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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取士的制度逻辑——以宋代乡试解额制度为例

更新时间:2009-03-28

教育由谁获得,这在古今中外都是最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当下社会所特别关注的教育公平问题,如高校招生分省录取、异地高考、高中招生指标到校等,其实质都是对教育资源分配问题的关注。这一问题不仅为现代社会所独有,在科举体制之下,教育资源如何分配也是统治者在兴办教育时所面临的核心议题。考察传统社会中教育资源分配的制度设计,能够使人们更好地理解中国语境下的教育公平诉求。

本文关注的是宋代科举考试中的解额分配问题。所谓解额,就是发解试后一个区域内获得解送礼部参加省试考生的数量。解额制度是宋代科举的一个创举,李弘祺教授曾经专门撰文讨论宋代科举解额制度的政治及社会意义,他认为解额制度是地缘政治的产物,“若从绝对公正、公平的立场来看,并不合理”[1]。对于这一观点,笔者并不赞同。如果从科举制度史的角度出发讨论解额制度的产生,我们就会发现,解额制度是科举制度渐进式改革的产物,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科举考试选拔人才的质、量需要。这一制度在逻辑上具有很强的自洽性和合理性。理解解额制度,对于理解当下以名额分配为主要手段的招生方式,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3.2.2 家长在学校方面以及认知方面得分较高,可能与孩子住院脱离了学校生活有关。患儿化疗期间出现了认知、学习方面的问题但无法明显表现出来,家长又往往放松要求,极可能未及时察觉患儿的问题而高估。这意味着在临床中,医护人员应鼓励患儿加强对于认知、学习生活反应的表达,家长也要仔细认真对待患儿在这方面的表现。

一、解无定额、比例取解与定额取解

科举制度重在取士,自隋唐兴起至宋朝逐渐完善,其“取士”功能逐渐显著[2]。在影响逐渐加大的同时,科举制度也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其核心在于如何使有限的资源能最大限度保障取士的质与量。由于科举考试涉及的地域广阔且参与人数众多,分级考试、逐级录取成为宋代协调考试规模与效率的有效方式。自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宋代科举考试采取三级考试的方式进行,分为发解试(乡试)、省试和殿试。解试是宋代科举制度中的第一次正式考试,也是参与人数最多、影响范围最广的考试。让谁通过发解试,成为宋代科举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

(一)取无定额

宋代建朝之初,由于长期战乱,知识分子群体数量下降。加上朝代初建,许多士人对新政权仍抱有观望态度,科举考试的参与群体相对较小,因而“诸州贡士,国初未有限制”[3]。在总数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解送只以解试成绩作为评价标准,“逐场去留,合格者即得解送”[4]。建隆元年(960年),宋代的第一次科举中,合格进士仅19人[5]。其后十余年中,每年考中的进士数量都仅为十余人[6]。直到开宝八年(975年),合格进士数量方才达到290人[7]

“王者虽以武功克定,终须用文德致治”[8],及至宋太宗,赵光义在宋太祖“右文抑武”政策的基础上,更加重用士大夫阶层[9]。国家的统一与政局的稳定使得各地对行政人员的需求量大增,“国家选中择才,设科取士,盖详求于器业,期适用于官常”[10]。“太宗皇帝以郡县阙官颇多”[11],便在他即位以后的第一次贡举中(太平兴国二年,977年),急剧扩张发解名额,以求“补阙员而振滞淹”[12]。全国解额达到五千二百余人,得举名额也由此大幅增加。最终,“凡五百馀人,皆赐绿袍靴笏,赐宴开宝寺,上自为诗二章赐之……是年诸道所发贡士,得五千二百馀人,赐第者共五百馀人,为十取其一”[13]

解额数量的增加和政治待遇的提升激发了士大夫参与科举的热情。只要能参加省试,即使不能登科成为正式官吏,士人也可享受到各种优待。对于考生个人来说,通过解试,便获得了巨大的个人荣誉和参与政治活动的入场券,“故人以为荣,虽老于选调不悔”[14]。依照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的规定,凡是获得发解资格并参加过省试的举人,即使触犯刑罚,也可以享受优待,“犯公罪特听罚赎”[15],“而所赎止于公罪徒,其后私罪杖亦许赎论”[16]。如果考生曾参与过省试,还可以获得特奏名,“对于那些多次参加过省试但屡遭黜落的举人来说,达到一定的举数和年龄以后,还可以成为特奏名……考虑到为安抚那些多次应举不第的士人,防止他们像唐代的落第进士黄巢那样起来造反”[17]

