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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阈下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责任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过去的五年中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积极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了全面依法治国。与此同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制观念明显增强[1]。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又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题中应有之意。建立责任政府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行政法律法规不仅要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要规范政府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身[2]16。政府对于违法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尚不够健全与完善,政府在制定公共服务供给相关政策战略,对招标过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运作尚欠缺规范。在此背景下,对我国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责任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完善政府责任体系,规制政府行政行为,提高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这不仅有利于增强政府的责任和服务意识,同时也有利于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排种器装置主要有种箱、清种装置、充种装置、护种装置以及检测和控制部分构成。其中,用带式充种,增大了种子的充种距离,从而可以满足对型孔的更高要求,达到精量充种和更好完成充种的效果。为了达到更精确的检测效果,充种带采用同步带,这样也避免了因带的打滑而引起播种间距不稳或造成漏播的后果。设置同步护种带可以实现护种带和充种带间无相对滑动,两带相对柔软,大大减小了伤种情况。检测装置利用对射型光电传感器分别对充种后和排种后的型孔进行检测,结合播种速度,综合计算单位播种量内的播种效果,从而实现精确检测漏播率的效果。另外,对单位播种量内出现连续漏播时,可实现报警,提醒操作手下机检查。

一、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政府应然责任

政府作为购买主体,在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但人们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政府自身、政府与社会组织、政府与消费者。如黄波认为政府必须以向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为目标,在授权、财政支持、监督等方面负责[3];张顶浩则认为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应承担法治化责任、公共资源支持责任、监管与舆论引导责任[4];王浦劬主要从政府管理职责、对消费者的职责、对生产者的职责三个方面论述了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5];王雪云、高芙蓉认为在建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过程中,政府责任主要包括:直接履行的责任、保障责任和网罗责任[6];约翰斯通(Johnston) 和荣姆泽克(Romzek) 认为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应承担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专业责任和层级责任等[7];库珀主要强调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应履行好合同运行的责任[8]

帕金森病(PD),早期称之为震颤麻痹[1],是老年人群中发病率较高的神经系统慢性退行性疾病,多表现为肢体震颤、行动迟缓、步态异常等症状。研究表明该病为神经系统中中脑黑质多巴胺能神经元丧失及纹状体多巴胺分泌含量过少所致,伴随年龄增长发病率不断增高[3]。现临床中多用西药左旋多巴、美多巴等药物进行治疗,但随着用药时间延长,不良反应明显,效果不佳。本文采用在西药基础上加用熄风定颤丸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方法,且取得了治疗良好的效果[2],现总结如下。

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同时又是实际的购买主体,需要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监督。虽然很多政策中强调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评估,但在实践中,监督的有效性并没有得到发挥,存在大量风险。如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寻租现象,一些社会组织通过权钱交易来获得承接公共服务的资格,从而形成了“供给方缺陷”,严重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环境[13]。“政府有时购买的大宗物品和服务根本就没有预先存在的市场”,“如果不是为了政府的需要,也根本不会有市场”[14]。在合同管理方面,一些政府部门认为向市场购买服务就是完全将责任推给社会组织来承担,将自身的角色淡化,再加上一些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往往把精力主要集中在购买公共服务前期的招标和合同签订上,对于服务提供的过程则无暇顾及,赋予承接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导致有些项目无法按合同进度完成,提高了购买服务成本,对于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也是大打折扣。在评估验收阶段,政府内部存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现象,打着“评估”的旗号,成为个人谋利的手段,不少社会组织与政府官员关系密切,对于验收评估敷衍了事,这一“经济人”行为导致政府责任严重缺失。

(一)政策责任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是指政府针对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所采取的用来规范和引导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行为规范与准则。201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推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并且“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9]。在此期间国家也颁布了许多购买政策,主要涉及五个方面:整体性政策,如《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涉及资金管理,如《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13号)》等;涉及购买内容,如《2014年民政部购买社会服务指导目录》等;涉及购买者,如《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涉及生产者,如《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政策的颁布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了指南,明确了购买主体,购买内容和购买方式,使购买服务有章可循。

