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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德树人”视阙下高校“服务消过”处分解除制度的构建

更新时间:2009-03-28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前,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着力于惩戒制度的理性构建以及程序制度的严谨建立,因缺乏部门规章等法律依据,国内鲜有高校建立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制度。一旦学生受到处分,因处分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坏学生”的标签也将伴随学生终身,必然对日后的就业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因此受处分学生一般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在国内学者的呼吁下,随着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正式出台,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终于落地。但如何落实运用好该项政策,如何贯彻好习总书记提出的“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育人要求,是摆在目前高校学生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为秉持以人为本理念,充分发挥处分的育人功能,促进受处分学生可持续性发展,笔者提出高校学生“服务消过”处分解除制度。

一、构建高校“服务消过”处分解除制度的若干依据

“服务消过”处分解除制度,是通过引导违纪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社会义工、公益事业等志愿服务,在达到规定察看期限和服务时数后,解除其原处分决定的制度,是对当前违纪处分制度的一种合法修正和合理补充。

(一)贯彻落实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迫切需要

2016年12月教育部修订通过的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新《规定》从学生发展的角度,给了受处分学生改过自新机会,保障了学生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实现了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一般情况下,学生在校受到处分后,情绪、心理上会发生较大的波动,他们试图改正又担心今后发展无望,渴望他人的帮助又害怕被另眼相看或歧视。然而调研发现,现有高校施行的处分解除标准普遍与智育相关联,学校普遍将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获得较高等级奖学金、学科竞赛或较高级别科研论文作为处分解除的必备条件。但各类奖项、荣誉的名额毕竟有限,并不是每一个学生单靠努力就能达成愿景,能否获奖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导致了部分学生对规则的过度敬畏。他们主观认为处分解除 “不可企及”,“污点”将伴其终身,于是主观地降低要求和标准,容易产生孤僻感和人际交往困境甚至自暴自弃,这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而志愿服务消过制度以“服务社会”为载体,能使最大多数的违纪学生参与其中,通过道德层面的努力付出,给了学生申请处分解除实实在在的希望与盼头,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处分的正导向、正激励效用。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关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文件精神相一致。

合作创新④正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开展自主技术创新,实现赶超世界一流企业的主要模式。另一方面,许多企业家纷纷指出企业技术创新动力不足和研发投入效率低根源于不完善的市场制度环境。基于市场绩效视角的研究从市场制度入手,揭示企业合作创新的行为和研发资源的最优配置方式。本文系统地综述了近20年,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国外关于合作创新市场绩效的理论和经验研究文献,这不但可以使国内学者了解这一领域的发展状况和脉络,为他们研究我国企业的合作创新提供有益思路,而且为我国科技政策真正实现从“促进技术转移”到“鼓励自主创新”的转变提供理论指导。

(二)践行“立德树人”教育理念的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2月召开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思想政治工作从根本上说是做人的工作,做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围绕“人”这个中心,践行以人为本、立德树人。如果说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是一种约束机制,那么学生解除处分制度则是一种激励机制,在坚持制度底线的基础上,把握好制度的“刻度”,给学生以教育和警醒,同时也体现教育的“温度”。而建立“服务消过”的处分解除机制,就是一种非常接“地气”的新尝试、新探索,以一种恰如其分、易于接受的“道德教育”方式,让违纪学生身临其境地认知错误,吸取教训,同时给予了不同人格、不同智能、不同层次的学生以解除处分的均等机会,从而实现处分育人的最终目标。机会均等最大化,是“服务消过”处分解除制度的最大特点。美国教育家詹姆斯·科尔曼在《教育机会均等的观念》一文中认为,真正的教育机会均等,应该是根据每个学生期望的未来提供相匹配的课程或者管理方案,强调对教育输入各种资源的机会均等。正是因为受益学生群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普通学生被直接纳入、参与规则当中,其均等性特点与习总书记提出的“要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以学生为中心,在释疑解惑、凝集合力中不断给学生以文化滋养和道德启迪,培育徳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讲话精神完全吻合。

根据利益博弈理论,利益主体在利害双方发生冲突过程中,既斗争性又同一性,受对方制约的同时又对另一方产生制约,受对方影响的同时又影响对方的行动。而正和博弈强调的是博弈各方有序竞争,各自发挥特长,优劣互补,互惠共赢。[2]“惩戒”只是一种手段,仅是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的其中一项功能,而体现育人功能则是违纪处分的最终目的。“惩戒”与“育人”便是违纪处分博弈的双方,两者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依存,只有相互配合、齐头并进、互为补充,才能真正发挥好处分的育人价值。而“服务消过”的处分解除制度则是处分育人价值实现的重要载体和实现途径,作为现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益补充,服务消过处分解除制度给予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全面记录了学生努力改过自新的表现,正确引导受处分学生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状态,从而获得平等竞争的权利,利于激励学生蹈厉发奋,培养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实现了制度建设与学生发展的和谐共赢。[3]

(三)境外高校“消过”制度的实践启示

根据不同用户对标准需求不同,平台对用户角色进行区分,不同角色具有相应权限。平台用户大概分为3类:标准管理员、标准申请用户和公众用户,其权限如表1所示。

二、“服务消过”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特点分析

(一)注重立德树人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从根本上说是做人的工作,必须以学生为中心、关照学生、服务学生,依法治校与人文管理的融合,这也是当前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视角、新思路。服务消过处分解除制度实现了将学生犯错较难改变结果,变成通过奉献社会较易改变这样一种体制的创新与制度藩篱的突破,注重将人性化元素融入到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中,以“实践育人”的“改造”方式有效表达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以人为本”教育理念,通过参与志愿服务,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的同时,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从而实现了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注学生可持续成长