我们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这一历史方位上,要 “立足世情国情党情,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3]54。全党上下必须遵守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尤其是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我们党是高度集中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统一、政治上的团结和行动上的一致。”[3]157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弘扬伟大长征精神,走好今天的长征路,必须把握方向、统揽大局、统筹全局,为实现我们的总任务、总布局、总目标而矢志奋斗;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而矢志奋斗。”[3]53-56

省试和殿试参加人数的激增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一,对于统治者而言,政治资源是有限的。伴随着贡举人数的持续增加,文官队伍逐渐饱和,官僚体系难以容纳不断加入的新鲜力量,“贡举无定额”[18]带来冗官现象。其二,考试人数规模庞大,难以有效组织。“一有喧噪,其徒众多,势莫之禁。”[19]其三,中央政府还要承担极高的考试组织费用。天圣三年(1025年),仁宗皇帝认为“远方贡士,给券发遣,亦非过外。支用官物,何必填纳”[20]。因而“所荐举人并给往来公券,令枢密院定例施行。盖自初起程以至还乡费皆公家……”[21]。直到其后限定解额,这一惯例仍然一直延续下来。

1)精准识别认定4类重点对象危房。按照“锁定符合条件对象、筛除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和补录漏评对象危房”的程序,将动态调整后的4类重点对象危房信息更新至省级4类重点对象危房电子信息系统内。

(二)比例取解

在考试参与人数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比例取解成为解决应试考生人数过多问题的重要途径。“至道三年(997年)五月九日,翰林院承旨宋白等议曰:‘国家封域至广,州郡甚多,每岁举人动以万数。将惩滥进,理在精求。欲乞不限两京、国学及诸道州府,应新旧进士诸科举人每秋赋……每进士一百人只解二十人,九经已下诸州共及一百人只解二十人赴阙。……内州府不及一百人处亦令约此数目解送,但十分中只解送二分。’”[25]这一举措在真宗即位后第一次贡举时(咸平元年,998年)正式开始实行。可是,令统治者意想不到的是,实行比例解额制以后,发解人数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大幅度增加,“自来两京及诸道州府解送举人将近二万”[26]

为了缓解参与科举考试人数过多的问题,宋太宗曾尝试以暂停科举考试的方式缓解考生人数众多与教育资源有限的矛盾,“中我悬科,几乎数百,所宜暂停贡举,且使进修。其礼部贡举,宜权罢一年”[22]。然而,暂停科举只能延缓考生参加考试的时间,并不能缓解考生参与科举的热情,此后人数反而不断增加。太平兴国八年(983年),“两京、诸道州府贡士一万二百六十人”[23],到“淳化三年(992年)正月丙午,太宗命诸道贡举人悉入对崇政殿,凡万七千三百人”[24]

比例取解的施行并没有有效控制考生规模,反而使得参加解释的人数激增。究其原因,在比例解额的制度设计之下,只要增加参加解试的相对人数,解额就可以增加,因而地方会鼓励更多士子参与乡试,以提高地方解额的数量。同时,其中也不乏肆意滥送,以求个人利益的情况。面对解额的持续增加,宋太宗就曾质疑:“夫设科取士之门,最为捷要。然而今年籍满万余人,得无滥进者乎?”[27]为了应对比例取解带来的滥送问题,朝廷对肆意滥送的贡举官采取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参加省试的举人,凡考试成绩“十否者”,不仅举人本人要受到惩罚,发解官也要“连坐”。“有诸科十否、进士纰缪者,仰贡院举奏,发解官并当勘罪勒停,干系官吏各重行朝典,举人勒出科场,更不得应举。”[28]由于考试的偶然性,各个地区唯恐解送人才无法通过考试,出现“纰漏”或“十否”的情况,因而宁愿少举荐或不举荐。这样一来,一些州郡的官员就有意减少举送名额,宁缺毋滥,以免受到惩罚,这就使得参加科举的人数大幅下降。从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解额在比例解额制度和咸平四年(999年)十否制度实施前后所发生的变化。对于中央政府而言,这一举措实际上违背了其选拔人才的初衷。

