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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赋税:省志所载清初省级人丁尾数探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上世纪50年代何炳棣在《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8》一书中,从省级人丁尾数的存在得出“丁”为征税单位而非实际人口数的观点[1]。潘喆、陈桦以州县级人丁材料论证了这一观点[2]。曹树基从人丁“分厘毫丝”、“斗升合勺”(与银、粮尾数单位相同)等尾数的存在,推测丁等同于一定量的银子和谷物[3]。焦培民《人丁“赋税单位说”质疑——清初人丁尾数问题辨析》一文中否定了这一观点,认为人丁尾数,并不代表人丁为货币、粮食单位,其理由大体有四条:其一,看似货币、粮食单位的两种不同人丁尾数可以互换(分厘毫丝,斗升合勺);其二,“丁半”也可作为一种尾数形式;其三,人丁尾数可能出现于各种人丁统计形式中(清丈人丁、征差人丁、随粮人丁、随田人丁、等则丁、朋丁等);其四,各地人丁统计对尾数的采用并不普遍[4]。但以上都似乎没有对人丁尾数存废变化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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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在编订《赋役全书》有两个针对尾数问题的重要的诏谕,都明确规定了赋税征收额中尾数保留位数情况: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廷重修《赋役全书》,删去丝秒以下尾数[5]。乾隆三十年(1765),“户部议定各省徵收钱粮,及一切奏销支放等事:凡银悉以釐为断,不及釐者,折衷归减;米粮以勺为断,奇零在五秒以上者作为一勺,不及五秒者删除;搭放俸饷制钱以一文为止,而册内有丝毫忽微虚数,一并删除。至各州县卫所应徵银两,统令于由总单数下将奇零归减,其单内前列细数,仍存其旧,期与赋役全书、鱼鳞册数相符”[6]。这些尾数体现的显然是由不同税种得来的税额,但可以看出,康熙、乾隆朝都试图对这些人丁尾数进行归并删除。

然清初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各省级志书始终详细记载了需要征收赋税的额内人丁,以及与赋税征收相关的额内转为额外的人丁尾数;康熙五十年(1711) 以后,不再记载作为永不加赋对象的纯粹额外滋生人丁尾数。从清初人丁尾数的前后变化,可以发现人丁尾数的存在并不完全是折算的结果,而反映了清初摊丁入亩政策实施前后,人丁统计方法的变迁,及清初编审制度之所以于乾隆朝最终取消的深刻原因。

一、见载于清初各省通志中的不同丁种

省志中各种人丁数据主要有两个层次:一为地方统计的原始数据;二为从原始数据得来的总数据。探讨省级人丁尾数之前,首先对这两类数据内涵进行分析。

(一)原始数据

1.不变的旧额人丁

“原额人丁”是指清初最早征税的人丁,许多省是以明代旧额作为标准,也有些是通过等则折丁等方法得到。“定额人丁”是指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康熙五十二年(1713)诏谕[7],以康熙五十年(1711) 人丁数为定额,永不加赋,这就在每省形成了一个“定额人丁”。

2.由于行政区划变化而导致一省人丁数变化

总而言之,将运动护理程序应用到脑血栓后自理缺陷患者的护理当中,能够明显改善患者的日常生活能力和运动功能,减轻和消除患者的焦虑情绪,具有显著的临床推广意义与价值。

“拨归他省人丁”是指由于相邻两省间行政区划变化,而使得某省部分丁额转移到其他省份。“改归本省人丁”是指行政区划变动导致的划归省份人丁数额的增加。

依托离网型户用小型风力发电机,在所配置蓄电池的基础上调节供需容量,采用直流变交流的逆变器,配备市场上供应的通用水泵(多为潜水泵)而组成的系统,这种提水方式称之为风力发电提水。其通过风轮将风能转化为电能,直接或储存在蓄电池中带动水泵的提水设备,可简称为风电提水。虽然其能量来自于风能,因其提水动力还是通过电能提供,与风力提水有本质区别。

3.因朝廷优免、豁除使得人丁减少

为了解学生对“三师”工作反响情况,学院在2018年9月初对2016级、2017级部分学生进行了一次抽样问卷调查。发放问卷1 185份,回收1 168份,其中有效问卷1 156份,男女生比例接近1∶1,基本符合我校学生性别结构。

