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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当下海洋法教育的阙如与完善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引言

南海仲裁案,即所谓“菲律宾控告中国案”,是一个由临时组建的仲裁庭非法侵占中国主权的案件,是国际社会霸权主义通过“合法”法律救济手段,企图创造“先例”的案件,对此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基于“三不”原则,妥善处理。综观整个案件的全过程,以香港法学会为代表的学术团体,从国际法和海洋法的角度提出了学术建议,使该非法裁决迟滞;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内地教育系统无论是学术机构还是高校专业教育,在该案件中的表现与我国的海洋权益需求不十分相称。本文依据高校样本的微型调研,结合案件的过程,分析我国海洋法专业教学存在的问题,通过国际化比较,分析存在的差距及原因,进而提出国际海洋法教学的改进措施。

、“南海仲裁案过程中学术机构的反映及法学专业学生的认识

1.“南海仲裁案概述

“南海仲裁案件”是菲律宾政府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其实质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也是该政府为配合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妄图阻碍中国崛起故意设置的,其目的是通过所谓的裁决,实现其非法目的,也为东海“中国钓鱼岛”奠定所谓的“法律判例”基础。[1]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时任政府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提起仲裁,仲裁请求为否认“中国部分岛礁所有权益”,同时就其他海洋权益提出确认。[2] 2013年6月,菲方不顾中方强烈反对,成立了由5名人员组成的仲裁庭。2013年7月,也就是临时仲裁庭成立的第二个月,以人力和资源有限为由,把秘书服务正式“外包”给常设仲裁法院,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协助查找证据和指定专家、发布信息和新闻稿、组织在海牙和平宫举行的听证会、支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费用等。南海仲裁案的费用要由当事双方承担。在中方坚决反对的情况下,菲律宾出了双份钱。2015年7月7日,法院首次举办了听证会。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做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 2016年7月12日,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做出“最终裁决”,判菲律宾“胜诉”,并否定了“九段线”, 还宣称中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该裁决同时宣布“南海最大的太平岛不是岛”,裁决不仅非法,同时超越原仲裁请求。

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10]335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调节初次分配和加大再分配力度,注重两者之间的协调性,鼓励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 然而,当前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中还存在许多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依旧制约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应当以这些现象为治理目标,在制度和实践层面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

2.“南海仲裁案”中学术机构的反映

面对该案件,特别是针对幕后黑手美国妄图将中国拖入战争扰乱中国崛起的企图,中国外交部发表申明,从国际法和历史事实角度提出了抗辩事由,秉承“三不原则”给予有力的回应。2016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布声明,声明指出:“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任何情况下不受所谓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裁决的影响。”[3]该声明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该案件的非法实质,就是仲裁只能仲裁债权等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裁决领土等主权范畴,同时仲裁必须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实现。中方同时指出,中国政府一贯维护国际法治以及公平和正义,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中国坚定致力于维护南海和平稳定,致力于同直接有关的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有关争议。[4]上述表态将幕后美国的企图暴露于公众视野,对于遏止美国等非法企图起到“敲山震虎”的效果。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5]中国香港地区法学和海洋学术机构,从专业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滞迟了非法判决的进程,凸现了正义呼声。如在案件仲裁准备阶段和听证阶段,中国香港地区法学研究机构和律师社团就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发表了建议。仲裁裁决以后,联合国发表官方声明,表明仲裁机构与联合国没有关系。而在案件过程中,内地高校、学术团体却鲜见有力的表现。[6]内地法学等学科教育,固守传统海洋法教育,无论是发文还是表达观点,相对于其他学科也没有有效反映仲裁案件的法律实质和争议内容。依据CNKI专业统计,比较关于“南海仲裁案件”法学和其他学科发表学术论文量就会发现,2014年法学学科发文数量和其他学科持平,只是到了2016年法学文章才比其他学科有所增加,文章的内容涉及仲裁管辖、仲裁的合法性和仲裁后果等方面,表明法学在“南海仲裁案”的关注不如其他学科。

近年来,特别是高校扩招以来,法学教育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但是教育质量问题十分突出。基于南海仲裁案件的国际背景,突出体现了法学海洋法不能适应国际化背景。依据教育部学位管理规定,目前海洋法学课程内容不是独立设置的,在国际法体系中,这与日本等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别;同时受法学教学客观现实的影响,国际法的课程设置和内容在本科教学过程中时间段偏后,使海洋法教学边缘化。调研显示,在大学三四年级学习国际公法,特别是海洋法,这门课往往容易被学生所忽视。考研、考公等就业类型考试占80%,相对于国际公法的学习,深入研究国际法的学生在考研学生的占比不到5%。从该意义上,要优化海洋法教学层次,参照国际先进经验,设置专业学校,开展专业教学,明确教学理念,突出海洋法学的教学中心地位,与传统历史教学和文化教学融合在一起;同时在硕士和博士教学体系中,增加海洋法学的数量,适应我国海洋时代。

