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刑事申诉案件量化研究 ——以最高法2017年度裁判文书为例

更新时间:2009-03-28

近几年来,随着司法环境的改善和人权保障的深入,多起刑事冤假错案先后得到了人民法院的平反,如浙江的张氏叔侄案、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河北的聂树斌案。正如周强院长所言,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再审改判刑事案件6747件,其中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9件78人,并依法予以国家赔偿,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以纠正错案推进法治进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于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举动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即这些案件的平反与刑事申诉人长期的申诉密不可分。换言之,刑事申诉是冤假错案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以往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是以刑事申诉难为切入点,来剖析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缺陷。本文以刑事申诉案件最新数据为切入点进行量化研究,围绕我国刑事申诉的案件类型、处理结果,以及处理结果所揭示的问题,可以对我国刑事申诉有更加理性的认识。考虑到研究数据的权威性、代表性,故选取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公布的379件刑事申诉案件为研究对象。笔者于2018年2月10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按照以下条件检索:全文检索:最高法刑申;裁判年份:2017;法院层级:最高法院。检索出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刑事申诉案件裁判文书380份,其中,聂小洪贪污、受贿刑事通知书为重复发布,实为379份,故在本文的讨论中,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刑事申诉案件为379件。

刑事申诉的案件类型

对于刑事申诉的案件类型,本文将主要结合类罪与重点罪名进行分析,同时兼顾申诉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对于罪名的确定,主要是依据裁判文书的案由及裁判文书正文确定。同时也有部分自诉人及被害人家属申诉,对于这部分案件统称为自诉及被害人申诉类案件,不再加入其他类型案件。此外,由于有的申诉案件罪名涉及历史罪名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比较特殊,单独列为其他类申诉案件。在379件申诉案件中,侵犯人身权利类案件达到130件,占案件总数的34.3%,位居申诉案件类罪第一。在侵犯人身权利类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为73件,占比56.2%,位居第一;故意杀人案件为29件,占比22.3%;强奸案件为11件,占比8.5%;综上所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三种案件占据侵犯人身权利类案件的比重为87%。

经济财物类案件达到85件,占案件总数的22.4%,位居申诉案件类罪第二;在经济财物类案件中,各种诈骗型案件为33起,占比38.8%;两抢一盗案件为13起,占比15.3%;以上两种案件合计占比54.1%。职务类案件总数为69件,占案件总数18.2%,位居申诉案件类罪第三;其中贪污贿赂达到52件,占比75.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达到了45件,占案件总数11.9%,覆盖面广,涉及的具体罪名也比较庞杂。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22件,占案件总数5.8%,值得一提的是,在该类犯罪中,交通肇事案件就达到了14件,占据该类犯罪的63.6%。

此外,还存在两种比较特殊情况的申诉。一种案件是自诉及被害人申诉案件,该类案件数量为22件,占案件总数5.8%。另外一种案件为其他类型,或涉及历史罪名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该类案件数量一共为6件,占案件总数1.6%(见表1)。

 

1 刑事申诉的案件类型

  

案件类型侵犯人身权利类经济财物类犯罪职务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类危害公共安全类自诉及被害人申诉其他类型 案件数量13085694522226 所占比重34.3%22.4%18.2%11.9%5.8%5.8%1.6%

刑事申诉的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事申诉的处理结果分为四种情形,即驳回申诉、不予再审、同意撤回申诉、启动再审。驳回申诉案件达到215件,占案件总数56.7%;不予再审案件134件,占案件总数35.4%;同意撤回申诉案件2件,占案件总数0.5%;启动再审案件28件,占案件总数7.4%(见表2)。下面展开详细讨论:

因此,为了缓和申诉人和社会公众的焦虑,同时又要兼顾人民法院的工作方式,对此问题,需要形成一种平衡,即人民法院有必要慎重考虑不予再审文书的适用比率,更不能为了办案效率,一劳永逸的使用不予再审文书,连基本的说理工作都不进行,这与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具体做法比如现行的不予再审文书缺乏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为了增强透明性,日后可以考虑将该部分增加。同时,人民法院内部对于“一刀切”式的适用不予再审文书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上的处理。

 

2 刑事申诉的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驳回申诉不予再审同意撤回申诉启动再审 案件数量(件)215134228 所占比重56.7%35.4%0.5%7.4%

(一)驳回申诉处理

对于驳回申诉处理,我们可从裁判文书中得知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以及人民法院针对申诉理由的说理分析。以孙少中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为例,[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54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诉人提出“公安机关毁灭原始卷宗,编造大量虚假的法律文书;本案孙少中遭受刑讯逼供;目击证人有指证和串供嫌疑”,该理由覆盖法律文书真伪、讯问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问题,涉及实体和程序诸多方面,可谓是众多申诉案件的一个缩影。法院对该理由的驳斥分析也是相当精彩,比如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原始卷宗问题,人民法院认为原始卷宗丢失的确是客观事实,但是并非公安机关有意为之,而且结合其他证据,从而否定了法律文书系公安机关编造的事实,该部分论证有理有据,内容翔实。驳回申诉是刑事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最主要情形,也说明了我国刑事审判案件质量的逐步提高,大多数案件都是经得起考验的。