按人派丁时,某人因朝廷优免,或豁除赋役,其所在省额内人丁数也随之减少。“优免”主要是指绅衿、运丁、孝子、忠臣等,例来免征赋役。“豁免”主要是指,因为水、旱等自然灾害而由朝廷下令免除受灾人丁部分或者全部丁税的,还有年满六十以上者,朝廷下令除其丁税;又逃亡外省者,朝廷也常常对其丁税进行优免。

按地派丁时,导致人丁变化的因素有两个:其一,因田亩拥有者身份,而得到朝廷优免、豁除。如学校、寺庙、绅衿、孝子、忠臣等拥有的田亩,免其丁税。其二,因田亩本身功能发生改变,而得到朝廷优免。如水旱灾害导致田亩产量低或由熟地变为荒地,人丁也由承担赋税的“熟丁”变成免税的“荒丁”,又如田亩改为非农用土地等,而得到朝廷优免赋税。

4.因实际人口数增加而导致人丁增加

其一,人口流动而导致一省人丁数变化的数据。“招徕人丁”是指外省人丁投奔本省,与之前的逃亡人丁相对应。对逃出省来说,他们是“逃亡人丁”;对于投奔省来说,他们极少成为朝廷征税对象之一的“招徕人丁”,而往往成为逃避赋税的“隐匿人丁”。因而,原则上来说,朝廷意欲多征赋税,岂肯轻易豁免逃丁,除非是逃亡多年,已经无从稽考,才予以豁免,而对于隐匿人丁则是不遗余力地进行清查。

其二,因人口隐匿被查出而导致人丁数额增加的数据。“自首人丁”是指主动承认的以往隐匿人丁。“清出人丁”是指朝廷核查出的以往隐匿人丁。

到目前为止,对沈从文小说的原型研究主要集中在“少女形象”“水”“湘西世界”这三个方面,还有少数研究成果涉及沈从文小说中其他事物的原型研究。

山西省医学会心电信息专委会和山西省医师协会心电医师分会在2017年讨论并发表了《山西省心电图危急值报警和心电图重大阳性值提示标准(试行)》[1],2018年进一步讨论并通过了《山西省动态心电图重大阳性值提示建议》。在该建议拟定过程中,专家们参考了中华医学会心电生理和起搏分会心电图学学组制定的《动态心电图工作指南》[2]和国际动态心电图与无创心电学会发布的《2017专家共识声明:门诊心电图和体外心脏监测/远程监测》[3],还参考了欧洲心脏病学会、美国心脏病学会、美国心脏协会和世界心脏联盟共同起草的《第四版心肌梗死全球统一定义》[4]。

“新丈人丁”是指查出隐匿田地而增加的征税定额。“升科人丁”是指对由免征的荒地到熟地转变之后的土地征收的税,与之前的豁免的荒地相反。“新垦人丁”是指对新开垦的田地所征收的税。“更名人丁”是指因转移的土地所有权得到朝廷认可而新增的。“更名人丁”是指一地人口逃亡以后,后来者长期在当地耕种,而得到朝廷认可其土地所有权,并对其征收赋税的人丁。

《摩西五经》是犹太人用希伯来文写的,是《圣经》的前五篇,属于“文史哲不分家”的古代文献。人们引用最多的是《创世纪》中的文字,即神话的部分。从文本的形式我们可以看到,“文”的部分,包括了典型的后来产生的文学模式——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诗歌;“史”的部分包括,家族的族谱,后面是以登记名册的方式表现的,因为子嗣太多了,这种族谱关系就说不清楚了。此外,还有历史故事和民俗生活习惯的记述;“哲”的部分则更为复杂,既包括伦理、法律、政治也包括心理和宗教信仰的内容。

(二)总数据及其与丁银征收的关系

以上梳理了各省通志中存在的不同丁种,但并非所有丁种均需要承担丁银,而人丁总数却一直在增长,由此产生了四种人丁总数,即总人丁,及额内、额外、滋生人丁。

1.四种人丁总数

“总人丁”(“实在人丁”、“见在活丁”),是指全部额内、额外人丁总数,或者说是旧额人丁,及滋生人丁的总数。

“额内人丁”(“完额人丁”、“当差人丁”、“完赋人丁”、“额内人丁”),主要是指需要征收丁税的人丁,具体包括旧额(原额或定额或抵补丁额)[8]、纯粹滋生丁额(招徕、拨归本省、自首、清出、新丈、新垦、升科、更名),省志中并无“纯粹滋生丁额”的概念,实际上就是省志所载康熙五十年(1711)以前所谓“实在滋生人丁”。