3.“南海仲裁案”海洋法教育问题微型调查

“a slender hand”对应着“一只玉手”,“玉手”一词指的是女性的手洁白如玉,是对他人之手的敬称。“玉”是“美,尊贵的,敬辞”的含义。在中国,有玉手、玉足之说,故此处笔者认为译文不妥。

三、海洋法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笔者针对本次研究,进行了问卷调研。共回收问卷335份,其中有效问卷326份,对有效问卷统计后得知,被调查者对移动学习概念较为了解;93.2%的学生对移动学习持赞成观点,6.8%的持无所谓态度。可见,在大学英语中采取移动学习模式是可行的。基于此,笔者认为大学英语移动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1)能熟练使用手持端电子设备听读英语。(2)形成良好的大学英语听读习惯。(3)提高学生的语言组织与概括能力。(4)拓宽大学英语移动学习的新方法。

本次微型调查是笔者在法学本科三年国际法专业学习的过程中结合教学依托学校课题进行的。调查目的是了解法学本科学生对于“南海仲裁案”的关注和认识,依次反映法学本科阶段海洋法教育现状,提升我国海洋法教学的质量,维护我国海洋权益。调查主题围绕案件的过程和海洋法问题展开。调查样本200人,采取问卷形式和访谈结合一页纸的形式。主要分两大类内容,一是一般意义上的问题,涉及4个问题;二是专业问题,涉及5个问题,如仲裁案件管辖权、仲裁请求和仲裁结果合法性,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回收190份有效问卷,采取专业统计分析。从调查结果看,关于一般性问题,如案件过程、主体以及主权国海洋权益等,不了解或者不完全了解的占比高达40%,部分选项占比更高,接近60%;对于案件专业问题,如管辖权的合法性,仅有半数知道不合法,但是有89%不能解释法理原因;对于案件适用的法律,75%的学生感性上认为不能适用国际海洋法公约,应当适用我国海洋法的规定。实际上,该问题反映出法学本科海洋法教育的问题最大:一是法理基础不扎实,在涉外案件中我国采取“国际条约优先论”,除非有保留或者声明;二是海洋法教学的重要性被现实所困扰,如高校本科教育过程中的就业、考研等因素。

1.法律人才的培养价值目标与社会预期割裂脱节

美国是世界上发达工业化国家,美国一直重视海洋权益教育,同时也是海洋权益保护最成功的国家。在美国建国开始,由于海洋法律制度的原因,备受他国欺凌。1881年《纽约先驱论谈报》连续发表社论,声称“建立强大海军为当务之急”。民主党参议员塞缪尔·B·马克西大声疾呼:“世界上哪有作为一等强国而没有海军之理?”强烈要求改变海军状况,放弃传统的海岸防御战略,重建强大的海军。美国国会内外开始出现了建立远洋海军的战略思想。艾尔弗雷德·塞耶·马汉系统描述了美国海军未来的发展战略构想。1890年,美国国会终于放弃了“大陆政策”和“孤立主义”,建立深海海军,实现蓝色海洋战略。历史进入21世纪以后,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海洋权益国家,不仅制定国际法规约,同时完善和修订本国海洋问题的战略或法制。例如2000年美国海洋法、2004年美国与海洋报告、2004年美国国家海洋行动计划等。在国际法制定方面,美国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国际海洋法公约》实现区域权利,但是又利用自身法制特点,游离于法律之外,实现了权益保障的最大化。实际上,中国南海仲裁案件就是美国霸权主义的结果。

2.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陈旧,难以适应国际化案件教学

日本是个岛国,其生存与发展依赖于海洋,进入21世纪以来,对海洋权益更为重视。综观日本海洋权益教育,突出地表现为三个特点:一是为实现海洋权益的保障,通过国际海洋法制定本国的海洋政策,完善和修订了本国海洋权益和政策教育。如在与中国出现东海问题后,出台了相关的海洋对策,以完善海洋组织机构和相关法制,应对引发的海洋争议。二是海洋政策和国际海洋公法内国法律化。一直以来,日本为开发利用海洋,高度重视海洋政策及其立法,并构建了海洋法律体系。通过本国法保障国际法条件下的海洋权益,如维护日本专属经济区等海域的权益、合理管理外国人员进行的海洋科学调查活动,以确保《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沿海国的权利。三是建立多层次的海洋权益教育体制,重点在高校建立以《国际海洋法公约》和《海洋基本法》为核心的专业人才教育体系。

