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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域下贵州苗族村寨规则意识变迁探析

更新时间:2009-03-28

法治中国梦是中华56个民族的共同梦想,贵州苗族村寨法治建设的进度,直接关系到法治中国梦实现的时间表。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建立起来的部分法律规则,与数千年古老而弥坚的传统文化发生着激烈的碰撞。特别是传统法律文化中规则意识的缺失,导致经济发达地区也难以建立公平合理的规则秩序,潜规则大行其道,守法、执法状况不容乐观,理想的法治秩序仍在建设进程中。“对后发外生的中国法治进程来说,绝不仅仅是简单移植西方先进、成熟的法律规则和仿制司法组织体系(尽管这是十分必要的),而更重要的则是构筑现代法治内在的深层的本土化根基。”[1]在国家进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转型时期,贵州苗族村寨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各种外来文化的冲击,那么,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贵州苗族村寨,规则意识状况如何?主要受哪些因素的影响?贵州苗族村寨的规则意识是否更为薄弱,又能否实现对发达地区的超越?这是本文拟探讨的问题。

1.1 一般资料 收集2010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在沈阳市胸科医院呼吸内科诊断为结核性胸膜炎的患者。本研究纳入的结核性胸膜炎的诊断标准[9]:有不同程度的结核中毒症状;胸部CT提示胸腔积液征象;胸水生化及常规检查显示为渗出性炎症;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胸腔积液等;患者年龄在16~55岁之间,无严重心、肝、肾等疾病,胸水在中等量以上且发病在两周内住院患者,无变态反应性疾病。按以上标准选择渗出性结核性胸膜炎病人108例,其中男性60例,女性48例。把上述病人分为实验组54例,对照组54例。两组病人年龄、性别、胸水量均衡,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均为初治。

一、规则意识的内涵及形成路径

规则是人们共同生活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准。人们越是遵守规则,社会秩序越是井然有序,交往成本越低,经济社会发展越是呈现良性状态。而规则能否被遵守,关键在于人们内心遵守规则的意愿,也就是全社会是否形成了良好的规则意识。规则意识是自觉遵守规则的自我约束意识,其真谛在于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仍能自觉遵守规则。人们之所以产生规则意识,根源在于内心认同规则,是规则的内化与主观化,具有强烈的自主自律性。“正如心理学研究现在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2]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规则意识超越于规则本身并确定其价值取向与根本效用,从而制约着规则的实施机制,以及规则变迁的周期与路径。一个具备良好规则意识的社会,能为规则的建构和运行奠定坚实的支撑作用。相反,一个规则意识薄弱的社会,即便制订了良好的规则,也难以正常运行。正如诺思所言:“如果将一套相同的规则施加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尽管规则是一样的,但实施机制、实施发生的方式以及行为规范,还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模型都不同,实际上的制度激励结构以及被感知到的政策结果也就都不相同。”[3]

规则意识主要表现为一种心理反映与思维习惯,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自身文化传统历久弥新积淀的产物,具有恒久的稳定性,所以规则意识的形成需要漫长的文化积淀,“一个人从一出生便面临着一个具有传统文化环境和确定行为规则的社会,个人是无力改变这种情况的。”[4]西方法治国家良好的规则意识,正是在漫长的基督教文化、市场经济文化和市民社会文化环境中孕育并生长起来的。因此,一个社会能否形成良好的规则意识、如何孕育和生成规则意识,必须放在民族文化大背景下考量。在国家和社会进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转型时期,贵州苗族村寨也不可能独善其身,难以避免程度不一的各种外来文化的冲击。由于贵州苗族村寨经济相对落后,市场经济文化的影响有限,其规则意识状况主要还是源于苗族习惯法文化和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二、规则意识在贵州苗族村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2010年中国人口普查报告中显示,常居贵州的苗族人口396万多人,占全国苗族人口总量的42%。贵州苗族村寨的法治建设,事关法治中国建设的进度。然而,法治建设所需的土壤和条件十分复杂,需要在众多条件中把握住关键性因素。“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亚里士多德这一经典名言告诉我们:良法是法治建构的前提,服从是法治运作的关键。规则意识体现人们对规则的认知和态度,从而深刻影响着良法的建构和有效实施,于法治起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

[1]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2.