二为由田亩或粮食折算而来的丁银摊派。将额征田亩内所产一定量的粮食折算为丁额数,大体如下:丁数=丁银数/丁税征税比例,丁银数=田粮数/丁亩征税比例,田粮数=丁亩数/田粮征税比例。可知,丁数=田亩数/(丁税征税比例*丁亩征税比例*田粮征税比例)。而通过这样的公式得出来的丁数很难是一个整数,因而常有尾数人丁。

“滋生人丁”,包括“滋生额外人丁”和“滋生额内人丁”,在各省志中,均被称为“实在滋生人丁”。以上两者,若加上拨归他省丁额等,合称为“滋生人丁”。

2.丁银摊派对人丁尾数的影响

“丁”的产生,是为了征收丁银,而丁银征收方式的不同,也是人丁尾数产生的最为主要的原因。《清文献通考》载:“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田派者,有丁从地派者。即一省之内,则例各殊,遵行既久,闾阎称便。”[9]陈桦将清代人丁分为“等则丁”(陕西为例)、“户丁”(广东为例)、“田丁”(广东、广西为例)、“粮丁”(云南为例)、“朋丁”(四川为例) [10],各自采用不同的丁银征收方式。事实上,清初丁银征收事实上可分为两类:

一为由实在人口数得来的人丁丁银征收。或一户一丁折算,或将户分为三等九则(上上、中上、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下、下中、下下),或分为不同户口(民户、监户、皂户等),各征银不等。之后,又以其中某则人为标准,折为一等,每丁征收等量丁银。但是折算过程中若以“半丁”为标准,则会出现“丁半”的尾数形式。

“额外人丁”,指无需征收赋税的人丁,包括由额内转为额外(优免、豁除、归并他省)、纯粹的额外(康熙五十年(1711) 前,不存在此类额丁,因为除由额内转为额外的优免、豁除、归并它省外,其滋生的额外人丁均成为需要征税的额内人丁;康熙五十年(1711)以后,指新增额丁中多出康熙五十年(1711) 定额数中,除由额内转为额外的额丁),各省志中并未使用“纯粹的额外人丁”,但是其实际上等同于康熙五十年(1711)以后,各省志中所记载的“实在滋生人丁”。

思不在广,贵在深。贫困不是新生事物,也不是一国一地独有,更不是阵痛小疾,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总书记着眼国内聚焦发展,放眼世界规划长远,适时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一国之减贫实践推动全世界之减贫进程,以中国之减贫模式倡树全球之减贫事业,为全人类消除贫困、饥痛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他呼吁:“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共建一个没有贫困、共同发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而不懈奋斗!”

可知,无论在摊丁入亩实施以前,还是以后,人丁统计均难免出现尾数,但是从各省通志中所记雍乾间实际人丁统计数据来看,则并非如此(见表1)。

二、各省人丁统计中尾数情况分析

(一)各省尾数出现情况

 

表1 清初各省志中地方与省级人丁尾数情况表[8]

  

尾数情况 省志数量省、大部分地方均有尾数省、大部分地方均无尾数 畿辅、福建、山东、陕西、云南省有尾数、少数地方无尾数 河南(仅开封府有尾数)省无尾数、地方有尾数 无丁半:山西、甘肃 分厘毫丝:江南、江西、浙江、湖广、四川、广东、广西、贵州

“丁”数主要指的是一省州县管辖之下的民丁,也有将收归卫所管辖的人丁与州县并列记载的。从各省通志来看,其尾数主要有三种情况:1.省州县均有尾数;2.省、地方州县卫所均无尾数;3.省有尾数,地方州县卫中个别有尾数(如河南只有开封府有尾数)。而州县卫所等地方人丁若有尾数,省级人丁必然会出现尾数。

1.无尾数省

户丁往往是整数,如云南、福建。云南“雍正九年分编审,通省实在定额民赋人丁一十四万七千五百八十四丁,各编不一……”[11]福建“旧管人户丁口共一百四十万七千九百五十三丁口,内分民户男子成丁……监户男子成丁……皂户男子成丁……民户男子成定……食盐课并不成丁……新编民监皂户丁口共四万一千三百三十六丁……”[12]

5.因田亩数增加而引起的人丁数增加

甘肃、河南两省尾数存在情况在上文已经分析了,因此这里只讨论山西、江南、江西、浙江、湖广、四川、广东、广西、贵州的情况。主要有两个问题:其一,如果说一省人丁从无至有,是由于摊丁入亩之后折田产生的,那么某些人丁统计为何最初有,后来反而没有了呢,如“滋生人丁”?其二,如果说康熙五十二年(1713) 诏谕,使得康熙五十年(1711) 人丁成为定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因而各州县不再统计“滋生人丁”时将人丁统计尾数约去,但是摊丁入亩以后“归并他省人丁”,及某些“滋生人丁”等,为何还有尾数呢?

