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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众筹平台法律问题研究——以“轻松筹”中个人求助为研究样本

更新时间:2009-03-28

对公众而言,“众筹”一词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并不陌生,随着“轻松筹”的问世,网络众筹模式以相当活跃的姿态出现在了人们的社交生活中,每个人随时随地都可能成为公益、慈善的践行者。经过两年多发展,“轻松筹”筹款项目超过200万个,支持次数超过3亿,帮助许多求助者走出了绝望困境。从社会效益看,此类平台的出现有效弥补了官方或民间公益机构工作难以覆盖之处。然而,随着平台的运转,针对平台的负面新闻频频爆出。2016年5月20日起,网友“午后狂睡_Silent”在微博连续发表《轻松筹——另类发家致富手段》系列博文,质疑直指部分在“轻松筹”上求助的人夸大治疗费用,“卖惨骗捐”,类似负面报道给火爆的网络众筹带来信任危机。要想规范网络众筹平台中的个人求助行为,必须以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平台规则,厘清平台的法律定性和法律义务。

网络众筹平台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缺少对网络众筹平台的规定

1.网络众筹平台法律地位模糊

以“轻松筹”为例,该平台是由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项目,既然是公司项目,众筹平台就具有营利性质。从该平台在每笔善款筹集成功提现时抽取2%手续费也可以认定其营利性质。那么,在现有法律规范下,个人在具有营利性质的网络众筹平台发布求助信息是否有相关规定来约束?根据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可知,以网络众筹平台为媒介的个人求助行为不具有“慈善”性质,也非“公开募捐”,因此也不能将该平台与《慈善法》中的慈善组织相提并论,故《慈善法》对从事私益捐赠行业的众筹平台之监管尚无涉及。

2.平台缺乏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可以规范整个行业的行为,从而保障相关方面的利益。目前国内完全针对网络众筹平台的行业标准和管理办法都还没有出台,平台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如果仅参照股权众筹的行业管理办法,恐难以解决现有问题。

细颗粒含量和加水量对灰岩料压实质量的影响……………………………………黄 恩,张 靖,王庆玲,等(5.53)

2017年2月16日,民政部针对轻松筹平台公开募捐信息发布不规范、个人求助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对信息真实客观和完整性甄别不够等问题约谈轻松筹平台相关人员,要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立即整改,强化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主体责任,积极引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切实做好风险防范提示。上文已经详述平台上的个人求助行为不属于《慈善法》规制的对象,平台如何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审核个人信息,如何强化监管,诸如此类问题,没有一部法律规范予以指导[2]

第三,个人通过网络众筹平台求助时有诈捐、骗捐发生,很大原因是因为众筹成功后善款直接流入求助人一方,缺少第三方对善款动向作监管。实践中,捐助者通过不同方式流向平台的善款,应该保存于平台上,求助者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交相关凭证,可分次获得善款,而非众筹成功后一次性全部交付给求助者。赋予平台这一法律义务与其对每个项目众筹成功后收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相一致,符合“有权利,就有义务”的法律精神。

4.缺少针对网络众筹平台个人求助的法律规范

3.未对平台审核、善款管理义务作出监管规定

(二)网络众筹平台自身缺少统一监管规范

1.平台允许上线的众筹项目类型繁杂

打开“轻松筹”微信公众号、官方APP,作为浏览者不难发现,任何人只要有金钱需要,不管求助人是否真正属于需要被捐助的对象,动动手指、上传相关资料即可发起众筹。难怪有网友调侃,“轻松筹”不仅能治病,还能致富。这可能为少数人“诈捐”、“骗捐”创造了机会。

2.平台对众筹项目的真实性审核甄别不够

5.平台对善款使用情况、余款处理均缺乏监管

第二,个人通过平台发起求助,捐助者基于信赖平台的真实性审核而进行捐助,若发生诈捐、骗捐事件时,平台没有及时采取法律规定的必要措施,就不能以承担了风险防范提示义务而主张免责[4]