第二,规则意识有利于贵州苗族人民准确理解法律规则的原义,更好地守法和执法。规则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但法律规则具有普遍性特征,而实施法律规则却是在特定的场合,如何把千差万别的特定情形与普遍性的法律规则联系起来,需要法律解释作为桥梁。良好的规则意识能够促使贵州苗族人民完整理解法律规则的内涵,不仅能准确执行规则,即便遇到特殊情况也会根据法律精神执行,让规则的本义得到贯彻实施。

全身症状:大多患者出现头痛(直立位时加重,仰卧位或头胸部以下降低位,即特伦德伦堡定位时,疼痛缓解),还可出现水平复视、听力改变、耳鸣、视力下降、面部麻木、恶心及上肢根性症状[4]。

1.安全生产方面。一号煤矿以预算指标的形式分解生产任务与工作任务到各区队、各部室,以书面文件公开发布,在醒目位置张贴各部室本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以月考核、季考核、年考核的监测考核体系来督促各项工作的顺利高质量完成;安全目标以宣传横幅、LED电子屏、阶段性活动开展的主题口号等多种形式公开宣传,明确目标,鼓舞士气。

第四,规则意识促使贵州苗族人民逐渐产生规制公权的意识。以法制权,是法治的核心。贵州苗族人民纯朴善良,长期形成敬畏政府的心态。规则意识让人们懂得规则至上,权在法下,逐渐产生法治思维,逐步养成法治方式,以法律规则思考和解决问题。对贵州苗族普通公民来说,能够主动监督权力,督促政府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对贵州苗族公务人员而言,就是养成正确运用权力的习惯,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五,规则意识引导贵州苗族人民逐步产生法治信仰。法治外显为制度却内生于精神,法治信仰是法治的精神支撑,因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信条。”[7]法治文化体现了法律文化的文明发展高度,法治信仰是法治文化的人格积淀。规则意识作为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现代法治文化的核心要素,其在贵州苗族人民内心的逐步形成,能够提升苗族人民文明素养,凝练法治价值共识。法治作为一种意义体系积聚的价值共识,包含着让人安身立命、对于生活意义的最后和最高追求,从而洗涤人的思想,震撼人的心灵,促使法治在人们内心产生一种具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宗教信仰般的情怀。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贵州苗族村寨规则意识现状的影响

贵州少数民族与中原的联系自古有之,秦朝就开始正式设立郡县管辖包括贵州在内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贵州各民族相互来往、流动比较频繁,交错杂居比较普遍。加上国家大一统思想导致的历代统治者对思想文化的强有力控制,汉族与包括苗族在内的贵州各少数民族文化交流从未中断。因为汉族在经济政治中的强势地位,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贵州苗族地区的输出远大于输入。由于历代王朝对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以地方自治为主,贵州苗族地区沿袭传统的经济、政治、文化运行模式,国家制定法效力极为有限,作为本土文化核心的贵州苗族习惯法缓慢地自发演进。清朝改土归流后引发了不同价值观的国家法律与贵州苗族习惯法的激烈碰撞,导致贵州不少地区的苗族人民接受、融合了国家法,苗族地区政治法律生活发生了巨大变革,开启了贵州苗族法律文化大变迁的进程,之前的自发演进转为自发演进与国家主动推进相结合,加快了法律文化变迁的速度。在清末改制、民国巨变以及新中国建立后的民主改革以及各项政治运动中,贵州苗族习惯法受到强大冲击,在社会动荡中遭到全面破坏,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才逐步复苏和发展,显示了苗族习惯法文化顽强的生命力,也充分说明了任何文化的发展,都不可能脱离本土文化的根基,文化发展的历史传承性决定了文化发展的历史依赖性。[8]贵州苗族人民为了躲避战乱,大多聚居在偏远山区、丛林等穷山恶水地带,生存环境比较恶劣,相比其他居住贵州的少数民族,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要小些,并且越是封闭偏远的苗族村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越小,苗族习惯法的影响力越大,甚至起着主导作用。