2.有尾数省

全省人丁初为等则丁,在折为一等时,采用折成半丁的形式,因而出现“丁半”尾数。如山西。山西省从雍正朝所修通志已经无法看出其“丁半”出现的原因,但是摊丁入亩之前,其实行的是三等九则征收的[16]

本省无尾数,其他有尾数省份归并部分带尾数人丁。如甘肃“原额实活丁俱折下下丁二十九万八千一百九十六丁,内除归并各属接管丁两千六百七十丁半……止该丁二十九万五千五百二十五丁半……”[17]

康熙五十年(1711) 以后,人丁均摊入地亩,丁从地亩中折算而来,与实际人口数无关,地亩增加,会导致实际人丁数增加,但是朝廷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 人丁数为标准征银,因此凡是多出康熙五十年(1711) 人丁数的,均为“额外滋生人丁”,这也就是省志中所提到除去拨归他省外,较康熙五十年(1711) 定额多出的人丁数,即“实在滋生人丁”,也就是上表中的“纯粹新增额外人丁”。这部分人丁,根据朝廷康熙五十二年诏谕,永免其赋税。因此,只有这部分人丁数是真正意义上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对象。

本省原额有尾数,滋生人丁又通过折田或粮等方式产生,从而也带有尾数。如江南、浙江、湖广、四川、广东、广西、贵州。其中,江西“原额人丁一百五十三万六千二百四十九丁五分……外鄱阳县附籍军丁四千零八十一丁……优免人丁两万一千二百九十二丁五分……自顺治十年(1653)至康熙五十年(1711)历年编审增丁十七万一百一十二丁五分”[18],只出现了“五分”的尾数,其他省份则以“分厘毫丝微尘纤沙渺末”、“分厘毫丝忽微尘纤渺漠茫沙”的尾数形式出现,或短或长。

以上仅说明了人丁尾数总数为何出现于某些省,而未出现于其他省,但并未解释出现人丁尾数的某省份内,相同人丁统计数据在不同时期从有到无的变化原因。

(二)一省内人丁尾数前后变化

等则丁折算而来的丁,折成全丁的是整数,如畿辅、山东、陕西。从雍正朝所修《畿辅通志》已经无法看出其人丁来源,而余艳引用康熙《畿辅通志》,指出直隶原额人丁存在折等情况[13]。又如山东省“各州县科则不同,有分等则人丁,自五分三厘九毫起,至七钱八分零不等,有不分等则人丁,每丁三钱,其卫所人丁每丁自两钱起,至三钱无分不等……实在完赋人丁二百三十万六千五十三丁”[14]。又陕西“原额民丁共折下下丁,二百六十七万五千四十七丁……雍正五年(1727) ……永不加赋丁……四千四百六十九丁……”[15]

“纯粹新增人丁”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 以后,虽然由额内转为了额外,但是并不意味着其不能出现尾数,主要是因为其折算方式,在存在尾数的各省中,仍然是通过折田、粮等方式产生的,其亦不太可能是整数形式。但是各省志中却为何不再记载其尾数呢?

湖南省。《雍正湖广通志》、《乾隆湖南通志》、《光绪湖南通志》均有人丁尾数。其中《雍正湖广通志》湖南“原额除靖属天柱县归并黔省管辖外,共民屯、更名户口,并节届审编,及新增随畆丈出,以及黔省归并五十一万九千七百六十六丁四分五毫一忽二微七纤八渺一漠六茫,内除沅州开发黔省玉屛县管辖人丁三十二丁四分九厘七毫三丝五忽……共人丁一十四万六千九百二十五丁一分九厘八毫一丝一忽五微四纤六一漠八茫二沙,实在人丁三十六万八千一百七十三丁七分九毫五丝四忽七微三纤一渺九漠七茫八沙,银遵奉部文以康熙五十年(1711)定为常额,业经题请随粮带派。康熙五十五年(1716)、六十年(1721),雍正四年(1726) 编审増益民屯、更名,滋生七千三百五十五丁,内除沅州开拨玉屛县管辖人丁五分三厘五毫四丝六忽,实在滋生人丁七千三百五十四丁四分六厘四毫无丝四忽,钦奉恩诏永不加赋。”[19]又《乾隆湖南通志》“原额……实存三十万两千四百四十八丁五分四厘,康熙五十五年(1716) 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 滋生人丁,除开拨沅州府属汀江县人丁、贵州玉屏县外,实存滋生人丁两万三千三百五十七丁四分六厘……诏永不加赋”[20]。可知,康熙五十五年(1716) 以前,湖南全省总人丁记载中,原额、新增等都有详细尾数;康熙五十五年(1716) 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间,滋生人口中的永不加赋丁,均未记载人丁尾数。