3.平台披露个人信息,存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能量元的定义为:假设微流控芯片信号的数据序列为{xi,i=1,2,…,n},则该信号的能量表示为E=其中称为能量元,n为序列中数据长度。

所有在轻松筹上发起“大病救助”项目的病人,必须上传手持身份证原件的照片以确认病人身份,后续上传其医疗诊断书、病人治疗时的照片、家人身份信息等,均是面向不特定人,此时不排除不法分子利用求助者个人信息牟利、犯罪的可能性,且平台有过分暴露个人隐私之嫌。

网络众筹立足慈善,依赖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改变传统募捐的地域限制,筹资能力惊人,公益效应明显,成为互联网时代社会公益发展的重要平台。但同时,网络众筹丑闻频发,质疑声不断,其中蕴含的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有社会问题。莫让善心止于此,必须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完善网络众筹平台的监管。

两化融合引导企业价值创造活动向价值链两端不断延伸,带动我国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尤其是带动了研发和服务等高附加值经济活动的持续增多,涌现出一批制造业新模式、新业态,且不断推动价值链各环节交叠融合,为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新动能。

众筹目标金额任意定。该规则设计之初的想法是有求助者担心在规定时间筹集不到善款,若再次发起众筹,社会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由发起人根据情况可在页面上自己更改目标金额,更改过程会以动态形式显示在页面上,点击即可看到目标金额的变化[3]。但实践中有人利用任意性规则夸大实情,虚报目标金额。如2016年湖南一女孩被火铳击中,其父母通过“轻松筹”求助,获50万元善款,最后医院发布声明,女孩仅花费一万多元。类似骗捐的发生,无一不显现出平台规则的设置漏洞。

人本化的教育管理强调将人视为管理的主要对象及组织中最重要的资源,通过各种措施提高学校成员当中“人”的能力和素质。“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能激发被管理者的潜能,使其能发挥出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实现教育的目标[3]。人本化的教育管理模式正是在时代和教育将关注的焦点转向“人”的背景下提上议事日程,并逐渐成为教育改革的新课题和新亮点,其具体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求助者提交资料后,主要由平台工作人员人工审核,而这些基本信息多是求助者的一面之词,上传的诸如病历、诊断证明等都缺乏权威助证,所述事实的客观性,难以获知查证。尤其在“大病众筹”的个人求助中,审核人员并无医学背景,很难判断求助者是否虚构或夸大了病情。轻松筹副总裁于亮在接受采访时也坦言,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如何确保求助人的信息真实。

捐助者在“轻松筹”微信公众号中通过点击“动态”可查询到曾捐助过的求助人近况,但前提是求助者主动更新。平台只能提倡,不能强制。

非饱和土中水的流动性非常复杂。土体的性质、水的储存、蒸发以及瞬时渗透均与水的流动性有关。非饱和渗流参数如表3所示。

完善我国网络众筹平台监管机制

4.平台规则任意性较强

(一)明确平台法律定位

以“轻松筹”为例,公司建立平台,有求助需求的人通过平台审核发起众筹,有救助意愿的人捐钱捐物,此时,平台为双方各有需求的人提供相应服务以促成双方法律关系的实现,并收取一定比例费用。这种模式符合《合同法》居间合同的性质。

(二)为网络众筹平台设置审查监管的法律义务

第一,平台对于个人求助的原因和条件作适当规定,考察其“必要性”、“紧迫性”,不是任何事由都能发起众筹,事关升学、性命攸关的个人求助理应允许上线,但没钱创业、医保可报销绝大部分医疗费的项目显然不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1.5.2 病理学分类 根据常见甲状腺病理学结果进行下述规定:良性病变:包括甲状腺结节性增生(NH)、甲状腺炎(包括桥本氏甲状腺炎或亚甲炎)、滤泡性腺瘤(FA);恶性病变:甲状腺乳头状癌(PTC)、甲状腺滤泡癌(FTC)、甲状腺髓样癌(MTC)及未分化癌(ATC)。

至于如何确认病人有无医保报销,实践中病人急需用钱,所以选择在平台上众筹,医保报销都是发生在众筹之后。事后有无医保报销,病人通常不会在求助信息上写,平台也没有能力去一一确认,更无权利将报销的金额追回。