(二)不予再审处理

关于启动再审的理由,主要涵盖事实问题、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此外有的再审案件仅提及符合重新审判条件因此启动再审,并未指出该案件存在什么问题。经研究发现,既涉及事实问题又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有3起,仅涉及事实问题的案件有10起,仅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有4起,出现新证据的案件有2起,因为原判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而发回重审的有1起,剩余的8起案件均未给出具体理由,笼统表述为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

(三)同意撤回申诉

对于同意撤回申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是针对王华州故意杀人申诉案和张晓薇受贿申诉案作出的。前者是在法院立案后,发现下一级法院亦对该案立案审查,故同意撤回申诉。并在结尾处说明若不服下一级法院审查结论,可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后者是申诉人主动申请撤回申诉,法院经审查,准予撤回申诉。同意撤回申诉属于程序性处理事项,在申诉审查处理中属于极少数现象。

关于启动再审的比率,之前有学者研究发现,申诉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比例极低,平均为2.23%。[1]经过此次研究发现,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刑事申诉案件启动再审率达到7.4%,这一比例明显高于平均水平。

(四)启动再审处理

搜索引擎是网络爬虫的一大重要应用,主要用于辅助收集用户互联网上的信息。本文所使用的原理与搜索引擎的主要流程大致相似,只是通过缩小了数据的来源来简化搜索引擎的过程,并且可以使得服务器负载要求得到降低,以实现可以在个人电脑中进行爬虫程序的运行。

关于启动再审的案件类型,侵犯人身权利类申诉案件启动再审的有10起,经济财物类案件启动再审的有7起,职务类犯罪启动再审的有6起,危害公共安全再审的有3起,妨害管理秩序类再审的有2起。

对于不予再审处理,笔者仅仅能观察到案由及其案号,该类裁判文书并未体现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法院的审查观点。人民法院在文书结尾部分粗略提及经过审查,该院决定对该案不提起再审。事实上,驳回申诉处理与不予再审处理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均未开启再审程序,唯一的不同之处就是有无申诉理由和说理分析。笔者在本次研究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来自陕西、甘肃等地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除了启动再审和同意撤回申诉之外,其余处理均是不予再审。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对巡回区的刑事申诉案件的最主要处理结果是不予再审,这一做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以及其他巡回法庭存在明显不同。[注]根据2016年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先后设立6个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也负责巡回区内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设立在陕西省西安市,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有关案件。

旱育秧苗床的供肥量能基本满足秧苗正常生长,三叶期后若补肥则应同时补水。用尿素10g/m2 100倍液均匀喷施,再用清水喷淋洗苗,移栽前几天可按尿素75kg/hm2标准适当施送嫁肥。

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可以被应用于各个技术领域,《EPO专利审查指南》的第3.3.1节进一步列举了方案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几种情形:在心脏监测仪器中使用神经网络来识别不规则的心跳作出了技术贡献,属于可专利性客体。基于低级特征(如图像的边缘或者像素属性)对数字图像、视频、音频或者语音信号进行分类也属于分类算法的典型技术应用。然而,单纯依据文本内容对文本文档进行分类则不被认为是出于技术目的,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刑事申诉处理结果的启示

(一)案件透明度有待提高

上文中已经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理由涵盖多个方面,部分再审文书也进行了说理,这种说理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为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指明了方向,但是与此同时,也有相当部分再审文书的再审理由比较笼统模糊,有的甚至仅仅给出格式化的再审理由,例如仅提及“符合重新审判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一直存在着过分重视结果而忽视过程的现象,即使在刑事申诉领域这一问题依然很突出,对于申诉人而言,由于其历经层层申诉,终于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的结果,此时此刻无论是出于何种理由,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满足了其预期。对于法院而言,经过审查发现一个案件符合再审条件,法院决定启动再审本身就彰显了司法正义,进一步的说理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有繁文缛节的嫌疑,因此只要有个结果,过程是无关紧要的。毫无疑问,对于存在问题符合再审的案件决定再审本身就足以值得肯定,但就案论案式的处理难免缺乏一种整体考量。一个被决定再审的刑事申诉案件给社会带来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十个被驳回的刑事申诉案件,当最高裁判机关将某一案件再审时,无数双眼睛都在紧盯着再审文书,因此法院有必要借助启动再审将案件释法说理,进行法治普及,从而推动法治进步。