永州府。《雍正湖广通志》、《康熙永州府志》、《道光永州府志》中所记永州府人丁,均无人丁尾数,其中《康熙永州府志》中所记分男子(已成丁、未成定)、妇女(大、小),因而无尾数记载。但《乾隆湖南通志》、《光绪湖南通志》中则保留了尾数。《乾隆湖南通志》永州府“原额一十一万两千九百六十丁,开除五万九千四百一十三定四厘,审核两万八千二百五十八丁六分三厘……实存存七万三千七百一十九丁二分七厘……康熙五十五年(1716)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十一次编审滋生五千六百七十三丁……诏永不加赋。”[21]又《光绪湖南通志》中载“原额四万七千八百六十六丁……额外实存五万两千二百八十七丁一分八厘……康熙五十五年(1716) 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 十一次编审滋生二千三百八十六丁……康熙五十八年(1719)至乾隆三十四年(1769)十一次编审,滋生百九十二丁……”[22]。可知,府级人丁记载就已经存在约去尾数的现象。而《乾隆湖南省志》、《光绪湖南通志》分别标明所依据材料为《司册》及《全书》,因此其资料相对较为可靠。但两书所记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 所滋生的人丁的尾数也不再存在,但对额内人丁尾数则未随便删除。

祁阳县。《康熙永州府志》、《道光永州府志》、《乾隆祁阳县志》所载祁阳县人丁无尾数。但《光绪湖南通志》所载祁阳县有尾数,“原额万九百九丁,审增八百九十丁,又收零陵县拨归寄庄是十七丁九分八厘零,除原额、豁免外,实存万一千七百四十九丁九分八厘……康熙五十五年(1716) 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十一次编审,滋生三百三十三丁”[22]。而《光绪湖南通志》标志其资料来源为《司册》,比较可靠。可见,各地方志对人丁记载也存在约去尾数的现象。又,康熙五十五年(1716) 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 编审的滋生人丁也未采用尾数,但也将额内人丁尾数保留。

由上可知,湖南省内这三级人丁记载均应当有尾数。其中湖南省原额便有尾数,而永州府、祁阳县的人丁虽原额虽无尾数,而其后新增人丁当有尾数。康熙五十年(1711) 以前,地方编审册中事实上记载了详细的尾数情况,只是某些地方志的编纂将其略去了而已。但是,对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之后,编审册也不再记载“永不加赋”的滋生人丁尾数。可见,这不只是地方志编修的问题,而是地方编审制度有意为之。

2.存在人丁尾数各省省志情况

根据临安区各镇、街雷竹林分布面积,随机选择90户竹农进行问卷调查,获得有效问卷85份。调查内容包括雷竹种植户的年龄、家庭人口、劳动力状况、竹林覆盖面积、成本状况、产出效益、流转愿意、希望的竹林面积等。

以额内、额外人丁作为标准,各省级人丁尾数情况如表2。

由表2可知:1.人丁中“纯粹新增”部分,由额内转为额外;2.凡是额内人丁无论是在康熙五十以前,还是之后,都保留了尾数;而额外人丁中,由额内转出为额外的部分保留了尾数,而“纯粹新增”部分则无尾数。

俗话说,人生七十古来稀。人活到七十岁就很不错了,可是,树木可比人类长寿多了。世界上最长寿的树是非洲西部加那利岛上的一棵龙血树,五百多年前,西班牙人测定它大约有8000—10000岁了。

旧额、原额尾数的产生情况有很多学者已经讨论过了,其存在尾数似乎无需过多讨论。但对于之后滋生人丁问题的尾数存亡情况,则是值得思考的。同为新增的额外人丁,额内转为额外的人丁为何在康熙五十年(1711)以后保留尾数,而纯粹的新增额外人丁,则未保留尾数呢?