(三)定额取解

取无定额无法保证取士的数量,比例取解又难以保证取解的质量,定额取解应运而生。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有官员提出“限岁贡之常数”的方式,调和比例取解带来的滥送问题和“十否”制度带来的不送问题。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定额取解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子监、两京、诸路取咸平三年(1000年)至景德四年(1007年)凡五次解数内,以一年最多者定解十之五,或临时体量,与定人数。自来三两人以下者亦许全解,中有才业不者别具名闻”[29],定额取解的制度自此开始施行。

 

表 977-1005年解额总数

  

年代 解额总数 资料来源太平兴国二年(977年) 5300 《文献通考》卷三〇选举三,考二八四太平兴国八年(983年)1026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太平兴国八年正月雍熙四年(984年) 8000+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一五淳化三年(992年) 1730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春正月辛丑咸平元年(998年) 20000+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一七咸平四年(999年) 1000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五月辛卯咸平五年(1002年) 1456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三月己未景德二年(1005年) 13000+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〇,七月丙子

以咸平五年的14562人“定解十之五”,解额数量固定在七千左右。这一数字也与之后的解额数量基本相符,“四年一贡举,四方士子客京师以待试者六七千人”[30]。定额取解制度的确立,化解了教育资源稀缺与士人数量剧增间的矛盾,同时保证了得解考生的质量。在宋代一直得以实行,并成为其后解额制度的基础。

从解无定额到比例取解,再到定额取解,解额制度不断完善,以保障得解举人的数量和质量。在这一制度逐渐稳定之后,解额就成了科举制度的关键指标。对于考生群体而言,一个地区解额的多少意味着获得上升机会可能性的大小;对于地方而言,解额是人才选拔、促进文教的利器;对于中央政府而言,解额还是政府安抚社会、维持稳定、维护统一的政治工具。如何分配解额,考验着决策者的治国理念与政治智慧。解额制度从无到有,从比例解额到固定解额,其制定过程受到了政治、经济、教育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体现出“公平取士”的内在制度逻辑。

二、定额取解的制度调整

“本州元额之广狭,逐处文物盛衰,举登第之多寡,从公分拨”[31],定额取解来源于比例取解,它的制度基础是人才在时间和空间是均匀分布的。显然,在实践中这一假设难以成立。地区内参加科举考试的人数,与地区人口总额和文教普及程度呈现显著的相关关系。有研究者对地方志所载北宋进士数量进行统计,发现北宋可考进士为9630人,其中南方诸路就达到了95.2%[32]。其原因就在于北宋时期南方地区人口增速更快,且文教昌隆。地区间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使得定额取解可能带来两个问题,其一,在教育资源丰富地区可能错过优秀人才,使得应解者不得解;其二,出现“科举移民”的冒籍现象,使得不应解者得解。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定额取解制度不断调整和修正。在功能逐渐完善的同时,解额也成为统治者优良的政治工具。

(一)举荐权

本研究42例疑似乳腺病变患者相关数据应用SPSS 19.0软件对比分析,2种检查灵敏度、特异度、准确性情况行χ2检验,采用(n%)表示。以P<0.05为校验水准,对本研究结果统计学意义情况予以检验。

“仰知州、通判躬亲监试,但取合格有艺之人,不必依所定分数”[33],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宋真宗下诏:“如闻河朔诸州解送举人,难于考覈,颇多黜落。谅由避事,靡副求才。言念孤平,重加搜采。宜令转运使于落解举人至多处,内有显负苦辛者,遣官别加考试,及格人送礼部贡院。”[34]既然科举的目的在于选贤任能,对于符合官僚体制需求的人才,就不必拘泥于科举。因此,赋予考官举荐权成为弥补名额分配制度不足的重要方式。