 

1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海洋法内容与南海仲裁案件需要的知识体系对比表

  

南海仲裁案涉及的法律知识“马工程”教材涉及的知识点其他学科教材涉及的知识点1.仲裁事项范围2.仲裁管辖权3.仲裁程序4.仲裁法律适应5.仲裁规则海洋法权利部分涉及无涉及无涉及概论部分涉及无涉及民法债权部分国际经济法部分国际诉讼法部分国际私法部门法部分*

注:依据“马工程”《国际公法学》海洋法内容和教学方案件综合整理;*一般高校将仲裁法内容作为选修课程,不作为必修课程。参见《山东农业大学法学本科教学方案》.http:///www.sdau.edu.cn(2017-01-20).

3.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缺失,不能有效应对案件实践性要求

法学是一门实践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而我国法律教育更多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又在中国传统式教学方式的影响下,在法学教育的观念上,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因而,加强法学教育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不仅是应对司法考试的要求,也是促进学生就业能力的要求。目前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海洋法教育更是如此,没有实行案件教学模式,对于案件的理解不能形成有效的体系性认识,特别是从法律逻辑等角度,表现为概念化,非系统性。依据案件教学的内容,在“南海仲裁案”中涉及以下问题,必须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展开,借助于国际条约的内容,保护中国海洋权益。[10]本案件中国际海洋法公约法律适用教学明显不足,说明目前的教学不能有效实践化,难以满足客观实际的需求。

日发达国家海洋战略与教育及中国的海洋战略

1.美国的海洋战略与教育

高等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市场化因素,作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学教育,无论是人才培养的目标、方式和途径与社会预期有一定的差距。目前,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一方面呈现出是供大于求的状态,另一方面教育定位不清,教育层次庞杂,各个层次间也没有互相衔接,这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具体到海洋法的学习,由于海洋法属于公法,法律关系空泛和宏观,在学习过程中部分学生从自身利益考虑,没有学习的积极性;[9]海洋法的国际化程度高,特别是国际条约内容庞杂,使中国这一农业社会的法律体系和传统的海洋法难以有机结合。如海洋法本科教学中,对于海洋法重要的国际条约的学习,往往是介绍法律渊源的概念,和西方海洋权益国家的法学教育有着显著的不同。

海洋法作为国际法的传统内容,由于学科边缘性的原因,该部分一直被本科教学忽视,[8]在全民民商法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海洋法学习在高等学校“学历教育”“考试教育”的大环境下,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本来就在专业设置、师资力量等方面不强,高校扩招以后问题更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日本海洋权益教育和规划战略

受传统因素的影响,中国高等教育的教学方式一直是单向的以教师传授为主。这种教学模式和运用的教材难以适应国际化教学。以海洋法为例证,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介绍海洋法的概念、历史演变和法律渊源;之后是考试,学生从概念上通过记忆等方式完成教学内容,最后专注于研究生考试,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从该意义上讲,目前的教材也是配合上述教学模式编排的,虽然国家实行教材“马工程”(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简称“马工程”),规定必须使用国家教材,但是该教材内容体系上和传统的内容没有实质的不同。以南海仲裁案件为例,该案件涉及仲裁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无论是现行的教材,还是其他教材都不能有效适应国际化案件的教学需求(见表1)。

3.中国海洋战略

进入20世纪以后,中国海洋权益之争愈演愈烈,黄海、东海、南海三大海系均危机重重,与周边各国及其他政治大国也因海洋问题冲突不断。在国际霸权主义的干预下,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空前危机。我国拥有主权和管辖权的海洋面积达300多万平方公里, 约合陆地面积的1/3, 拥有312万公里长的海岸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有6500 多个,称得上是海洋大国,但有将近一半的海域存在争端,与周边各国海洋问题复杂且态势紧张。对此中国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实施了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战略,深化中国国际海洋权益保障。其主要内容:一是坚持和平发展的战略理念,继续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海洋冲突,以求达到双赢,为实现民族复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实现陆权国家到海洋权益国家的转变。海洋实力是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保障,为此必须拥有强大的海洋实力,既包括硬实力又包括软实力,其中国际海洋法教育和培养专业人才就是突出的内容。[11]