优免、豁除、拨归他省人丁,虽然其本身由额内转为额外,但是这部分丁额的减少,直接导致了本省总丁额的减少,也影响了全省的总丁额数,因此不得不详细记载。尤其是拨归他省人丁,其虽然在本省成为了额外人丁,对于归并省来说,其仍为额内人丁。而这一政策在康熙五十年(1711)之后,并未发生改变,因此详记其尾数十分必要。

对于“纯粹滋生人丁”来说情况则不同。“纯粹滋生人丁”,即总人丁中,除去抵补旧额(原额或定额)、由额内转为额外(优免、豁除、拨归他省)的总滋生人丁,在各省志中常被称为“实在滋生人丁”,包括“滋生额内人丁”和“滋生额外人丁”。但是,事实上两者本质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康熙五十年(1711) 以前,凡是滋生人丁,除去优免、豁除、拨归他省外,自动成为滋生额丁,需要朝廷摊派的丁银。因而这部分滋生额丁,被称为“滋生额内人丁”,也就是表2中的“纯粹新增额内人丁”。“丁”是朝廷丁银摊派的根据,因此其尾数情况也必须详细记载。

甚至于中国和朝鲜地图中非洲大陆为什么朝南的问题,也可以得到图形学或艺术史方面的解释。把非洲南端表现为朝东,是同时期伊斯兰地图的普遍做法;上述二图把非洲大陆表现为朝南,确乎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22]

本省某一地区存在尾数,使得全省总人丁有尾数。如河南。据雍正《河南通志》记载,全省仅有开封府有尾数,其他省份均无尾数。

 

表2 清初各省额内、额外省级人丁尾数变化情况

  

说明:本表从各省志中得来,但并非所有省份都包含所有以上所列举的人丁统计数据。

 

时间 额内人丁 额外人丁有尾数无尾数康熙五十年 (1711)以前 原额(或抵补)纯粹新增额内人丁(招徕、拨归本省、自首、清出、新丈、新垦、升科、更名)额内转为额外(优免、豁除、归并他省)(1772) 旧额(或抵补) 额内转为额外(优免、豁除、归并他省)康熙五十年 (1711)至乾隆三十七年纯粹新增额外人丁(康熙五十年(1711)以后,新增人丁多出康熙五十年 (1711)定额数中,除由额内转为额外以外的人丁)

1.以湖南省永州府祁阳县人丁为例看各级人丁尾数情况

回答这个问题,仍需要考虑康熙五十二年(1713)诏谕的影响。上文已经提到这部分人丁是永不加赋的最终对象,其本身只是作为朝廷传统编审制度下估计一省人丁数的依据,而不再具有以往作为“丁银”征收对象的重要意义。而雍正摊丁入亩,将人丁摊入地亩,丁也不具有以往实际人口的含义,而只是作为征税单位,因而也无益于人口统计。但是由于朝廷编审制度仍在,地方政府不得不继续统计滋生人丁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约去了繁琐的尾数记载。

可知,两种“滋生人丁”在产生方法上,虽是前后相继的,但从两者所承担的丁银任务的角度来说,前者为“额内人丁”,后者为“额外人丁”。这也就决定了两者在具体统计时,是否采用尾数的原因。后者人丁尾数之所以去除,并不是因为折丁方式发生了改变,而是由于其本身不再具有丁银征收及人口统计的双重任务,地方政府有意约去尾数。

三、结论

(一)从尾数存在情况看摊丁入亩前后各省编审制度具体实行

从顺治三年(1646) 开始,朝廷下达命令,人丁编审三年一次,后改为五年一次。但是各省具体人丁编审制度在摊丁入亩实施之前五花八门。清《赋役全书》保留至今者并不多[23],郭润涛在《明清赋役全书》序中对明至清的“赋役全书”之间的区别进行了说明。他认为明“赋役全书”并非明初的“黄册”[23]。“黄册”是自下而上编造的,以“里”为基本编制单位,再汇为县、府、省,户部根据省赋役册,确定各省赋役征派额,是一种以“收”定“支”的办法;“赋役全书”是先制订各级衙门开支定额,尔后确定各州县的征收量,是一种以“支”定“收”的办法。但明后期并未废除“黄册”,而是采取两者并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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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承明制,继续保留“赋役全书”,但清初与“赋役全书”同时存在的还有奏销册、黄策等[23]。康熙十一年(1672),“命右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徵,次起运存留……有黄册,岁记户口登耗,与赋役全书相表里……奏销册者,合通省钱粮完欠支解存留之款,汇造清册,岁终报部核销。”奏销册是户部按期统计的全国赋役稽征册,“凡奏销,必以四柱之册。一曰旧管、二曰新收、三曰开除、四曰实在。司若道以册申于总督、巡抚,加印而送部焉。及本下,十有四司各按其所隶而核之”[22]。康熙十一年(1672)编订《赋役全书》时,规定“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徵,次起运存留”[5],“原额”、“荒丁”、“实徵”是征收过程中的方法;“起运”、“存留”是征收额的开支分配,“起运”指输往中央的国家开支额,“存留”是指留在地方的地方开支额。可知,康熙时《赋役全书》不仅包含奏销册的赋役稽配额,还包括了赋役开支分配。