举荐对主考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选考官必由出身科第之人”[35],姚勉就曾建议要“精选考官,以惠多士”[36]。这样的例子在宋代并不鲜见,天圣八年(1030年),临川才子晏殊主持殿试,欧阳修位列二甲;嘉祐二年(1057年),欧阳修又以翰林学士的身份主持科举考试,录取了苏轼、苏辙和曾巩等人[37]。由此可见,官员举荐在实践中确实不乏成功案例。

螺虫乙酯在施药2 h内降解为B-enol、B-keto。之后随着时间的延长,螺虫乙酯、B-enol的含量呈降低趋势,而 B-keto的含量呈增高趋势;在施药后 16 d后代谢产生B-mono,含量为0.001 mg/kg,在随后的16 d到37 d的时间里,B-mono在猕猴桃中的含量呈逐渐增高的状态。螺虫乙酯的代谢产物B-glu几乎未检出。

然而,举荐一起,就会“奔竞成风,干谒盈门”[38],感念“知遇之恩”的官员难免会形成紧密的团体。“普天率土,岂有恩不出天子者耶?”对于统治者而言,科举应“恩由主上”,而避免“恩归有司”[39]。早在宋代贡举制度形成之时,宋太祖赵匡胤就对此极为戒备,“禁谢恩于私室”[40]。即使举荐的方式能够避免科举取士的弊端,相比于人才的积压与漏送,结党营私更为统治者所忌惮。

(二)谨慎调节

对于官员举荐的谨慎放权,反映出解额的重要价值,在不同地区间的分配上,这一价值体现得更加透彻。元丰八年(1086年),时从王安石变法的陆佃在《乞添川浙福建江南等路进士解名札子》中提出应增加部分地区解额的观点:“臣伏见诸路州军解额多寡极有不均。如京东、(京)西、陕西、河东、河北五路,多是五六人辄取一人,而川浙、福建、江南,往往是五六十人取一人。窃缘士人之盛无如川浙、福建、江南,今解名极少,不无遗才。其京东等路荐送之数太宽,滥得者众。臣备员同知贡举,具见诸路举人程文,若五路试卷取至中等仅能满数,余路虽中等以上取或不及契勘。”[41]陆佃的奏章反映了地区差异对定额取解制度的影响。对于人口数量增速较快且文教普及的地区,固定解额难以满足需要;而来自人口稀疏且文教滞后地区的得解考生质量则不如其他地区。

为了使“天下英雄尽入彀中”,增加考生数量较多地区的解额成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但是为了缓解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在设置解额时,统治者一般采取“窄处增添,宽处不减”的怀柔政策。“解额窄处自当量于增添,宽处却不可减,皆欲优之也。”[42]这一只扩不减的增量改革,提升了政策获得执行的可能,但却决定了改革只能是在极小的范围内进行。嘉祐五年(1060年),“增诸路州军进士解额绝少处。今请苏、明、常、衢、睦州共十一人,歙、饶州共四人,洪州、建昌军共八人,福、建、泉、南剑、漳、汀州、邵武、兴化军共四十五人,广、韶、新、端、康州共八人,桂、宾州共八人,益、眉、陵、绵、汉、嘉、邛州、永康军共三十二人,遂、资、果、普、合、昌州、广安军共二十人,渝州、云安军共三人”[43]。尽管每个州县的解额人数只是增加几人,总数也仅为百余人,但是在北宋,类似的大范围增添名额的情况仍然极为少见。

不断自我完善的考试制度,成了统治者极有效的政治治理工具。以首都所在地解额偏宽为例,每一次增加解额,都与一定的政治目的相联系。绍兴元年(1131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曰:“朕驻跸会稽,行将三载,应越州举人曾得解者,并特与免将来文解一次。”[65]绍兴五年(1135年)二月二十一日,“诏临安府曾得解举人,依绍兴府驻跸恩例,与免文解一次”[66]。其实质是在宋庭南渡之后对于官员的笼络和政府所在地居民的安抚,以补偿由于迁都对当地居民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