然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天生缺失规则意识,对贵州苗族村寨规则意识的生成主要呈负面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失规则意识之原因,主要有那么两点:其一,专制权力对规则的破坏。“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亦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9]中国两千多年的专制历史,对规则意识的孕育是破坏性的。既然权力不受规则约束,权力拥有者就独占了规则的话语权和制定权,规则成了维护权力专制者利益、镇压人民反抗的工具。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指导下的规则怎么可能赢得人民的景仰?发自内心的规则意识无处孕育生长。其二,以“礼”为核心的儒家文化对普遍规则的破坏。“礼”本身就是以仁爱为理念的规则,但儒家思想强调的是爱有等差,体现在“礼”上就是尊卑有序,等级不同,规则不同,因此待遇不同。孔夫子就曾因季氏僭越享受天子的八佾之礼而怒曰:“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无法形成普遍适用的统一规则,做不到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滋生的只能是上下有别的礼治型规则意识,而非统一平等的法治型规则意识。同时,以伦理观念为内核的礼治型规则,因为伦理的多层次性、不统一性、不确定性,也难以建立具备普遍性的平等规则。以儒家理想情怀为价值取向的伦理规则与普通老百姓的经验生活反差很大,以至于名实分离,反映在思想观念上,难以形成统一的法治型规则意识。加上“礼”作为伦理型规则,产生于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熟人社会,注重的是彼此之间的情感,长期形成了礼尚往来的人情风俗习惯,情理不分、以情代理是常理,无视规则、规避规则、甚至破坏规则是常事,法治型规则意识没有孕育之地。

PNN神经网络是一种基于径向基函数网络发展而来的一种前馈型神经网络,它的理论依据是贝叶斯决策理论,其作为径向基网络的一种,比较适合模式分类。PNN的层次模型见图7。

近代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专制思想依然牢固,“虽然这种政治生活早已被我们抛弃,并受到严厉批判,但是其文化意识经过世代积淀,已经成为一种心理定势。”[10]随着市场经济在发达地区的逐步建立,国家通过大量移植和借鉴的方式,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也基本形成了。然而“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或近于现代化的,但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11]两千多年的权力崇拜思想深埋在人的心底,制约着法律规则的效力。公开的显规则实施不通畅,潜规则就大行其道。在潜规则意识下,专制权力与金钱结合,导致权钱交易、腐败严重,进一步损害了法律规则的权威,法治型规则意识难以生长。与此同时,由于规则意识容易生长于一个价值观相对稳定、统一的社会环境之中,而发达地区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分化严重,旧思想正在逐步瓦解,新思想层出不穷,价值观多元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未确立主导地位,礼治规则正在消解,法治规则仍在建设,不利于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培育与成长。质言之,越是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大的贵州苗族地区,相对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孕育越发困难;越是与发达地区联系紧密的贵州苗族村寨,相对法治型规则意识的生长更加艰辛。

式(1)中,被解释变量inboundit表示i地区t时期入境旅游人次的对数;policyit是政策虚拟变量,如果样本属于处理组(实施过境免签政策地区)取值为1,相反,如果样本属于对照组(未实施过境免签政策地区)取值为0;timeit为时间虚拟变量,政策实施前取值为0,政策实施后取值为1;Xit为控制变量;αi和γt分别表示个体效应和时间效应;Vit为随机干扰项。PSM-DID方法重点关注估计系数β3,衡量的是过境免签政策的净效应,即过境免签政策对入境旅游的促进作用。