目前各平台对个人求助发起的项目审查标准、众筹金额是否合理、善款动向及剩余善款处理等只存在于平台网站的相关说明或类似声明中,各平台对其义务规定不尽相同,法律对此尚无明文规定[1]。以“轻松筹”为例,其在每一个众筹项目中显著标明“该项目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这一明示仅是平台的风险防范提示义务,求助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主要由信息发布人负责。再如对善款使用规则就有两种模式,“轻松筹”收取相应比例手续费,剩余全交由求助者自由支配;“水滴筹”则在求助项目众筹成功后,全交由求助者支配,免收手续费。

第四,平台对于求助人的真实性审核,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处于完整与真实状态,注意披露个人信息和保护个人隐私的界限。

第五,由于平台具有居间性质,个人基于委托关系,通过平台发起求助众筹,同时为捐助者保管捐助财物,若有善款剩余,应该公开告知捐助者剩余善款的数额及返还比例,最终将余款按比例原路返还给捐助者。

(三)联合相关部门对平台运行共同监管

政府作为公共秩序维护者,对网络众筹平台进行监管是其职能的充分体现[5]。针对平台主要以人工审核病历、诊断证明的缺陷,建议卫生计生委建立公民病历信息系统,有偿开放,经过政府部门及公民本人同意的机构(如本文的网络众筹平台),在保证公民信息不泄露的前提下,可通过该系统核实求助人的病情。这样不但简化审核流程,还能提高平台审核信息真实性的能力。

善款使用和余款流向可与医院合作,由卫生计生委牵头,督促医院建立专门账户,有病人在网络众筹平台发起求助时,可将善款打入医院账户,如有善款剩余,由医院直接捐赠给基金会。当然具体如何实际操作,还有待相关部门的细则出台。

为确保网络众筹资金的安全性和有序性,可引入独立第三方监管机构作为行政部门监督的补充。但要注意,在众筹平台自身能够处理的审查范围内,第三方监管机构在求助者个人信息的审查上不应过多干涉。

结语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公民参与慈善的热情高涨,公益众筹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慈善领域,但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了以网络众筹平台为媒介的个人求助所引发的众筹丑闻频出。为了使公益运作得更加透明、阳光,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慈善的热情,应尽快出台相关立法,但要注意可操作性,同时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出台配套规定,这样才能保证网络众筹平台步入规范化的发展之路。

1.5.2 潜在生态风险指数法。潜在生态风险指数法是著名地球化学家Hakanson根据重金属性质及环境行为特点,从沉积学角度提出的对土壤或沉积物中土壤重金属污染进行评价的方法[18]。该方法结合了环境科学、生态学、生物毒理学等多学科理论,定量计算每种重金属元素的潜在危害程度,被广泛应用于环境风险评价中。其计算公式:

在税收制度改革加速的背景下,新的税收制度在国有企业成本核算中的应用有着现实意义上的必然性。其中税收制度的改革是国有企业成本核算过程中始终需要强调的内容。财务管理模式的创新和发展需要以资金的运营作为根本的基础和前提,国有企业的产值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提升直接取决于其资金运作的效果和模式是否与先进的会计核算模式具有一致性,因此国有企业的资金运作便需要结合成本核算的应用来达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高度统一,这个过程中以改革企业落后的成本核算方式作为企业资金运作发展的重点内容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的。

参考文献

[1]郑悠然.个人网络募捐弊病与规制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7(4).

[2]石凤刚.网络募捐平台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制度构建[J].经济与社会科学研究,2016(9).

[3]王亦君.是救命平台还是骗捐温床?网络筹款灰色地带谁来监管[N].中国青年报,2016-05-30(1).

[4]李春辉,黄文其,植皓滢,林佳发,张金亿.“轻松筹”现象的法律探析——若干校园慈善众筹案例引发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7(6).

[5]向鹏.关于完善网络募捐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

 
席珺
《吕梁学院学报》 2018年第01期
《吕梁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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