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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妇女再嫁及其社会地位

更新时间:2009-03-28

婚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男性和女性是互补的存在,缺少谁整个社会和家庭都不完整。在文化史方面,婚姻问题是一个较为普遍的话题,而在婚姻问题中,妇女的问题较为常见。在宋代文化史的学习中,笔者主要探讨的是妇女再嫁及其社会地位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笔者对妇女的问题比较有兴趣,并且婚姻问题不仅存在于古代社会,在今天,仍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第二,在众多学者的研究中,对于宋代妇女再嫁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原因、现象等方面,而对于地位的研究,学者多从整体入手,就单单从妇女再嫁来看其社会地位的较少。

一、从妇女再嫁的普遍性看其社会地位

婚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研究妇女的社会地位,婚姻问题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因为古代女子的生活空间主要限于家庭。在研究婚姻问题时,唐代妇女这个话题比较常见,众所周知,唐朝是一个非常强盛的朝代,它拥有强大的军队和开放的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唐朝文化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这样开放的环境下,女子再嫁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一般来说不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在新旧唐史中记载了很多女子再嫁的例子,上到达官显贵,下至平民百姓都允许女子在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嫁。关于唐代和宋代,人们总喜欢把它们拿来做比较,不管是政治、军事还是文化,无一例外。

在妇女再嫁问题上,有些学者认为唐代妇女改嫁者甚多,而宋代极少,认为宋代是女性地位急转直下的时期。并且,他们乐于引证这样一对数据:“唐代共有公主210人,其中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改嫁公主共三十人,占全部已婚公主的23%;而宋代共有公主88人,已婚公主41人,其中改嫁2人,仅占全部已婚公主的5%。”[1]150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就从公主改嫁的比例来推算宋代妇女改嫁少的结论是不客观的。从史料中我们可知,就整个社会而论,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较多。下面笔者将从上层妇女和普通妇女这两个方面来论述宋代妇女改嫁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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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层妇女再嫁的普遍性

中国古代社会具有很强的等级性,就妇女而言,将其分为上层妇女、普通妇女和低贱妇女,上层妇女指皇族女子和达官显贵家的女子,普通妇女即平民老百姓,低贱妇女更多的是指青楼女子。在妇女再嫁这个问题上,笔者主要从上层妇女和普通妇女入手,以此来探讨其社会地位。而上层妇女中,公主是一个典型的代表,正史中对公主再嫁的例子虽不多,但不代表没有,如《宋史》中关于太祖妹秦国大长公主有这样一段记载:“初适米德福,德福卒。太祖即位,建隆元年,封燕国长公主,再适忠武军节度使高怀德。”[2]8771公主在丧夫之后,宋太祖又将其嫁给了忠武军节度使高怀德,而没有令其守住所谓的“贞洁”。不仅公主可再嫁,就连皇后也是如此,如真宗刘皇后,“始嫁蜀人龚美,美携以入京,既而家贫,欲更嫁之。张旻时给事王宫,言于王,得召入,遂有宠。”[7]1225在上层妇女中公主、皇后尚可再嫁,其他人便也没有那么多的束缚,对于妇女再嫁是许可的。据《宋史》记载:“钦成朱皇后,本姓崔…父崔杰,早逝;母李,更嫁朱士安。后鞠于所亲任氏。…哲宗即位后,尊为皇太妃。赠崔、任、朱三父皆至师、保。”[2]8630朱皇后对于其亲生父亲和继父一视同仁,给予同样的恩赐,这也是从侧面体现出社会对妇女再嫁的认可。在官员中妇女再嫁的例子以王安石再嫁其儿媳最为有名,史料记载:“王荆公之次子名雱…娶同郡庞氏女为妻,逾年生一子,雱以貌不类己,百计欲杀之,竟以悸死…荆公知其子失心,念其妇无罪,欲离异之,则恐其被恶声,遂择婿而嫁之。”[3]70从此段材料中可以看出王安石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为其儿媳另择婿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宋代王公贵族对女性的关注与爱护,体现出他们更加关注女性的日常生活与心理需求,而非为了所谓的伦常将其禁锢于家中。

上文笔者已经论述了宋代妇女再嫁的普遍性问题,从这种妇女普遍再嫁的现象中也可总结出,此时的妇女在婚姻中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权。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虽是封建性,皇帝拥有着绝对的权威,掌控着万人的生死,但为了更好地管理万民,规范社会秩序,历朝历代的皇帝都会命人制定法律,宋朝也不例外。婚姻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婚姻中,也会产生诸多的问题,引起一系列的纠纷。为了规范社会秩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制定法律时,婚姻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前面的例子说明,在宋代妇女是可以再嫁的,但仅从这些例子来说明此问题未免有些牵强,下面,笔者将简单论述宋代法律对妇女再嫁的认可。