对于启动再审处理,又可以细分为三种具体形式,即指令再审、指令异地再审、亲自提审。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启动再审的28件刑事申诉案中,指令再审的有21件,指令异地再审的有5件,亲自提审的有2件。亲自提审的案件分别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和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这两起案件均属于经济财物类案件,而且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专案组,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审查,依法提出了检察意见。[注]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于2018年3月9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型号为BR100-DDT-P的Autonics漫反射型光电传感器,用于检测当前工位有无工件。型号为BR100-TDT-P的Autonics对射式光电传感器,用于检测工件是否到达。USB工业相机,用于拍照并将图片传输给计算机,以此判断托盘上是大工件还是小工件。型号为CS1M020S20的Air TAC气缸感应开关,用于判断气缸是否到位。型号为BES M08MG-UOC20B-BV03的BALLUFF电感式传感器,用于区分工件的材质是铁还是铝。型号为PT-30V的爱宝条码扫描器,可以通过条码扫描识别当前托盘的信息。

(二)再审说理性有待增强

如前所述,不予再审的文书占到了全部文书的三分之一,这部分裁判文书仅告知不予再审的结果,对于为何不予再审没有给出详细理由,体现了案件的封闭性,缺乏透明度,这样做的消极影响至少有两点:首先,对于申诉人而言,由于其对案件事实内心是一清二楚的,其向法院申诉,实际上是“讨一个说法”,由于缺乏详细理由,申诉人最直接的目的落空;其次,对于普通的社会公众而言,仅仅可以了解该案件的案由、案号以及处理结果,对于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法院的具体观点无从得知,无法起到有效监督的作用。还将会导致社会公众产生这样的疑虑,即人民法院既然不予再审,但为什么不像驳回申诉那样“理直气壮”的进行驳斥呢?实际上,对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我们也不能强求人民法院作出或驳回或再审的决定,这种非黑即白的处理有时是不理性的,在刑事申诉案件领域,往往是最考验裁判者智慧的,他们不仅要严格依据事实,严格依据法律,同时也肩负着一种法的安定性的重担,这也就决定了裁判者对于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处理要全面考虑,权衡利弊,作出最合适的选择,在某些案件质量存在问题但又没有必要或者不符合启动再审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再审决定无疑是明智的。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判例说理做法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为正当化其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展现磅礴恢宏之宪法人权理论,高瞻远瞩之刑事诉讼政策,辩论说理严谨细密[2]。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是法律保持旺盛生命力的重要源泉,法律规则指导案例形成,案例形成又推动法律规则完善。因此,不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而且有权启动再审的各级地方法院,对于应当启动再审的刑事申诉案件,对于所发现的事实问题和所秉持的法律观点,都要明确具体的进行展示。

(三)纠错积极性亟需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决定启动再审的刑事申诉案一共28件,在28件刑事申诉案中,仅仅有2件是因为出现了新证据而启动再审。这也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的证据并未发生变化。刑事申诉的历程时艰辛的,举例而言,一名申诉人历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后其走上刑事申诉的道路,首先经历该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当中院作出驳回申诉处理后,其又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当高院同样驳回其申诉后,其来到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或者巡回法庭进行申诉,其经历的艰辛可想而知。对于同样的事实,地方法院为何屡屡驳回?而唯独最高人民法院却启动再审,这其中的原由虽然可能很多,但最重要原因是地方法院的纠错积极性不足。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制造任务根据其是否含有子任务的情况,将制造任务执行状态分为包含子任务和不包含子任务两大类型。

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同科学一样,都具有人性,作为裁判主体的法官是有血有肉的人而非神,因此刑事裁判中错误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3]。近年来暴露的冤假错案告诫我们,任何形式的疑罪从挂、疑罪从轻,实际上都是疑罪从有,有罪推定,都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导火索”[4]。当出现了错误,要勇于承认错误。当发现了错误,要勇于纠正错误。当前我国的刑事案件再审审查的主要方式依然是对案件卷宗的阅读审查,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面对的材料和地方法院审查时面对的材料基本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作出再审的决定,不是当然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办案水平要高于地方法院法官的办案水平,而是因为最高法的法官们在证据的标准上严格遵守证据法则,对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绝不会做保留余地的裁判;在法律的适用上绝不含糊其辞,必须泾渭分明;在纠错的态度上,旗帜鲜明的有错必纠。因此地方法院亟需提升纠错的积极性,将案件息讼在地方,矛盾化解在地方,对于法治建设无疑将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结语

为了更好的推进司法改革和人权保障事业,对于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法院有必要提高其透明性、增强其说理性,提升纠错积极性。用实际行动让申诉人在刑事申诉处理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社会公众在冤假错案的平反中感受到法治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周新.刑事申诉制度规范化研究[J].政法论坛,2017(02):76.

[2]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02.

[3]陈光中,郑未媚.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改革[J].中国法学,2005(02):168.

[4]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J].中国法学,2015(03):17.

 
田如鹏
《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18年第04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