四、贵州苗族习惯法对本民族规则意识现状的影响

贵州苗族习惯法是本民族文化的主要载体,是苗族人民长期生产、生活经验累积的规则体系。贵州苗族习惯法自发形成于漫长的文化进化过程中,属于哈耶克认定的“内部规则”,比之人为设计的外部规则更具效力,“积习所成的不成文法比成文法,实际上更有权威。[12]虽然新中国建立之后发生了民主改革和多次政治运动,对贵州苗族习惯法破坏极大。然而贵州苗族村寨生产力落后状况并没有发生根本转变,依然处于农耕、畜牧、狩猎等小农经济形态,为贵州苗族习惯法重新回潮奠定物质基础。在改革开放的宽松环境下,苗族习惯法大多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在贵州苗族村寨发挥实际效力,“习惯法所以保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部分源自其自身为小传统的性质,部分则是因为它赖以存在的社会生活尚未被在根本上改变。”[13]这充分说明贵州苗族习惯法依然在本民族成员心里具备坚实的思想基础,在本民族区域内产生极强的地域约束力,进而深刻制约和影响着苗族人民的规则意识现状,其中既有积极因素,也有消极影响。

1.贵州苗族习惯法对规则意识孕育的积极意义

贵州苗族习惯法产生于氏族社会,承袭于原始习惯。由于生产力低下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原因,贵州苗族习惯法带有强烈的自治色彩,具备原始民主性特征,这一传统在比较偏远的苗族村寨仍然保留得很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原始的民主议事制度——苗语称“议榔”。“榔社”是苗族人民为保障本民族村寨正常生活秩序而发展起来的民间社会性组织,重大事项均要举行全榔会议作出决定,这种议事制度称为“议榔”。第二,通过“议榔”制定出来的苗族习惯法——榔规榔约,遵循多数通过的原则,即榔规榔约的产生、修改、废除都须由本民族大多数成员同意方能通过。在参与过程中,人人都有平等的发言权,最后投票决定。第三,在首领的产生方面,遵循民主原则。贵州苗族首领一般称呼为寨老、榔头等,大多由苗族村民通过“议榔”制度选举产生。第四,在榔规榔约的实施方面,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首领没有特权,本村寨苗族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榔规榔约,一旦违反,由全榔会议按民主原则决定处罚方式[14]

规则意识作为一种自律意识,源于规则体现了自身利益而获得内心认同。这种规则只能产生于民主参与基础之上,属于契约式规则。所以贵州苗族习惯法的原始民主性特征,有助于本民族成员增强民主参与意识。基于自身利益关怀的本能,积极参与规则的制定、修改、废除,理性选择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公共事务,在民主实践中体会民主自治的好处,进而成为人们经验乃至思维习惯的一部分,孕育和生长规则意识。仅就此而言,在偏远、经济文化落后的贵州苗族村寨,虽然没有经过现代知识和文明的洗礼,却有可能通过民主实践实现对发达地区的超越,让规则意识成长得更为顺利。

朝向主要考虑东南西北是个方向,东边选百叶窗、南窗配深色窗帘、西窗选有褶帘、北边选艺术窗帘。当建筑本身处于不规则形状,使得窗户所在位置不是以上四个朝向时,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2.贵州苗族习惯法对规则意识生长的消极影响

[2](美)哈罗德·丁·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志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43.

贵州苗族习惯法的部分内容与现代法治理念想悖。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的落后,贵州苗族习惯法带有封建迷信、血族复仇、刀耕火种的遗风,在婚姻、债权债务、刑事关系上具有陈规陋习等消极因素,而且主要是禁止性规则,即义务性规范,与现代法治强调的权利观念相冲突。贵州苗族习惯法所追求的群体本位也与现代法治的个人权利价值取向产生矛盾,“那些深深地根植于诸如家庭、手工业作坊和村户的传统和价值制度通常更顽强地抵制着现代法律。”[15]

因此,基于贵州苗族习惯法产生的规则意识最大的问题在于,其规则并非法治要求的普遍有效的统一规则,在伦理规则基础上产生的规则意识属于礼治型规则意识,而非法治型规则意识,其规则意识再强,也只能为本土规则的建构和运行奠定坚实的支撑作用,规则换了,新旧规则的价值取向发生冲突,“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6]

五、以法律文化的转型推动规则意识的变迁

[10](英)约翰·洛克.政治论(下)[M].叶启芳、翟菊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61.