尽管当前部分高校已陆续出台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经比较分析发现处分解除条件存在三大类共性问题:第一类是解除条件与学生学业成绩、学科竞赛、学历晋升、论文发表等智育或文体范畴过度挂钩,解除条件不具有普适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二类是解除条件设置太宽泛、太宽松,存在“真空”地带,削弱了处分的“育人”功能;第三类是不设置任何解除条件,处分期限内只要学生不再违反校纪校规,期满后自动解除,导致处分育人功能的“缺位”。上述三类情形的一个共性问题便是忽视了对受处分学生的道德、文明规范等德育领域的教育。笔者认为仅学生智育、体育方面的“补救”措施是不充分的,德育教育也应纳入处分解除的必须条件。“服务消过”很好地弥补了这一空白,通过加强德育教育、培养学生责任感,真正让学生在“精神”层面得到“洗礼”和“重生”,使德育教育和责任教育根植于学生内心,增加了处分解除的含金量。这也基本符合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讲话精神和基本要求。

一项学生管理制度是否可行,是否取得较好效果,会否被广泛肯定和认可,可在境外高校实践中得到印证和启示。以宝岛台湾为例,其高校在服务消过、服务代过等处分解除制度方面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和做法,也为我们提供了鲜活的借鉴和范例。为激励学生改过向善,台湾大学制定的《学生消过实施要点》明文规定:初次触犯台湾大学学生个人奖惩办法规定,未达记大过之处分且具有悔意者,可以申请消过自新。受惩学生申请消过自新并完成规定之爱校服务时数,经生活辅导组核准申请后,该惩戒处分暂停公告。[1]台湾大学学生辅导委员会对爱校服务时数作了如下分类设定:书面告诫者,从事爱校服务4小时;记申诫一次者,从事爱校服务10小时;记小过一次者,从事爱校服务30小时。受惩学生于爱校服务执行完成后,由其导师将提经学生奖惩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取消其惩戒处分。再以台湾铭传大学为例,该校专门制定《学生惩罚存记与改过消过要点》倡导学生以劳动服务替代惩处,鼓励学生改过迁善。规定:学生行为不当,情节较轻者,可申请以劳动服务8小时替代申诫;学生行为不当,记小过一次者,得以劳动服务24小时替代。明确规定凡犯记申诫、小过各款者,经过劳动服务、改正教育后,该生可提出消过,经审核确实改过者,存记一学期,期满原惩罚存记予以注销。

(三)强化育人功能

58到家含着金钥匙,那是过去,而且也不是说含着金钥匙就一定成功,含着金钥匙失败的案例更多。创业不成功更符合逻辑,成功才是偶然。58到家从成立第一天开始就比较独立,很多投资人也是58到家的团队一个一个找来的,而不是像外界说的先找投资人再做事情。投资人投资58到家,是因为58到家的团队以及58到家领先的地位。

三、高校“服务消过”解除处分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适用主体及解除范围的界定

“服务消过”处分解除制度以要求受处分学生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为社会提供一定服务的方式来消除处分,从而获得一个“将功补过”、“重新开始”的改正机会。根据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处分类别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类,又根据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外,设置学生处分期限”之上位法精神,服务消过制度适用主体应当依规涵盖除受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的受处分学生群体,适用范围应当辐射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四类处分。

(二)处分解除期限和程序的设定

根据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并参照《公务员法》有关“受处分期限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的做法,解除处分的考察期可设定为: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8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凡符合处分解除条件的学生,应当在相应处分察看期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级作出评议、学院进行审核,经相关职能部门复核后最后提交学校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三)具体处分解除条件的认定

参照教育部《关于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志愿服务认定办法,同时借鉴台湾高校“服务消过”的成熟做法,具体处分解除条件可认定为:申请解除警告处分需社会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小时;申请解除严重警告处分需社会服务时间累计达到96小时;申请解除记过处分需社会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44小时;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需社会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9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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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档方式的再厘定

新《规定》尽管首次提出了学生处分设置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的创新举措,但同时也规定了解除处分材料也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的规定。由此可见处分“解除”仍不彻底,学生的过错“污点”依然不能被完全抹去,必然对违纪学生职业发展产生一定甚至较大的影响,学生个人发展依然受到牵绊和限制。参照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纪律处分程序》相关做法,该校规定违纪处分为非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受处分学生的档案暂时保存在学生事务办公室或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5年后予以销毁;认定结果为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将永久保留,不予销毁。[4]同时借鉴台湾大学、台湾铭传大学“期满原惩罚存记予以注销”的做法,笔者建议处分解除材料实行“分类入档”原则,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及其解除材料不归入学生档案,而对于违纪情节相对较重的处分(留校察看)归入学生档案,以此更好地践行“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着眼并着力于学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小芳.高校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的抉择与构建[J].中国高教研究,2011(3):49-50.

[2]吕慈仙.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模式改革的分析——基于利益博弈的视角[J].教育研究,2014(1):99-104.

[3]单正义.高校学生处分解除机制建构[J].江苏高教,2012(6):119-121.

[4]马焕灵.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及其处理[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115.

 
陈利媛
《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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