛交通条件差、圩区排涝能力不足等问题。

三是校企合作风险承担不对等。追求最大经济利益规避风险是企业的天性,也是企业考量校企合作的核心要素。现代学徒制中的校企合作不是短期的订单培养,而是具有周期性的人才全过程培养,相较于职业院校的社会属性较为稳定,企业受未知因素影响较大,风险系数较高,校企风险承担出现不对等。一方面,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受政府、财政支持和保障。另一方面,校企一旦合作,校方一般能收到即时利益,如获得企业最新设施设备支持、资金投入、实训实践条件改善、企业师资援助等。这种即时的利益有保障且风险系数小,决定了学校寻求校企合作的主动程度。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最重要的收益主要来自于人力资源和技术革新,与此对应的校企联合人才培养和技术研发都需要一定的周期和时间。这就决定了企业收益的不确定性,且受未知因素影响较大,企业承担的风险系数较高。由此,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首要问题不是争取合作机会,而是如何降低风险保障收益。目前,现代学徒制的校企合作协议中,往往偏重对校企联合培养的机制、模式和方式等予以规范,而较少或没有关于合作中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的措施。教育主管部门也只注重对校企协议的形式审查,缺乏对校企合作开展的监管和救济指引。这也极大降低了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热情。

第二,重视合同治理规范化,厘清校企合作的权责边界。互惠合作、互利共赢是契约关系的基石,体现在合作各方共同投入共同管理共同获利并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处于平衡的状态。现代学徒制属于学校教育和企业培训的跨界培养模式,涉及多方办学主体的利益。其中最核心的是学校、企业和学生(学徒)的关系。目前,现代学徒制主要通过签订校企生三方联合培养协议来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并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依据。然而,现实中很多学校和企业法治意识单薄,没有进行合同规范化管理,只在大的框架协议上笼统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缺乏翔实的实施办法,导致学校、企业、学徒之间的培养和用工协议流于形式,现代学徒制在落实上大打折扣。现代学徒制要走规范化道路,校企要以培养成果共享、教育责任共担为原则,突破传统人才培养观念的禁锢,明确各自的人才培养权限和责任,重视合同治理的规范化并落实在联合培养和用工协议中。一方面,校企双方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和标准,细化教学管理、学生(学徒)考核评价、校企师资配备与衔接等内容。另一方面,校企要界定合作的边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保障措施和利益风险承担机制等。这样既有利于保证培养者和被培养者的法律地位平等,又能保障学校、企业、学徒三方责权利的约束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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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落实自我责任承担,建立校企合作保障机制。自我责任是契约精神的重要内容。它强调契约双方自我约束自我责任承担的过程并有信守契约效力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基于契约精神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5],通过权利义务内容自我设定,校企更能自觉履行,从而提高契约合同的实施效果和执行效率。要达到这种内生自我约束,校企还需做好以下方面:①意见表达和反馈机制。现代学徒制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参与,政、校、行、企、生的利益诉求各有不同,人才培养的阶段性问题需要及时反馈,要允许参与各方自由表达意见反馈信息及时沟通,以便各方畅通信息,寻求最佳利益结合点,降低不可控风险。②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和企业分属不同的社会组织,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和信息处理程序,双方因为人才培养工作而紧密联结在一起,合作中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避免信息垄断给合作徒增沟通成本。③纠纷解决机制。校企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在合作中出现纠纷也属正常,可以通过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予以防范和应对。一方面,提前通过产权登记、征信调查、购买商业保险等事前措施,防范在校企合作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风险焦点。即使事故发生,也可以通过合法合规手段合理规避风险并寻求政府、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救济和保障。另一方面,约定好纠纷发生时的解决程序,可以协商,也可以提请有关部门调解和仲裁,或者提请司法部门解决。校企要把风险反馈和纠纷救济机制落实到合作协议中,为校企合作提供保障。

校企深度合作是现代学徒制的内在要求,需要外部政策保障和内生动力驱动来共同保障,让校企在契约合作中没有后顾之忧并享受人才培养带来的红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调动校企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联合培养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实现职业教育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赵鹏飞,陈秀虎.“现代学徒制”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12):38-44.

[2]林宇.落实双重身份完善政策保障加强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动态管理[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7,(1):42-44.

[3]杨公安,崔晓琳.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制度缺失与制度变迁[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7,(24):37-41.

[4]巫志刚.契约精神与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创新[J].高教发展与评估,2012,28(1):9-14,32.

[5]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黄洁琦
《广东职业技术教育与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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