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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研究论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0 引言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权和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为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涵盖土地承包权退出和土地经营权退出两个方面,其中,土地经营权退出即土地使用权退出,是指农民保留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权而让出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行为,中共中央1984年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关于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的表述是土地经营权退出的政策依据;土地承包权退出是指农民不但要将承包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而且自己及其后代不再承包土地,子子孙孙与农业用地彻底脱钩的行为,2016年初李克强总理提出要加强土地承包权退出研究,同年底国家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为此,梳理国内外的研究进展、展望未来时期的研究重点,对指导相关研究与实践工作和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具有重要意义.

1 退出方式研究

1.1 土地经营权退出的方式及其变迁

中共中央1984年1号文件关于“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的表述是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的政策依据.此起,各地开启了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实践和社会效益总结,如四川仁寿开展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偿转包实践,不但使大量的兼业农户能安心从事非农产业的生产,而且为种田能手提供了规模经营的条件[1].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其关于在群众自愿的条件下可以采取转包、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规定,在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之外增加了“入股”方式.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的规定,增加了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方式,转包、入股、转让等退出方式在各地实践中得到应用,如四川三台县按照先村社、后镇乡,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地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偿转包、入股与转让实践[2];四川南充在放活土地使用权实践时,开展了土地经营权有偿转包、转让与入股实践[3].农业部在1994年底给国务院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将转包、入股、互换和转让等方式统称为土地流转,国务院于1995年3月给出了同意的批复.自此,土地流转概念进入了研究与地方实践的视野,提出了更加多样的土地流转方式,如南丰市将转包、转让、租赁、抵押和继承等5种方式纳入实践范畴[4],安徽省对转包、转让、租赁、入股、继承、四荒拍卖等6种方式进行了实践[5],湖北襄阳县对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拍卖、托管、反租倒包等8种进行了实践[6].鉴于不同区域的土地流转方式差异及其社会影响,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2001)叫停了反租倒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仅将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入股方式纳入规定范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对5种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给出了明确解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将入股称为股份合作,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将转包并入出租方式.迄今为止,股份合作、转让与互换、出租(转包)为流转方式为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偿退出的主要方式.

上述分析表明,土地经营权由承包农户转移到非承包者的退出过程,经历了转包、转包-入股并存、转包-入股-转让并存、转包-入股-互换-转让并存、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并存、股份合作-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并存等发展变化的变迁,其发展变化与国外土地使用权交易的退出方式有显著的不同.在国外土地私有制背景下,农业土地使用权变更通过租赁交易方式实现[7],租赁是私有制下变更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开发利用最普通的方式[8],私有制下土地资源配置最有效、最普遍的方式[9],提高农地资源配置效率最有效的方式[10].研究表明,土地使用权交易在俄罗斯2000年的全部土地交易中约占90%[11].

1.2 土地承包权退出的交回或收回研究

交回或收回为国内土地承包权退出方式的最早官方表述,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收回不交回的承包地,承包方有权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获得相应补偿;直到2016年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探索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12]之前,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2016年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关于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与研究具体办法的规定就成为了国家最新的政策边界.学术界对此有两类观点,一是身份决定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农户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丧失成员权的非农人口必须退出土地承包权[1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户籍转出而消失,土地承包权需要退出且下轮不可再申请承包[14];二是农户自愿论,认为农户随时可以自愿申请并在征得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交回土地承包权[15].显然,与土地经营权退出相比,土地承包权退出的方式研究不但晚得多,而且研究成果要少得多.