奏销册记载详细,又无《赋役全书》中的重复,初为《赋役全书》编订依据,后来逐渐取代《赋役全书》的功能,而成为赋役稽征的最为重要的依据。康熙二十六年(1687) 《赋役全书》编成以后,“廷议以旧书遵行已久,历年增减地丁银米,俱有奏销册籍可稽,新书遂罢颁行。是岁谕各省悉免刊刻由单,以杜派费扰民之弊。”[5]乾隆三十年(1765)谕令“奏销册前列山地田荡版荒新垦,次列三门九则额徵本折地丁起解存留,至为明晰。令嗣后刊刻赋役全书,以奏销条款为式,止将十年内新坍新垦者添註,其琐碎不经名目,概删除之。”[5]可知,至乾隆三十年(1765) 《赋役全书》的功能完全被奏销册取代。国图编《赋役全书》多为清顺、康、雍、乾四朝的册子,或是由于乾隆以后《赋役全书》停编,因而内阁大库鲜有四朝以后《赋役全书》。

奏销册最为关注的是地方赋税稽征过程中由于人口移动、田亩新垦、灾荒、行政区划变动等变化,而这些变化也正是造成赋税稽征过程中具体额度变化的因素。由于各省志所载人丁数据多来自《赋役全书》,而《赋役全书》多据奏销册编订,因而可以说省志基本上反映了奏销册的内容。而各省志人丁尾数的存废问题,也就是奏销册中反映的人丁尾数问题,反映的正是清初摊丁入亩前后,清政府如何保证基本赋役收入的情况。

其一,各省志中人丁尾数的保留,反映了各省人丁编审过程中具体使用的折丁方法。如“丁半”的存在,提示我们此省人丁很可能是通过“折为一等”的方式产生的;“分厘毫丝”的尾数,则意味着本省人丁极有可能是通过折田或折粮的方式产生的。

其二,一省之内,同一人丁数据额尾数从有至无的变化,并非各省地方政府在统计人丁数据方面的简化策略,而是遵照朝廷谕旨而实行的人丁编审制度。早在康熙朝就有了“删除尾数”的规定,可知“尾数”的消失并不只是地方政府随意采取的一种简化策略,而是遵循朝廷谕旨。同时,存在人丁尾数的省份中,其志书均删去了“永不加赋”对象的纯粹滋生额外人丁尾数。而这类人丁统计,与朝廷征税无关。可知,人丁尾数的删除是在不影响朝廷丁银摊派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的,其目的是保证国家正常的赋税收入。

(二)从尾数存在情况看编审制度在康雍乾三朝的意义及其最终灭亡的原因

清代人丁编审制度与以往编户制度一脉相承,主要有两大目的,即征收赋税,清查全国人口。“圣祖仁皇帝膺国既久,念生齿益繁,特隆德音,丁口编审如例,而丁钱永不加增,盖数千年来未有之盛事。惶惶圣典,垂为世法,庶几天下后世,知户口之重,不专力役之征,而民数之稽,其义至深远焉耳”[23]

从清初人丁尾数记载来看,这两项任务中的前一项,即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因为,无论是康熙五十年(1711)之前,还是之后,凡是额内人丁数,地方各级政府均未敢疏忽,进行了详细记载,这可以从尾数记载的详细看出来。

清查全国人口的任务则基本上是失败的。从上文可知,康熙五十年(1711) 以前,已有不少省级人丁尾数存在,也就意味着其非实际人口。雍正二年(1724) 以后,人丁逐步摊入地亩,“丁”完全沦为一种“赋税单位”,而非实际人口。对于这种“丁”的实质的变化,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有所意识。从地方来看,则是将“永不加赋”人丁的尾数从人丁编审册中省去(额内人丁尾数因为是征税依据,而得以保留);从制度方面来看,则是从乾隆六年开始设保甲制度,每户立保甲门牌,以统计全国实际人口,乾隆三十七年(1772),人丁编审制度彻底废除[1]