五、国际海洋法教学改进措施

1.理顺教育层次,明确教育理念

综上可见,南海仲裁案件本质上涉及海洋权益案件,作为法学学科应当积极关注,从案件的学术性上研究和探讨有关问题,结合法学教学和教材等内容,开展法学教学,维护国家的司法主权和领土主权,实现法学教育的转型。[7]但是从本科法学海洋法教学和笔者的调查中发现,目前法学海洋法学教育与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严峻现实有不小的差距。

2.突出案件法教学,加强实践应用能力

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注重理论阐释,不同于以英美法系案件法教学为代表的教学体系,往往忽视案件教学,这从海洋法教材课程设置便可窥见一般。目前在高校环境中使用的教材,无论是“马工程”教材,还是以前的教材,都是介绍海洋法的基本概念等内容,缺少案件材料。[12]因此,应当结合南海仲裁案的有关海洋法知识,通过案件教学,突出在法学本科阶段就适合我国海洋权益特点的理论体系重点介绍,如本案件中涉及的海洋主权等内容,结合案件分析其违法所在,如本案件的实质是通过仲裁等救济手段,侵占主权权益,实现国际法条件的非法利益。只有深入到案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的实践性问题。实际上,不仅是海洋法,中国法学教学不能适用国际化,在司法领域,特别是律师服务领域,中国的律师服务水平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依据WTODSU的最新统计,中国和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WTO环境下,中国作为原告的案件仅有13件,涉案多达100件;相反,美国的原告案件多达130件,涉及案件数量和我国持平。分析其中原因就是相关法律人才的缺失。(参见WTO官方网站http://www/wto/org.2016- 12-12) 笔者就海洋法教学开展系统探索,如就南海仲裁案件,通过案件教学,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将案件教学运用到海洋法教学中,效果良好。如先系统介绍海洋法公约的权益体系和我国海洋权益的现状,引发学生思考;同时结合海洋音像资料介绍南海悠久历史,启迪爱国教育;最后结合案件争议的实质和具体程序,分析案件违反国际法的突出表现,最后提出如何建设适合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律体系,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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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造国际化环境下的权利意识氛围,实现海洋权益时代的法律保障

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我国法学教学表现为强烈的农本意识,如依据“南海仲裁”案件课题调研,学生在选择考研方向和专业的时候,近90%选择民商法专业和研究方向,使法学教学呈现“全民民商法”现象,权益意识依然停留在农本时代,没有实现海洋权益的转变。应通过本案件,结合海洋法权益的国际公约,营造国际化环境下的权利意识氛围,实现海洋权益时代的法律保障。[13]改变“农本社会本位”的观点,消除社会普通成员个人利益至上的农本意识,在海洋法时代,实现海洋法权利模式的转变,完善权利体系,丰富和强化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救济手段。[14]

总之,“南海仲裁案”如一面镜子,折射出海洋法教学的不足,应借鉴国际经验,在海洋权益时代,创新海洋法学教学,实现民族复兴。

渝北城口参数井解释,让所有南方项目组成员记住了李淑荣的这份诚信和一名石油测井人的责任。这口井是我国页岩气勘探初期的一口重点探井,如果能勘探成功将拉开该区域大面积页岩气勘探开发序幕。为此,甲方投入巨额资金,对1500多米全井段进行了钻井取心。可收到资料后,李淑荣却发现了问题:测井资料和地质描述岩心信息严重不符—测井仪器测量的地层自然伽马放射性值远超岩心描述岩石应有数值的十几倍。

参考文献:

[1] 赵新宇.浅谈海洋意识[C]//中国海洋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下册.北京:中国海洋学会,2007:34.

[2] 傅莹,吴士存.南海局势及南沙群岛争议:历史回顾与现实思考[EB/OL]. (2016-05-12).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6-05/12/c_128977813.htm.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EB/OL]. (2016-07-12).http://world.people.com.cn/n1/2016/0712 /c1002-28548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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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敏.基于国际竞争的我国海洋文化发展战略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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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蒋帅,刘满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海洋权益[J].宁波大学学报,2006(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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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赵劲松.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问题初探[J].南洋问题研究,2006(l):102.

[11] 张平.钓鱼岛风云[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社,2000:141-144.

[12] 国际公法法编写组.国际公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301-330.

[13] 赵丙奇,蒋晓燕,杨丽娜.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现状与对策[J].中国国情国力,2012(6):10-12.

[14] 龙卫球.权利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47.

 
周艳波,曹培忠
《航海教育研究》 2018年第01期
《航海教育研究》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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