2 农户的退出意愿研究

2.1 土地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制约因素

持有土地安全感、退出成本和农户家庭居住区位是制约土地退出的主要因素.在国外,农户持有土地的安全感影响农地使用权交易[16],国家制度因素会增加农地交易费用并阻碍农地交易[17].在国内,对四川各地市州的外出务工经商农民进行调查表明,很多人把承包土地作为退路,担心土地转出失掉承包地而不愿把土地流转给别人[18],甘肃河西走廊的农民也有同样的“恋地”情节,将土地看作命根子的心态对土地转出构成了刚性约[19],将生、老、病、养都寄托在土地上的农民,在没有得到妥善安置之前很难离开土地[20],内蒙古通辽市的农民视承包地为“保命田”而不愿流转土地[21];赣、苏、桂等地的农民认为承包经营权交易成本较高,土地流转困难多[22],农业税收与补贴政策在调动农民耕地经营积极性的同时,降低了农民耕地流转的意愿[23];对上海、南京、泰州、扬州等地的农户居住地与土地退出意愿关系进行研究表明,离等级公路愈近的农户,出入方便,接收信息受外界影响大,土地退出可能性大[24];家庭的居住区位因子对重庆市涪陵区的兼业农户土地流转决策影响很大[25].

2.2 土地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变化

随着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农业技术进步提升,土地经营权退出意愿会明显低增强.JOSHUA等[26]认为政府土地登记、评估和金融服务水平影响农地交易;国内研究也有很多类似的结论,如山西省泽州县随着发包方和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的态度和服务、贷款政策、土地流转市场及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加强,农户耕地流转行为在加强[27];地方政府提供农业技术培训、低保覆盖率扩大,对重庆农户土地流转意愿的有重要影响[28].另一方面,农业技术进步是土地经营权退出不容忽视的驱动力,研究表明,地区性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越高,农户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愿就越强[29];在长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农户土地经营权退出意愿高,参与退出的农户多,农地集聚正由小规模向中等规模和大规模演进[30];在江西平坦地形地区因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外出打工的打工型农户较多,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现象较为普遍[31],技能意识强的陕西省关中农户更意愿退出土地使用权而从事非农业生产,促进了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退出[32].

在社保补偿实践基础上,各地的政府着眼农户未来生活保障,总结出了一些地方性模式,最为有名的如浙江嘉兴“两分两换”[48]、成都温江“双放弃”[49]、重庆“土地换户口”[50]等模式,具有以承包土地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的共同特征;在社保补偿研究层面,综合考虑农民理性预期,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补偿非劳动年龄农户人口、城市养老保险补偿劳动适龄人口的充分补偿机制[51],补偿标准须至少能保证农民未来生活水平在原有基础上不降低、且能培育下一代成功转向非农业[52],保证经营权退出农民的能够负担城市生活成本、融入城市生活,正常生存与发展等[53]都是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迄今为止,任何一种地方性社保补偿模式和补偿标准,受地方财力区域差异性的影响而难以推广.

农民土地承包权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退出,政策性强、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稳定,自上而下的特征非常显著.在国家土地政策框架指导下,国内学界对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退出活动进行了大量调查、理论与对策创新研究,研究内容广泛、一些观点很有见地.同时还应看到:(1)农民土地承包权退出政策出台晚且研究尚在起步、成果极少、区域实践报道少见,有偿退出办法与激励机制尚待研究;(2)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退出研究与实践尽管开始早,但大量研究停留在对局部地区退出实践成效与农户意愿调查、管理经验总结与工作问题查找层面,系统性、有深度的成果较少,其流转退出的具体办法与激励机制研究尚待完善和深化.为此,在后续的研究中,以下方面可能将成为关注的重点.

概念是思维的细胞,是构成命题和推理的基本要素。在自然语言体系中,概念不是孤立地、零散地存在,而是作为具有高度结构化的系统的组成部分,反映人类的思维世界和现实世界。不同的学者根据各自的研究目的创建了不同的概念网络,例如,斯坦哈特(Steinhart)的 NETMET、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创建的Connet等等。这些概念网络虽然各具特色,在一些细节上也不尽相同,但基本的结构和组成方式是共同的。

2.3 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研究

GORTON[54]认为,单纯的政府干预会导致补偿效率降低.为此,在国内,发挥市场在经济补偿中的作用的观点也比较盛行,如以市场为主导健全土地流转补偿机制[55],政府作为中介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集中起来进行租赁经营、农民到合作组织或公司企业投劳打工、获取租金、薪金收入的“租赁经营”金华模式,村集体为主体将土地承包建立基地后通过招投标式、中转站式、中介机构合同式转包给大户集中经营的“季节性集中”温州模式[56],村社集体组织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并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年底按土地保底和效益分红的“股份合作”山东宁阳模式[57],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土地流转价格进行评估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的成都做法[58],依托市场建立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的形成机制与发现机制[59],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行为[60],都赞成让市场在承包土地经营权退出的经济补偿中发挥作用.