由此,我们也可以反思两千年以来的编户制度最终消亡的原因。这事实上也是由于其将赋税征收与人口普查合为一体,却无法解决这两者间的矛盾。以往以人为对象的征税制度,虽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赋税收入,但人们为了逃避赋税,往往隐匿实际人口数。而清初摊丁入亩改革,也并未完全解决这一矛盾。将康熙五十年(1711)人丁作为定额,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使得隐匿人口不再必要,保证了丁银征收,但其所统计人丁并非实际人口。之后,赋税征收与人口统计分离才解决了这一矛盾。全国征税依据为《赋役全书》中所载的康熙五十年(1711)定额丁银,及之后由于免除、改归等改变的丁银[24];人口统计,则由保甲户口得来[25]

乾隆保甲制度推行以后,户口册与赋役册逐渐分离。在里甲制度下,“里甲”不仅是一种户籍管理单位,更是一种赋役征收依据。而《赋役全书》使得“里甲”的后一功能丧失,乾隆继而确定由“保甲制度”取代“里甲制度”。近来各地不断出现乾隆之后的户口册,都体现了“保甲制度”的具体实行,如西安白水县却才村发现的光绪年间的“十家牌法”,牌上罗列了十户人家及其名称,并书“互相稽察……身家同牌中如有……及外来行踪可疑之人即行举报”。又乾隆后期至清末的单独编订的户口册也不少,如东北地区发现了大量与征税无关的独立户口册[26];又如贵州省开阳县双流镇双永村发现的一批清代文书档案中有一份嘉庆年间的“门帖”(户口册) 和一份“存照”(完税凭证) [26]则体现了户口册与赋役册的分离,其中“门贴”上除写有户主、住址、职业以及妻子、儿、女外,还有左邻、右舍的名字,十分详细,真正地反映了一户的全部信息,而并无赋役信息;“存照”上则只记载了征收者、户主、征收额信息,只体现了赋税征收信息。据《清史稿》载“康熙二十八年,令各省巡抚于每年奏销时,盘查司库钱粮。先是各州县催徵用二联串票,官民分执,不肖有司句结奸胥,以已完作未完,多徵作少徵,弊窦日滋。至是议行三联串票,一存有司,一付役应比,一付民执照。”[5]可知这种存照,并非清初的《赋役全书》,而可以看成户部奏销册中民户自己保留的征税存根。

综而述之,人丁尾数变化在清初是实际存在,并有其特定的历史功效的。它随着封建王朝特定的历史环境不断变化,而它的变化、存废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封建政府的赋税、人口、社会稳定及国家政策的变动问题。为了更好地保证赋税的收入及人口的清查,清初在承袭明制——“赋役全书”的基础上推行了奏销册、黄策。奏销册的人丁尾数,也就是各省志的人丁尾数的存废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清初摊丁入亩前后赋税的一个征收情况,反映的是各省人丁编审过程中具体使用的折丁方法。在一省之内的同一人丁数据额尾数从有至无的变化,是遵照朝廷谕旨而实行的人丁编审制度,并非各省地方政府在统计人丁数据方面的简化策略,尾数的删除也并不会影响国家的赋税收入。而从上述的论证及史料来看,清初实施的人丁编审在征收赋税上基本得到实现,但由于人丁逐步摊入地亩,“丁”完全沦为一种“赋税单位”。人们往往为了逃避赋税而通常采取隐匿人口的做法,使得真正意义上的人口数是不明确的,而保甲制度的设立更是直接推使大清王朝将人丁编审制度废弃,延续中国两千多年的编户制度至此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之中。终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其将赋税征收与人口普查合为一体,却无法解决这两者间的矛盾,反而以“丁”为赋税计量单位的做法加深了这一矛盾,而保甲制度的推行又将户口册与赋役册逐渐分离。在此制度之下,以“丁”作为赋税的征收单位被“里甲”所取代,从侧面印证了清初人丁编审制度的缺陷,而人丁尾数的变化消亡,则在客观上揭示了传统人口统计与赋税稽征走向分离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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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续修四库全书[M].光绪湖南通志,卷48,赋役一,第2册,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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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志春
《怀化学院学报》 2018年第03期
《怀化学院学报》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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