从宋代定额取解制度形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公平取士”的两条逻辑主线,一条是解额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从解无定额到比例取解,再到定额取解,其目标都是要保障取士的质与量。另一条主线则是最高统治者在分配解额过程中的集权和专断。两者看似矛盾,实则统一,科举考试在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中,成为统治者的政治工具。

定额取解是以地域作为标准“乡举里选”的,既然以地域作为分配的单元,那么控制考生的流动就成为了制度得以成立的保障。由于人口流动的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寄应”的情况常常存在。如“或举人内有乡里是声教未通之地,许于开封府、河南府寄应。其归本贯取解人,许通理自前举数”[45]。此外,那些久居他地的考生也能够参加当地的考试,“如显无户籍及虽有户籍久离本贯者,许召官委保就试,仍于卷首具标本贯、寄应二处”[46]。对于“寄应”者,一般限定一定的时间。“请令举人如有户籍及七年以上,见居本处,即许投状;未及七年,不居本贯者,不在收接之限。”[47]

对于那些无法通过合法渠道“寄应”的考生,往往采取“冒贯”的方式。就“冒贯”的趋势而言,主要表现为考生从文教昌隆地区向文教薄弱地区流动。“冒贯”取解危及到了地区内考生的切身利益,受到了考生的激烈反对。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在潭州发生了有人“冒贯”“寄应”被发现后,考生起事造成考场混乱,有人差点被踩踏致死的事件。宁宗开禧三年(1207年),在衡州考场也发生了类似的抗议事件[48]。因而,严防“冒贯”,成为地方教育举办者与考试作弊同样特别关注的问题。严防舞弊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科举考试的程序公平,保障了解额的“价值”。

(三)特殊安抚

在解额分配过程中,中央政府所在地往往会得到远高于其相应比例的解额。北宋期间,开封府解额比例达到了十比一甚至更高。皇佑二年(1050年)闰七月二十日诏:“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49]元丰元年(1078年)八月十三日诏:“在京发解进士,据入试人数解额,随所治经,以十分为率均取之。”[50]即使在南宋后期科场竞争十分激烈,当“两浙运司寓试士人约一百名取一名”,“国子牒试则五人取一名”[51]

想要解决人才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均质问题,一种选择是赋予主考官超越解额取士的权利。如果考生未能通过发解试,可以由考官举荐参加省试。这一方式在宋代乡试中也有尝试,但是出于维护皇权的考虑,官员举荐只在很小范围内得到过施行。

之所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能得到较多的优惠,一种解释是国都通常是文化资源和政治资源的集中之地,会吸引各地的应解考生前往,因而考生的水平相对较高。仁宗天圣三年(1025年)应天府上书:“本府自建都以來,学徒益多,望于合解发举人额外,量添人数。”[52]尽管这一建议是针对首都地区考生人数过多提出的,但从最终仅增发三人来看,首府地区人口聚集只是特殊政策产生的一个极小的影响因素,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对于中央官僚集团的安抚。

作为官僚子弟学习的场所,国都通常是太学与国子监的所在地。笼络政治精英,维护官僚子弟的教育权利是资源拥有者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天圣元年(1023年)十月,仁宗下诏“增国子监进士解额二十人”[53]。因此,进入国子监学习的机会也被严格限定,“其国子监举人,须是元在监习业,方许校艺解送,不得妄称监生”[54],以保证官僚子弟的入闱机会。

为了维护国子监和太学解额的充足,政策的制定者还会通过合并国子监和首府地区名额的方式,增加国子监学生的录取机会。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诏开封府、国子监举人併就一处考试,仍以两处解额通计取人[55]。两处解额共计的结果,实际增加了国子监的解额。元丰元年(1078年)又诏:“自今解发进士,太学以五百人,开封府以百人为额。旧制,开封府三百三十五人,国子监百六十人,熙宁八年合为一,以解额通取。至是复分,而为太学生数多,故损开封府解额以益之。”[56]