(二)监督责任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指出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特别强调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15]。因此,我国应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加快《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的立法,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制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涵、购买边界、购买原则、购买程序、购买方式、政府责任、监督评估制度及救济制度等[16]。由此,为各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供统一法律依据和遵循,制定系统、清晰的购买政策,使其具有普遍执行力和约束力。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中,可以结合实践的需要或为了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的实施制定相关配套的单行法规。同时,法律法规的制定还必须要有前瞻性、长期性和战略性,既有利于引导购买服务政策的制定,又能规避购买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风险,对政府和社会组织起到有效的约束和责任追究功能,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法治和社会政治环境。

(三) 法律责任

自20世纪90年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启动至今,尽管我国各级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但其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而且裁量权空间过大,并不能有效规范和引导购买实践过程。例如,2014年4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按服务收益对象将公共服务项目分为三类:一是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二是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三是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并列举了部分采购项目,试图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所有内容涵盖,却忽视了其独特性。对于上述通知中提出的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来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购买方式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引入非竞争性原则来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规定相冲突,不利于政府对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公开择优”。同时,目前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都存在单方面主观决定公共服务的供给内容,却忽视了社会公众的真实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转变传统公共服务供给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如中央在制定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政策时,为了追求全国统一,忽视了地方的风土人情和习惯差异,在引导全民运动的实践过程中没有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12]

我国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基本上处于法律缺失状态,目前仍然以《政府采购法》为主,缺乏一部专门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尽管其规定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但是否适用,并未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政府采购运用的是纯竞争性购买方式,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仅要考虑竞争的公平性,还要兼顾服务的公益性。由于专项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出多门,执行力不足,运作成本提高。例如,竞标中胜出的异地公司,由于其与服务对象间的人际交流、情感沟通困难,以及对当地公众生活习惯、需求状况的了解缺乏等因素,所以提供公共服务的难度比较大。就目前来看,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缺乏对政策制定环节责任缺失的追究,更多的是对执行过程中的追责。上级政府部门为了减少事端,存在包庇和避重就轻行为,缺乏异体问责,使得问责制苍白无力,对于公共服务购买过程中政府在政策、监督方面的责任缺失,没有做到严肃对待。同时,对于在供给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行贿受贿、供给服务不到位或效率质量低下的社会组织缺乏责任追究,通常以“不出事”为标准,“不出事”即“合格”。

二、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担责之不足

(一)政策模糊,缺乏系统全面性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一项创新性改革工程,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按照法治化要求,规范购买行为,提高供给的效率和效能,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厘定,为违法行为的问责和责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切实做到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确保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为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使政府从过去的单纯履行责任转变为担保责任。目前,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指导意见》是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最具权威性和全面性的行政法规。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了购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购买程序、购买内容以及预算、财务、监督管理等内容。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内容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使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拥有了“间接”意义上的法律依据。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虽然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其仅仅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效力位阶尚不高。

(二)监督不力,难破利益的藩篱

基于对上述观点的分析和理解,学者们普遍从某几个微观层面来阐释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责任,缺乏对政府责任的宏观把握,对政策制定、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涉及更是少之又少,而这将不断成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中关注的重点。为了突出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履责政府”、“透明政府”、“规则政府”、“廉洁政府”,本文从法治政府建设的角度认为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应负的责任主要包括:政策责任、监督责任、法律责任。

(三)法律缺失,问责制度不完善

同理,以“功能结果”“社会结果”“心理结果”“成本结果”为自变量,分别以“安全感”“生活品质”“人际交流”“成就感”“自我价值”“娱乐兴趣”“归属感”为因变量进行线性回归分析,以性别、年龄、学历、收入、职业、旅游方式这6个题项为控制变量。使用“逐步法”(Stepwise),以P≤0.05为自变量选入标准,以P≥0.10为自变量剔除标准建立回归模型。调整R方>0.4,表明回归模型拟合度较高,P<0.05表示变量之间显著性强。标准化回归系数如表所示,可以发现结果层的4个因子与目的层的“娱乐兴趣”“归属感”两个因子的模型拟合度低,且无显著相关性(如表9所示)。因此,剔除这两项因子。