(二)普通妇女再嫁的普遍性

在宋代,上层妇女再嫁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在普通妇女中亦是如此。现以洪迈所撰《夷坚志》一书为例,此书虽然取材传闻,略似小说家言,未必事事有据,但从反映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上说,其价值还是很高的。书中所载妇女改嫁的事比比皆是,叹为观止。据张邦炜先生统计,《夷坚志》所载宋代妇女改嫁的事达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改嫁时间可考者凡41例[1]155。这样一个统计让我们更加直观地了解到在普通妇女中,改嫁是较为平常的事。

第三,法律允许离婚或者丧夫后的妇女可以再嫁。《宋刑统》规定妇女居丧期间不得更嫁的期限为27个月,到哲宗时,将难以维持生活的寡妇居丧期缩短为100天。这里只是对改嫁时间的限制,明显蕴含着妇女可以再嫁的基本精神。如书中记载:“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5]241妇女在居丧期间不能再嫁,但过了这个时间便是允许的,如在南宋末年,李孝德告发其寡嫂阿区“以一妇而三易其夫,失节固已甚矣”[6]467,身为地方官的胡颖在审理此案时,替阿区辩护:其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自所择。”[6]468并且严正斥责李孝德,杖责一百。

第二,在一定情况下,夫妻可离婚,如:“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5]240如果男方以欺骗的手段来娶妻,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男女双方也会离婚,还女方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女氏知有妻,无妻,皆合离异。”[5]241另外,法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合离”[5]352,在夫妻不合的情况下法律也是允许离婚的。从这两条条文可知,在“欺妄”、“不合”等情况下,夫妻可离婚,女方掌握一定人身权。

二、从法律规定方面看宋代妇女再嫁问题

宋代上层社会中,妇女再嫁的例子不少,除了上述几例,范仲淹母亲再嫁,厉氏女再嫁户部侍郎曹泳等都为世人所知,具有很大的影响。中国古代社会以等级性、封建性、男女不平等性为特征,在这样一个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中,婚姻也具有不平等性。尽人皆知,封建社会是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到处是有形的、露骨的不平等关系,封建婚姻制度的基本特征也在于公开的不平等性,包办、买卖是其重要属性。古代婚姻制度虽有不平等性,但在唐宋时期,妇女在婚姻中还是有地位可言的,在上层社会中公主再嫁、官妇再嫁都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并且,在宋代再嫁的妇女仍是儿子尽孝的对象,如范仲淹母亲再嫁长山朱氏后,他仍然十分孝敬其母亲,这也说明在宋代,妇女再嫁是被社会舆论所允许的。在妇女这个群体中,上层社会的妇女是整个社会的典范和楷模,与普通妇女相比较,他们的行为更会受到世人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上层妇女再嫁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这也说明在宋代,妇女在婚姻方面是有一定的人身权的,他们的心理需求更加受到了男性的关注。

(一) 从《宋刑统》来看宋代法律在婚姻中对妇女的保护

此外,《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6]471这不仅进一步印证了第二个观点,同时也说明在一定情况,妇女是有再嫁的权力的。

从《宋刑统·户婚律》中我们可知,宋代法律对于婚姻中的妇女是有一定的保护作用的。在一定情况下保护女性的权利不受到侵害,这对于保证妇女的社会地位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在这种法律的保护下,不管是丧夫或者是离婚的妇女,她们都可以择夫另嫁。

《夷坚志》一书共十四卷,是宋朝著名的小说集,里面记载了宋朝时期各式各样的民间故事,其中也记载了很多妇女再嫁的故事。现笔者从中挑选几例来说明宋代普通妇女再嫁的普遍性问题。《甲志》卷2中记载了陆氏女改嫁的故事,衢州人郑某与陆氏女郎才女貌,结为夫妻,十分恩爱,郑尝于枕席间语陆氏曰:“吾二人相欢至矣,如我不幸死,汝无复嫁,汝死,我亦如之。”[4]15两人做了十年恩爱夫妻,但十年之后,郑某病死,陆氏嫁于曾工曹。在陆氏女负约改嫁的故事中,她这种负约的行为虽不值得赞赏和推崇,但是这种在丧夫后能再嫁的例子让我们知道,妇女在宋代是可以改嫁的,是有一定的人身权的。并且郑某“汝无复嫁”这句话也能从侧面体现出宋朝妇女丧夫后再嫁是一件常有的事,郑某正是因为怕自己死后妻子改嫁而说了这样一番话。《支志》丁卷5《黟县道上妇人》一篇中记载了两名妇女的再嫁故事,书中记载黟县道上妇人因“丈夫很恶,而阿婆性尤暴”[4]1008,日子过得很艰苦,便逃离家中,途中与程发相识,同居一处,此事被程发妻子知道后便“从后更人”[4]1008,另嫁他人。这则故事中反映了两个女人离开前夫而改嫁的故事,不管是此中的妇人还是程发妻子都是受不了丈夫的行为而改嫁。除此之外,《丙志》卷14《张五姑》、《丁志》卷7《林氏婿婢》及《丁志》卷16《吴氏迎妇》等中的妇女都在丈夫死后改嫁了他人,这在一定程度说明了宋代普通妇女再嫁的普遍情况,同时也反映了她们有追求幸福的愿望和权利,且在婚姻中有一定的人身权和自由权。

在数学解题教学中,如果教师只是一味讲解,往往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学生很可能出现诸如此类现象:教师讲时都懂,但自己做就不会了;教师课上讲过的题目会做,但稍有变化就不会了.究其原因,往往就在于“留白”不够,学生总是在高强度地接收着教师传递的信息,而缺少自己反思、消化的时间,教师所讲述的解题思路与要领并未内化到学生自身的认知结构之中,因而当学生独自面对相似的问题情境时便又手足无措.鉴于此,数学教师在讲解完一道题或者一类题之后,应当适当留白,给学生回顾整合的机会,从而实现举一反三、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不是“就题讲题”、追求数量.