3 对承包者退出的补偿机制研究

退出补偿机制涵盖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补偿组织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3.1 土地经营权退出的农户协商补偿机制

水分活度降低剂通常是亲水性的物质,主要有盐类、糖类和多元醇类以及某些有机酸类。在多种食品保藏的应用研究结果表明,采用不同种类的水分活度降低剂组合应用可以获得更好的降低饲料中水分活度的效果。

3.2 政府主导下的经济补偿和社保补偿机制

政府干预有利于弥补市场的缺陷[41],政府主导经济补偿和社保补偿成为了国内承包土地经营权退出补偿的重要方式,其中经济补偿标准研究相较于社保补偿稍早,而社保补偿在实践层面较为成熟.

在承包土地经营权退出的经济补偿标准方面,认为各地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程度不同,需要政府完善土地分等定级与估价[42],以农业收入和土地保障价值为基础确定流转价值[43];实践中,河南开封实行了土地流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44],日照市东港区专业合作社通过向村民发放调查表征集群众意愿流转土地的价格,将土地流转价格确定为400元/亩·年[45],成都崇州市政府按照100-300元/亩的标准对流转规模超500亩的经营主体利用专项资金进行补贴[46],最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等经营权退出前期工作经费已经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范畴.在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的经济补偿标准方面,有关研究案例不但数量少而且区域性经济补偿标准的地区差异性很大,如重庆市梁平县礼让镇川西村、屏锦镇万年村对符合退出前置条件的承包户,在综合考虑土地类型、地理位置、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和当地年均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并参考同期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与自愿退地农户协商、民主讨论确定,试点期间每亩承包地退出补偿指导价为1.4万元[47];而对陕西省关中地区实证研究得出的理论价格均值为73 871.08元/亩,农户意愿价格均值为104 438.54元/亩[32].显然,经济补偿标准研究具有地方性且很不成熟,经济补偿机制成为了制约土地经营权退出的障碍.

随着农户家庭收入的增多和恩格尔系数的减小、农户个体素质提升和非农化程度增加,土地经营权退出意愿会明显低增强.浙江省奉化市、海宁市的农户随着家庭人均收入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退出意愿明显增强[33],上海、南京、泰州、扬州的农户,家庭总收入高,生活消费占家庭总消费比重小,土地经营权转出可能性大[24];湖北和浙江等地的农户,劳动力随着非农化程度越高,其土地流转行为变得普遍[34],农户受教育程度愈高则流转土地倾向更明显,土地就业和保障功能的弱化增强流转意愿[35].

3.3 土地经营权退出补偿中的市场机制研究

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研究是新近几年的事情,尽管研究少但也存在不愿退出和愿意退出两种观点.一类是不愿退出的有关观点,研究认为福州、厦门、泉州等设区市的进城务工人员,即使有补偿还是有相当部分不愿意退出土地承包权[36-37];重庆、湖南和河南等样本区的886位受访有效的离农农民中,90%的受访者不愿意退出承包权[14].另一类就是愿意有条件地退出观点,研究认为户主文化程度越高、农户居住地距离最近县城的距离越远、家庭年总收入越多,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越强;对土地所有权存在私有认知的农户,其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越强;认为有必要接受非农技能培训、认可社会保障基本功能的农户,其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较强;能够接受经济补偿并且对受偿额度的期望度高的农户,其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较强[32].