第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文化的建设。社会转型期,价值多元化难以避免。经济发达地区就面临旧思想打破、新思想未立、价值分化的局面,所以执政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此凝聚共识、实现稳定发展的目的。然而,在一个已经多元化的转型社会建设核心价值观,比在一个依旧一元主导的社会困难的多。贵州苗族村寨民风淳朴、价值单一、社会和谐,通过建立多层次的教育体系,弘扬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文化的建设,实现弯道超越,具备可行性。

第二,通过政策的倾斜,大力发展贵州苗族村寨的经济,为法治文化建设夯实物质基础。然而“经济增长本身不能理所当然地被看作是目标,发展必须更加关注使我们生活得更加充实和拥有更多的自由,”[18]因此,让贵州苗族村寨的经济发展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市场经济蕴含的自由平等观念激发权利意识的觉醒,以规范的市场规则引导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孕育与生长。

第三,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以民主实践引导法治文化的建设。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与贵州苗族习惯法的原始民主自治特性相吻合。与发达地区相比,贵州苗族村寨具有先天的传统优势。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民主实践能够增强贵州苗族人民的参与意识、宽容心理、妥协精神,夯实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发挥制度选择文化的功能,通过民主自治制度的先进性引导文化价值观念的进步,确立文化发展的法治方向,为法治型规则意识在贵州苗族村寨孕育与生长奠定思想基础。

参考文献:

木模采用木工字梁模板体系。模板整体高度4.65m,每模混凝土浇筑高度4.5m。面板为21mm进口芬兰板;竖向背楞为H20mm木工字梁,设置间距不超过300mm;横向背楞采用双14#槽钢。面板采用φ5mm自攻自钻螺钉钉在H20mm木工字梁上,H20mm木工字梁采用木梁连接爪和槽钢背楞相连成整体。木模的优点是重量比钢模轻,则优先选用木模。

第一,规则意识为贵州苗族村寨法治建设确立基本的社会秩序。亨廷顿曾指出:“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6]任何社会的建设和发展都离不开一个基本的社会秩序,规则的明确、稳定和可预测正是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一切秩序都来源于规则,规则的基本功能就是实现社会交往的安定、可预期。而规则意识的立足点就是让人们敬畏规则、尊重规则、服从规则。贵州苗族村寨规则意识的增强,将会导致规则执行的成本降低,基于法治建设的各项改革措施就会实施得越好,社会秩序越有保障。

与现代法律相比,贵州苗族习惯法属于伦理规则,主要通过伦理道德观念的教育,实现村寨的和睦有序,符合长期以来苗族社会传统的“惧讼”、“畏官”、“和为贵”思想。贵州苗族习惯法孕育生长于一个相对封闭独立的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生产力极低的自然经济决定了社会结构相对单一,所产生的与农耕社会、畜牧社会相适应的规则内容也比较简单,主要维护家庭、家族为主体的本民族群体利益。苗族村寨是一个地域和血缘的共同体,天然的血缘恰是传统伦理生成和发展的土壤,家庭就是一个“伦理的实体”,因而贵州苗族习惯法规则以道德、伦理内容为主。伦理规则因为道德的多层次性、不统一性、不确定性,只能维护小范围的熟人圈子,无法适应复杂的现代陌生人社会。伦理本位的正义观依情而定,与理性的法律规则所追求的统一明确的正义观相悖,无法形成普遍适用的统一规则。

第三,规则意识让贵州苗族人民对法律规则产生高度认同的心理。法律规则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关键在于其内含的价值理念是否被大家所接受,即规则价值是否与人们内心的道德观念同化。规则意识在贵州苗族村寨生成的过程,就是凝炼共同价值观的过程。贵州苗族村寨规则意识的日益增强,表明苗族人民正在逐步形成一种共同的、稳定的认同法律规则的心理,法律规则因而在人们内心深处逐渐树立权威,得到人们的尊重与服从。

[3](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62.