《宋刑统》是宋朝时期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典,《户婚律》中对婚姻问题做了一系列的阐述,关于结婚、离婚都有相关的规定。下面,笔者分别从三方面来论述法律在婚姻中对妇女的保护。

第一,在夫妻婚姻正常时,按法律规定,男子是不能在外花天酒地的,如文中记载:“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5]325大意是说妻子没有犯什么错的情况下,丈夫不能“出”,并想用这种法律规定来保证夫妻之间的和睦生活。

(二)法律对上层宗室女子再嫁的规定

在第一部分中,笔者谈到了上层妇女再嫁的普遍性问题,其实从法律上来说,上层宗室女子的再嫁是经历了一个禁止到许可的过程的。仁宗时期规定:“甲寅,诏宗室大功以上亲之妇不许改嫁,自余夫亡而无子者,服除听还其家。”[7]3688这条规定还一度变得更加苛刻:“宗妇少丧夫,虽无子,不许更嫁。”[7]4598但由于一些人的强烈反驳,请求革除旧例,到英宗时便予以撤销,并公开下令准许宗室女再嫁。治平年间,“令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己上,即许为婚姻。”[2]2739神宗时期规定:“宗室袒免上以女,与夫离而改嫁,其夫已有官者,转一官。”[7]7078用加官的办法对愿意娶再嫁宗室女为妻的官员加官以优待。到了南宋时期,法律对妇女改嫁的限制予以放宽。有了法律的保障,宗室女的再嫁变得名正言顺。法律对于宗室女再嫁规定的改变,对于上层妇女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恩赐,这对于她们追求自己的幸福人生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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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着眼于维护广大移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解决影响移民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库区和安置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治理水平,促进移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综上所述,在宋代,不管是普通妇女还是宗室女子,在丧夫或者离婚后,他们是可以再嫁的,这对于保障妇女的人身权有着积极作用,这也体现出,宋代不是妇女地位急转直下的时期。

如图4所示为GIS设备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电路连接结构示意图。其中,太阳能电池板可以在日照情况允许时将太阳能转换为电能,并将其储存在蓄电池中;蓄电池作为整套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电源,分别连接至气体传感器和信息处理系统;信息处理系统包含一个单片机,一个A/D转换器,一个信息分析器和一个报警系统,单片机控制抽气泵工作,并将气体传感器采集到的信息传递给A/D转换器,A/D转换器将转换后的数字信号发送至信息分析器,信息分析器对其进行处理判断后,显示在显示屏上;如果测量结果超过设定阈值则触发报警系统,此时报警系统控制的蜂鸣器和警示灯开始工作,提醒工作人员进行检修。

三、结语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充满不平等的社会,它具有封建性、等级性、不平等性等特征,在这样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中,婚姻理所当然也具有很大的不平等性。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婚姻是一种封建婚姻制度,而这种制度又是一种公开的、赤裸裸的不平等制度。在这种封建婚姻制度下,又有“良贱不婚”、“士庶不婚”等情况,这对于中下层普通百姓来说是一种歧视和不平等的对待。除此之外,古代社会的这种封建婚姻制度一般来说对女性也是没有什么公平可言的,在婚姻中带有强烈的男女不平等观念,妇女也因此受到各种束缚。在这种大背景,一般我们讨论到古代妇女再嫁问题时,理所当然地认为古代女子是不能再嫁的,她们受到礼法和传统观念的束缚。但是一般之中又有特殊,在唐宋时期,妇女再嫁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他们不仅没有受到世俗观念的影响,更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笔者从妇女再嫁的普遍性和法律对妇女再嫁的允可两方面来分别论述了宋代时期妇女再嫁的问题,从再嫁现象和法律规定又分析出,在等级森严,“贞洁”观比较强烈的封建社会中,宋代丧夫或离婚的妇女是有一定追求人生幸福权和人身权的权力。有些学者认为宋代妇女再嫁现象极少,且宋代是妇女地位急转直下的时期,这个观点我觉得是值得商榷的。从本文的分析来看,笔者认为宋代时期的妇女与其他封建王朝的妇女相比,在婚姻中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再嫁权,同时,宋代时期对妇女再嫁的法律规定也有利于保障妇女的人身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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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
《怀化学院学报》 2018年第03期
《怀化学院学报》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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