三、购买公共服务中强化政府责任担当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制体系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我国全面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活力,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协同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条创新路径;也是我国政府简政放权,逐步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转变的变革之路。改变了以往既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公共服务的生产者的模式,开始将市场机制导入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中,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满足公众的多样化需求。然而,在制定相关购买政策的基础上,政府更重要的是要承担对整个购买过程的监督责任,包括对招标过程、合同管理、验收评估等监督。在招标过程中,政府的责任是寻求合适的承接,保证竞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来挑选优质的社会服务组织;在合同管理阶段,政府的责任是监督合同的履行,保证合同按进度、保质量实施;在验收评估阶段,政府的责任是根据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完整性和公众的满意度来评价公共服务的质量,对于没有达到预期标准的,政府需追究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10]。加强对公共服务购买过程的监管,一方面为了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和阻止供应者侵害消费者的权益[11]

(二)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治化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治化,有利于强化对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规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17]。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还需要好的执法人员,良法与善治相辅相成。相关工作人员需养成公法思维定势,增强法律适用智慧,善于运用法律来保障、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2]94。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各阶段都要依法行使职权,首先要做到依法决策,法治政府应当是民意政府,公共服务事关公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充分了解公民的切实需求,通过法定程序及方式来制定政策。其次,在购买过程中要依法招标、依法管理合同、依法评估,法治政府应当是透明政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作为人民的受托者,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政府有义务向社会公开购买公共服务的全过程,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其公开、公平、科学、合理。

(三)依法监督,建立严格的政府责任追究制度

购买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的一项惠民工程,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和化解社会民生问题所产生的社会矛盾。如果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违背这一初衷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来介入购买过程进而腐败,同时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就容易出现“行政内卷化”,难以保证服务的质量。因此,要依法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进行监督,不仅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将政府责任列入绩效评价体系,考察公共服务项目是否得到合理供给,服务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供给过程中信息是否公开,评估过程是否公正科学合理;同时还要加强立法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来监督其购买公共服务的情况,对其购买过程中政府和社会组织存在的违法行为,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对于问责流程及方法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立案、调查、决定、通知、执行五个阶段“无缝”衔接[18]。尤其对于问责内容,不仅要针对事件本身,还应该针对用人问题进行问责;不能只针对重大失职,还要严肃对待小错误,体现问责的全面性。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各种责任形式,加强各责任之间的相互配合与衔接,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阑尾炎是多种因素作用下的结果,病情较为危险且发病急,需尽快实施手术治疗,以优化预后。但手术治疗的过程中,护理配合也至关重要。术前掌握患者病情,以积极的态度、面带微笑向患者普及疾病知识,耐心解疑答惑,消除其担忧和顾虑心理,并在术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确保手术顺利开展[2]。手术过程中同术者积极配合,观察患者各项体征变化,落实各项操作的无菌要求,以免感染。手术后通过切口护理、体位护理以及预防并发症等护理,避免肠粘连,并促使患者快速恢复。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鉴于此,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水平,发挥其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文章立足法治视角,分析了法治政府建设中“责任政府”、“履责政府”、“透明政府”、“规则政府”、“廉洁政府”对于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性,探究了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政府责任问题,欲从立法、监督、依法行政三个方面来强化政府责任。但如何将十九大精神真正落实到位,惠及民众,还需要对政府责任进行量化考核评估。怎样来考核政府的这些责任行为呢?一套完整的量化指标体系将成为政策落实的保障,更有利于完善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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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陈党.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与法治政府建设[J].山东大学学报,2017(3):31.

 
辛田
《怀化学院学报》 2018年第03期
《怀化学院学报》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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