[4](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

[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202.

可见,在新历史主义理念视域下,真正的历史包含两个部分,即英雄人物在大历史观下发生的历史事实和普通民众在小历史观下叙述的历史故事。作为历史记忆的民间口承叙事恰恰是以“边缘化”、“微观政治”的口述历史特征而存在,堪称能够展现绝大多数普通民众小历史存在状况的叙述策略和阐述方式。在与大历史相对立和响应的互动过程中,历史事实有了被叙事和被解读的机遇和可能,历史故事也因此向人们展开了多元化的思维空间和展演场域。

[6](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8.

与贵州苗族村寨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贵州苗族习惯法作为一种活法发挥着实际效力。越是偏远、闭塞的苗族村寨,苗族习惯法的影响力越大,是维护本民族社会秩序的主要规则。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潜移默化中,苗族习惯法对本民族成员的心理产生了深远持续的影响,树立了苗族习惯法至上的观念,与规则意识内含的规则至上理念吻合。在民主平等的苗族习惯法长期熏陶下的贵州苗族村寨,养成了民风淳朴、心地善良、秩序井然、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也为法治型规则意识的生长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

[7](美)哈罗德·丁·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志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8]陈金全.·郭亮.西南少数民族法律生活的历史和现状[J].甘肃社会科学,2007(2).

[9](德)马克思·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81.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转型期,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贵州苗族村寨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都面临如何夯实法治基础的宏大问题。发达地区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曾经历权力与金钱勾结所发生的异变,导致潜规则大行其道,腐败文化甚嚣尘上,规则意识无从建构的困境。贵州苗族村寨没有这个包袱,应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利用当前执政党大力反腐、规范权力、用明规则替换潜规则的有利契机,实现规则意识变迁的突破。然而规则意识的变迁,实则是文化的转型。贵州苗族村寨既面临着自然经济所代表的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所体现的现代文化的冲突,又不得不直面民族习惯法所蕴含的本土文化和基于统一市场规则所展示的现代法治文化的矛盾。而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精神支柱,“当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文化渐渐成为某种文化传统时,法治就有了灵魂。”[17]所以,在贵州苗族村寨大力建设法治文化,实现法律文化的跨越式发展,为伦理规则向法治规则的转变奠定思想基础,是实现贵州苗族村寨礼治型规则意识向法治型规则意识转变的基本路径。

[11]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91.

当前的计算资源也应该能使三维走时层析成像中的有限频率敏感度内核应用到广角反射/折射数据。Gautier等(2008)已证实了将有限频率层析成像应用到当地地震数据,通过提供三维复杂速度结构的高分辨率图像,包括层边界锐化,提高了地壳层析图形的质量。虽然全波形三维层析成像利用谱元法和宽带地震记录(Tape et al,2009,2010)已用于建立区域三维模型,但至今尚未证实它是否适用一般仅用垂直分量检波器记录的广角反射/折射数据。

[1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69-170.

SLA协议是以书面合同的方式有效地保障了顾客的服务性能,并明确了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详细说明了付费的方式及收益分配,使得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保障。SLA协议中可定义的具体的与性能等相关的指标很多,包括了用户任务的响应时间,资源的可用程度及安全性诉求等,且针对不同的服务层次指标也不尽相同,如表1、表2、表3所示[4]。

[13]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82.

[14]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15](美)亨利·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0:278.

[16]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58.

[17]周世中.“文化立国”与法治文化建设[C].徐显明.科技、文化与法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12年学术年会论文集[A].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51.

3.牛支原体肺炎。肺和胸膜粘连,病变程度与病程有关;有少量积液;心包积水,液体黄色澄清;轻者可见肺尖叶及心叶及部分膈叶的局部红色肉变,有化脓灶散在分布;重者可见干酪样或化脓性坏死灶。如有继发感染则病理变化表现复杂。

[18]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9.

 
吴恒波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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