“由于格斗笼在健身房的角落,环境光线不是很充足,所以我在格斗笼里放了两台Rotolight Neo2的摄影灯来补光。此外,我还需要较快的快门速度来定格动作的瞬间,这也就意味着需要调大光圈、调高ISO值。好在这台A7 III相机,在高感光度的情况下仍然能有很好的画面质量。”

3.4 补偿资金的组织研究

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退出的补偿资金组织与安排研究相对薄弱,但可以归纳出三种观点.一是主张补偿资金由接包土地的农户承担[2-3][38-40]的农户协商补偿观;二是退出补偿资金由国家财政资金负担观点,如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和举家进城农民将承包地出租或永久出让,需要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建立耕地流转基金以免收农户土地流转交易费,构建土地流转加社会保障、粮食保障的补偿机制[61],利用国家资金对无业者进行免费培训帮助他们实现就业[51];三是建立各级政府与接包放的共担机制,认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建立退地补偿专项基金,补偿费用由受益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三方共同承担是合情合理[62].显然,关于补偿资金组织的研究薄弱且尚未取得让人信服的结论.

4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研究展望

随着教学方法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不符合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在现代高中语文散文阅读教学中不断开展教学改革。但是,在教学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阻碍高中生审美标准和学习能力发展的问题。在目前的教学阶段,许多语文教师仍然遵循传统的教学方法来设定教学目标,并将专业知识作为学生的关键教授,使学生对整篇文章没有一定的概念,课堂学习效率较低。

4.1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区域规划研究

地方政府需要站在引领区域土地规模化发展的高度,主动地以规划为手段、补偿为动力,引导符合土地规模经营要求的农民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权.只有通过规划-补偿引领,才利于农民连片推出承包土地经营权,此前的被动地等待农户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退出的土地在地域上分布散乱,难以吸引大型的新型农业主体接包农业用地.

农民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自愿退出的推动主体,因职业和居住地改变、生活质量显著提高而不愿意世代经营承包土地的农民,如果愿意无偿退出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无条件的接收并进行合理流转.相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补偿为前提的有偿退出行为,其推动主体是接包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农民自愿退出是基于补偿足以满足自身及后代的生活、发展需要,新型经营主体愿意补偿农民后接包土地是基于土地规模经营后带来的经济利益要高于补偿农民的支出.现实中,单个农民家庭承包土地少、地块细碎,农民家庭之间的联系松散和信息不对称,单个农民家庭尽管愿意有偿退出承包土地,但也不容易找到接包土地的新型经营者;从接包的新型经营者角度看,总是希望找到集中连片、质量优越而又靠近市场的土地,而对单个农民家庭自发退出的、面积有限而又细碎不连片的土地很难产生接包兴趣.这就是多年来一直困扰我国土地流转难以大规模、高水平发展的主要原因.

要破解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退出和农民土地承包权退出的瓶颈,需要地方政府主动作为、提前介入,编制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区域规划.即鉴于农地质量好坏和综合生产能力高低除了要受到当地的地形条件、地块大小、土壤质地、灌溉条件、气候类型与区域小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还受到距离城市消费市场的距离、交通条件、当地消费水平等人文因素影响等原因,将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优越的平原、丘陵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中同类地区,作为发展规模经营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高潜力地区,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区域规划范畴,按照自然和人文条件,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有偿退出的激励-约束等级分区,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向地方政府规划的退出区中集中,为分散经营的农民退出-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接包土地创造条件.

结合典型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研究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门槛,分析典型区域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从土地利用与保护的角度研究承包土地利用约束机制,对达到退出门槛、具备退出条件的农民,形成从农村和农业内部向外的推力,催化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承包土地具有可持续利用与生产能力,从经济价值创造属性和社会保障属性的角度,用经济补偿和进城享受优质公共服务的手段,构建新型经营主体和政府共同承担的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对农民形成来自于城镇的拉力.来自农村约束的推力和来自城镇激励的拉力,共同推动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这种机制就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推-拉机制.