得解机会的巨大差异,使得“外州举人竞凑京府,寄贯召保,多违此条”[57]。面对“诸州举人多以身有服制,本贯难于取解,遂奔凑京彀”[58]的情况,北宋宰相苏颂曾提议:“欲革其弊,莫若预为之防。于罢举之岁,令本府下诸县察访,见今土著实有多少举人。候见得的实数目,开送贡院。比较外郡人数,酌中解名处量其分数,别立定额。外方举人知其如此,岂肯不远数千里冒峻文而求寄贯乎?”[59]然而,这一提议从未得到实现,国都地区一直是科举考试过程中的“高地”,对于精英阶层在科举中的优待,也成为吸引士人参与科举,获得功名的重要动因。

三、公平取士的制度逻辑

及至南宋,解额分配的制度安排同样谨小慎微,1155年,“执政进呈礼部状,参酌均定诸州解额。温州添解额五人,台州、婺州各添解额之(疑原文有误,或为三)人,融州、福州、静江府、明州、衢州、湖州、严州、宾州、徽州、秀州、叙州、汀州各添解额二人”[44]。在政策层面的锱铢必较,足以体现解额的宝贵。对于统治者而言,能够通过解额制度分配的政治资源是有限的,解额数量的增加意味着解额价值的降低。因而,解额的增加只局限于个位数。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就具有强烈的动机,寻求“寄应”,避难就易,以求获得解额的机会。

(一)程序公平

“一切以程文为去留”[60],科举考试的重要意义在于设计了一种选贤任能的模式,避免社会背景对于人才选拔的影响,让最为优秀的人为政权所用。为了使科举考试能够“贵于公道,无所屈焉”[61],制度设计者不断完善科举的“公平”性,以使其能成为人们广泛接受的社会资源分配方式。

科举考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人才选拔。在这一过程中,如何避免“应解而不解,不应解而解”[62],是制度设计者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务得俊贤,必求艺实,勿以孤贫遗至业,勿以豪势取非材。”[63]在取士过程中,统治者已经意识到了个人家庭背景可能对取士结果产生的影响。因而,制度设计者特别注重考试中的过程公平,以避免优势阶层对政治资源的垄断。绍兴十八年(1148年),“两浙运司举人发解,间有势力之家,行贿假手,滥占解名,甚喧士论。今贡举院在迩,可令礼部重立赏格,明出文榜,许人告捕,务在必行,庶使士人心服”[64]。过程公平使得科举成为使士大夫阶层“心服”的选拔方式。

正是由于科举考试对于过程公平特别关注,给予了科举考试在资源分配过程中的合法性身份。因此,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功名的方式成了最为人们认可,也是最为崇高的上升途径。历代统治者都不断地完善考试制度建设,其目的就是不断加强考试这一“社会再生产合法性工具”的功能。解额制度的设计同样基于这一逻辑,即以有限的资源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才选拔的质量和数量,并借以成了统治者稳定社会、笼络人心的重要工具。

(二)政治工具

溶菌酶(LSZ)可以分解连接N-乙酰胞壁酸(NAM)和N-乙酰氨基葡萄糖(NAG)残基之间的β-1,4糖苷键,破坏肽聚糖支架,导致细菌细胞壁破裂、内含物逸出而使细菌溶解死亡,是许多生物先天性免疫系统的重要组成成分。LSZ广泛存在植物、无脊椎动物和高等动物,依赖于物种表现出了严格且特异的时空表达模式[15]。在鱼类中,溶菌酶广泛存在于脾脏、肾脏、头肾、皮肤、心脏、肠和血液中[16]。而关于菲牛蛭溶菌酶存在鲜有报道,本试验在菲牛蛭肠道及嗉囊组织中均检测到溶菌酶活力。

直接将科举解额用于政治治理的案例在宋代并不鲜见。1005年,即辽宋订立“澶渊之盟”的第二年,宋真宗大幅增加了北方解额,其后,宋帝解释道:“帝以河朔用兵之际,士民惊扰,或乘城(押)[捍]寇,率多劳苦,故广示甄采,无所遗弃。”[67]北宋期间,为了巩固北方边境,防止失意士人投奔辽、西夏,需要特别优待北方士人,放宽沿边地区的解额。仁宗庆历元年(1041年),陕西边界受到党项西夏的攻击,于是诏令:“出内库钱三十万缗以赐边民被寇钞者,其亲属孤寡,官为赈抚,赋役可省者省之。官吏有务苛刻诛求者,当行严典。本路进士再举、诸科三举及曾经御试者免解,诸州解额不及十人者增五人,十人以上增三人。”[68]