4.2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推-拉机制研究

以往的SEC储量评估工作,在评估单元的增减变化上均以采油厂为限,建立SEC评估单元、建立经济评估参数以采油厂为限;以采油厂(或油公司)为界限提交技术与经济资料已经有数年之久,且经过了不断地调整与完善,为采油厂全面参与SEC储量评估打下了基础。

农户协商补偿是最早倡导的经济补偿方式,协商的内容主要为补偿形式和补偿数量.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1984)、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等相关国家文件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沿用至今.农户之间协商确定转包费、租金、转让费、入股红利等经济补偿费,可考虑土地好孬、远近、常年产量和产品价格变化情况确定[2];转出、转入户协商行为需村社监督,协商标准需群众评议[3];协商结果需要在发包方备案[38-40].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推力机制,包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生存发展的贡献与约束研究,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权退出的门槛条件研究,符合退出门槛条件的农民群体研究——群体特征、空间分布、退出承包地的意愿与影响因素,农民退出的潜力及分区研究——研究农户在未来的退出潜力及地理分区,为地方政府创造条件推进退出提供参考,符合退出条件而不愿退出者的土地利用约束机制研究——承包地利用现状调查与评估、粗放利用或丢荒处罚研究.

新型经营主体和政府的经济补偿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拉力机制研究:包括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权的经济属性与价值评价,承包土地经营权退出经济补偿影响因素与补偿标准、空间差异研究,土地承包权退出的经济补偿影响因素与补偿标准、空间差异研究,新型经营主体与政府对补偿资金的配置管理研究,经济补偿管理研究等.政府主导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拉力机制研究:包括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供给能力与农民退出的适应性研究,农民用土地承包权退出和土地经营权换公共服务的机制研究——即进城农民子女的教育与医疗服务分享机制研究,农民用土地承包权退出和土地经营权换社保的机制研究—即进城农民按照分区、分类原则,依据土地承包权退出和土地经营权状况和品位,置换不同等级的社会保障研究等.

4.3 农民土地承包权和承包土地经营权分层退出机制研究

土地承包权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赋予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权利;有承包权的农民,必须要在成功地承包土地后,才对承包土地依法拥有经营权.在土地承包活动结束后才通过婚姻等途径迁入的人口,尽管拥有土地承包权,但因为没有土地可供其承包,也就不可能拥有承包土地经营权;但在下一轮承包土地活动中,只要他们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能够参与承包活动并依法取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2)能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整合升级和新型基础测绘的构建。随着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转型升级,升级整合现有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拓展开发新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提升特色保障型地理信息资源等成为了构建新型基础测绘,改善资源供给的重要内容。融合生产的方法实现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地理国情监测数据的有机整合与升级,也促使基础测绘向按需测绘转变,这些也正是构建新型基础测绘,改善资源供给的体现。

上述分析表明,农民土地承包权和承包土地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土地承包权退出和土地经营权推出也是可以分离的.同时拥有土地承包权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可以只退出承包土地经营权而保留土地承包权,也可以同时退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没有承包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存在土地承包权的退出问题.农民土地承包权和承包土地经营权分层退出机制,就是对土地承包权退出和承包土地经营权退出进行分层研究、分层补偿,包括提出研究目标、定义研究问题,确定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厘清和定义相关概念、梳理相关理论和规律,从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主体等角度,建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的行为主体系统、退出区域与目标系统、退出补偿系统.

5 结束语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退出不同于农民自发的自愿无偿退出,地方政府主动作为、合理制定退出规划与补偿引领相结合,才有利于推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与新型农业主体接包退出土地齐头并进.农民土地承包权和承包土地经营权退出可以按照分层推进、先易后难的思路,先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退出为重点.从农村和农业内部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退出的推力机制建设,要以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为准绳,举措以推得动为原则;来自城镇的、由新型经营主体和政府为主体的拉力机制建设,构建农户能接受、新型经营主体能承担、与地方政府供给能力相适应的适度补偿标准是关键.

根据地质勘察资料,场地水对混凝土结构具中度腐蚀性,对混凝土中的钢筋具有微腐蚀性,场地地下水以上的土层对混凝土结构具微腐蚀性,对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具微腐蚀性。同时根据上部各单体的抗震计算指标,有上部结构的地下室部分的混凝土等级同上部结构,无上部结构的地下室部分混凝土等级用C35,以满足结构的抗震和防腐要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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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朝萍,冉清红,黄汐月,彭瑶,李雪银,包蓝酽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05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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