皮肤表面脂质是由甘油三酯、蜡酯、角鲨烯、脂肪酸以及少量胆固醇、胆固醇酯和双甘酯组成的非极性脂类混合物[14],其中角鲨烯具有高度的不饱和性,在UV诱导下,角鲨烯脂质过氧化形成角鲨烯过氧化物(SQOOH)以及丙二醛(MDA)[15],增加羰基化反应、糖基化反应,从而导致皮肤泛黄。

南宋建立之后,大批北方军民南渡,成为“流寓”。对于流寓举人,统治者极尽安抚,“流寓举人每十五人解一名,余分或不及是五份,亦许解一名”[69]。1174年,权礼部侍郎齐庆[胄]言:“流寓解额,併归本州,凡烟爨及七年以上,许与本贯士子混试……其贯籍听依旧用西北旧贯。”[70]尽管丧失了北方的领土,但是依靠科举南宋依然保持着对于北方地区在文化和教育方面的影响力。

切缝施工技术在公路、桥梁、水利工程中常见于锯片式切缝机进行作业。水利工程渠道衬砌施工分缝、切缝是重要的防治裂缝的施工工艺,在水利工程渠道衬砌混凝土作业中大量应用。目前国内主流的施工技术仍然以人工手扶锯片式切缝机作业。特别是大型渠道混凝土衬砌施工中受长距离、斜坡面施工条件的制约,人工虽然切缝成本高但目前仍被广泛采用,而自动切缝技术相对应用较少。本文对自动切缝技术应用进行论述。

在财政能力有限,军事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功名成为吸引北方士人、安抚流寓居民最为有效的方式。对于国家君主而言,尽管在名义上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他们能够使用的方式同样受到了资源有限性的限制。相比之下,解额的分配在短期内所需要的成本极小,而其收益却相当大,因此是统治过程中的理想工具,达到“好著金笼收拾取,莫教飞去别人家”的目的。

因此,春梅已死,在我内心却复生寻找根源的意愿,茁壮有活力。我离开澳洲,依然从事义务工作,跟随一个人类学研究小组,来到尼泊尔与西藏南部边缘交界的高山深处。在海拔高达上万英尺的山谷之中,有一群波提亚人。我查阅资料,在地震中失踪的春梅,血缘上与他们有遥远而神秘的牵连。

(三)天下之“公”

科举重在取士,为了保障取士的质与量,科举制度不断完善。解额制度从无到有,从比例取解到定额取解,其实质是在有限的资源约束之下,最大限度地选贤任能。对于科举考试而言,“公平取士”体现在了“一切以程文”的程序正义上。科举考试摆脱了社会背景对考试结果可能带来的影响,因而成为人们广泛接受的考试形式,并得以延续。正是由于科举考试自身的程序公平特性,使其成为能够被广泛接受的教育资源分配手段。

科举制度的完善,还使得这一制度成了有效的政治工具。取士的目的是为了选贤任能,人才选拔则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当科举制度承担起政治功能之时,取士的“公平”意义便不仅局限于程序公平,而在于维护政治共同体的稳定。“国家悬科取士,校艺求人,有司虽务于搜罗,积岁不无其漏落。所以亲临考试,精辨否臧,或悯其年深,或允其才进,俾咸登于上第,谅克于至公。”[71]对于统治者而言,“公”意味着社会资源的分配要符合不同社会群体的需要。解额制度的细节调整,其目的就是对精英阶层的笼络和对弱势群体的安抚,以维护政治体制的稳定性。

解额制度在程序上的“锱铢必较”与统治者在分配解额过程中的“举重若轻”,两者看似矛盾,实则统一,都是在维护皇权统治,即所谓为天下之“公”。“程序公平”使得科举考试为社会所认可,并成为重要的资源调配工具。统治者则将之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用以达成政治治理的“公平”目标。考试制度公平性的增强,都是在加强这一政治治理工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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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岳,王运来
《江苏高教》 2018年第05期
《江苏高教》2018年第05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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